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竹工業區污水廠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新竹工業區污水廠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新竹工業區污水廠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新竹工業區污水廠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663的網紅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雖然在準備質詢的時候已經看過很多次了,但當我一邊翻動印著汙染事件照片的手拿板,一邊唸給環保局長聽時,還是感到很荒謬。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新竹縣的河川就有十件登上新聞的汙染事件,這裡真的是楊縣長口中要繁榮三十年的「文化科技智慧城」嗎? 已經發生的事...

  • 新竹工業區污水廠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31 1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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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在準備質詢的時候已經看過很多次了,但當我一邊翻動印著汙染事件照片的手拿板,一邊唸給環保局長聽時,還是感到很荒謬。不到一年的時間內,新竹縣的河川就有十件登上新聞的汙染事件,這裡真的是楊縣長口中要繁榮三十年的「文化科技智慧城」嗎?




    已經發生的事我們沒辦法挽回,要努力的就是防止下一次的發生了。2013年半導體大廠日月光在後勁溪排放強酸液體,依照當時法規卻只能罰緩60萬而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這件事讓許多台灣民眾痛心不已,也促成了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


    在沒有新修正的刑法第190條之1前,環保局對污染事件的處理,就是採樣、送驗、待檢測報告出爐後,若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所規定的標準,即依情節開罰。這樣的過程起碼要花兩個月。


    若以刑法起訴汙染行為須證明有確切造成公共危險的事實,使得環保單位要以刑法將排放汙染的工廠送辦非常困難。


    但去年六月,刑法190條之1的修正,則在立法理由中寫明了「不待具體危險之發生,即足以構成犯罪」,法律上又叫抽象危險犯。


    也就是說,就算沒有檢測報告證明有無違反水污法的標準,只要這個污染是明顯改變河川顏色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法190條之1的刑責,且連過失犯也得罰!


    罰個幾十萬對企業來說可能只是九牛一毛,那麼直接對工廠負責人課以刑責,而且還是連過失犯都罰,總會怕了吧;這是我國的立法機關針對層出不窮的汙染事件做出亡羊補牢的措施,但我在質詢時發現環保局長並不知道有這條新修正的刑法存在。


    更奇怪的是,接下來局長又提到新竹縣本來就有環保局、檢察系統、警察系統共同建立的環檢警平台。我想問的是,既然有這個平台,那為什麼過去一年來這些污染事件還是沒辦法送檢調單位偵辦?更甚者,明明已經跟檢察單位合作了,環保局長還不知道有這條修正案?如果我們還是只能一次幾十萬、甚至不到十萬的罰鍰,那要如何防堵不肖業者層出不窮的惡劣行徑?




    我知道環保局是縣府裡人力資源最緊繃的單位之一,也知道污染防治在實務上有非常多難處。但這件事關係到民眾的健康與新竹縣的未來,我必須再三提醒縣府,失去健康的土地,再怎麼發展也是徒然。環保局長在質詢時已經答應我,往後遇到汙染事件會往送檢調偵辦的方向處理,也請大家一起來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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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
    刑法190-1: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 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 元以下罰金。 廠商或事業場所之負責人、監督策劃人員、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百萬元 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百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五項或第一項未遂犯之罪,其情節顯著輕微者,不罰。

    刑法190-1立法理由:
    本條所稱之污染,係指各種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因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使其外形變得混濁、污穢,或使得其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質發生變化,或者使已受污染之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品質更形惡化之意,並不限於已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情形


    我的過往貼文:
    https://reurl.cc/vAz6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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