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收養領養繼承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收養領養繼承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sinyeh (hsinyeh)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其他] 被認養出去還能夠...
收養領養繼承 在 彭秀慧 Kearen Pang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0 21:25:03
2020年4月21日 . 和大家介紹我家中的新成員 - 芳芳。 . 兩年前的今天,我身在日本,收到旺旺離開的消息。這兩年,因為對旺旺的想念,我從來沒有停止過要收養多一頭黑狗的想法,因為既然我的家(無論空間和心力)是可以容納三隻狗,就不應浪費這個位置,希望可以讓多一頭狗狗有一個家。曾經出現過幾次機會...
※ 引述《axnppoor (天空)》之銘言:
: 假設A被分養出去
: 那麼親生父母那邊的遺產,是否有權力呢
: 要是親生公母都不在了,沒變動的話是長子領
: 要是長子.次子不要給A領,法律上是行的通嗎
: 還是可以在生前給A,讓長子次子無權力領呢
: 已經戶口不在親生父母那了
根據民法1077條,被收養以後,養子女跟生父母及其親屬之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
期間均停止。
所以既然被收養那對於生父母的財產就不享有繼承權,
另外繼承的規定跟你想像中的好像不太一樣
繼承規定部分依此案我給裡面的人個代號重新整理
甲乙為夫妻,生了ABC三個小孩,之後A交由其他人收養,
假設甲死亡以後 若未訂立遺囑處分其遺產
則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權之人為乙跟BC共三人(A因第一段所敘述無繼承權)
且根據民法第1144條第一項規定,此三人應繼分各為遺產之1/3
若乙後已死亡,則承上所述1138及1144條規定,乙之遺產應該是BC各得1/2
非你原文所述由長子領
所以甲或是乙要把遺產留給A,勢必要訂立遺囑或用遺贈或死因贈與的方式才可行
但這三種行為都不能侵害到BC之特留分
在民法第1223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B和C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之1/2
套用上述例子,甲或乙其中一人先死亡時,B或C的特留分為繼承人財產之1/6
嗣後另一人死亡時,B或C的特留分為繼承人財產之1/4
承以上所述甲或乙如果想把遺產留給A,只有在過世以前把財產贈與給A
否則最多只能拿一半的遺產給A。
以下附上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
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39 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1 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
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
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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