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2萬的網紅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屏東縣前崁頂鄉長林光華(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4月底因當選無效判決確定被解職)、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自103年12月25日迄今,其堂弟就是去年崁頂鄉前鄉長收賄遭解職後,參與鄉長補選的郭振堂),因收賄、圖利、圍標等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政府採購法》,於110年6月23日,遭最高法...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9 11: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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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前崁頂鄉長林光華(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4月底因當選無效判決確定被解職)、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自103年12月25日迄今,其堂弟就是去年崁頂鄉前鄉長收賄遭解職後,參與鄉長補選的郭振堂),因收賄、圖利、圍標等罪,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與《政府採購法》,於110年6月23日,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定讞,均須入監執行。
     
    本件除了林光華收受陳寶玉賄賂部分外,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係於110年3月2日作成判決,最高法院經過幾個月的審理,即敘明理由駁回被告等人上訴,對此,時代力量敬表肯定。

    於此同時,時代力量要促請屏東地方檢察署儘速啟動防逃機制,除了在押的被告外,應確保將被告等發監執行,以免發生先前屏東其他已判決確定的政治人物,諸如:林錫章(前車城鄉長)、蔡志和(前麟洛鄉長)、潘淑真(前屏東縣議員)等人棄保潛逃的事件,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時代力量期待大眾藉此看清這些貪腐集團的真面目,勇於出面糾舉,並支持依法嚴辦,才能澄清地方政治,還給人民乾淨的台灣。

    此外,屏東縣先前接連發生多起貪腐公職棄保潛逃的案例,已凸顯我國現行防逃機制形同虛設,才讓這些犯罪者心存僥倖、逍遙法外。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對此曾提出增訂「棄保潛逃罪」的改革方向,時代力量在第九屆及第十屆國會也持續推動《刑法》修正案,要求增訂「棄保潛逃罪」,以補足現行法律漏洞。

    然而,行政院及法務部面對修法卻是一拖再拖,無異於潛逃犯的幫兇,實在令人憤怒!請行政院正視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儘速把包含「棄保潛逃罪」在內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等規定儘速送進國會,以利排審處理,才能遏止罪犯逍遙法外。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 在 簡煥宗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13 0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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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四次定期大會-教育部門質詢】

    #康軒是親中集團?
    #賺台灣錢欺負台灣勞工?
    #請教育局積極表態

    針對康軒集團霸凌吹哨者案件,昨天由集團執行長出面道歉,全教總則公開譴責「老大犯錯、小弟出面糊弄」,呼籲抵制康軒教材。教育局作為高雄主管教育之機關,今天我在議事廳請教育局謝文斌局長對抵制康軒教材表態,局長表示不認同霸凌吹哨者也樂見全教總呼籲抵制,但沒有更積極的表態。

    我也質疑,韓國瑜市長任內的教育局長吳榕峯,卸任後到康軒集團內「康橋學校」中國西安曲江等校區擔任總校長,是否有違反公務員旋轉門的條款?請教育局徹查此案。

    康軒董事長不在意台灣的防疫工作,只在意被罰款的金額,還要求找出吹哨者。難道康軒是親中集團?賺台灣錢欺負台灣勞工,我希望教育局長能更積極表態。

    #持續追蹤海音中心進度_確保滿載測試順利成功

    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即將於明年4月啟用,今年底也將進行滿載壓力測試,當天在高雄也有多處精彩的大型活動,所衍伸的交通問題,以及部分民意代表所關心的廁所建設等問題,我向執行長李欣芸請教。

    這座場域的啟用是高雄人的期待,我請執行長務必謹慎做好配套措施,確保滿載壓力測試能順利成功。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參與標案應依法資訊公開
    #人民對政治資訊有知與監督之權利
    #政風單位應積極介入

    立法院於2018年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明定公職人員及其親屬參與標案須主動公開身分,讓政治資訊可公開透明,人民有監督之權利,這也是陽光法案的精神。

    參與政府標案,不僅要遵守採購法,更要符合所有相關法令,包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

    可是我發現,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代辦學校營養午餐採購案當中,韓粉議員夫的公司也有承攬標案,並在事前事後都有根據法規公開揭露身分。為什麼面對學校自行招標卻沒有公開揭露?

    揭露「介於有跟沒有之間」,教育局應主動介入並促請相關單位調查,市府政風處也應積極辦理。

    #美術館應檢討過多人工化之景觀及進行改善

    近期美術館於疫情期間有多處園區進行景觀改造,包含圓形廣場、園道走廊、外圍人行道等施工,然而圓形廣場內竟以人工草皮鋪設,多處園道也有大片水泥化之現象,如此多處人工化改造與內惟埤生態園區有所衝突。我要求美術館應檢討這樣的景觀改造,並改善過多人工化鋪面之設置。會 教育部門質詢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修正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2 17: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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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立法院開始對於某些議題有了跨黨派的共識,當時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 尤美女立委 ,也和我一起提出了跨黨派人權委員連線的構想,「#做對的事情不分黨派」,不分黨派凝聚相同的信念,一起將這個議題努力推動前進。

    很遺憾,我一向主張的「讓同志用民法結婚」,看起來沒有辦法在這個階段得到實踐。而我們也沒有想到的是,反方的意見也得到了跨黨派的共識。日前由林岱樺委員主提的版本,不但無法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名義,更增加了不合理的、目前台灣異性戀婚姻並沒有的「防偽條款」,這不但不平等,更是歧視。

    748號施行法雖然只有60分,#不是一部完美的法,但相較於目前其他版本,我認為他是一個相對能夠保障同志朋友、也 #比較能夠讓我接受的版本。而針對748號不足的地方,我今天在委員會協商時也提出了修正動議,呼籲行政院能夠補足目前專法上還不足的三大缺失。

    雖然今天並沒有對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但將來如果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夠「繼親收養」、「姻親關係」、以及「跨國伴侶」等相關權益一併保障,讓這部法律趨於完美,盡量能夠一步到位。讓每一對同志伴侶享受到的權益和一般人一樣。

    👨‍👨‍👧姻親關係:

    🧶行政院草案第五條對於同性關係伴侶,未能與另一方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如:政府採購法中有血親、姻親利益迴避之相關規範,若同性關係伴侶無法建立姻親關係,致無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同時對於異性婚姻者亦有所不公。鑒於姻親關係事涉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同性、異性婚姻不應被差別對待,爰提出修正動議,仿民法姻親之相關規定,新增下列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亦成立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70條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為計算。姻親關係,因第二條關係終止而消滅;第二條關係經撤銷者亦同。

    👩‍👩‍👧‍👦繼親收養:

    🧶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對於同性關係者收養子女之權益保障有重大瑕疵,將同性婚姻下之收養限縮於只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使得同志家庭將無法共同收養社會上需要關懷的孩童,如此規範充滿歧視意味。
    🧶鑒於收養之認定標準應一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而有所區別,爰提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親生」二字刪除。

    👨‍❤️‍👨跨國伴侶:

    🧶行政院草案礙於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將導致本國籍人士與非本國籍人士欲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若該外國籍人士之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仍無法締結第二條關係,有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普世價值之疑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之適用結果亦同,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又為防免假借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名,而從事人口販運、色情行業、犯罪等不法情事,行政機關對此應擬訂相對應的管理措施,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我也會將今天沒有處理的修正動議,帶到院級黨團協商裡,希望能夠被採納。

    🏳️‍🌈本日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tvnews/videos/1155050244680402/

    #婚姻平權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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