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日本法律有罪推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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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日本法律有罪推定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裁判時報第109期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本文探討臺灣刑事訴訟制度,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述有關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與第379條第10款之關聯性解釋與適用問題,從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最高...

日本法律有罪推定 在 Yoon 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1-02 15:06:34

關於《親愛的房客》,我想說的是: 我哭到口罩都濕了,好看到我寫這句話都想哭。 這是一部很溫柔的電影,也是一部很克制的電影,一樁懸案包裝一個非典型的個案,故事和情緒一層一層疊起來。觀眾是未知者,隨電影進程一步步解開心酸謎題,到片尾始知,原來謎底是愛。 「雖然有一天我不在你身邊了, 希望你會記得我...

  • 日本法律有罪推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2 0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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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
      
    本文探討臺灣刑事訴訟制度,針對最高法院判決,論述有關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與第379條第10款之關聯性解釋與適用問題,從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判決理由。陳文貴老師另外分析涉及訴訟當事人「禁反言法則」等幾個憲法問題,加以分析評釋。希望能達成拋磚引玉,促使刑事司法實務能進一步落實,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所要求,現代刑事訴訟程序理應具備的幾個基本共通原則。
     
    ✏關鍵詞:職權原則、禁反言法則、國家禁反言、訴訟平等權、公正法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摘要:
    臺灣刑事訴訟制度早期沿襲歐陸法的職權糾問審理模式,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對於被告不利之證據,否則會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問題。然公正審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基於法律應整體評價解釋適用之法理,屬於舊時代職權糾問審理模式的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自應參照同法第163條之規定,同採限縮解釋方法,僅限於有利於被告之證據而法院未依職權調查者為限。
      
    ✏試讀
    🟧職權糾問制度的改革
     
    在2002年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前,刑訴法受當時日本法與德國法的刑事訴訟制度影響甚為深遠,訴訟制度強調法院之真實發見與正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進行主義。雖然審檢分隸後,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均應負客觀之注意義務,但審判中仍由審判長依職權調查證據,縱檢察官所舉出之證據,不足使法院憑藉據以就檢察官所主張被告應成立之犯罪產生確信,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而為事實之認定,因認證據之調查與蒐集,均屬法院之職權,審判乃偵查之延續,即採所謂職權原則進行之刑事訴訟制度。2002年2月8日修正前(下稱「舊法」)刑訴法第163條第1項即據此規定:「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應依職權調查證據。」即係在強調,當時刑事訴訟制度所採行的真實發見主義與職權原則。
     
    🟧公平正義之維護的調查限制
     
    早期最高法院判決見解仍多有執囿於職權糾問主義之思惟,認為刑訴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謂:「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並不區分公平正義之維護,係有利被告或不利被告之證據。是倘遇檢察官對不利於被告之證據,表示不予調查,而法院竟不予調查,逕行判決者,如其係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證據,而有補充介入調查之義務時,此項義務,並不因檢察官陳述不予調查之意見,而得豁免不予調查之違誤;甚至亦有判決見解認為,法院應接續自訴人之地位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判決理由謂:更應主動依職權調查,不能僅以自訴人所舉證據能否使法院得被告有罪確信之心證,作為其判決被告有罪或無罪之唯一論據。
     
    🗒全文請見:最高法院難以割捨的職權糾問思惟/陳文貴(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中國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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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律有罪推定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5 19: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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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有兩篇刑事大法庭選輯與整理介紹。由於大法庭設置的主要目的在於統一有爭議的法律見解,以追求裁判一致性。因此每一個大法庭的裁定都舉足輕重,動見觀瞻。首先是常見的經濟犯罪議題,有關於內線交易直接利得的計算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刑事裁定內容分別探討了有關內線交易罪中,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如何計算?以及得否扣除犯罪過程中,所支付之成本。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主要在處理審判及上訴不可分的重要議題。細言之,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中一部分罪名於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該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的範圍?換言之,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判決確定。此亦為審判實務常見的爭議問題。當然對於被告權益的影響亦甚鉅。

      另外有新的連載刊登,主題為即將於2023年1月正式上路的「國民法官法」。本刊特別邀請對於此程序法非常熟稔的林裕順老師,就國民法官法的重要條文,以及在先前模擬法庭過程中,所發生的可能問題。同時林老師也將參考日本人民參審裁判員的經驗,來補充說明我國將來實施後的借鏡。本連載預計採隔月刊登方式,共有4講。敬請讀者期待!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擎天崗水牛案國賠事件/林明鏘

    🎯公務員之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李仁淼

    🎯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施工是否免計逾期違約金/謝哲勝

    🎯背信妄利──主體不能之可罰性/蔡聖偉

    🎯醫師依法所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表決權拘束契約在企業併購之運用/王志誠

    🎯載貨證券準據法約款之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980號裁定/蔡華凱

    【特別連載】
    🔸行政法研究室:第二講
    行政法上之狀態責任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行政法上責任與義務的關聯與體系/李建良
    🗣️關連影音:http://qr.angle.tw/6wt

    🔸經濟刑法:第三講
    租稅刑法(上)/柯格鐘

    🔸國民法官:第一講
    人民參審與無罪推定/林裕順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內線交易直接利得之計算

    ℹ偽造有價證券

    【時事直擊】
    🔸獵槍X野生動物X原住民文化權──釋字第803號解釋

    🔸量販店收取新店贊助費──淺談公平交易法顯失公平行為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y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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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法律有罪推定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2-04 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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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

    「寧可錯放十個壞人,不可冤枉一個好人。」

    這幾天藝人鄭家純的新聞事件全台皆知,她宣稱自己被性騷擾,指控的對象是金曲歌王翁立友,目前已知的事實是:

    1.翁立友聲明若有此事支持對方提告,鄭家純表示不會提告。
    2.鄭家純請一位網路作家代為聲明,提到當天活動影片沒有拍攝到所謂的”性騷擾”過程。
    3.目前鄭家純認為她被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肢體部分已自承無影片,言語部分見仁見智。

    簡而言之,目前沒有進入性騷擾的法律訴訟,事實認定上也缺乏客觀證據,所有的指控就是鄭家純的自由心證。

    這讓我想到一部經典的電影,藉此機會介紹給大家:
    2006年的日本電影《即使這樣,也不是我做的》(台灣另譯為嫌豬手事件簿),導演是鼎鼎大名的周防正行,男主角則是加瀨亮。

    故事講述加瀨亮飾演的青年徹平,在一次早晨電車通勤中,被一名女高中生指控對其肢體騷擾,而徹平堅定地澄清並不是自己所為。

    在沒有任何其他旁證下,警方及值班律師明示暗示要徹平認罪,只要承認自己性騷擾,繳付5萬日幣罰鍰就沒事了,但要進入訴訟的話卻必須付出200萬日幣的保釋金,還要面對冗長的司法程序。

    最糟糕的是,徹平的律師告訴他,在日本這類性騷擾的案件,無論有無證據,99.9%會判有罪,而徹平選擇了後者,選擇捍衛自己的清白。

    在一連串車廂模擬、尋找現場證人的努力後,劇情逐漸導向徹平無罪的事實,但在最後更換了一位主觀意識相當強的法官後,徹平仍然被判有罪,有期徒刑三個月。

    然而,比坐牢更痛苦的是,整起事件訴訟中及審判後,警方、檢方、法官以及社會大眾對徹平的不屑跟輕蔑。

    在他們眼中,不須任何佐證,徹平就是個侵犯他人的色魔,審判也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在判決之前,日本社會已經對徹平施行了「社會抹殺」。

    最經典的是片頭及片尾的字幕,片頭:「寧可錯放十個壞人,不可冤枉一個好人。」片尾:「請你們用你們想被審判的方式來審判我。」

    這是兩句充滿理想的格言,然而現實社會卻是如此的醜陋。

    回到翁立友被指控的事件,在沒有任何證據下,他已經被冠上了性騷擾嫌疑者的污名,完全失去法治社會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在這幾天雙方來回的過程,鄭家純除了指控翁立友,還化身反性騷代言人,呼籲受到騷擾的受害者們跟她站在一起。

    這些受害者是這個社會真正需要保護的人,她(他)們遭受可能程度不一,時間不一的傷害,同時面臨著或許職場上、人際上、經濟上或其他不同層面的巨大壓力,然而,最遺憾的是,她(他)們沒有媒體管道、司法資源甚至抵抗現實壓力的意志,只能默默承受傷痛。

    鄭家純的呼籲彷彿又一次「Metoo」運動,許多曾經受過傷的人勇敢地站出來為自己發聲,這是一件值得鼓勵的事。

    然而,有一件很容易被忽略和掩沒的事卻是,那些真正的加害者並沒有被處罰,被社會抹殺,而獨自承受這一切的人,是翁立友。

    翁立友在沒有任何證據佐證下,被引導為性騷擾的代表方,承擔著所有的罵名跟精神折磨,讓人回想起前幾年的馬幼興被誣告事件。

    我想,在性自主的大旗下,還是應該有獨立判別事件的空間,真正應該被公諸於世人的,是那些受害者指證歷歷的加害者們,而不是無憑無據的翁立友。

    請你們用你們想被審判的方式來審判他人。台灣社會不需要再一個馬幼興,也不能再有一個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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