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文若行政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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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若行政法 在 阿尼尛 Anima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10:17:07

#尛外電 不滿媒合到的男性身高不到182公分 單身醫師將仲介告上法院 ---------------------------- Artist: @hoho_phoebe ---------------------------- 澳洲一名女醫師艾琳(Eileen Moore)於2019年加入交友仲介...

文若行政法 在 一六 · 台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7:50:44

《釋字807》:「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 編輯|曾子薰 司法院大法官於8月20日召開第一五二一次會議,針對「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此一爭點,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註一),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

文若行政法 在 BusinessFocus | 商業、投資、創科平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03 14:27:35

【@businessfocus.io】北京海上安全新規生效 美國批嚴重侵犯海上自由 . 中國新修訂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正式在9月1日生效,新規要求5類外國船舶在進入中國「領海」時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此舉引起美方強烈不滿。美國國防部周三(1日)表示,任何沿海國的法律或法規都不得侵犯所有國家依據國際法...

  • 文若行政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0 1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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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豐podcast 】何謂「大法庭」?及其爭議問題探討/林明昕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http://qr.angle.tw/i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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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大法庭,自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公布,並於2019年7月4日開始施行後,正式取代判例、決議等舊有模式,一舉成為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統一裁判見解的現行新制度。雖然這個新制度,自施行後,的確也作成若干裁定,而實際發揮功能;惟制度施行伊始,不少制度本身的爭議性問題,更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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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若行政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8 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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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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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若行政法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21: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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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泥案,太魯閣族人勝訴!】纏訟五年的亞洲水泥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20年案,今晚最高行政法院公布判決結果新聞稿。 #撤銷展限

    文中指出,礦業權展限具有提出申請就實質存續的性質,因此不會間斷地挖礦,是實質影響當地原住民族生活環境與傳統文化的開發行為。 #這樣挖了又挖挖了又挖對嗎

    因此,要「事前(做出礦業權展限處份之前)」依原基法第21條規定,踐行諮商同意權,若事後才做諮商同意,就喪失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功能! #逼逼不准偷跑

    最後,要跟大家說明,亞泥不會因此停止挖礦(見本文末連結),但經濟部礦務局確實必須重新決定要不要讓亞泥展延礦業權,以及要展延多久都必須重新做出決定,部落的意願與諮商同意過程中與亞泥的談判結果就是關鍵了。 #土地和居民的未來不是財團與政府說了算

    再強調一點,如果礦業法不修,亞泥也可以一直處於「礦業權申請中」的狀態,持續挖礦到天荒地老喔! #礦業法必須修

    🚧了解更多礦業議題?歡迎參考「大山挖一口」,最有脈絡的礦業修法專頁🚧
    👉 https://bit.ly/cetmine3
    🚧加入礦業連署,累積30萬民意支持修法🚧
    👉 http://bit.ly/cetmine1
    🚧最高行政法院新聞稿🚧
    👉 https://bit.ly/3zhonOq
    🚧為什麼可以挖到天荒地老🚧
    👉 https://bit.ly/39dIrXq

    謝孟羽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 Legal Center of Indigenous Peoples, LAF 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 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 文若行政法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0-06 11:32:01

    #新竹議事風雲錄(2)染白色恐怖

    #違法審提案竟然有 #時代力量

    #竹市議會聯合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權

    #議會審提案在場「議員只有五名」

    #議會審提案「依法需經討論程序」

    #每一個議員的權利都一樣大
    #竹市多位議員違法牽制議員發言

    新竹市議會第十屆市議員自本報導於今年(6月1日)已報導「竹議事風雲錄1」之無黨籍議員田雅芳,因議長許修睿藉擔任主席時,不准田雅芳發言及邀請竹市府官員質詢,認顯已侵害議員的職權而至「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提告議長許修睿。
    該案尚在審理當中,竹市議會竟又發生「聯合在場議員霸凌田雅芳,不讓田雅芳對提案發言」,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理喻的違法行爲」。
    對在場的議員竟配合議長許修睿的霸凌行為,形容是在「議會民主殿堂」有史以來,從不曾出現的「白色恐怖」事件。
    由議會直播影片看到,議會在場的各黨派議員,為了在審提案時不讓田雅芳發言,竟以「舉手表達提案應照案通過,再由議長詢問在場議員附議並說已全數通過,接著宣告該提案不經討論,照案通過」。
    各黨團聯合以違法審提案的方式審議,時代力量黨團竟名列其中,尤其舉手配合的更為「以台大法律系當選的香山區議員廖子齊」最讓田雅芳直呼這是不可思議的議會大團結,卻已錯失議員監督市政的能力,形同「府會大和解」以往市議員為人民把關,「以犀利的問政質詢市政」看來已蕩然無存。

    在地報導「竹議事風雲錄(2)之白色恐怖」-記者徐榮域風城報導

    🗣新竹市議會於109年8月召開第十屆第11次臨時會審竹市府提案時,因在場議員僅有五位,議長卻宣布開會,遭在場議員田雅芳依「議事規則」審理提案規定,要求議長「清點人數」,進而引起審議竹市府提案後續之波瀾。
    竹市議會當天所排定議程為審議市府提案及議員提案,按議事規則,秘書長之公職應先確實清點人數,達法定開會人數(應達半數即17人以上)方得以開會;但當時在現場議員僅5位。
    據本報導採訪 議員田雅芳說,當天排定審議市府提案,但因議場內議員僅有「無黨田雅芳、時力林彥甫、綠黨劉崇顯、國民黨吳青山、顏政德」5位,田雅芳因此提出要清點在場議員人數。會議主席即議長許修睿,不僅搞不懂議事規則,竟堅稱已達法定人數,更頻頻以錯誤的規則,想迫使田雅芳無法依規清點人數,但在田雅芳搬出議事規則後,議長還喊出議會法治想讓田雅芳知難而退,不料議會法治所解說的議事規則,皆證明田雅芳依規而行,議長應按程序清點人數。
    進入清點人數後,因人數不足,議長依規本應宣告散會或改為談話會,但議長卻讓議事組以廣播、聯絡未到場議員進議事廳,更有議員李國璋提出休息十分鐘等拖延手段,最終才讓在場議員人數達法定開會標準。
    田雅芳要求清點人數,引起後來趕來議會的其他議員不滿,竟出現時代力量、國民黨及民進黨等黨團,大聯合夾擊田雅芳。
    其中有議員不僅說出議員開會出席僅要以簽到為主、審議提案田雅芳不能討論意見等嚴重違反議事規則之離譜舉止。
    #田雅芳說這樣的行為其已喪失身為議員職權,應負核實審查提案的天職責任。
    🙅🏻‍♂️國民黨團後再聯合各黨團擇以人多的姿態,不讓田雅芳針對提案發言,違法讓提案不依正常程序(宣讀提案內容➜經過討論➜才能表決),而是讓各黨團議員輪流舉手,直接將提案霸道通過,田雅芳說對身為議員的職權感到遺憾。

    田雅芳又說,民眾可以從當天議會直播影片中,看到開始審理提案時,議長連續幾個提案,在僅有田雅芳舉手要求發言時卻被無視,甚至在田雅芳為捍衛議員基本的發言權而提出「權宜問題」時,議長不僅還用錯誤的議事規則,詢問在場有沒有議員附議;沒有人附議而不讓田雅芳發言在前,後更做出「還要給田議員發言嗎」等失去公立超然立場之舉止。
    但在田雅芳提出依照規定,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後,議長又腦羞大喊叫議會法治解釋條文,經議會法治宣讀的議事規則,又再次證明田雅芳依職權依規而行,議長只好裁定田雅芳獲得發言權 。
    田雅芳又說,當田雅芳正在發言時,(西區)議員陳治雄竟在無主張事由下舉手要求發言,議長竟錯誤的讓陳治雄議員發言,完全忽略前面議會法治已清楚解釋「權宜問題不需要附議」之規定, #陳治雄議員竟仍大言不慚的說出錯誤的規則(表示權宜問題需要有人附議),還當民主殿堂上自編法條,強調若無人附議田雅芳的權宜問題,議長卻裁定田雅芳可以發言,以後就亂了等離譜主張後,議長明知陳治雄所言為錯誤,竟仍附隨,隨即詢問在場議員有沒有人要附議田雅芳所提權宜問題,讓田雅芳直呼真是荒謬至極,顯然不太了解身為議員的基本職權。
    📑據本報導了解歷屆當選議員名單,陳治雄擔任議員已第二屆了,應對議員職權及議事基本規則用心閱讀了,不應該在其位不謀其職,在地方的立法機構議事殿堂上,說出錯誤的議事規則,恐讓之貽笑天下。
    田雅芳最後說,當天在雅芳主張「清點人數」後最令人震驚的是,時代力量、國民黨、民進黨等黨,在新竹市議會開議有史以來,第一次跨黨派大團結,竟是為讓田雅芳無法針對提案發言之離譜行徑,更以違法方式,讓審議提案不經討論的程序,各黨團輪流舉手直接違反議事規則而強行通過。舉手強行通過提案的議員有「時代力量廖子齊、國民黨陳啟源、吳青山、李國璋、陳慶齡、張祖琰、民進黨鄭美娟、曾資程」等人,其中藍綠兩黨不乏資深議員,應該不會不懂議事規則的,讓田雅芳只能無奈頻頻搖頭,直呼這些議員的舉止,公然在民主殿堂上顛倒議事規則,恐忘了往後要對自己的「政治行為」負責。

    👀本報導採訪後所持觀點:
    對於這些因受民眾肯定後,而當選議員但卻未盡議員職責,全國人民尤其新竹市民應該要透過議會開議直播系統,好好檢視一下新竹市民選出來的議員,有幫人民把關、監督市政及為民請命嗎?
    尤其身為人民期待的時代力量中不乏法律人才,甚在每次競選時皆以清廉形象自居,而深獲選民青睞,但前主席徐永明,卻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已於日前遭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新竹市香山區以法律系參選議員 #廖子齊竟違法配合國民黨團審議竹市府提案。觀看時代力量每當競選時所號稱「公平正義、制衡藍綠」之宣誓,現在看來似極為諷刺。
    民眾應該要看清楚新竹市議會每一次的開議直播,好好檢視你們選出來的真的是「時代力量」的力量?大聲表達你的權益,別再漠視人民監督的權利!
    藍綠兩大黨執政長期政治分贓早令新竹市民不信任,而使得第三勢力-時代力量突破重圍,在第一次參選新竹市議員即獲得3席議員,而得以獲成為一政黨團。
    但成為可以跟藍綠兩大黨得利用政黨協商的一環,卻枉顧人民所託,時代力量三位議員裡,甚至是有台大法律系背景的議員廖子齊,卻為了不讓田雅芳為人民把關,選擇和藍綠兩黨合作以違法程序來霸凌田雅芳,如此是時代力量應有的作為,讓人覺得與人民期待以第三勢力制衡藍綠,看似已失其使命及意義。

    呼籲全國人民尤其是新竹市民,請睜大眼睛看清楚且大聲表達人民的權益,別輕易漠視公民監督的力量。

    以下為本報導查詢議會相關之議事規則,供全國民眾公評⋯
    ⭕️會議規範
    第七條「清點人數」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主席應立即按鈴,或以其他方法,催促暫時離席之人,回至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三十二條(動議之附議)
    動議必須有一人以上之附議,始得成立。主席對動議得自為附議。各種會議,對附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下列事項不需附議:
    (一)權宜問題。
    (二)秩序問題。
    (三)會議詢問。
    (四)收回動議。

    第四十六條(討論之程序)
    內容複雜或條文式之議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廣泛交換意見,其次分章分節,依次討論,每一章節,應逐條逐款,順序進行,俟議案全部討論完竣,最後再將全案舉行表決。

    影片點請

    https://www.facebook.com/423366304816182/posts/991251218027685/?vh=e&extid=0&d=n

  • 文若行政法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9-03 19:00:12

    #圖文不符五週年回顧展 #全新臭泥周邊強勢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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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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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若行政法 在 徐巧芯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4-24 18:00:20

    北市街頭藝人稽查管理次數寥寥可數 徐巧芯要求提升稽查人力與稽查次數

    街頭藝人審查制於今年1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敗訴,文化局預計在明年3月將街頭藝人改成登記制。臺北市議員徐巧芯於今(23)日教育部門質詢時提出,文化局有展演空間66處共230個據點,但對於街頭藝人的稽查次數及記點處分寥寥可數,去年稽查只有21次,總共也只有4名人力進行稽查。若將來街頭藝人改為登記制,文化局勢必需強化管理機制。

    徐巧芯指出,據文化局的資料顯示,稽查人力僅由文化局2人、專案人員2人輪流進行稽查,去年一整年也只稽查了21次,明顯與街頭藝人表演總數有落差。未來登記制即將上路,新舊制的磨合期間恐會造成更多亂象。徐巧芯要求文化局,未來在面對街頭藝人登記制時的稽查人力與稽查次數都要有所提升,以保障遵守規定的表演者的權益。

    另針對新冠疫情,徐巧芯詢問教育局,在公布敦睦艦隊確診者足跡後,是否教育單位有了解學生與家長的狀況,並建立相對應的SOP。

    徐巧芯說,還記得四月清明連假過後,臺北市各級學校曾自主向學校老師、家長及學生進行旅遊景點的基礎調查。但近日敦睦艦隊磐石艦的染疫事件爆發後,教育局卻沒有統計哪些學校、多少學生接獲政府的細胞簡訊。為何兩次事件的處理模式有巨大落差?教育局應檢討改善。

    徐巧芯抨擊,教育局對於敦睦艦隊染疫事件毫無作為。她表示,這次事件來的又急又快,可以體諒,但也要求教育局,三天至一周內制定與確診疫情相關流程,未來若有社區感染的情況發生時,學校端也能有所因應,教育局長也當承諾盡速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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