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更新:就在文章編輯的同時,Onlyfans突然更新了他們的決定不再禁絕色情內容(見留言) │Onlyfans 脫色之後:色情創作平台如何重新做人│ • 上週四社群平台 Onlyfans 無預警宣佈將完全禁絕該平台上的露骨色情內容,理由是來自部分股東...

  • 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5 22: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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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郎每日讀報 #娛樂產業國際要聞揀1加2條

    更新:就在文章編輯的同時,Onlyfans突然更新了他們的決定不再禁絕色情內容(見留言)

    │Onlyfans 脫色之後:色情創作平台如何重新做人│

    • 上週四社群平台 Onlyfans 無預警宣佈將完全禁絕該平台上的露骨色情內容,理由是來自部分股東的壓力,希望藉此滿足該社群平台往來銀行和支付平台的道德要求。媒體的消息來源指出,Onlyfans 近來一直努力尋求融資,但因為銀行和投資人對於色情內容的禁忌而不斷碰釘子。這個令人措手不及的轉職在上週獲得大量報導,滿一星期後我們可以來檢視一下各方的反應和分析——
    • 紐約時報指出這是美國社會的第二次色情大戰。1970年代福音派電視傳教士Jerry Falwell(也是X戰警中的變種人迫害者原型人物)和尼克森總統發起了對於色情產品的全面圍堵,最後是1980年代色情工業在法院以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保障打贏了這一回合。近年來網路色情平台的匿名性和毫無底線的自由性使管制色情內容的聲浪再度成為主流意見。紐約時報指出這次仍然有極端主張認為應該全面禁絕色情,但也有新的聲音認為應該有色情的公平貿易準則來幫助消費者和生產者在減少剝削的情況下滿足需求。雖然 Onlyfans 的崛起就是讓色情表演者有更大的權力跳過中間人直接和消費者交易,但這次率先曝光爭議的 BBC 調查指出賺走高額抽成的 Onlyfans 並沒有善盡把關的義務,讓不合法的內容逃過審查機制得以上傳平台。因此也有人主張革命的重點是把更多控制權交給色情表演者自己。
    • Forbes 則把過去一週的時間用於在創投圈到處問「誰和 Onlyfans 談過了」。Forbes 提醒多數創投之所以會和過去一年表現大好的 Onlyfans 保持距離,是因為創投管的資金大部分是別人的錢,而出錢的人多半會跟創投簽訂一個同意條款講好哪些形象不好的產業不准投(比如色情和菸草)。許多知名創投還會跟大學或是NGO有合作關係,因而更難在這些大學或NGO的參與之下投一個和色情內容有關的平台。未來 Onlyfans 剝離色情內容之後,基於過去盛名之累,很多創投仍然會敬而遠之。不過其中一名受訪的創投認為最終仍會有人有興趣投資,畢竟那些發誓不投菸草的人最後還是投了換湯不換藥的電子菸業者 JUUL。只要還有機會攪動市場,沒有色情的 Onlyfans 仍然還有機會拿到資金。
    • The Verge 則注意到早在幾個月前 Onlyfans 上的色情表演者 Kimberly Kane 就已經告訴紐約時報精準的預言:雖然疫情期間許多失業的性工作者和色情表演者湧入該平台,造成表演者和消費者大爆發(前者達到100萬人,後者達到9000萬人),但這個榮景只是一時的,遲早他們還是會一如往常地奪走色情表演者和性工作者的一切。最終可能只有少數最高等級的色情表演者可以適應這個劇變並重新找到出路,其餘的人將再度無助地回到街頭。數位權利遊說團體 Fight for the Future 也認為這些銀行和支付平台根本沒有權力可以決定誰或什麼內容可以出現在網路上。
    • Techcrunch 說這一切都是歷史不斷重演。類似的事情早就在 Tumblr、YouTube 等等各式各樣的網路平台上發生過,創作者每每以為終於得到去中心化的平台可跳過中介人來經營自己的事業,最終仍被輕易地奪走一切,再次痛苦萬分地搬遷至下一個平台。作者認為加密貨幣和 NFT 之類去中心化的工具可能是創作者最終的救贖,因為他們有機會透過這些去中心化工具來徹底擺脫支付平台、銀行和政府法規的無預警突襲,真正成為自己/作品的主人。
    • Techcrunch 這篇專欄文章還有另一個具體方法,很適合用來作結。作者認為應該建立一個網路創作者的憲章,確保他們在五花八門的網路平台上享有基本的權利保障。他提出的網路創作者基本權利包括:
    1.自主決定從任何平台上移除內容的權利
    2.創作者和粉絲之間必須建立直接的支付關係
    3.創作者必須有創作平台的決策主導權
    4.平台的(演算法)運作應該追求作品的質而非量
    5.創作者應該拿走最大比例的營收
    6.創作者有權參與平台的投資或分享平台經營的財務成果
    7.演算法和審查機制必須透明並提供創作者參與機制
    8.違規的創作者應該被給予改過向善的機會


    ◇ 新聞來源:

    How OnlyFans Became the Latest Casualty of the War on Porn(https://flip.it/LQEYHG)

    Inside OnlyFans’ Limited Venture Capital Options—And How VC Would Handle An OnlyFans 2.0(https://flip.it/sizoFt)

    Sex workers made OnlyFans valuable — then it sold them out(https://flip.it/smJcSd)

    OnlyFans' explicit content ban should spark a conversation about a creators' Bill of Rights(https://flip.it/tMTY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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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今天也可以知道一下的事:

    │NBCUniversal 宣示將打破傳統由 Nielsen 所定義的收視調查,催生一套自己的測量工具│

    ◇ 新聞來源:NBCUniversal calls for ‘declaration of measurement independence’ as Nielsen comes under pressure(https://flip.it/L1j8kp)

    │釜山影展將首開先例增加串流節目單元│

    ◇ 新聞來源:South Korean’s Busan Film Festival Adds Showcase for Streaming Series(https://flip.it/B-4JVG)

  • 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05 19: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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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的政院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條新增掌理「 #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恐將賦予政府全面納管網路的相關事務,同時也是為了「 #數位通訊傳播法 草案」、「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 草案」等管制網路的法規合理化的鋪陳

    在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時,就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質疑,如要求平台業者接獲政府通知訊息有不實嫌疑時,政府可命令平台進行下架或其他處置,社群平台若不聽命行事,就可能被處高額罰鍰,還要每年提出檢舉處理報告等義務,也可能因使用者的行為,負懲罰損害賠償的責任。更引發國際關切,「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致函行政院,懷疑行政院是否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 (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請求行政院撤回原案。如此做法連AIC都看不下去,不僅可能會讓社群媒體平台業者想退出台灣,更侵犯了人民的言論自由。

    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 #OTT專法,像是 #Netflix、#APPLETV、HBO+、#LINETV、Friday影音、 #LiTV…這些生活中常見的網路串流媒體,都是OTT(over-the-top)平台,我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了管理這些產業,訂定全球唯一的專法,在全世界並無先例可循。如果立專法確實有助於優化OTT產業環境、振興OTT產業,那麼世界各國,特別是領先全球OTT技術與產業發展的美國,為什麼至今都沒有這樣做呢?是否蔡政府的政治陰謀大於產業目的?

    這次NCC將網際網路內容事務之處理加入組織法納管,恐怕未來不管 #YOUTUBE上的任何頻道、 #INSTAGRAM 的 #KOL #網紅、甚至 #FACEBOOK,只要不合蔡政府的意,這些苦心經營的網路平台都可能會隨時被關掉。根本就是民進黨政府打算全面管控、把手伸到網路,藉管制網路以鞏固政權,實施綠色恐怖。好在,國民黨團力爭協商後,先不通過政院的版本,但未來我們還會持續緊密觀察,務必守護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網路自由的環境。

    林為洲服務團隊

  • 數位中介法言論自由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14 2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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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進黨兩年前地方選舉大敗後,歸咎於假消息,行政院為此積極修改原本的草案,增列關於不實訊息的內容,草案送到立法院後在交通委員會完成初審,原本要進行朝野協商,最後沒有召開,再加上部分立委對於資料在地化和中介者責任抱有疑慮,最後並未通過。
    行政院推動的草案,要求電信及平台業者,在知悉有侵權行為訊息後,必須立即移除,才能免責,草案當時遭國民黨團抨擊有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之虞,甚至淪為政治操作,根本是蔡政府為因應二○二○總統選舉而修。
    時任國民黨立委的許毓仁當時表示,草案要求平台業者接獲政府通知訊息有不實嫌疑時,政府可命令平台進行下架或其他處置,社群平台若不聽命行事,就可能被處高額罰鍰,甚至可能高達前一年銷售額的百分之十,且草案強制業者揭露IP位置、每年提出檢舉處理報告等義務,還可能因使用者的行為,負懲罰損害賠償的責任,他認為政府這樣根本是想逼退社群媒體,讓平台業者退出台灣。修法當時也引起國際組織注意,由Amazon等多個知名全球網際網路與科技公司組成的「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在網路上發出公開信,要求行政院撤回原案,重新審議...』

    [新聞] 「數位通傳法」草案祭高額罰款 規範網路平台言論 https://disp.cc/b/163-d1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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