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放火罪過失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放火罪過失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encheming (斑鳩明)看板LAW標題[問題] 關於刑法法條的修訂邏輯時間Sat Feb...
放火罪過失 在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1-19 20:33:15
如果自己的孩子 即使只是生小小的病 對媽媽來說都是一種折磨 即使不是自己的因素 也還是會把所有罪過怪到自己的身上 畢竟是從媽媽肚子出來 是媽媽生下了你 更別說是自己一手帶大 自己已經給自己很重的責任 還要承擔每個人 理所當然覺得應該屬於你的責任 說真的,不需要你們拋給她 幾乎每個媽媽都是會自己...
也許問題有點白癡... 還請版上賢者解答...
在閱覽刑法法條的時候.. 時常會遇到一個讓我不是很懂的編排
例如在公共危險章的部分.
173--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74--放火失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
174I---對沒人的建築物放火....
174II--對自己之物放火....
175--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175I---對他人之物放火....
175II--對自己之物放火....
175III-過失.
176--準放火罪
177--漏溢或間隔氣體罪
看起來是這樣... 也就是各條立法中都有考慮到該罪的不同種類情況增列各款情形
那麼看看一樣是公共危險的另一個部分
190--妨害公眾飲水罪
190I---亂丟東西到水源妨礙健康...
190II--加重結果..
190III-過失...
190IV--未遂
190-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
(省略)
191--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省略)
191-1-流通食品下毒之罪及結果加重犯
問題是...
為何190~191-1的部分不能像放火罪一樣以罪名為主要分類,然後再把其他部分別列出?
而要分成190-1、191-1呢?
可以知道的是190-1或191-1是後來增列的部分,所以不能用插入的方式去增加
(這樣法條排列會一直更動吧)
但為何不這樣做...
191、191-1合體成為191條
191--第一百九十一條(製造販賣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
I--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
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
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IV-犯前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V--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樣在引用或是記頌上不是會比較流暢些? 不會同一章中有些狀況會是XXX條之1..
而有些成為(XXX+1)條這樣
或是說其實有這樣的修法狀況,但是其間具有什麼我不清楚的邏輯??
還請版上先賢解惑
感謝...感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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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蘿莉們,當痴漢的第一要件是什麼呢?/ 太棒了,等等放學後都到體育室來(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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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 囧 莊重~ 謹慎~ 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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