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
雲林要進步,議會要透明。
離人民的縣議會這事,我們還落後一大截是真的,不夠公開的資訊,地方自治法的嚴重不足,都值得思考。
今天上任,發生了許多有趣的事,可能得千字文才能解釋的好了,就之後再說吧。第一次走進家鄉的議會,那個在我回來工作沒多久花了五千多萬抓漏的議會內裝真的算的上氣派,這麼好的地方,怎麼可以浪費?每一筆使用可都是人民的血汗,議員沒多大,百姓才是最重要的,從選前被笑到選後,無論是決定選舉還是至今的正副議長投票都是,可無所謂,選民就是我們最大的後盾。
每一步,都以初衷做為思量,不是理想化,是得對的起那6179票,還有更多來不及認識阿賢的好人~第一次參與議會現場可能還算不上開會的會議,正副議長的投票其實過程算的上及格,但議事組表示不旦禁止錄影也不提供影像紀錄......其實蠻不合理,這不是「人民」的事嗎?究竟有什麼好不得為人知的? 🚩今天觀察下來就「議會透明」的部份,以下是我們的提問與具體建議: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5,8條是否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一項第十款?
明年1月1號之後,期許雲林縣議會接下來的會期,可以遵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25條第四項,全程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
公督盟對於2018年各地議會的透明度評比圖顯示各縣市議會透明程度:
💡基隆市.尚可💡彰化縣.待加強
💡嘉義市.尚可💡嘉義縣.待加強
💡臺北市.尚可💡南投縣.待加強
💡澎湖縣.待加強💡連江縣.待加強
💡新北市.待加強💡臺中市.待加強
💡新竹市.待加強💡宜蘭縣.待加強
💡臺南市.待加強💡雲林縣.極差
💡高雄市.待加強💡新竹縣.極差
💡花蓮縣.待加強💡金門縣.極差
💡臺東縣.待加強💡屏東縣.極差
💡桃園市.待加強💡苗栗縣.極差 🚩法規來源──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 (試) 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第10項: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地方制度法》
🔹第54條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縣 (市) 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 (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
(鎮、市) 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 (市) 議會組織規
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 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25條(此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之大會、委員會及小組會議應公開舉行。但會議主席或議員、代表三人以上提議或依本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通過時,得舉行秘密會議。
前項公開舉行之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除考察及現勘外,大會會議實況應透過網路或電視全程直播;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影,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影音檔公開於網站至少五年。 《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79條
本會定期會及臨時會之會議,應全程錄音、錄影轉播,管理規則由本會訂定之。 🔦疑慮部份: 《雲林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第3條
本會所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以及開會過程製作之原音帶、錄影帶由本會提供,但議員對外傳播僅限於本人部分。
🔹第4條
本會議員非經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對外不得播放其他議員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違者應負刑事責任。
🔹第5條
非本會議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進行之錄音、錄影。
🔹第8條
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若議會透明,民選的議員才能更專注在自身的工作上,每一次的質詢出席的費用都是成本,憑什麼能不讓人民知曉?所以,請大家一起監督自己的選擇,這也是回饋社會的善事,最好的事。
晚安,雲林 Photo by 郭建宏
校對與資訊確認 by 洪瑞憶 Luc Fu
現場 :林政憲
P.S.謝謝我親愛的夥伴們
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邱顯智主張,約聘僱人員,應納勞基法!】
(回應1040910監院對新竹市政府糾正文)
作為「約聘僱人員自救會」的義務律師,很高興看到監察院調查報告糾正新竹市政府四大事項,但在此同時,關於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的權益,仍有許多不足、需要努力與改進的地方。
回想起4月10日陪同「約聘僱人員自救會」到監察院開記者會,也向保訓會申訴;印象最深的是有一名爸爸,她的女兒在懷孕到8, 9月的時候被開除,她的女兒做月子而不能前來,但那個爸爸為了自己女兒的權益冒著雨來到現場。
我覺得「汰弱留強」是一個很荒謬的說法;國家該談的應該是「保障弱勢」,更何況,這些人裡面,何者為強?何者為弱?如同監院調查文所述,也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說明。
「約聘僱人員」的勞動權益保障,在現行法律制度裡不周延,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造成已經在公家機關做20幾年的老員工,公家機關一聲令下就可以把你fire,在勞動權益上完全沒保障。
我認為,應該要修改現行法律,將約聘僱人員應納入《勞基法》的保障。同時應該檢討現行公部門約用、約聘、約僱、安定就業、派遣工體系混亂的狀況。
公家機關的約聘僱人員,如果臨時遭到解僱,不只攸關工作權,也攸關公務推動是否順遂的問題,影響公共利益甚鉅。例如,我的當事人之中,有追蹤性侵加害人與被害人的社會處專員,臨時解僱造成「政務空窗期」,對社會有很大的危害。
對於這次監院報告,一位約聘僱人員回應說:「非常感謝始終跟我們站在一起的邱顯智律師,及其他力挺的夥伴……非常遺憾的是,一樣都是勞工,約聘僱人員因為沒有納入勞基法,新竹市府於2/26日當天告知,當天解僱63位約聘僱人員,並無法被認定違法。監察院只能糾舉臨時人員的部分。」
未來,我們會進一步協助約聘僱人員,處理後續法律訴訟的問題,我們將會與約聘僱人員討論,市政府不續聘的狀況是否違法,是否應該進行,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同時,我們也要進入國會,進行《勞基法》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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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院報告提要
新竹市政府以「汰弱留強」為由,於今年2月25日當日以書函通知63名「約聘僱人員」不予續聘,並於28日前辦妥離職手續的做法,監察院經調查後糾正新竹市政府:
一、
去年12月底與約聘僱人員在解僱前換簽2個月短期合約的做法,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4條及《僱用辦法》第5條;
二、
不續聘標準未公開透明,且將63名未獲續聘僱人員,概以「弱」稱之,用詞有損當事人尊嚴,做法不當。
三、
宜建立制度化的「考核與淘汰機制」,與不獲續聘人員深切溝通,以符公平正義;並及早告知未獲留用名單與原因,以利工作交接、處理相關權益事宜。
四、
於2月25日發出「臨時人員不續聘書函」,再與其加簽3月份一個月的契約;然新竹市政府臨時人員之工作內容,多屬「繼續性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工作內容為「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的工作才得簽「定期契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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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監察院糾正案新聞稿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2Fdi%2FMessage%2Fmessage_1.asp&ctNode=903&msg_id=5340
公部門約聘、約僱、約用之差別說明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346256229.A.BF3.html
(圖片來源/PNN記者 王祥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