[爆卦]明定明訂差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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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明定明訂差異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萬的網紅王婉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私校退場條例審查完竣 #來看看我爭取到了什麼 近年受到少子化的衝擊,導致部分私校營運出現問題,甚至引發退場潮,但是,若學校無預警停招、停辦,便會讓老師和學生的權益受到相當大的損害! 因此,這一週,教文委員會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與力氣,共同來討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退場條例》,希望能讓出現營運...

  • 明定明訂差異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6 1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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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校退場條例審查完竣
    #來看看我爭取到了什麼
     
    近年受到少子化的衝擊,導致部分私校營運出現問題,甚至引發退場潮,但是,若學校無預警停招、停辦,便會讓老師和學生的權益受到相當大的損害!
     
    因此,這一週,教文委員會花了非常多的時間與力氣,共同來討論《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退場條例》,希望能讓出現營運狀況的私立學校,能夠及早接受專案輔導,就算真的要退場,也能有相關程序及法規來遵循。
     
    歷經了好幾年的討論和凝聚共識,昨天在教文委員會中,終於將草案審查完竣!
     
    時代力量從上一屆就提出版本,我在審查過程中,也提出許多重要修正,希望能彌補行政院版本可能的漏洞,讓法案更完備;經過多次和教育部的溝通,也有許多條文獲得各黨派委員的認同,在委員會逐條審查通過,以下來跟大家報告。
     
    ❶ 加強相關組織成員代表性及正當性!
     
    成功爭取到學校退場審議會,在原有的機關代表、學校法人代表、學校教師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之外,增列學生代表,確保相關審議事項均能納入學生意見!
     
    維護教職員生的權益,是本法案的重要根基,將這樣的精神納入相關條次中,是對教職員生的重要保障,確保學生們,能在學校退場的過程中發聲。
     
    ❷ 明訂查核輔導小組入法,公開查核輔導紀錄!
     
    2014 年高鳳數位內容學院停辦後,內部教職員曾多次抱怨「學校早在 2009 年開始就接受教育部輔導,但是校方欠薪,教育部只會發公文要董事會處理」,雖然教育部曾多次對外喊冤,表示部內的專案輔導小組不僅多次訪視校園,更針對校方提出了財務、學務的具體建議,並非如外界批評所述,但同一年宣布退場的永達技術學院內教職員也反應,面對校方逐漸惡化的校務情形,教育部所謂的輔導機制也僅是無謂的公文往返。
     
    為了解決這樣的認知差異,「查核輔導小組明文入法」便是我們提出的重要精神和特色!
     
    不僅應該要在條文內載明查核輔導小組的設計,更應該納入各界代表,並且公開查核輔導紀錄;經過多次的溝通,相關條文獲得教育部支持納入相關條次中,並且在附帶決議中,也載明了小組成員組成。

    ❸ 董事會資訊公開透明,避免黑箱損害師生權益!
     
    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後,若依照原先行政院的版本,對於董事會運作的規範,並沒有董事會資訊透明的規定。
     
    然而,過往的經驗中,學生及老師皆難以得知校內會議的會議紀錄,即便校長承諾校內學生「絕不會停辦」,最終學校仍宣告結束;若會議記錄和錄音錄影能公開,學生至少不會被蒙騙這麼長一段時間。
     
    因此,為了加強監督學校法人董監事的運作,我成功在第 8 條增加公告董事會組織成員名單、在第 12 條中,加入董事會會議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之規定,避免學校做出損害學校之權益之舉動。
     
    ❹ 保障學生就讀權益,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並給予補助!
     
    過去有些學校在專案輔導期間,就曾發生過學生被強迫轉學、休學,而在學校無預警停辦後,全校的學生更無處可去,必須要由教育部來緊急轉學安置;然而,這些學生在選擇就讀時,很可能不知道校方已經營運不善,更不知道自己有可能被迫轉學、離校,這樣的做法,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
     
    因此,我們明定在專案輔導期間,學校「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並且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其開班授課;另外,主管機關也應評估,若該校仍有能力維持現有校務運作,就不得任意停辦,導致在學生的權益受損。
     
    此外,若是該校經過專案輔導後,仍被教育部核准停招並且停辦,教育部則應該要在考量學生意願的情況下,協助分發至其他學校就讀;另外,為了解決轉學安置帶來的問題,本條款特別打開「校外上課」的例外情形,讓退場後的在校生可以在「原校址」繼續就學,並且有經營情形穩定的他校來辦學。
     
    除此之外,我也要求教育部,針對這些因為私校退場而被迫轉學安置的同學們,在法條中明訂會得到基金挹注的相關補助,完整保障學生的就讀權益。

    ❺ 防止巧門規避:學校停招後,應一律重組公益董事會!
     
    私立學校停止招生後,最重要的事情,應該是妥善照顧既有師生權益;然而,過去停止招生的過程中,往往因為學校希望盡快退場,而不當節省辦學成本,像是刻意刪減應開課程、逼迫學生轉學、惡性逼退教職員等,導致發生種種不顧師生權益的作為。
     
    因此,私立學校停招時,必須藉由重新組織董事會,並且確保董事會成員的公益性,使決策能確實反映公共利益及教職員生的利益。
     
    然而,原先行政院版本中第 14 條第 1 項,竟然只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因為期限屆滿還無法改善,所以被命令停招時,才須重新組織董事會。

    這會有什麼問題呢?如果專案輔導學校「自行停止全部招生」,並受教育部核准後,就可以規避重新組織董事會,不僅排除了專任教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董事,也排除了草案第十六條,專案輔導學校於停辦前,應維持校務正常運作,並持續開班授課,所需費用得由本基金墊付之正常運作權利義務。
     
    因此,我們在充分的討論後,將條文修正、明確揪出漏洞!確保專輔學校不論是被命令停招或自行停招,都必須重組董事重新組織董事會,並確保董事會成員的公益性,維護無助的師生權益以及校產公共性。
     
     
    《私校退場條例》經過多年的討論,對於我國的高教發展,更有深遠的影響。為了保障教育資源的使用,我們花了非常多的時間研究和討論,就是希望能夠避免條例出現漏洞,更希望教育部能更積極的保障師生權益。

    很高興我們能有這麼多意見最終被採納進去,針對校產運用的情形,因為國民黨表達不同意見,因此相關條文都保留至黨團協商,屆時我也繼續把關,務必實踐「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價值!

  • 明定明訂差異 在 王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2 00:27:28
    有 5,766 人按讚

    #贊成反對都要根據事實 #分享事實有益討論和溝通
    針對開放「萊克多巴胺美豬、美牛」,贊成、反對都可以,但是要根據「事實」、要同樣「標準」,應該是論辯的前提,以下有幾個常見的5大「虛假根據」,舉例如下...

    虛假1.
    小英開放「萊克多毒豬」,逼全民食用,支持開放的人最好每天吃「毒豬」吃好吃滿...
    事實1.
    「萊克多美牛」已經被馬英九開放進口八年,「萊豬」是「毒豬」,為什麼「萊牛」不是「毒牛」?
    豬牛一樣才是一致標準,只敢說豬,不管美牛,是在搞政治,不是為了食安。
    其實不論進口什麼,首先要符合國際食品標準CODEX,就是國際認為安全的,再來就是「標示清楚」,消費者有選擇的自由。
    台灣又不是共產極權國家,誰能逼你一定要吃什麼?解除貿易障礙、標示清楚、消費者自由選擇,為了台灣國際經貿發展而支持開放的,也可以選擇不吃的。

    虛假2.
    全球160國不准萊豬進口,台灣為什麼一定要?
    事實2.
    美豬輸出到129國,其中有101個國家是開放包括含萊克多巴胺美豬的,而且台灣對美主要的貿易競爭對手都是開放的。

    虛假3.
    未來會有26國的萊豬開放進來台灣?
    事實3.
    全球有萊豬的26國只有4國跟台灣有豬肉交易,4國中只有美國萊豬會進口台灣,美豬在台灣市佔率只有1.23%,其中萊豬只佔0.27%。

    虛假4.
    美國萊豬進口沒有考慮台灣人食用豬肉量較大和食用內臟的習慣?
    事實4.
    無萊克多巴胺美豬早已經開放進口台灣18年,經過18年的真實市場驗證,結果如下:
    美豬市佔率約為1%左右,沒有萊克多巴胺和有萊克多巴胺美豬價格差異不大。
    講究口感的多數買台灣豬肉,市佔率九成。
    要買低價的,加拿大等進口豬肉比美豬便宜約20%,市佔率約9%。
    而內臟的食用或進補,是不能用冷凍的,何況台灣溫體豬的內臟還供過於求,根本沒有美豬內臟市場空間的。

    虛假5.
    法律沒有明定學校營養午餐禁用美豬?
    事實5.
    學校衛生法23-3條和法律明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切約束契約書範本,已經決定各校換約「只能採購本土豬牛」。(豬牛一樣才是一致標準,只敢說豬,不管美牛,是在搞政治,不是為了食安)

  • 明定明訂差異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7 21:30:57
    有 2,022 人按讚

    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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