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旁系血親有哪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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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旁系血親有哪些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01 18: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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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我不是你親生的!】
    台灣鄉土劇會有因為家裡養不起,所以把小孩送給不孕,但經濟狀況比較好的家庭養,經過各種意外後,偶然到醫院驗了血型才發現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其實是收養的,然後開始調查自己身世的劇情……但是收養有像電視劇那樣容易嗎?
     
    🎸什麼是收養?
     
    收養可以讓沒有血緣關係的兩方,透過法律認可的過程,來建立親子關係,這樣不但能讓原生家庭無法撫養的孩子,可以在另一個安穩的環境中成長,同時也讓想要孩子的人實現當父母的願望。
     
    收養關係成立之後,收養人就是被收養人的父母,如同親生父母一樣要負擔照顧責任和義務,而養子女和養父母及養父母親屬的關係,基本上和親生子女一樣。相對的,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會喪失,包括親權、繼承權、撫養權等等,在法律上就變成陌生人。(民法第1077條)
     
    🎸收養的類型有哪些?
     
    收養的類型可區分三種:
    1⃣無血緣關係收養:
    養父母、原生父母及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係,依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無血緣關係收養必須經過收出養專業團體媒合。
    2⃣親戚收養:
    又叫近親收養,也就是收養親戚的孩子。
    3⃣繼親收養:
    也稱為他方收養,收養配偶之前婚姻所生的小孩。
     
    🎸收養有條件限制嗎?
      
    一. 年齡限制【民法第1073條】
    一般人想收養別人,年紀必須超過對象20歲才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收養」別人的情況,則是一個人超過20歲、另一個超過16歲即可。例如丈夫40歲,妻子36歲,就可以共同收養正值20歲的A。
     
    二、禁止近親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爺爺不能收養孫子、公婆不能收養媳婦。原則上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間是不能收養的,除非是再婚的夫妻收養對方的子女,例如A和B再婚,A可以收養B與前夫所生的兒子。

    除此之外,近親之間輩分不相當(包含輩分相同)也不能收養,例如表兄弟姊妹不能互相收養,或是祖父母收養外孫,這種導致倫理輩分秩序混亂的也不行。
     
    三、配偶共同收養【民法第1074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收養子女一定要得到配偶同意,與配偶共同收養。除非收養的對象本來就是對方的孩子,或是你的配偶生死不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表示意見時,才可以單獨決定。
     
    四、禁止雙重出養【民法第1075條】
    養父母一次只能有一個(組),不能已經給A收養,又想要給B收養,法律是禁止「職業養子女」出現的。
     
    五、被收養人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如果你已經結了婚,你想「被收養」,這時候就跟收養別人一樣,也要得到配偶的同意喔!
     
    六、收養合意【民法第1076-1條、1076-2條】
    收養會切斷對象與原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此收養別人的子女,依法要經過別人父母的同意,不管對方是不是未成年人都一樣喔!
    舉例來說,C是A、B的子女,你想收養C,得先請示A、B的意見才行。
    除非,今天A、B有虐待、施暴等未盡教養義務,或是A、B因重病等情況而無法表示意見,你才能無視對方父母的意願進行收養。
     
    七、無血緣未成年人的「收養必要性」:
    如果收養對象是18歲以下的兒少,依《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必須經過專業機構的審核,由先調查「出養必要性」,確認除了收養以外,原生家庭真的沒別的方法讓孩子獲得妥善照顧,才可以進行收養程序。
     
    🎸要怎麼收養?

    因為以前會有私下收養的情形,其中衍生出偽造文書、販賣人口等問題,為了保障孩子的權益,《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除了「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與「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以外,「無血緣關係的未成年人收養」都必須透過衛福部社家署或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專業團體辦理。

    所以要先找到機構登記,再參加說明會或是課程,經過機構人員評估和訪談、審查收養的人資格,再進行配對,然後觀察雙方適應狀況,之後決定收養的話就可以進行收養作業。

    依民法第1079條,收養要用書面,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完成收養作業之後,就可以向養父母或養子女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等法院出庭機構訪視後進行裁定,在十個工作日之後聲請確定證明,就可以拿確定證明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是其他收養情形,則逕向法院法院辦理即可。

    🎸外國人怎麼收養台灣小孩?

    外國人收養台灣小孩屬於跨國收養,通常透過收出養專業機構進行,外國人必須在自己的國家找到和台灣合作的收養機構來媒合。

    依狀況有不同的辦理原則:
    1⃣夫妻一方是台灣人,配偶是外國人,夫妻都住在台灣,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住台灣,配偶住國外:
    1.夫妻雙方都是台灣人,照台灣收養程序辦理。
    2.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照跨國境收養程序辦理。

    不過依照《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以及「海牙國際公約」的精神,在有出養必要性的前提下,會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希望讓孩子盡量在同種族同文化的環境長大。

    🎸台灣人怎麼收養外國小孩?

    按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所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的收養過程都必須符合自己國家的法律,要 #先到孩子的原生國家,照原生國家的收養程序完成收養,然後將所有收養文件資料帶回台灣。

    再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15條規定附具相關文件,提出收養符合養父母或養子女本國法的證明文件資料,各項證明文件,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要先經過我國駐外機構的驗證,外文文件要附上中文譯本,然後 #再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小時候看完鄉土劇,我也想過該不會我不是父母親生的,不然怎麼對我這麼兇?也覺得別人家好像比較好,想當別人家的小孩,但長大後發現,和家人的關係並不全然建立在血緣之上,有愛才是最重要的。

  • 旁系血親有哪些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24 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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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日最重要的課題:同志可以結婚,但就代表這趟法律關係可能會有盡頭】

    所以接下來,同志們你必須注意你有哪些權利。

    ■ 婚姻權利

    同婚專法第24條第2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所以基本上異性婚姻所享有的權利,同性婚姻都可以享有。(注意當然還是有差異)

    ■ 勞工請假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 同性婚姻也當然準用婚假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女同性戀者可以適用!

    ■ 勞動條件及福利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 許多公司會提供員工家庭生活有關的福利,亦應給予同性婚姻

    ■ 預立醫療決定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9條第2項: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預立醫療決定,同性婚姻配偶可參與醫療照護諮商

    ■ 家屬病情知情權

    醫療法第63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5條: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 同性婚姻自然也是家屬,上面也都會適用。

    ■民法

    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現在,只要同志結婚,配偶當然都適用了。

    ■人工生殖法?

    第11條:夫妻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醫療機構始得為其實施人工生殖:一、經依第七條規定實施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二、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

    ➡︎ 這邊要注意,同性戀不能生育並非不孕症所致,似乎不符合規定。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項: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427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同志結婚後,上面所提到的配偶,也都可以適用了。

  • 旁系血親有哪些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7-31 17: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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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家暴事件發生,你不可不知的保護令
    家暴事件發生時,我們除了報警、打113、就醫驗傷外,其實還有一個常聽到的保護令可以聲請,而保護令是為了避免受害者遭受暴力而產生的制度。

    被害人可以對哪些人聲請保護令呢?
    (一) 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三)現有或曾有之四等以內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四)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同時,自105年2月4日起,恐怖情人暴力事件(即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之內

    保護令又有那些呢?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的核發必須經過法院審理的,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則非必須經過法院審理。
    而經法院核准緊急保護令或暫時保護令者,視為已提出通常保護力之聲請。
    (一)緊急保護令
    當被害人遇到情況緊迫時,可以向檢察官、警方或相關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聲請緊急保護令。
    (二)暫時保護令
    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或被害人於提出通常保護令申請時,法院得先核准暫時保護令,讓被害人儘早受到保護。
    (三)通常保護令
    由被害人提出聲請,提供被害人兩年以下的保護期間。

    而保護令有哪些常見的保護內容呢?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如果相對人(加害人)違反規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當我們遇到家暴事件時,千萬不要忘了報警及打113的專線,請求協助,避免一再吞忍而釀成更大的悲劇產生。

    #家暴專線113
    #勇敢向家暴SAY NO
    #捍衛自身權益
    #你我都是人生父母養
    #憑啥我要挨打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92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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