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收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回應比較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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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回應比較好 在 吳青峰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27 20:06:07

: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

  • 收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回應比較好 在 吳青峰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1 22: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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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我創作〈小情歌〉,寫下這句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2019年,我引申創作了〈歌頌者〉這首歌,「歌頌者」三個字我自引〈小情歌〉歌詞。今天,他卻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讓我不可置信。

    從兩年前這件事發生以來,除了法庭上,我從未公開談過此事。我一直不懂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一直希望是一場誤會,也一直覺得或許不談論,是對心中那位曾視為父親的人,最後的尊重、寬容與一點保護。但事實上,這樣的盼望落空了,一次又一次,我終究心死了,也覺得必須好好對關心我的你們交代一次這些事。
     
     
    【事件經過】

    我和林先生在2008年有簽署一份詞曲授權合約,原訂2014年底結束,而因我信任對方,一直自動延續到2018年底。

    2018年的9月20日,我跟林先生約在他家開會,我向他表示,覺得自己快40歲了,一直以來感受到人生無常,我擔心自己要是突然死掉,家人什麼都沒有,希望詞曲版權拿回來自己處理,他也同意。

    我認為依照我們十多年來互相信賴的關係,當面口頭講是比較尊重的方式。我10月26日寄發存證信函提及此事,怕嚇到他,我也先用LINE知會他,他也表示沒問題。

    接著在12月6日,我們簽署「合約終止協議書」在雙方律師見證下,確認詞曲合作終止,也將10月26日的存證信函寫進終止書,以「全部遂其所願」表示同意。林先生也親自在電話裡跟環球版權總經理確認以後我會自己處理版權,也發訊息給我「12月31日前這些轉移的對象都會知道你即將自己做」。

    原先我想讓一切靜靜落幕,而林先生要求我擬稿,必須在12月31日公開聲明,對外表示以後我將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我記得他一直告訴我要「妥善處理、好聚好散」,並且希望我們能「樹立典範」,告訴大家,不是每一個藝人跟經紀公司結束都要撕破臉。後來也公開聲明結束合作,沒有一點點讓我懷疑我們還有存續任何合約的可能。

    一直到2019年4月,我突然收到他的存證信函,我非常錯愕,何況中間我多次在節目上演唱自己創作,他從未有任何反應。收到存函後我不斷跟他聯絡,好幾天他不接電話、我用各種通訊軟體訊息他也不回,最後用email,他才回覆宣稱詞曲授權還在他身上。

    沒多久,林先生開始對我提起假處分、民事訴訟、甚至到刑事,還把我所創作的歌名搶註商標。我的律師苦笑地說:「他送給你全餐耶」。

    10月,在被告後第一次見到林先生,記得檢察官希望能促成和解而問他「如果要和解,你的條件是什麼?」我記得他表示「我希望他把寫給蘇打綠的所有詞曲都給我,我想keep住我跟蘇打綠的美好回憶!」我記得檢察官當場回應他「這要求已經超出案件範圍,你告『吳青峰』,現在卻要求『蘇打綠』,連我都覺得強人所難,你怎麼能要求他接受,不要講得很漂亮說是美好的回憶,但其實你是想要某些東西。況且現在都告了,也不美好了。」後來我嘗試庭外再約他和解,他提出的條件依然是「繼續授權所有蘇打綠發表過的詞曲,要使用不需經我同意」,並告訴我「只有他知道我的歌怎麼用最好」。當時訴訟的開端是〈歌頌者〉這首歌,和解條件卻是「蘇打綠過去和未來的歌」,過去近百首歌曲,甚至未來我還沒寫的歌?難道不令人懷疑這才是目的嗎?
     
     

    【一次又一次的死心】

    經過幾次出庭與報導,很多人漸漸發現這件事,但你們不知道的是,你們看到的只是冰山一角。兩年多來,我不斷收到無數書狀,幾週一次,一次動輒數十頁。應該談法律的書狀,卻成為一次比一次荒謬且攻擊性、情緒性的字眼。你們偶然看到報導覺得氣憤的,卻是我的日常心碎。

    合意不續約,安分守己唱自己的歌,卻被形容成「無視法紀,不斷膨脹放大自身之權利。」;

    為了承接他瞞著我簽的合約,卻被說成「違約在先,企圖霸王硬上弓」;

    一個創作者、著作權人反被「被授權人」稱為「不潔之手」;開庭被往事勾動而難過,卻被描述為「其妄尊自大、不可一世的霸道心態與作法,與其前次開庭時的楚楚可憐形象,根本南轅北轍、判若兩人。」;

    在高雄演唱會前被觀眾質疑我不能唱自己的歌,卻說我是「利用『創作者不得演唱自己的作品』之悲情訴求,企圖博取大眾之同情,以炒作演唱會熱度之宣傳手法」;

    說一個中文系畢業生「曲解電子郵件文字到這種程度」;

    連林先生當時委任的律師,都出庭作證所有人都很清楚三份合約皆已結束。對方卻可以寫成是林先生「隱忍退讓,百般之退讓與成全」,說我「令人瞠目結舌」;

    當對方提出假處分,要求法院令我四年四個月內不能使用自己作品,他們說凍結我的作品「影響不大」。為了抗辯,我們提出《太空人》的銷售,以及過往歌曲紀錄,這時對方回應「辯稱因為銷售量大所以就應該容忍其侵權云云⋯⋯然還以此沾沾自喜⋯⋯豈非財大氣粗者就可以任意侵權而可以不負法律責任」、「小情歌歌曲並非著名,亦未與『吳青峰』有密不可分的連結。小情歌歌曲僅有1619萬次之觀看次數⋯⋯實難謂其非過於膨脹自身之評價」、「無與倫比的美麗僅有1019萬次之觀看次數」等等辯稱凍結我的作品,對一個創作歌手影響不大。

    這樣的言語已歷時兩年,在此所提也只是冰山一角,我真的分不清,到底是寫書狀的林佳瑩律師、張志朋律師的言語,還是林先生本人的意思,但無論如何,就算是律師的意思,肯定也經過林先生同意;就算是林先生的意思,也是律師下筆的。

    一次又一次,我真的不敢相信,這些話是從一個,我曾視為父親的人口中說出。一直以來盲目相信他、永遠感恩報答的我,為什麼要這樣被對待?就因為不合作,十幾年的情誼都不重要了嗎?那些他曾說是家人、是partner,口口聲聲的好聚好散,都是假的嗎?

    網路上看到許多擷取片段發表意見的法律人說「青峰犯的錯是沒有在三個月前以書面表明不續約」,但他們不知道我的經紀合約包含了著作權條文,2018年12月我與林先生新簽署的〈合約終止協議書〉終止了「詞曲版權、經紀、唱片三份合約,終止書的副本公開聲明即是不續約的書面文件,這點民事判決書也說:「以後約修正或取代前約,致無須在該年12月31日前3個月為之」。

    上一次開庭,林先生當時的委任律師有一段證言讓我很驚訝,她說2018年終止合約時,她詢問林先生三份合約,林先生回答她:「版權早就談好了,是沒有爭議的部分,其他兩份因為有工作需要交接,所以要特別寫清楚。」林先生給了她經紀合約與唱片合約,並表示「詞曲合約找不到。」我驚訝的是,我知道林先生全部合約都交給會計張小姐保管,他告訴律師找不到合約的同一禮拜,我也曾向會計張小姐要過詞曲合約來看,不可能找不到。這句話讓我不免驚嚇地懷疑,難道一開始就別有用心?

    上一次開庭時,我沒有想到我會哭出來,在證人的證詞中,勾起太多我早已不願回想的往事細節,包括「林先生很擔心我不願意承接騰訊這份合約,他會違約」;但連證人都很訝異我「全盤接受林先生要我承接的」;我曾詢問林先生「是否能聘請你當製作人」卻被林先生拒絕「要斷就斷得乾乾淨淨」;協議結束後我甚至「挽著林先生的手,告訴他:『你不願意一起工作沒關係,我們還可以是家人』」⋯⋯這種種,實在讓我一時沒忍住情緒。

    我哭,不是因為我想博取同情,是因為我有真感情。我哭,是因為我至此徹徹底底死心,如同第二次經歷「失去父親」的過程。我哭,是因為我一切都為他著想,但最後換來了什麼,而這一切,竟然是由當時的「對方律師」替我見證的,真是諷刺。
     
     
    【我對每一個創作者想說的話】

    事件開始時,我正面臨《歌手2019》決賽演唱〈歌頌者〉的掙扎,我沒有告訴周遭的人發生什麼事,自己每天回到飯店默默流淚。

    坦白說,最開始我問律師:「我們能不能乾脆認輸?他要錢,就照他說的賠,當花錢學教訓、認清一個人,也就不用浪費生命在他身上了。」我很心痛,但我實在不想花費心思在這件事上,依照我們對他以往與其他對象諸多訴訟的了解,他總是纏訟到底,而對我一個創作者而言,我一開始希望版權在自己身上,就是有感於人生無常,就是因為珍惜生命、珍惜時間,而現在我卻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訴訟,這些時間如果我能拿來寫歌,該有多好?

    但律師說:「你是第一個唱自己寫的歌被告的,沒有前例。如果你不力爭到底,你會害到以後有一樣遭遇的創作者。」正因如此,我一直在為了未來我不認識,但可能面對一樣事情的創作者,拼命面對著。同時,一旦看清蘇打綠的歌曲是被搶奪的目標,我也必須為了蘇打綠六個人十多年的心血奮戰。

    我們從小的環境、教育,一直被教導要「尊師重道」、「忍耐是美德」,但就是這些教導,讓過猶不及的我,因為懷著感恩,所以一路以來從不懷疑、盲目相信,最後變成這樣。對於「尊師重道」、對於「感恩」,我自認我一直以來都是做到最好,絲毫無愧於心,於情感、於實際收益,我相信我已報恩百倍萬倍。但遇到錯的事,無止境「忍耐」並不是美德,只會縱容、寵壞他人,最終不但會反過來吞噬自己,更有可能害到他人,甚至親眼看著自己最愛的母親、家人陪你難過。

    我希望每一個年輕的創作者,記得一開始就要看清楚合約。常懷感恩、努力回報,這些都是理所當然,但一方面,保護自己更理所當然。如果你合作的「長輩」是正直的,就不會因為你「合理」地詢問自己的權益而惱羞成怒。我希望有所有創作者一定要保護好自己,不要像我一樣遭受這樣的打擊,讓生命如此虛擲。

    我從未想過會遭逢如此巨變,也驚覺有時法律保護的,並非對的人或善良的人,而是「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我沒想到,創作有時變成一種原罪,為了自己的作品不被奪走,需要浪費這麼多生命、花這麼多心力。我也從未想過,其實有時律師會力挺的,不是法律、不是真相,也不是正義,而是付錢給他的客戶,如此而已。
     
     
    【結論:我於理、於情都毫無虧欠,更是合理合法、仁至義盡】

    我相信我今天一番話,一定會再被對方以各種曲解和利用法律刁難,畢竟對方連我私人臉書的發文都要自行對號入座、要求我登報道歉。但我不怕,因為我沒有一句話是謊言。我也知道這件事還有一段很長的路得走,我相信對方會不斷想辦法繼續纏訟,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的好差事,亦有很多律師趨之若鶩。我也希望每個要興訟的人多想想自己的家人、孩子,你怎麼忍心讓他們查詢自己的家人,都是這些新聞。

    面對這件事到後來,不只是我,書狀中的無端攻擊,從針對我,也變成針對六個個別團員,更沒想到,連馨儀也遭受這樣的對待。看著身懷六甲的馨儀接著被告,跟看到吳媽媽要面對一樣令我心痛不已。

    我是一個創作者,還在努力創作著,我深知,音樂一旦失去靈魂,就只剩下技巧;而法律一旦忽略人心,產生漏洞,就只是文字罷了。

    蘇格拉底曾言:「不只要活著,還要良善地活著。」活在這世界上,我相信我期許自己擁有的,不只是作品、名字,而是良善。我一向問心無愧,沒有一絲虧欠,於情,於理。

  • 收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回應比較好 在 台灣共識 台灣成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9-28 18: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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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中國 #一條龍 詐騙搞爛的台灣旅遊業 還會有多少直接和間接的受害者 ? ? ? #過勞死

    月薪25K養全家、孩子遭求償320萬,陸客團遊覽車司機之死道出「#貧窮」如何殺人

    「貧窮」如何殺死一個人?45歲陸客團遊覽車司機陳俊男之死,便是其中一例:月薪僅2萬5千元卻必須獨力撫養2個孩子與老母親,他不敢休假,只敢在陸客團投宿台中時,利用夜間休息空檔搭計程車匆匆趕回家看孩子、睡一覺,隔天清晨5點又趕去工作。

    努力養家的陳俊男,並不知過勞死風險正步步進逼,甚至會毀了這個家。今(2017)年3月6日,陳俊男因心肌梗塞死於駕駛座,隨後遊覽車失控撞上北海岸民宅,屋主險些遭輾過、陸客嚇傻,遊覽車、房子、屋外賓士車半毀。2個小學沒畢業的孩子與年邁母親頓失經濟支柱,到了8月,賓士車車主還向孩子求償320萬。

    每則大眾看過就忘掉的新聞背後,都是一個個真實人生,而回顧陳俊男一生,誰也無法逃避這個問題:到底是為什麼,「好好活著」竟是如此困難?

    養兩個孩子、房租9000、開刀10幾萬 月薪不到30K仍一肩扛下

    攤開陳俊男過去勞保投保記錄,實在很難想像這般薪水怎樣撐起一個家。陳俊男原為作業員,薪資最低9千、最高1萬8千元,養活自己都有困難,還得照顧母親、在前妻要求下買房子背房貸。儘管來自中國的前妻在竹科擔任作業員、月薪2萬多,兩人相加月薪不到4萬,仍入不敷出。

    2個孩子陸續出生後錢更不夠用了,於是陳俊男決定在2010年改行當大客車司機,月薪上升到3、4萬左右。似乎可以喘口氣時,前妻卻在2014年提出離婚,讓陳俊男放棄買房,與母親、孩子一起搬到月租9000元的公寓。

    一人負擔全家生活費、9000元房租加管理費、孩子學費、母親醫藥費、瓦斯水電,加上有些旅行社發薪時間不穩定、甚至發不出薪水,陳俊男只能不斷換工作、不斷借錢。

    妹妹憶起一次母親髖關節開刀時,陳俊男也因多年開車壓迫坐骨神經、痛到幾乎無法行走而必須動手術。他咬牙借了10幾萬醫藥費,先把母親送去住院再獨自去開刀、僅休養1個月又上工,開刀前還不斷叮囑妹妹們:千萬別讓媽媽知道,我一個人沒問題。

    對此,替陳俊男打過勞死官司的柯劭臻律師表示,多年駕駛遊覽車久坐而壓迫神經,這有機會被判為職業病,理應爭取職災保險、由勞保負擔部份費用;而在勞工保險局提供的「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中,也確實有相關規定。

    但陳俊男的家人顯然不知道這些事,就連低收入戶資格也是陳俊男死後家屬才在律師提醒下申請。社會資源就擺在那邊,貧困家庭卻不知其存在,就算知道也不知如何爭取、甚至不敢奢望能爭到,這社會上還有很多「陳俊男」,一直換工作一直借錢、扛下大筆支出壓死自己,生病了也不敢休息。

    不知過勞死風險進逼 承諾母親晚上會回家、早上10點命喪北海岸

    從工廠作業員轉職為大客車司機,陳俊男一做就是7年,他或許曾以為勇敢轉換跑道可以讓生活穩定一點,但高度依賴中國遊客又必須離家環島跑透透的旅行社,讓他的生活更加疲憊,甚至將他推向死亡。

    中國遊客人數一少,旅行社營運就出問題,曾有公司投保薪資僅1萬1千元,也有公司發不出薪水、入帳時間不定,逼得陳俊男只能一間接一間不斷換工作,而陳俊男待的最後一家公司、寶泰通運負責人陸姐表示,當初陳俊男還是千方百計拜託朋友介紹他去的:「因為我們家薪水好,我們家規矩啊!」

    陳俊男或許以為大公司比較有保障,但現實總是殘酷。「我們這行有很多辛酸,妳不知道啦!只要一請假就會有人來遞補,你就變待班司機……」他曾經在電話中這樣跟妹妹訴苦。

    因為害怕休假就成了待班司機影響收入,今年1月到寶泰通運上班後,陳俊男不斷接團,雖然很想回家和母親與孩子相聚,卻也只敢在陸客團行經台中的夜晚,趁旅客休息時搭計程車回家、隔天早上5點又匆匆起床出門。以陳俊男的薪水來說,搭計程車其實是相當奢侈的行為,但為了見孩子一面,他別無選擇。

    母親還記得3月6日出事前一晚陳俊男打電話告訴她,明天旅行團會投宿台中豐原,晚上可以回家一趟,怎曉得陳俊男6日早上10點就魂斷北海岸,這承諾再也無法實現。

    當陳俊男為了生計不敢休假時,他並不知道死亡正步步進逼。當工作負荷量過重時,很可能促發腦與心血管疾病,陳俊男心肌梗塞發作很可能是肇因於過勞;而根據陳俊男家屬的委任律師柯劭臻提供資料、檢視公司微信群組記錄與行程表可見,他一團接一團連上46天班,確實有過勞死之嫌疑。

    記者去電寶泰通運,負責人陸姐回應,「對,你說過勞,沒關係」,但也強調陳俊男出事前公司有給1天休假、還問他要不要回家,是他自己選擇留在台北。只是檢視陳俊男的行程表後可發現,他3月4日早上送一團陸客去機場後,5日下午又去接另一團,意即2天都有上班,這其實稱不上「休假」。

    法律是弱者最後的武器 第一步是先開口求助

    陳俊男過世後沒留下半點遺產,年邁母親必須自己一人撫養留下的2個孩子,大兒子才12歲。問起陳母「會不會很辛苦」時,她只是淡淡一笑回應:「遇到了,也沒辦法。」

    遇到了,能怎麼辦?現實不允許陳俊男的家人繼續流淚,他們還有打不完的官司要面對,陳俊男死後200多天來,他們仍在處理一個個難題。

    家屬控訴寶泰讓陳俊男連上46天班過勞死、想討一個公道,卻收到寶泰的存證信函,要家屬賠償車禍造成的數百萬元損失。8月23日,被撞壞賓士車的車主也向陳俊男的孩子求償,金額高達326萬9315元。

    這326.9萬,陳俊男的孩子該賠嗎?家屬委任律師柯劭臻表示,就算車主對孩子求償勝訴了,法院也執行不到,因為陳俊男沒有遺產,孩子根本付不起,頂多要求寶泰依雇主責任進行全部或部份負擔;再者,根本問題在於遊覽車撞毀民宅前,陳俊男就發生心因性休克,是在喪失行為能力後造成的損害,依法亦無需負擔賠償責任。

    若不是因為有律師協助,恐怕家屬仍在一片忙亂中,可能不知道過勞死官司該準備哪些資料、不知該申請低收入戶、面對高達320萬的求償更是不知所措。

    常有人說「法律無法保障弱勢」,但法律往往也是弱者最後的武器,問題只出在如何使用、會不會使用。貧困逼死了陳俊男,法律扶助卻讓陳俊男的家屬得以在人生溺水時抓到浮木。

    當人碰上困境時,該如何讓他們開口求助、連結到社會資源?陳俊男之死並不只是一則看一眼就忘掉的新聞,而是我們生而為人就無從逃避的問題。

    網路來源: 風傳媒 謝孟穎
    2017年9月28日

  • 收到存證信函要怎麼回應比較好 在 謝金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3-10-27 18: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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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魚泡泡] 我家有個親戚就是類似的事,小女生出生的時候被算命仙說跟媽媽"無緣",後來父母離異,她只好跟著曾祖母,老人家有一次住院,讓她母親帶回去住幾天,她媽媽帶著三姊妹出門,她很高興,結果媽媽說:我們來玩躲貓貓,要她把眼睛閉起來,睜開之後,媽媽帶著姊妹走遠,後來她被警察找到,說不出住址,只知道大概位置,警察帶她回去,老人家很生氣,指責她媽媽怎麼可以惡意遺棄孩子,她媽媽卻說:反正她跟我又無緣,丟掉就剛好而已啊。
    孩子已經長大了,但是與她母親果然無緣、只有恨,有人說:這就是命哪!你看、這就是無緣,但是,若非這個無緣的認定,豈有恨?
    與馬克白一,若非預言,則他依然是國王的親信大將,只因預言說他能夠成王,於是他成了王,卻身死家亡。

    她拿著存證信函,蹲在大街上,不顧眾人的眼光開始哭泣。她聲嘶力竭的哭,眼淚不斷的往下掉。旁邊的一個男子走近問她,「需要幫忙嗎?」,她似乎沒聽到,反而跌坐在地上,像是孩子一樣
    的耍賴。

    只是,她從來就是個沒有父母的孩子,當然也不會有耍賴的權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她是個很清秀的女孩子,約莫二十出頭而已。她來找我的時候,脂粉未施,但看起來受到很好的照顧,應該也是很有教養的女孩子。她一開始就小聲的跟我說,「律師,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母女訴訟,應該有很不得已的原因,也應該是很長的故事,所以我調整了比較舒服的姿勢,請她把完整的始末告訴我。然而,她要開口之前,我注意到立刻她眼眶開始泛紅,似乎不知如何說起。然後開始放聲大哭,連會議室以外都能聽到,我靜靜的等候,等她心情平靜再說。

    她的父親是某電器製造產業的高階主管,母親則是家庭主婦,她還有一個哥哥跟一個妹妹,「看起來」家庭和樂,就是一般的台灣中等人家以上的生活。然而,她對於童年的記憶,卻是十分恐怖與不堪回首。她的回憶,在四歲以前,雖然模糊,但是卻膽顫心驚。

    因為她有「剋父」的命格。

    出生後,「張半仙」批了她的命格,告訴孩子的爹,這孩子「生於申時,命帶雙魁罡,偏財甲木坐申金為絕地,屬剋父命格。」,張半仙的這番話,決定了她的命運,就是爹不疼、娘不愛。

    知道她有剋父的情況後,父親積極的尋求解決之道。張半仙告訴他,剋父,也不是不能解決,只有遠離這孩子,幫孩子出養,或是托人為義父母,二十歲以後或許有機會化解。父親至此,積極的尋求派駐到國外的機會。四歲前,父親幾乎把她當做怪物,四歲時,她的印象就是,父母帶著她的哥哥與姐姐,一起派駐到美國,留下她一個人在台灣。

    對於家裡,她的印象就是孤單。父親臨走前,把她託付給姑姑。姑姑當時已經有自己的家庭,但是對於這個姪女疼愛倍至。小女孩似乎很小就知道,自己寄人籬下,因此自動自發的做家事、陪伴姑父母,跟其他的表哥表弟也相處得很好。她懂事的樣子,讓姑姑經常感嘆,「怎麼會有人捨得這個小女孩?」

    是的,就是有,而且是自己的父母。孩子八歲時,某日報海外版,突然出現這樣的訊息:「近從貴報海外版得知貴縣王小姐,擬收養一位孩子,適值我家有個小女孩,因從小寄養在親戚家。近年來我們又在美國求學,無論空間、時間、經濟上皆無法負擔,且自幼即未帶在身邊,心想在教育上與感情上,如果沒辦法多灌注給小孩時,不如送給那真正富有愛心與喜愛小孩子的父母,不知王小姐喜歡否?」

    這封信引起很廣大的回響,許多人紛紛向這位「留學生」表達同情之意,並且願意收養這個小女孩。然而從父親那裡得到姑姑住址,因此前來探問的人,總是被姑姑一掃把打出門,惡狠狠的對訪客說:「這是我們家的孩子,說什麼也不會讓!」,最後這件事情也就不了了之。但是對於小女孩而言,心靈上的烙印就是,「我是沒人要的孩子!」,她努力的表現不要更退縮,要更堅強,但是突然的敲門聲,總是在她的夢境中不斷出現,每個貌似和善,但是要帶她走的陌生人,成為她這輩子無法抹滅的夢魘,一再的出現在她的生活中,即使成年以後亦然如此。

    她很乖巧,在國中畢業以後,她報考護校,因為她知道,姑姑沒辦法負擔她太多的學費,只有拿公費,才能減輕家裡的負擔。這些年來,她只透過姑姑偶爾叨絮的話語裡,知道他們一家人在美國過得很好,父親也沒有回來的打算,兩個兄姐都已經在美國念大學。她有時候沒有感覺,有時候心會刺痛,她不知道自己犯了什麼錯,但是姑姑溫暖的臂彎,一直是她的依靠。護校畢業以後,她開始在公立醫院工作,每天值班的生活很苦,但是她逐漸恢復了自信心,因為她可以幫助別人,也在經濟上可以支援姑姑,畢竟姑父已經走了,姑姪兩人相依為命,或許這樣的生活也不錯,她開始嘗試忘記,她那「剋父」的命,還有她「被剋」的人生。

    她有了男友,雖然偶爾在他身邊的時候,會在惡夢中驚醒。但是男友強壯的臂膀,立刻把她擁進懷裡。他會靜靜的聽著她敘述彷彿不是自己的故事,姑姑如何的慈祥,把她視如己出,就像母親一樣的角色照顧她。她偶爾會掉淚,但是情緒控制得很好,畢竟這已經是天寶年間的過往,她不需要像白頭宮女一樣,細數明皇的無情,父親在二十年來未曾聞問,但是她有姑姑,每講到這裡,她就破涕為笑,就像是雨後的荷花一般的笑。

    二十年後,父親回來了。

    父親帶著全家,回到睽違以久的台北。或許是魔咒已經過去,父親開始嘗試跟她互動,即使是生硬的。一開始,她覺得驚喜,因為父親竟然認了這個女兒。隨之而來的,父親希望她搬離姑姑的家,「畢竟那是人家的生活,你都大了,不要打擾她。」

    可是,她沒有房子可以住。

    父親慷慨的跟她說,房子沒問題。孩子,我要彌補你這二十年來的苦,我想買房子給你。

    她果真驚喜交加了。她小心翼翼的確認,父親是不是真的愛她。母親淡淡的說,「你就接受你阿爸的好意吧。」,她捨不得姑姑,但是父親答應她,願意幫她請看護照顧,而且她隨時可以回去看姑姑。她方勉為其難的同意,搬到新家去。

    她住在父母的新房子中,感覺總有些不自在。房子是新的、人也是新的。她努力的要跟兄姐相處,跟父母示好,但是他們是沉默的,當一夥人開心的時候,她走進家裡,就一片死寂。她想,總要點適應期,她會努力的。

    父親要她去找房子,她總算找到。經過兩次看屋,父母與她都相當滿意,離上班的地點也很近。因此父親匯款兩百萬的頭期款到女孩的帳戶裡,並且要她儘快的購買家具、搬家。

    一切都很好,她想。應該苦盡甘來了,她的家庭,在二十歲的警報解除後,總算又破鏡重圓,找回了一家人。她可以把這個新房子,當做她與先生的家,以後她可以好好的經營家庭,重拾父母的愛。

    是嗎?命運又跟她開了一次大玩笑。竟然有仲介打電話給她,宣稱有這個家的權狀,也有父母的委託,要賣掉這個房子。

    她不懂,為什麼父親又變卦。她打電話去問父親、母親、兄姐,不是關機,就是推托不知。沒多久以後,就接到地方法院的民事庭傳票,父親主張這個房子,只是借名登記而已,要求女孩返還房屋。

    這個訴訟,在我看來並不難。畢竟借名登記,必須要有合意,並且要能證明所有資金流程。然而,一開始的時候,訴訟並不順利。因為法官冷冷的看著被告:「你急什麼,以後你父母死了,這房子還不是你的。」

    在司法實務上,許多人登記房地產,並不是用自己的名字,我們稱之為「借名登記」。借名登記在民法上,並無明文規定,我們通常類推適用為「委任關係」。所謂委任關係,就是一方委託另一方代為處理事務,但是任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簡單來說,本案就是原告主張,這棟房子是父親借用女兒的名義登記,因此現在要收回來,回復登記為自己的名義。實務上要證明借名登記,相當不容易,因為原告必須證明有委任的真意,被告有受任的真意;然後借名的原因必須合情合理、借名的借貸流程,必須有資金證明等等,畢竟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登記所有人是誰,那麼就是誰,要法院判定這是借名,恐怕不甚容易。然而看起來,這位法官是以「孝道」為出發點,認為父親既然有出資,那麼當然有可能是借名。這推論「很道德」,但是一點也「不法律」。

    她急得眼淚在眼眶中打轉。不是,她可以不要,但是這房子是她父親的道歉。她不能接受父親把道歉收回去,這是她應得的!

    審判不斷在進行。我們提出了種種的證據,包括剩餘的貸款,是由我們自己繳納、父親是因為彌補孩子,才會贈予房屋等等。法官沒有明白表示意見,但是看得出來,他認為父親給孩子一筆金額買房,對於借名登記而言。確實有可能。我們在「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的緊箍咒下,很辛苦。

    不過,事情總是有轉機的,訴訟中,總會有人犯錯,只是這一次不是我,而且,我絕對不會犯這樣的錯。

    就是一封信。

    父親在第三次開庭的時候,決定使出殺手鐧。他交給了法官一封打字的信件,竟然來自於父親的妹妹,也就是她的姑姑。

    信件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姑姑痛斥這個姪女,性生活不檢點,經常在外與男人鬼混,得過性病,平常晚上經常夜歸,對姑姑極為忤逆與不孝,這些年來,姑姑一直容忍她,後來她甚至對姑姑罵三字經,因此被姑姑趕出去。

    我們收到這封信的時候,法官臉色鐵青,我們也大驚失色。畢竟與我們先前的認知完全不同。她,真是這樣的女孩嗎?

    我們把信件,連同信件下姑姑的簽名與指印,拿給女孩看。女孩沒有哭,她反問我,「你相信嗎?」

    我,當然不相信,但是總要解決這個問題。有指印、有簽名,我要怎麼否認這是事實?傳喚姑姑當證人,應該可以,但是法官已經明白表示,姑姑年事已高,又臥病在床,如果傳喚不到,他不會堅持一定要傳喚。也就是說,這張證明,將會在法律上發揮作用。

    我可以想像她父親得意的笑容了。

    我立刻要她撥打電話給姑姑,並且錄音。她堅強的點點頭,拿起手機,開始撥打。

    透過擴音,我聽到一個慈祥的老媽媽,在關心她的女兒。女孩問到,「你到底有沒有簽下任何文件?」;姑姑想了一下後,是這麼說的:

    「那天你爸來找我,問我現在好不好。我跟她談起了妳,要他好好的在以後彌補妳,不要再告妳了。他沒有說什麼,但是拿了一張空白的纸讓我簽名按指印。我問他什麼用途,他說,是要證明我的意識還很清醒,請我來法庭作證,要先這樣做,我就蓋了。」

    聽到這些話,我以為她的線條可以柔軟下來,但是她卻開始放聲大哭,是那種聲嘶力竭的哭,跟原本她鎮定的表情大相逕庭。我想,她是心死了。

    我們把這段錄音翻成譯文,交給法院。法官看到這段譯文,直接詢問原告的律師,「這是怎麼回事?」

    原告律師似乎沒料到這一招,結巴的回應,「姑姑並不知道這是偷錄音,這種證據沒有證據能力,鈞院不應該列為證據。」

    我冷笑回應,「你們的證據屬於偽造,才沒有證據能力吧。根據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話之一方有權利錄音,大律師要不要回去多念點法律再來表示意見?」

    法官看來了然於胸,他沒有說什麼,只是疲倦的揮揮手,叫我們不要在法庭上有火爆的對話。

    「原告,你要我怎麼相信你們的說詞為真?」,法官嚴厲的問。

    「我們再具狀補陳,並且請求傳喚姑姑的兒子作證,證明確有此事。」,他補充了這些話。

    「姑姑的兒子在原告的公司上班,原告是他的上司,因此證詞應不可採,更何況,他離家已久,並未與父母同住,縱然證述任何意見,也屬於傳聞證據,證人只能講自己親自見到、聽到的事情,不能轉述聽別人說的意見,否則就是所謂的傳聞證據,在證據法則上並沒有效力。不能當做證據使用。」,我立刻補充。

    法官沒有再表示什麼,姑姑既然沒辦法到,兒子他也不願意傳喚,我們應該算是守住了成果,而且,他們犯了錯。

    想要把他人塑造成妖魔,自己就必須是天使。父母對於孩子而言,應該是天使,但是,他們是嗎?就算是,也是背棄上帝的路西法(Lucifer)而已。

    一年後,我收到他們全家福的照片,甜甜的,一個新的家庭誕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