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文化基本法重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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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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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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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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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 文化基本法重點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7 22:57:52
    有 167 人按讚

    【國安法下 蘋果🍎不能以新聞自由作護身符】

    警方國安處今日拘捕《蘋果日報》5名董事及高層,指他們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上述被捕人士涉嫌串謀通過在《蘋果日報》刊登數十篇文章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外國對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或敵對行動,並利用媒體工具散播,危害國家安全。

    任何人都不可以利用傳媒媒體以新聞自由為理由作掩護或藉口去危害國家的利益及安全。

    我支持特區政府當機立斷下令凍結相關公司與罪行相關的財產以免有關機構以任何方式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我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和警方嚴格執法的正義舉動,堅定支持保障國家安全和「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必要舉措。

    香港國安法是活的法律,重點就是要打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壞份子不論是個人或者是團體或機構,去保護公眾依法享有的權利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有個別外部勢力做謠生事,濫用香港新聞自由之名誣蔑拘捕是政治打壓,完全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暴露他們打着新聞自由幌子干預香港法治, 無所不用其極地阻撓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其心可誅!

    《蘋果》過往多次打著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等旗號,發表文章要求外國勢力制裁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公然挑戰國安法,明顯觸犯國安法第29條第四節,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它敵對行動」。

    基本法保障了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權,但任何權利自由都不是無邊界,絕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這也是有關國際公約的明文規定和各國法律實踐的通例。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的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熱點追蹤|國安法不容逾越 新聞界並無法外特權-點新聞

  • 文化基本法重點 在 吳思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7 12:05:42
    有 1,098 人按讚

    #再怎麼野蠻也不該杯葛藝術文化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最後一哩路
    #國民黨好膽麥走

    台灣正面臨56年以來最大的旱災,這段時間,大家都在期待「下雨的聲音」。
    台灣的藝術文化界期待「天降甘霖」,也已經20年了!希望早日完成「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修法,讓藝文產業能久旱逢甘霖。

    此次「文獎條例」的修正,是1992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修正,也是因應「 #文化基本法」通過之後,打造台灣文化發展雙引擎的重要法案研修。

    思瑤也提出法案,從上會期擔任教文會召委迄今,公聽會、審查、協商無數次,現在已經進入等待二三讀的最後一哩路,國民黨卻執意技術拖延。

    這次的修法幅度大,我挑重點來告訴大家:

    一、增訂「 #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專章」,解決藝文工作者長期淪為勞動權益孤兒的困境,能夠比照勞工,享有社會救助及社會保險,並入法保障藝文從業人員的 #智慧財產權。

    二、 #讓台灣重回亞洲藝術品交易龍頭,增訂「 #藝術品交易租稅改善機制」,藝術品交易得採 #分離課稅 並調整稅率,讓台灣的稅制更具國際競爭力,提升國庫稅收,一併強化藝文產業發展的生態體質。

    三、 #讓文化於社區紮根,建立有利於社區營造的文化治理支持體系。透過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計劃中辦理公共藝術、或是成立專戶或基金來統籌辦理文化藝術事務,推動文化教育藝文體驗。

    再怎麼野蠻,也不要杯葛藝術文化。
    #文化是國力,思瑤還在最後努力,週四再一次的朝野協商希望國民黨「好膽麥走」,我們一定力拚本週內完成修法!

  • 文化基本法重點 在 啟點文化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1-19 19:00:01

    【2020.3.6 開課!】《學「問」~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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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在創造良好人際關係的基本法則裡面,有一個很簡單的概念,叫做「相似性」。有一句話這麼說的喔,叫做我們會因為相似而感覺到相愛。

    我們喜歡跟自己相似的人,不管是在觀點、個性、背景,還是生活方式;甚至於只是穿著打扮。

    其實如果以穿著打扮來說,很多研究都告訴我們,我們會更喜歡幫助那些,在打扮上面跟我們類似的人。

    在1970年代的初期有一個實驗喔,當時的年輕人要麼呢就做嬉皮的打扮,要麼就做傳統的裝扮。

    實驗人員呢分別穿成這兩種樣子,在美國的大學校園裡,找大學生要一毛錢來打電話。

    而這個實驗者,如果跟學生的打扮是一樣的,這個要求得到滿足的機率是2/3、66%。而當兩個人的穿著風格是不一樣的時候,學生願意掏錢的機率,就會不到一半。

    還有另外的實驗告訴我們,我會下意識的跟對自己相似人,做出正面的反應。比如說,在美國越戰時代,參加反戰示威遊行的人,會更願意簽屬跟自己穿著類似的人,遞過來的請願書。

    其實這個在我們現代的台灣,的很多政治活動裡面,你也可以看到類似的現象。

    然而因為這樣的原則,所以呢,很多職業像是銷售人員,就會刻意的去創造出跟客戶相似的地方。

    而這些相似的地方,有時候說出來是很微不足道的,但是卻很管用。有一個研究員,核對了保險公司的銷售記錄。

    他發現哦,如果是這個銷售員在年齡、宗教、政治立場,甚至於是吸煙習慣的這些方面,跟客戶是類似的;那麼客戶購買保險的可能性會更大。

    其實這些都是很小的相似處,都能夠為我們帶來跟他人更好的連結。所以呢,這裡就要有兩個角度。第一個角度,叫做你要怎麼樣創造出跟他人一樣?

    這裡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在我這麼多年的教學經驗裡,我發現喔,多數人都活在自己的世界裡。

    如果你是一個銷售人員,你在茲念茲、滿頭滿腦的是想自己想說的話,而沒有真正開眼睛去觀察對方。

    甚至於呢,如果你是初來乍到第一次跟他碰面,以現在網際網路、Google,這麼方便的年代,你起碼可以Google一下你的對象吧!

    可能是透過他的一些公開資料,或者是他在臉書,或者是社群媒體上面所po的照片,你都可以透過這些做功課的過程裡,去創造出你跟對方一樣的地方。

    所以呢,你反過來想想哦,你願意做這些功課嗎?如果你真的很在乎你的事業、很在乎你即將要互動的人,做點功課其實是不難的,不是嗎?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你要更小心。如果你發現喔,這一個人素昧平生,他初來乍到,怎麼在他身上跟你有這麼多相似之處?

    在你深刻的覺得他是你的莫逆之交,或者是失散多年的兄弟姐妹之前啊,你可能還是要動一個心思,是不是他刻意創造了這些?

    因為倒過來說,在網際網路的時代,他要做你的功課,其實也不難,不是嗎?所以呢,我常常說喔,我們不用把人妖魔化,但是更不能把人天使化。

    「妖魔化」會讓我們總是疑神疑鬼、懷疑東懷疑西;但是呢,「天使化」也常常會讓別有用心的人,有機可乘。

    可是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如果你是真心想跟他人連結,創造出彼此更好的結果,那麼請你一定要先做功課。

    「做功課」包含事前的資料搜尋,更包含了當他已經在你面前,請你一定要打開眼睛。

    當一個人已經在你面前,你在這之前所蒐集、所準備的任何資料,都已經不是重點了!這個時候真正的重點,是你眼前的這個人。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夠帶給你一些啟發與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了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今天所提到的「人際關係」這方面的學習。

    我們近期的課程,是在2020年的3月6號,所開課的【高難度對話的望聞問切】。如果呢,你想要正確的理解他人,並且創造出更好的共識,這一門課千萬不要錯過。

    雖然距離開課的時間,還有好幾個月,然而我可以很確定的是,如果你動作慢一定會沒有名額。

    因為在我錄音的這個時候,名額已經是個位數的倒數了,期待你的加入;很希望我能夠在教室裡見到你。今天的分享就到這邊了,謝謝你的收聽,我們再會。

  • 文化基本法重點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1-19 18:46:57

    2019年11月19日 黃偉民易經講堂

    我們的年輕人,在修行路上,正受種種人間魔考!

    中大會戰,理大會戰,浪漫主義對著狂躁警暴,當然傷亡慘重,血流滿地。

    警察最討厭學生、記者、年輕人,在沒有責任和後果的背境下,警察開槍隨便了。

    他們追著商業電台的記者開槍,從背後射穿了他的背囊和內裡的頭盔,沒有什麼原因,只是警察殺得興起。開槍警辛苦了,所以事後休假。

    警察無編號,蒙面,行動不受指揮,暴力、開槍,不被調查,社會亂源已現。

    師出以律,紀律部隊第一戒條不遵守,怪現象便相繼出現。

    駐港的解放軍部隊,突然「自發」的出營執垃圾。

    執垃圾的工作,不是食環署做的?為什麼出動了人民解放軍?

    這和2017年天鴿風災後,崔世安主動要求駐軍救災不同。

    特區政府發言人事後說,政府沒有請求解放軍出營,他們是「自發」性質的。

    不理《駐軍法》,也沒有中央軍委命令,他們「自發」出來執垃圾,下次就「自發」出來打邊爐和BBQ了。

    武裝部隊不守紀律,香港就動亂了。

    香港兩支武裝部隊,警察不守法,駐港解放軍也不守《駐軍法》。

    警察蒙面無編號的打市民,解放軍就便服執垃圾。

    這是什麼象?

    是否意味著有一天,北京有高人認為,香港多曱甴,是由於垃圾堆積?要處理曱甴,先清理垃圾?

    根據曾鈺成接受法國媒體的訪問,建制派大部份都認為需要設立獨立調查小組,以解決目前的局面。但林鄭一力反對,理由是警隊對此反應強烈。

    林鄭、張建宗都不敢觸碰警隊的逆鱗,因他們背後有中聯辦;但駐港解放軍可以做的。

    解放軍的指揮權,不在國務院,而在中央軍委。所以,他們離營執垃圾,不需要知會什麼港澳小組,港澳辦,中聯辦的。

    八九年六四,為什麼趙紫陽會被拉下馬?他當時是共產黨總書紀,中國國家主席,但在中央軍委,他只是第一副主席,他之上,有鄧小平做主席。

    按《基本法》的《駐軍法》,駐港解放軍不能干預香港事務(第九條);

    訓練、演習等軍事活動,也應事先通報特區政府(第十一條);

    特區政府有需要,先請求中央批准,駐軍經中央軍委的命命,才能協助維持治安和救災任務,完成即返回駐地(第十四條)。

    這是說法律。但今時今日,香港警察都可以蒙面執法,無艸警員編號下威嚇市民,不守香港法律;駐港解放軍也就入鄉隨俗,便宜行事,「自發」離營執垃圾了。

    如果曾鈺成說的沒錯,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可緩和香港局勢,但阻力來自警隊;那駐港解放軍,除了執垃圾,也可以發揮其他作用的。

    不會發生意外衝突的。香港警察只會向學生、記者開槍,槍口不敢向著解放軍的。

    執垃圾的解放軍對著記者鏡頭說,得到香港市民的掌聲,他們便夠了。是否有一天,香港市民再發掌聲,他們也會看管失控的香港警隊?

    難道這就是解放軍離營執垃圾,這異象的微言大義?

    亂局半年,香港人人參與其中,無人倖免。

    死傷無數,學生義憤填膺,父母寢食難安,拉了五千人,用了萬枚催淚彈,幾千橡膠子彈、海綿彈、布袋彈、實彈……

    林鄭政府仍然相信,子彈、毒氣就可以平民憤?

    星期日的《易經》課,教到周易第十卦天澤履卦。

    履卦之後,才到泰卦。

    泰,通達,國泰民安。我們廣東話說,安樂晒。

    如果泰卦是成佛,履卦便是修行。不通過腳踏實地的步步修行,是無法成佛的。

    《說文解字》:

    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履,是足之所依也。

    本意是鞋底,象徵走路,腳踏實地才能走得好。

    我們今日說的履歷,就是我們人生的實幹經驗。履行職務,時間久了,經驗豐了,便叫履歷。

    履,人的走路,象徵行事,是我們的價值觀,一個社會的共同價值觀便是核心價值。

    履,是落實執行我們追求的核心價值,所以《序卦傳》說:

    履而泰,然後安。

    泰卦,大家便安居樂業了,但關鍵在履。

    履才能泰,然後才能安。講一千句話不如做一件實事,老實地一步一腳印的修行就是履卦。泰,是靠腳踏實地的爭取回來的。

    履,也就是禮。大家的行事準則,價值觀,就會形成一套人人遵守的規矩。禮,就是一個社會人人信奉的規矩。

    《論語》說:

    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

    一個社會,形成的規矩,基本精神,是一個「和」字,大家都接受,大家都感覺良好和舒服的。

    我們中華文化,最優良美好的傳統,就在這個禮字。不論大事小事,都由禮的精神來處理,失了禮的精神,社會就會出毛病。

    禮的重點,不是形式上的規矩,是信念,是一個地方的核心價值。

    履卦的卦辭:

    履虎尾,不咥人,亨。

    踩著老虎尾巴,老虎也不回頭咬你,便是功夫,人生修練到此,便可以亨通了。

    我們面對的血肉人生,有無數的風險,無從迴避。由履卦到泰卦,要掌握最重要,最難克服的部份,能履險如夷,才算修成正果。如果碰到像老虎尾巴,這個最敏感,最痛最大反應的部位,便不敢觸碰,像我們的人性三毒貪嗔癡,既存在,又不敢面對,它便為我們一生製造無數的憂傷煩惱。

    兇殘的老虎,象徵生命中的種種危險,或者與生俱來的欲念,能不能將它化解於無形,敢於面對踩下去?都是人生重要的歷練。

    如何能「履虎尾,不咥人」咁好死呢?

    孔子在履卦《彖傳》中,這樣說:

    履,柔履剛也。
    說而應乎乾,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我們一生都在「履」之中。

    孔子開宗明義的告訴我們,我們像履卦的主爻六三,要掌握主動,以柔克剛。

    履卦五陽一陰,我們像六三這支唯一的陰爻,面對人生種種的艱難,像踩在老虎尾巴一樣,充滿風險。

    人的一生,高低崗位不同,從初爻的基層,到九五君位的領袖角色,都有不同的挑戰。

    從基層到高層,內部到外部,地方到中央,只有實踐經歷,才能累積智慧。所謂的「履歷」,便是這樣來的。沒有履,沒有實際的走一轉,後面是無法到達「泰」,這個境地的。

    人生沒有秘笈,三藏法師到天竺取的那本「經」,不在靈山,那本是無字天書。他的「經」,是經歷。由長安到靈山,十萬八千里的經歷,種種魔考,那便是「真經」,真實的人間經歷。

    之前小畜卦醞釀的種種,以小畜大的理論,要經過切實執行的履卦,才能算數。

    經歷,不是理論可以取代。難纏的人,難纏的事,面對過,處理過,實際接觸和紙上談兵不同。

    以柔履剛,我們是柔,碰到的人和事,都是難搞的剛,件件硬嘢,但只要始終把持著柔的精神,不硬碰硬,便是練達處事的智慧。

    說而應乎乾,天澤履卦,上卦乾為天,至剛至健;下卦兌為澤,為悅,開開心心。

    無論遇到的事多剛多難搞,我都開開心心的面對,這樣,便可以履虎尾,不咥人,亨。

    如果帶著恐懼或憤恨,來面對人生的種種橫逆,結果只會沒完沒了,一生在地獄道中。

    說而應乎乾,就是教我們掌握了下卦兌卦的卦德,悅字訣,面對人生的磨難挑戰,就是這麼簡單。

    孔子看到卦象,解釋到秘訣只有一個,說而應乎乾。

    除了陰爻的六三,另一個重要的爻,九五君位,大權在握的人,又如何在履卦的人生中,做到履虎尾都唔出事呢?

    九五得位得中,履行領袖的職責,一切行事都要依從乾卦象徵的天理行事,但這支爻,無應無比乘剛,無論周圍上下,都不獲認同,注定是寂寞的。這是執掌權力者的宿命。

    但既依天理而行,沒有什麼好內疚的。所以,剛中正,履帝位而不疚,光明也。

    光,是指坤卦;明,是乾卦。

    乾說大明終始,坤說含弘光大。先由乾卦發出光的內涵,經坤卦具體的發出光線,是乾坤陰陽剛柔互動的結果。從乾到坤,從理到勢,從自強不息到厚德載物,是圓融無礙的,在履卦,人生修行中體現出來。

    這個星期日(11月24日)是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只要林鄭政府不賣弄聰明,不借故suspend選舉,請大家到投票站,為香港明天,投下一票。

    為了對香港的愛,很多年輕人犧牲了,受傷了,被捕了。無數捱了打,流了血,吸了大量毒煙,在疲累絕望中。我們起碼要做的,星期日,去投下我們的一票。

    履而泰,然後安。

    安居樂業,要一步一腳印的爭取回來的。

  • 文化基本法重點 在 黃偉民易經講堂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8-01-30 19:32:43

    Wong Wai Man
    周庭被取消參選立法會資格。
    鄭若驊繼續被揭發,所持物業有僭建,今次是在駿景園和火炭工廈。迄今為主,她在港的物業,基本上全部都有僭建。
    周庭做了什麼?說了什麼?令她喪失香港公民的參選權?
    原來是因為她的政治聯繫——香港眾志,在黨綱上有「民主自決」四字。
    選舉主任說,民主自決,即不擁護基本法,所以,被DQ。
    周庭是報名參加立法會補選,本是屬於羅冠聰的香港區直選議席。
    羅冠聰也是眾志成員。
    當年報名參選港島區直選,是得到同一位選舉主任批准的。當年的標準,眾志黨綱的「民主自決」並不影響他參選。
    他以最高票數當選,但因宣誓問題被政府DQ。
    眾志的領袖,不是入獄,就是被取消議員資格,或根本失去參選的公民權。
    鄭若驊的僭建,不只在她持有的物業內,她在香港僭建了一層政治過濾制度,凡北京不喜歡的人物,都剝奪終身政治權利,失去了參選權和投票權。
    我住港島區,我一票是投給羅冠聰的。但他的議席被DQ,我準備在311投票給補選的周庭。
    但周庭參選也被DQ了。這不是遞奪了我的投票權?
    篩選了特首參選人,篩選了立法會參選人,扭曲了香港人的投票權利,這是基於那一條法律條文的?
    林鄭、張建宗、鄭若驊,整個政府,包括小小的選舉主任,聯手摧毀整個香港法律系統,扭曲普通法的法律邏輯,所以,整個法律界恐懼了,他們破壞了他們的行業,壞了他們的衣食。
    以後,十年寒窗讀法律沒用了,法庭的經驗也不重要了,法律條文的解釋,要符合主子的政治需要。所以,資深大律師的經驗不及聰明走位,知道北京需要,和聽中聯辦指揮,更為實際。
    選舉主任會說,老細叫,有什麼辦法?
    公務員都喜歡這麼說。
    論語季氏篇第十六︰
    魯國的權臣季孫準備出兵併吞鄰近的小國顓臾。
    孔子的學生冉有,是當時魯國的高級公務員,他怕事後會被孔子罵,先來備案,還找子路一齊來壯膽。
    中國政治哲學的重點,是興滅國,繼絕世,中華民族的道德,是不喜歡侵略他人,更不主張別人侵略。作為一個政府的大臣,要有義利之辨。
    冉有一聽孔子罵,立即推卸責任,曰︰「夫子欲之,吾二臣者,皆不欲也。」
    夫子指季孫。是老細想咁做,我們打份工,有什麼辦法?
    跟著孔子說出了中國文化精神的重點。
    他說︰
    「求!周任有言曰︰陳力就列,不能者止。
    危而不持,顛而不扶,則將焉用彼相矣?
    且爾言過矣!
    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孔子話,以前的良吏周任就講過,先計算自己的能力來出任職位,若果力不勝任,便應該辭去。
    好似替盲人帶路,危不抱持,跌又不攙扶,咁要你來做什麼?
    宰相輔助諸侯,幫不到政府的忙,你還留在政府做什麼?
    是老細要求,並非自己本意便照做,是大錯特錯了。
    我問你,猛獸應該關起來,放出來便會吃人。龜玉,象徵經濟,內在經濟崩潰了,民不聊生,這是誰的責任?
    政府的權力不好好控制,內務經濟使人民艱難生活,年輕人看不到前景,都是作政府公務員的過失啊!
    今日DQ周庭的參選資格,因為討好北京害怕年輕人的本性。
    但未來是屬於年輕人的,打壓這一代沒有私心,願意將生命熱情,貢獻給香港未來的年輕人。
    這樣的政策,能夠持續嗎?
    五十歲以上的,都相信因果,因為,大都看過因果報應。
    林鄭以僭建為武器,當年政治擊殺唐英年,今日用鄭若驊出任司法殺手,卻天天受僭建醜聞之苦。
    這樣的政治班底,為善則力有不足,為惡則粗糙醜陋,想遊走於兩難——北京和香港人之間,不可能有好下場了。

    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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