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散布權耗盡原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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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散布權耗盡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21 18: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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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教室第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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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菸害防制與人民自由權利,從菸害防制法制訂過程開始乃至今日,迭生爭議與討論。本次大法官會議第794號解釋,乃針對現行菸害防制法中,限制菸品廣告相關規範,是否構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以及侵害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等核心議題,作出一次性解釋與結論。本解釋主旨認為,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自得立法採取與上述目的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之手段,限制商品廣告。此號解釋內容,等同宣告了,國家對於菸害防制的堅定與嚴格的立場。也是對於商業活動與公共利益之間,劃出了一道清楚的界線。

    🎯先前喧騰已久,且仍餘波盪漾的南山人壽「境界成就專案」,造成金融業界的震撼。除了受金管會裁罰的金額創新高之外,其公司負責人未受刑事追訴的前提之下,竟遭金管會直接「拔官」,亦創先例。然而,此案件特殊性與嚴重性究竟為何?本次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金融實務素有研究與經驗的王志誠老師,分別就本案所涉及法律爭點,包括保險法、公司法,乃至於公司治理之落實問題,逐一為讀者細說分析。使讀者以後瀏覽到此報導,不再只是看熱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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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學教室》
    📍得適用國賠法之公共設施/林三欽 教授

    📍400分奪走365天之青春歲月/王韻茹 教授
    📍判決離婚與合意性交之損害賠償請求/鄧學仁 教授

    📍章程提高決議門檻/邵慶平 教授

    📍高頻熱凝療法醫療保險賠不賠?/卓俊雄 教授

    📍終審變更刑事法律見解對已確定案件之效果/吳巡龍 檢察官

    📍單身勞工之勞保遺屬給付爭議/鍾秉正 教授

    📍電子書之散布與散布權之權利耗盡/沈宗倫 教授

    【#新聞法律】
    🔎南山人壽「境界成就計畫專案」裁罰之法律問題/王志誠 教授

    【#法學論述】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之扣除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3號大法庭裁定之評析/
    陳清秀 教授

    ✒預算審議與案例解析(下)/黃俊杰 教授

    【#時事直擊】
    ◾釋字第793號重點概述

    ◾歌手師徒戰爭──論著作權的授權

    ◾科技偵查法草案亮相有效追訴犯罪還是過度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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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散布權耗盡原則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05 16: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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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之權利耗盡
    小花「我買了一本書,我能不能將看完的書籍的內容翻拍上傳到網路分享後賣出,並主張權利耗盡呢?」
    從小花的提問中,可以看得出來小花誤會了著作權的權利耗盡原則,至於著作權法的權利耗盡到底在幹嘛?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用Q&A來告訴你吧!

    Q:著作權的權利耗盡是在說甚麼?
    按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從法條上可以看出來,著作權法中所稱的權利耗盡原則,主要是在針對著作權中的散布權做規範,即當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合法取得著作權人所作之著作原件(如原畫),或其重製物(如合法印刷出版的書本),此時著作權人即喪失對合法取得該「物」者,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之散布、如何散布的控制權,是取得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物」的人,就該物可以自由處分。
    而特別假如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並非在中華民國管轄境內取得的,此時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權利耗盡原則是採「國內原則」(屬地主義),跟商標法所採的「權利耗盡原則採國際耗盡原則有所不同。
    Q:小花的書假如從國外買回來看完後想賣可以嗎?
    A:輸入權即散布權中特別強化出來的一項著作權利,而其實這樣的問題應該要分兩塊來看,一個是小花可不可以輸入?另一個則是小花可不可以賣?
    就小花可不可以輸入的部分,小花原則上是不能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從國外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的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此為著作權法中為侵害著作權的型態(請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參照)。
    但如小花是「為供輸入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之重製物的情況(一定數量之規定目前為每次每一著作一份),則小花是可以輸入著作的。(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參照)
    就小花可不可以賣的部分,按目前的實務見解,因「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要件,並不以供入境人員個人非散布之利用為限,且因數量僅為一份,故小花從國外買回來的書,如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且為合法輸入品,雖非本法第59條之1所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仍得於輸入後予以出租或出售,並無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Q:許多人可能會想,著作權人在國外哪有時間來告?
    A:確實如果著作權人在國外,民眾購買書籍時,著作權人其實也享有你購買書籍時的效益,縱使侵害其散布權中特別強化的輸入權,惟實際訴訟或能得到的效益並不大,但其實有許多著作在我國都有有授權的代理商,而代理商因為需要在授權地區投入廣告、人力、時間等花費,可就不見得會是這麼想的喔!

    綜合以上,如果小花購買的書籍是從境內取得合法的著作物,或從國外回來時的行李中帶回的書籍,且為合法輸入的情況,小花是可以主張權利耗盡做販售的,但著作權法中的權利耗盡並不及於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的權利,小花如果翻拍並上傳至網路做分享,又非合理使用的情況下,是會侵害著作權人的權利的,嚴重甚至會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不可不慎。

  • 散布權耗盡原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1-01 22: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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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惇安智財快訊 第87期
    2017年11月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台灣] 行政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作者:鄭志玲>

    我國著作權法已將近20年未作全盤檢視,為因應數位科技及網路的高度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0年正式啟動修法工程,現經行政院定案,擬定著作權法全盤修正草案。調整後合計145條,修正93條,增加17條,修正幅度高達8成。修正重點如下:

    (1) 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

    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不論是一般電視台播送或是透過網路平台直播節目均屬於公開播送,不再以網路技術區別。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例如,營業場所透過網路及螢幕設備播放影片,須向權利人取得同意或授權。

    (2) 檢討著作人歸屬規定之合理性

    修正使雇用人與受雇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例如,雙方各享有一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此外,就錄音及視聽著作之著作權利歸屬,另增訂條文規範之,明定視聽或錄音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讓出資完成之視聽或錄音作品流通更為便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3) 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

    為促進著作流通利用,刪除法人消滅後,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存續之規定,增訂著作人死亡後符合一定要件可公開發表著作人生前未公開之著作,另排除表演人之公開發表權,並增訂公務員為職務著作之著作人時,不享有著作人格權。另,將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明定屬侵害人格權,以加強著作人格權之保護。

    (4) 釐清散布權及出租權相關規定

    明訂散布之客體為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之方式散布之權利,亦即散布僅指現實交付之行為,不包含公開陳列及持有非法重製物之行為。

    整併修正有關權利耗盡規定,明定經著作財產權人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取得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人得散布之,同時保留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賦予著作權人市場區隔之權利。

    (5) 調整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保護

    將表演人及錄音著作之權利另以獨立條文規範,以資明確,以及增訂表演人就其錄製於視聽物上之表演享有專有權利。

    (6) 修正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增訂學校遠距教學的合理使用,以及圖書館等典藏機構得於適當要件限制下,提供讀者於館內線上瀏覽,另經常性辦理的非營利活動僅須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後即可利用,無須取得權利人的同意或授權;並且針對民眾日常在公園跳舞等身心健康活動,如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特別增訂了不用取得授權或付費即可使用,以符合民情需要。

    (7)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強制授權

    增訂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時之強制授權規定,使利用人於盡相當努力仍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而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下,亦有利用孤兒著作之管道,以及加入在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期間,允許利用人提存保證金後,得先行利用之規定;同時,增訂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規定。

    (8) 修正法定賠償規定

    明定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或得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刪除被害人提出證明之要件,以解決損害賠償不易舉證之問題,並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

    (9) 修正邊境管制措施

    增訂被查扣人亦得提供二倍之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向海關請求廢止查扣,另增訂允許海關依權利人之申請,提供權利人侵權貨物相關資訊之規定,並限制相關資訊之用途

    (10) 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

    刪除部分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訂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之規定,以及刪除散布正版品之刑事處罰規定,而循民事救濟途徑,俾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46449&ctNode=7123&mp=1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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