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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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邱顯智主張,約聘僱人員,應納勞基法!】 (回應1040910監院對新竹市政府糾正文) 作為「約聘僱人員自救會」的義務律師,很高興看到監察院調查報告糾正新竹市政府四大事項,但在此同時,關於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的權益,仍有許多不足、需要努力與改進的地方。 回想起4月10日陪同「約聘僱人員自救會」到...

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 在 廖郁賢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3 23:45:33

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

  • 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09-14 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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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顯智主張,約聘僱人員,應納勞基法!】
    (回應1040910監院對新竹市政府糾正文)

    作為「約聘僱人員自救會」的義務律師,很高興看到監察院調查報告糾正新竹市政府四大事項,但在此同時,關於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的權益,仍有許多不足、需要努力與改進的地方。

    回想起4月10日陪同「約聘僱人員自救會」到監察院開記者會,也向保訓會申訴;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名爸爸,她的女兒在懷孕到8, 9月的時候被開除,她的女兒做月子而不能前來,但那個爸爸為了自己女兒的權益冒著雨來到現場。

    我覺得「汰弱留強」是一個很荒謬的說法;國家該談的應該是「保障弱勢」,更何況,這些人裡面,何者為強?何者為弱?如同監院調查文所述,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說明。

    「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在現行法律制度裡不周延,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造成已經在公家機關做20幾年的老員工,公家機關一聲令下就可以把你fire,在勞動權益上完全沒保障。

    我認為,應該要修改現行法律,將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的保障。同時應該檢討現行公部門約用、約聘、約僱、安定就業、派遣工體系混亂的狀況。

    公家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如果臨時遭到解僱,不只攸關工作權,也攸關公務推動是否順遂的問題,影響公共利益甚鉅。例如,我的當事人之中,有追蹤性侵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處專員,臨時解僱造成「政務空窗期」,對社會有很大的危害。

    對於這次監院報告,一位約聘僱人員回應說:「非常感謝始終跟我們站在一起的邱顯智律師,及其他力挺的夥伴……非常遺憾的是,一樣都是勞工,約聘僱人員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新竹市府於2/26日當天告知,當天解僱63位約聘僱人員,並無法被認定違法。監察院只能糾舉臨時人員的部分。」

    未來,我們會進一步協助約聘僱人員,處理後續法律訴訟的問題,我們將會與約聘僱人員討論,市政府不續聘的狀況是否違法,是否應該進行,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同時,我們也要進入國會,進行《勞基法》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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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監院報告提要
    新竹市政府以「汰弱留強」為由,於今年2月25日當日以書函通知63名「約聘僱人員」不予續聘,並於28日前辦妥離職手續的做法,監察院經調查後糾正新竹市政府:
    一、
    去年12月底與約聘僱人員在解僱前換簽2個月短期合約的做法,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及《僱用辦法》第5條;

    二、
    不續聘標準未公開透明,且將63名未獲續聘僱人員,概以「弱」稱之,用詞有損當事人尊嚴,做法不當。

    三、
    宜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人員深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名單與原因,以利工作交接、處理相關權益事宜。

    四、
    於2月25日發出「臨時人員不續聘書函」,再與其加簽3月份一個月的契約;然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之工作內容,多屬「繼續性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工作內容為「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才得簽「定期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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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伸閱讀
    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Message%2F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340
    公部門約聘、約僱、約用之差別說明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346256229.A.BF3.html

    (圖片來源/PNN記者 王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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