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北高中服儀規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新北高中服儀規定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新北高中服儀規定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新北高中服儀規定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6萬的網紅張哲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0年,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四路70號,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張哲生 攝) 1953年,臺灣省教育廳有鑒臺北縣市人口眾多,就學子弟激增,乃於4月間決定創設省中一所,陳永康先生奉派為籌備處主任,學校定名「臺灣省立復興中學」,為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辦理的第一所中學校。其校區位於大屯山麓,面對關渡平原...

  • 新北高中服儀規定 在 張哲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02 13:28:22
    有 745 人按讚

    2020年,臺北市北投區復興四路70號,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張哲生 攝)

    1953年,臺灣省教育廳有鑒臺北縣市人口眾多,就學子弟激增,乃於4月間決定創設省中一所,陳永康先生奉派為籌備處主任,學校定名「臺灣省立復興中學」,為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所辦理的第一所中學校。其校區位於大屯山麓,面對關渡平原,因校舍依山勢而建,而有「山城」之稱。

    1953年8月間,學校正式成立,惟因當時經費短絀,只有班費而缺乏開辦專款,以致圍牆和專用辦公室都付之闕如,操場也只有現在的四分之一,不過大家皆秉持「蓽路藍縷,以啟山林」的精神營之;陳永康先生為首任校長,當時高中收三班,初中收五班,男女兼收。

    1956年,復興中學憑著一股教育熱忱,自願將全省各校問題學生一律收容,期望愛心所至能令頑石點頭;而所收學生爾後大多從軍報國,脫胎換骨,成為優秀的人才、社會的中堅。

    1963年8月,王果正先生調掌復中,擔任第二任校長,逐年拆除舊舍,大事整建,校園遂煥然一新。

    1966年,自強樓、篤行樓落成。

    1968年7月1日,因陽明山管理局士林鎮及北投鎮劃入臺北市,全稱為「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士林區」及「臺北市陽明山管理局北投區」,位於北投的復中遂隨之更名為「臺北市立復興中學」。

    1969年,科學館落成。(後來更名為勤學樓)

    1970年7月,初中部結束,復中開始參加北區高中聯招。並於8月更名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

    1973年8月,周封歧先生接任第三任校長,學校建設大有進步,新生入學報到人數亦逐年增加,淳樸的校風屢獲社會各界佳評。

    1975年,行政大樓改建完成。中正堂、復興大樓、圖書館亦都次第落成。

    中正堂的落成乃復中的一件大事,它在1975年9月竣工,總工程費為新臺幣一千餘萬元,裡頭可容納3500人,外觀宏偉,是一座多元性的建築,共有四層樓:地下室為社團活動中心,一樓及部分二樓乃員生餐廳,二樓尚有體育活動教室,三樓則是大禮堂兼體育館。

    復興大樓亦於1975年秋天完工,四層樓共有39間教室,宏偉美麗,全部供作教學大樓;一樓是特種教室,分為烹飪、縫紉、國畫、西畫教室,其餘則作為普通教室。

    圖書館共三層樓,面積達1547平方公尺;三樓為閱覽室,二樓設有閱報室、辦公室、教師研究室及輔導中心,一樓則為書庫及儲藏室。

    1976年,敬業樓完工。9月間學生宿舍啟用。復中為解決遠來學生的住宿問題,並提供生活服務,特興建可供800人居住的學生宿舍,男、女各乙棟,總工程費為新臺幣一千餘萬元。男、女宿舍分別建於校園南、北兩端,設計新穎,每室住8人,每人各有一床、一桌、一衣櫃、一檯燈,另設有交誼廳、盥洗室,皆為現代化設備,並有大專畢業的輔導員細心照顧,於晚間實施課業輔導。

    1978年8月,王祥鑑先生接任第四任校長,以「教學為先,行政第一」自我期許,校譽日隆。

    1982年,實踐樓(特種教室)、樂群樓(學生活動中心)先後落成。

    1983年,建立全校供電系統、改善照明設備、整修洗手間等工程均如期完成。

    1984年,自強樓、篤行樓新舖的磨石子地面使教室煥然一新。奉教育部指定為高級中學自然科學教材實驗教學學校之一。設立資訊及數學資源教室,完成共110人使用之語言教學設備。

    1985年,購置電腦13部,通往操場及莊敬樓之走廊架設完工。圖書館設立主任一人,採開架式管理,增闢期刊室,大量添購圖書,且以辦學績優教育局特准再增2班(共78班)。

    1986年,採用RAC彩色瀝青膠鋪設運動場跑道。翻修復興大樓、科學館、篤行樓之教室屋頂,整修敬業樓廁所,將洗手台置於廁外。為男女生宿舍及東西向教室安裝遮陽板,並進行大禮堂屋頂鋼架油漆維護。新增視聽教室設備全套;補充電腦14部;備有地球科學教材以及新課程教學資源多種。

    1987年,興建特別教室20間,充實各專科教室設備增加教學資源,使學校教學設備更臻充實完善。

    1987年10月24日,強烈颱風琳恩(Lynn)侵臺,吹倒了情人坡上的情人樹。

    1988年,徵收校地,擴建專科教室,整建操場、中正堂,游泳池加裝太陽能設備。

    1989年8月,鄭美俐女士接任第五任校長,太陽能游泳池啟用,新建科學館逐步完成。

    1990年,鄭校長推動各項獎勵辦法,使學生在課業上更加積極奮發,迭創佳績。

    1991年,新科學館啟用,舊科學館改為勤學樓。蒙教育部指定為高中圖書館示範發展十大學校之一。實施補救教學,提倡讀書風氣,校務蒸蒸日上。

    1995年8月,陳必讀先生由大安國中調掌本校,擔任第六任校長,積極進行操場填築加高工程,完成男生宿舍整修工程,籌設家長會辦公室。

    1997年,完成操場填築加高工程 (含兩百公尺標準跑道、籃球場、排球場表演台、兩層等)竣工啟用,整建藝術類科教室、拓寬教師辦公室、整修行政大樓、圖書館,勤學樓屋頂防漏工程。利用校區天然環境發展特色,籌設藝術類科(音樂、舞蹈、戲劇、美術),自八十六學年度各招收新生一班。

    1998年8月,陳萬富先生接任第七任校長,結合教師會、家長會及學校行政三方力量,致力於行政格新、加速軟硬體設備更新,提高教學品質、積極走入社區,以提學校形象與能見度。11月,全國公立高中唯一的實驗劇場落成啟用,提供了教學及藝術推廣的多重功能並與文建會合辦「教師編導研習營」,獲各界好評。

    1999年12月19日,與日本沖繩縣立宮古高等學校締結為姊妹校,為第一所與外國學校締結姊妹校的臺北市立高中。

    2000年,結合家長會力量,於89學年度完成教室冷氣機之裝設,提供山城學子絕佳的學習環境。

    2001年,復興高中與惇敘工商職業學校、華岡藝術學校、稻江商業職業學校、泰北高中、十信高中,及啟聰學校等7所學校,共組「大屯學園」,共同辦理招生宣導、跨校選課、展演合作,共享教學資源,為學校社區化跨出重要的一步。另外,溫水游泳池整修工程完竣,不僅更加美觀,且增加游泳池之使用效益。

    2005年8月,第八任校長呂豐謀接掌校符,以「全人教育」為主軸,確定「精緻、適性、終身學習」之辦學三大向度,開啟復興另一新頁。響應教育部對學生髮式規定之廢止,學生服儀委員會召開會議,集合多方意見(學校行政、家長代表、老師代表、學生代表),廢止學生髮式之規定,以指導代替處罰,使師生關係更加和諧。

    2007年,教育部實施「繁星計畫」大學入學方案,復興高中成績亮眼,共錄取14人(國立大學11人、私立大學3人),另「南星計畫」錄取中山大學1人,為全國錄取人數最多的高中。

    2008年,人文史地教育實驗班獲教育局審核通過,於97學年度招收第一屆學生一班。

    2011年8月,呂豐謀校長榮退,由方淑芬女士接任第九任校長。

    2015年8月,方淑芬校長調任萬芳高中,由鄭雅芬女士接任第十任校長。

    2019年8月,劉桂光先生接任第十一任校長。

  • 新北高中服儀規定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20 18:00:00
    有 141 人按讚


    【鬥陣來關心】 關心警察的人權 警察關心你的人權

    作者:徐錫言律師

    去年十二月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173號判決,駁回保二警員葉繼元因蓄髮所受到之考績評等之行政訴訟。該判決認為,該處分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因公務人員考績涉及屬於高度屬人性,基於功能最適理論,法院僅得採取較低密度之審查而僅採合理審查標準,並認為服儀規定之目的,在於維護警察團隊紀律、凝聚士氣等形式上理由外,考量到實質上之工作之性質及值勤之特殊性,故原處分並無違反平等權與性平法第七條之要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並依同法第二條,該法亦適用於公職人員。惟該判決中認為葉姓員警於103年因違反髮式規定,共合計受有36次的申誡處分,而構成合計36次的申誡之事實內容,基於權力分立,並非行政法院得審查之範圍,故行政法院無權審查相關處分有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因此駁回原告之訴,並未能就實質處分進一步之審理。

    美國也發生過類似的之案件,1976年聯邦最高法院Kelley v.Johnson , 425 US 238 (1976) 一案中,多數意見認為警察是政府的手足,代表政府之公權力執行職務,自非一般的人民,故髮式之規範具備合理性,並無違反憲法之規定。但在此案中,Thurgood Marshall法官的不同意見認為,外觀上的自由和隱私權、自我認同、自主權和人格的完整性相等重要,故不能僅以相關規範具備合理性,而認為該限制合乎憲法之要求,故必須以更嚴格之標準去檢討相關限制之合憲性。

    本案比較可惜的是因為權力分立之要求,行政法院並無法就實質之處分內容進行審理,但據新聞所載,原告表示一定會上訴,故可以期待上訴審甚至大法官會議,對於公務員之性別議題有更進一步之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