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新光人壽理賠時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新光人壽理賠時間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新光人壽理賠時間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新光人壽理賠時間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醫療保險理賠新平台 你是否有過為了保險理賠,拿著醫療院所單據奔波醫院與保險公司間的經驗呢﹖台北市政府為了落實發展「#智慧城市」的施政理念,透過台北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媒合平台,整合了醫院及保險公司資源,首創「保險理賠醫起通」平台服務,將來只要民眾授權,就能省掉來回提送證明書的時間,大大解決民眾的不...

  • 新光人壽理賠時間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3 16: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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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保險理賠新平台

    你是否有過為了保險理賠,拿著醫療院所單據奔波醫院與保險公司間的經驗呢﹖台北市政府為了落實發展「#智慧城市」的施政理念,透過台北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媒合平台,整合了醫院及保險公司資源,首創「保險理賠醫起通」平台服務,將來只要民眾授權,就能省掉來回提送證明書的時間,大大解決民眾的不便。

    「保險理賠醫起通」是全國首創的創新平台服務,整合了醫院與保險公司資源,讓民眾獲得保險理賠更便利。台北市政府竭力促成了聯合醫院、國泰醫院、新光醫院及萬芳醫院的參與,並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努力下,也有超過20家保險業者加入。

    當民眾在「保險理賠醫起通」的專案合作的這幾家醫院住院期間或出院時,向院方申請診斷證明並在醫院櫃檯填妥授權同意書後,再到保險公司的網站網頁、APP或行動服務提出理賠申請,完成以上步驟後,保險公司就會迅速的透過網路進行診斷證明書與費用證明的交換,民眾可以省去奔波多家保險公司的時間,更有效率的獲得保險理賠。

    醫療專業與保險專業透過資訊科技結合為台北市民提供一個嶄新的服務,打造「智慧城市」是台北邁向國際都會的指標,我們也鼓勵更多醫療院所與保險公司加入「保險理賠醫起通」創新平台,提供更多市民朋享受到智慧又便利的服務,讓網路取代馬路,打造智慧且友善的便民服務,邁向智慧新時代。

    #國泰世紀產物 #泰安產物 #和泰產物 #富邦產物 #全球人壽 #元大人壽 #保德信國際人壽 #富邦人壽 #第一金人壽 #中華郵政 #安聯人壽 #宏泰人壽 #遠雄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 #新光人壽 #南山人壽 #中國人壽 #國泰人壽 #保誠人壽 #台灣人壽 #臺銀人壽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中華電信 #保險科技運用共享平台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衛生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國泰綜合醫院

  • 新光人壽理賠時間 在 Fintech 金融科技趨勢分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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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聯盟鏈:大幅提升資料變更與理賠申請效率

    金管會今年同意 11 家保險公司組成 #保險區塊鏈聯盟,透過區塊鏈技術, 讓要保人可辦理線上資料變更,及受益人在線上辦理健康險與傷害險的醫療理賠。

    這11 家保險公司即新光人壽、國泰人壽、台灣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元大人壽、中國人壽、全球人壽、第一金人壽、國泰產險及富邦產險,作為先導公司,將從 7 月 1 日起試辦六個月。

    -

    為了做到保戶單一申請、文件共通,這 11 家參與試辦的保險業者,已經把線上理賠申請書、契約變更申請書等欄位與格式統一,讓彼此的文件可共通。

    未來凡是上述 11 家公司的保戶,只要更改任一家業者的保單資料,就會通過「聯盟鏈」,直接完成所有其他保險公司的保單地址變更,保戶不用再各家調整。

    另外,保戶在任一家保險業者提出契約變更或理賠申請,即可通報其他業者啟動理賠或保全服務受理,簡化保戶申請流程、縮短理賠及保全服務申請時間。

  • 新光人壽理賠時間 在 儲蓄保險王.正義真話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6-13 20: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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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員代填要保書 契約關係判存在
    文/葉惠娟 | 2014.01.27 (新聞)
    宜蘭朱姓女子於100年12月26日透過陳姓業務員向遠雄人壽買保險,隔年2月意外受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調閱醫療紀錄發現朱女投保前不久曾因車禍住院16天,卻未在要保書據實告知,因此拒賠並解除契約。朱女提告主張是陳姓業務員代填不實,法院審理後採信朱女說法,判決保險契約關係存在。

    法官指出,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所屬公司的授權行為,由於陳姓業務員已承認為了業績,自行在要保書「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等問項都勾選「否」,因此遠雄人壽不能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主張要保人不實說明。

    遠雄人壽辯稱,朱女曾通過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目前登錄於保經公司,應知悉告知事項的重要性,對此,法官認為,朱女101年3月及11月分別登錄於新光人壽及公勝保經,時間點都保險契約生效之後,無法證明朱女與遠雄人壽訂立契約時,明知應告知而未告知。

    宜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遠雄人壽敗訴,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業務員未經朱女同意或授權填寫要保書,難認朱女故意隱匿或不實說明,判決保險契約關係存在,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