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政務官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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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定義 在 Zero +o One Planet 加個零的社群觀察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25 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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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法草案

第二條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據憲法、中央機關組織法律或地方制度法
規定進用之下列政治性任命人員:
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
依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不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委員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說明:(答案在下面第2點)

1.本條規定政務人員之定義。

2.現行政務人員之範圍,包括學理上之政務官,即「依政治考量而定進退之人員」(如各部
會首長等),以及「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等)二類人員,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亦明示憲
法對特定職位為維護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定有任期保障者,其職務之性質與依政治考量而進
退之政務人員不同,此不僅在確保個人職位之安定而已,其重要意義,乃藉任期保障,以
確保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目的而具有公益價值。爰於第一項就政務人員之範圍區分二款
予以明定,以資明確。

3.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均為法官;復以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依各該組織法律規定,亦均並任法官、
委員(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參
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一號解釋意旨,上開職務均與政務人員有別,爰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另考量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全國檢察機關最高首長,其道德標準、行為規範及應遵
守行政中立事項,自應比本法所規定之政務人員行為規範更為嚴謹,且法官法亦審酌其職
務性質與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類同,而將其
納入準用上開人員之相關規定,爰亦於第二項明文排除。

4.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布施行後,中央行政機關置政務職務者,其職稱、官職等及
員額均應於其機關組織法規中明定,因此,於憲法或法律規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者,亦應
於機關組織法律中明定其職稱及政務級別,始為所稱之政務人員。惟以定有任期及任命程
序之人員,如為無給職,或非屬每日到公服勤之兼任者,與本法所規範政務人員係屬專任
有給有別,爰非本法之適用對象;如:省諮議會諮議員雖亦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規定由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惟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無給職,爰非本法所稱
之政務人員。

5.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獨立行使職權之政務人員如:
(1)考試院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八十八條及其
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二項、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2)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憲法第一百零四條、審計部組
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
(3)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四年)-公平交易
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
(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
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任期均
為四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八條。
(5)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專任委員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任期三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六條。

6.駐外大使、代表之任命,實務上雖須考量一九六一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派駐國更換大
使須先徵求駐在國政府同意,方能向駐在國呈遞到任國書,以及為免增加駐在國政府困擾
並橫生變數,進而阻礙邦交之發展,於八十九年、九十三年及九十七年總統選舉,以及近
年之行政院內閣總辭,駐外政務大使、代表均未隨同總辭,而係由新任總統或行政院院長
上任後,視業務需要酌予調整,與其他政務人員有所不同。惟渠等人員之身分屬性,仍係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政務人員。

※ 引述《amandear (捲捲)》之銘言:
: 今天普考公務員法考了這一題,要說明政務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我再三確認題目,不是政務人員與事務官的異同,也不是機要人員與政務官的異同,一直以來唸這一科時,老師提到政務官時也都以政務人員即政務官,估狗大神也找不到答案,想請問有人知道異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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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tseng: 推個 07/07 18:45
leaderweb: 只看法條 全錯..... 07/07 18:48
sincerity11: 我屎定了 07/07 18:54
Xabi: 政務人員法...是不是超過命題範圍呀 07/07 18:55
amandear: 不得不推 07/07 18:55
Xenogamer: 退職撫卹條例好像沒排除大法官 這樣該以誰為準? 07/07 18:58
Gingergirl: 而且是草案,所以是還沒過的東西?這種拿來當考題? 07/07 19:12
reyoo: 我記得吳庚老師的書好像有提到 偉恩老師上課用書也有 07/07 19:22
net25: 韋恩老師有教 是岳昀的書 雖然我覺得是同一個人XD 07/07 19:23
jk0204: 樓上,我覺得應該是 07/07 19:42
freener: 傻眼… 07/07 19:46
chimeptt: 命題大綱的"其他相關範圍"不就打死了 07/07 19:54
chimeptt: 申論考臨場反應阿 看妳怎麼掰 或用推導的 說的有理就有 07/07 19:55
chimeptt: 分數 07/07 19:55
chimeptt: 為什麼草案不能考???那過去出過的命題是怎樣?是在悲憤 07/07 19:57
chimeptt: 什麼 07/07 19:57
Gingergirl: 過去幾年是考草案題願聞其詳,你是出題老師本人嗎感覺 07/07 19:58
Gingergirl: 你比較悲憤啊XD 考也是考修法新舊法比較啊 07/07 19:59
torpon: 人事路過...考這個好猛XD 草案可以考呀~考古題很多哦! 07/07 20:03
chimeptt: 我沒說過去"幾年"都是考草案 妳不要自己擅自解讀 07/07 20:04
chimeptt: 妳要用這種邏輯去限制住思考 申論分數永遠不會高 07/07 20:04
hk91e08: 啥咪 07/07 20:41
yiching13: 前兩年人事行政的考銓也有考過考績法草案的內容 07/07 21:07
yiching13: 只能說很無言但這真的不是沒發生過 07/07 21:07
yiching13: 不用太擔心,反正大家都不會寫 07/07 21:07
Xenogamer: 人事還考過某高院判決 傻眼 XD 07/07 21:14
lovekangin: 應該沒幾個人會寫吧? 07/07 21:16
dexdey: 沒看過也要把考卷寫滿 弄傷閱卷老師以示報仇 07/07 21:16
pognini: 命題者有事嗎?出這種超偏冷考題,大家都不會有何鑑別度 07/07 22:38
syulide: 難道又是在賣書的…? 07/07 23:38
emily6637: 一個法制上政務人員一個學理上政務人員 07/08 07:06
emily6637: 認為這題不用寫到草案,寫政退2就行了 07/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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