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數位中介法草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數位中介法草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數位中介法草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數位中介法草案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立法委員林為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今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的政院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新增掌理「 #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恐將賦予政府全面納管網路的相關事務,同時也是為了「 #數位通訊傳播法 草案」、「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草案」等管制網路的法規合理化的鋪陳 在討論「數位通訊傳播...

  • 數位中介法草案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05 19: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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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的政院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新增掌理「 #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恐將賦予政府全面納管網路的相關事務,同時也是為了「 #數位通訊傳播法 草案」、「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草案」等管制網路的法規合理化的鋪陳

    在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時,就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質疑,如要求平台業者接獲政府通知訊息有不實嫌疑時,政府可命令平台進行下架或其他處置,社群平台若不聽命行事,就可能被處高額罰鍰,還要每年提出檢舉處理報告等義務,也可能因使用者的行為,負懲罰損害賠償的責任。更引發國際關切,「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致函行政院,懷疑行政院是否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 (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請求行政院撤回原案。如此做法連AIC都看不下去,不僅可能會讓社群媒體平台業者想退出台灣,更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

    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 #OTT專法,像是 #Netflix、#APPLETV、HBO+、#LINETV、Friday影音、 #LiTV…這些生活中常見的網路串流媒體,都是OTT(over-the-top)平台,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了管理這些產業,訂定全球唯一的專法,在全世界並無先例可循。如果立專法確實有助於優化OTT產業環境、振興OTT產業,那麼世界各國,特別是領先全球OTT技術與產業發展的美國,為什麼至今都沒有這樣做呢?是否蔡政府的政治陰謀大於產業目的?

    這次NCC將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加入組織法納管,恐怕未來不管 #YOUTUBE上的任何頻道、 #INSTAGRAM 的 #KOL #網紅、甚至 #FACEBOOK,只要不合蔡政府的意,這些苦心經營的網路平台都可能會隨時被關掉。根本就是民進黨政府打算全面管控、把手伸到網路,藉管制網路以鞏固政權,實施綠色恐怖。好在,國民黨團力爭協商後,先不通過政院的版本,但未來我們還會持續緊密觀察,務必守護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網路自由的環境。

    林為洲服務團隊

  • 數位中介法草案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4 2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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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兩年前地方選舉大敗後,歸咎於假消息,行政院為此積極修改原本的草案,增列關於不實訊息的內容,草案送到立法院後在交通委員會完成初審,原本要進行朝野協商,最後沒有召開,再加上部分立委對於資料在地化和中介者責任抱有疑慮,最後並未通過。
    行政院推動的草案,要求電信及平台業者,在知悉有侵權行為訊息後,必須立即移除,才能免責,草案當時遭國民黨團抨擊有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之虞,甚至淪為政治操作,根本是蔡政府為因應二○二○總統選舉而修。
    時任國民黨立委的許毓仁當時表示,草案要求平台業者接獲政府通知訊息有不實嫌疑時,政府可命令平台進行下架或其他處置,社群平台若不聽命行事,就可能被處高額罰鍰,甚至可能高達前一年銷售額的百分之十,且草案強制業者揭露IP位置、每年提出檢舉處理報告等義務,還可能因使用者的行為,負懲罰損害賠償的責任,他認為政府這樣根本是想逼退社群媒體,讓平台業者退出台灣。修法當時也引起國際組織注意,由Amazon等多個知名全球網際網路與科技公司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在網路上發出公開信,要求行政院撤回原案,重新審議...』

    [新聞] 「數位通傳法」草案祭高額罰款 規範網路平台言論 https://disp.cc/b/163-d1Cd

  • 數位中介法草案 在 堅持.張廖萬堅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09 16: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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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法質詢
    1.贊同修法改稅制,活絡台灣藝術品交易市場
    2.獎助範圍擴大,相應資源也應增加
    3.振興措施常態制度化,促進藝文消費
    4.補助藝文團體納保,降低災害風險
    5.積極落實契約指導,保障藝文工作者著作權

    台灣一年藝術市場產值達20億台幣,卻因稅制複雜無法使藝術品留在國內交易。因此萬堅贊同本次修法有關稅制修改的部分,讓台灣藝術品留在國內交易,不僅活絡台灣藝術品交易市場,更讓財政部也能課到稅。

    針對文化獎助範圍的擴大,萬堅提醒文化部,整體預算資源也必須隨之增加。同時,也點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作為中介機構,面對補助對象範圍的擴大,相關審核機制的資源也必須提升,以免稀釋資源,致使擴大補助藝文工作的者的好意打折扣。

    台灣部分藝文產業的長期低迷並非疫情所致,而因應疫情推出的藝Fun券,振興成果與目共睹。因此萬堅提出增訂5-1條的修正草案,規定參酌外國經驗,可發放藝文消費卡(券)或其他措施,鼓勵民眾從事藝文相關的消費,以培養藝文產業的消費客群。

    而為因應紙風車、優人神鼓等藝文團體的火災衝擊,萬堅也提出增訂11-1條,補助藝文團體就道具、佈景、倉庫等進行投保,以真正降低災害風險。

    萬堅對於院版修正草案第12條也表示肯定,透過訂定契約指導原則,保障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著作人格權。萬堅也要求文化部,在修法後務必積極落實,不要再有第二個馬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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