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支付命令異議後調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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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異議後調解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支付命令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 是一種簡便確認債權債務關係的方式。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只要是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的情況,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對債務人支付命令。 舉例來說,張三欠李四10萬元,李四要請張三給付10萬元,這10萬元是金錢的一...


許多版友認為「債權人無法證明有債權存在,法院不會發支付命令」,
這是錯誤的認知。

法院在決定要不要核發支付命令的過程中,
只會以債權人的聲請意旨為基礎,調查是否准許,
不會也不能要求債權人針對他所主張債權的存在舉證,
(簡言之,只要債權人對法院的主張「表面上」符合邏輯與法律,就會核發)
亦即,法院根本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客觀上真有」那筆債權;
這是支付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一個很重要的特質。

法院允許核發支付命令後,
「被聲稱」的債務人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後,才會進入「真正」的「訴訟程序」,
此時才會有「債權是否存在」應該由誰來「舉證」的問題,
(也並非所有情形都該由聲稱為債權人的原告來舉證)
此時法院才會去認定債權人是不是「客觀上真有」那筆債權。

反之,只要債務人忽略而超過法定期限沒有提出異議,
那個支付命令就會有等同於確定勝訴判決一樣的效力,
可以成為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
也因此實務上的確會發生透過支付命令而假造債權成功的案例。

這個電信費的案子,小弟早在近十年前就親身經歷,
一樣是對方主張我申請某門號並積欠電話費,聲請並經核准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送到我的戶籍地,而我提出異議後,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
(之所以沒有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涉及訴訟前「強制調解」的制度,在此略過)
我向對方(以及調解委員)表示:
1.沒申請那個門號,真要打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我會請求將訴訟移送到居住地法院來進行比較方便。
2.過程中的支出及損害,將要求對方賠償(威嚇一下無妨XD)。
當然最後調解不成立,而過了近十年,對方都沒再有什麼行動。

最後,一定有人會認為,如此一來,
支付命令這個制度對「被聲稱」的債務人來說,很不公平、不合理,
但這個制度的設計仍然有「令債權人便於取償」的目的,
如何兼顧、平衡雙方的利益,在立法以及學術上,當然有討論的空間;
但身為一般民眾,儘量充實這些民生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才是最好的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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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wguitar 來自: 61.225.2.198 (09/17 05:04)
keiryu:實務好文,推一個 10/0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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