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撤銷告訴費用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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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撤銷告訴費用產品中有3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

  • 撤銷告訴費用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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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撤銷告訴費用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09 22: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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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在台辦事處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對 香草騎士 Vanilla Knight 訪談文侵權案件道歉賠償(內容工作者請千萬看到最後)/ Netherlands Office Taipei apologizes and compensate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the Vanilla Knight interview art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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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了,距離我在巴黎家中發現自己的文章被抄襲、改寫成英文,並在荷蘭農業處網站發表已經半年。這半年中無論是全球疫情、還是我的個人生活都宛如雲霄飛車,上下起伏之多,讓人一方面很難想像半年已經過去、另一方面卻總有煙塵籠罩的不真實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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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在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庭,我和荷蘭辦事處的當事人與律師同意就「建立文化、建立價值,建立產業間的連結 - 香草騎士創辦人味正琳師傅訪談筆記」侵犯著作權法一案達成和解,以下是雙方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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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荷蘭在台辦事處於該處網站首頁刊登中英文版道歉啟事,內文包含「未經授權挪用 / We did not obtain Ms. Chen's consent and our usage of Ms. Chen's article was without Ms. Chen's authorization.」、「致歉 / we apologize」等文字,自 4/6 下午 4 時至 4/16 下午 5 時止,共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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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刊登網址:

    https://www.nl.org.tw/index_zh.html(中文)、
    https://www.nl.org.tw/index.html(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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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荷蘭在台辦事處提供雙方同意的侵權賠償,款項已於 4/7 匯入我的個人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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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將於 4/17 道歉啟事刊登時間結束後,撤銷對當事人的民事與刑事訴訟,並承諾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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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即將告一段落,但我其實並沒有任何欣喜之感。過程之反覆、瑣碎,讓我極為疲憊;為此奔波的好友之多,讓我在感受盛意之餘,始終有一絲歉疚。上回調解庭裡,看到當事人確實打從心裡感到後悔的表情,也使我相當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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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選擇將這件事刊登周知,是認為這個案件極為重要,#希望這件事能夠成為所有內文工作者的範例_鼓勵大家看重自己的作品_保護自己的權益,同時 #呼籲公眾尊重著作權_共同打造一個更健康的創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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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公理_其實不去爭取就不是你的。

    過去一年因為過於勞累,我暫停撰寫中英雙語文章,只以中文為主,我到現在還不時自責,「如果當時中英文都寫了,是否會警惕抄襲的意圖?」、「如果當時有英文版,是否在報案時,更容易證明哪些段落是來自我的文章?」我也記得當事人的長官,荷蘭在台辦事處農業處處長那封令人瞠目結舌、甚至讓我幾乎要為所有內容工作者感到悲哀的來信;更難忘當我把事件始末轉錄在「台灣人在荷蘭」群組後,底下一片都是「荷蘭人是不會道歉的」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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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告訴非常冗長,但並不困難。許多好朋友一開始就試圖勸退我,因為擔心過程中身心的折磨會與結果不成比例。但我還是想告訴大家,如果你認為自己做的事是正確的,就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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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的創作都有價值_願意分享不代表歡迎抄襲

    #就算只是爭一口氣_同樣會鼓舞很多人_帶來更多正面效益_減少同樣事情再次發生

    我非常感激所有留言支持我捍衛自己權益,為我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的朋友,特別是從頭到尾大力協助,在我從法國回台隔離期間,代為公證證據、前往警局報案,並陪我出席調解庭,為我爭取到理想和解結果的 Eatpire - 風格美食指南 創辦人吳威賦(William),謝謝你們陪我一路走來、沒有退縮。

    以下簡要列出發現文章被侵權後建議採取的行動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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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即蒐證,如侵權行為發生在網路上,除網頁截圖外,務必以螢幕錄影程式錄下造訪該網頁的紀錄,證實網頁確實存在的證據,以防網頁事後被移除。如果目前已被移除,可以嘗試用 Google cache 的方式取得快取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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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蒐證完成,將證據印出、檔案存檔後立即前往公證人處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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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願意給對方機會,可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即將報案,否則直接帶著公證好的證據與個人身分證明,前往最近的警察局報案製作筆錄,筆錄中需載明侵權處。在我的案件中,對方雖是將文章改寫成英文版,但仍然涉嫌觸犯著作權法中的「改作」一項,因此我將明顯翻譯自我文章的段落摘出,與原文對照,放入筆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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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接下來警方會通知對方到案說明,對方也可能試圖聯繫,取得和解。若不願和解,就靜候法院調解庭開庭通知。在此期間整理所有文件,並估算損失。記得,#不要低估自己的價值,除了文字內容可以比照發稿的稿費標準外,不要忘記還有自己的時薪,為寫作該篇文章付出的所有交通費、講習費、採訪、編輯費用等;若被侵權的部分還有照片,也要一同估計攝影師的費用、攝影器材租借費。若文章有商業用途,商業損失如廣告費、點擊率等也須一併估算在內。訴訟期間發生的所有相關費用如交通費、公證費、文件印刷、光碟印製費等也可計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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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確認調解時間後,出席調解庭,帶好所有的證據、通訊往來,整理好論點,在調解委員前陳述,並提出和解條件,與對方協調。若調解成立,須確認同意的執行方案被妥善記錄至調解庭筆錄中,才有執行約束力。此時可選擇撤回告訴。若調解不成立,則該案件將直接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注意著作權侵權包含民事與刑事責任,因此若最後侵權行為確認,侵權行為人將會留下刑事案底。
    .
    再次感謝大家的支持,也希望這篇文章對提升整體創作環境有所幫助。現行的法規制度讓受害者非常疲憊,竊取者付出的代價很低,但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爭取自己該有的權益而自責,只有自己站起來保護自己的權益,現況才有改變的可能。衷心希望以後不再看到抄襲者理所當然,用「疏忽」、「遺漏」掩飾錯誤;也希望不再聽說有人受害,卻被大家勸退,理由是「爭一口氣很麻煩划不來」。
    .

    🔖 相關連結:

    前情提要:https://tinyurl.com/ztykf69z

    味師傅訪談原文:https://tinyurl.com/n7kuvmj8 (FB) 、https://tinyurl.com/hhh88uf7(網站)

  • 撤銷告訴費用 在 林佳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1-30 11: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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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力量第二屆黨代表選舉】
    -推薦6號林沁、33號劉育承-
     
    這張照片,是2012年12月30日,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突襲總統官邸,要求勞動部撤銷對關廠工人的告訴。
     
    你看林沁衝在我前面,就知道他絕對是個衝組。
     
    我們從2012年一起搞抗爭開始認識,之後我一直待在工會組織裡,而他去了更偏遠、更需要幫助的地方。
     
    樂生、苑裡反瘋車、華光社區、華隆罷工、大埔... ...,他始終待在抗爭現場,給予最溫暖、最堅實的支援。
     
    因此,他身上因為抗爭而背負的罪名,並不比我少,甚至比我更多。
     
    你或許會疑惑、或許會好奇,為什麼他有這麼多的「豐功偉業」,卻很少看到他的名字,那是因為他從來都是默默地擔起責任,不居功、不誇耀。你看到的每場邱顯智辦公室的記者會,背後都是林沁的心血。

    而林沁也是一位貼心的少女~眼觀四面耳聽八方,發現辦公室同仁被陳情電話困住半小時,會立刻前去搭救。在辦公室的事務上,她總是主動付出與協助,從不推諉塞責。
     
    跟最邊緣、最弱勢的人站在一起,就是林沁的抗爭精神。
     
    如果你願意相信我所代表的價值,就請你也把黨代表的一票投給林沁❤
     
    33號小劉律師,則是正直、善良的好青年,我跟他初次見面是在台北地檢署;因為反對2018年勞基法修惡,我們去台北車站臥軌抗爭,小劉律師義不容辭協助我們,擔任義務辯護律師。
     
    在小劉律師的協助,以及檢察官的諒解之下,最終整起案件不起訴終結。
     
    之後來到國會工作,小劉律師是我們最得力的法案編寫助手。因為邱顯智做過許多冤案救援,有許多冤案受害者或是錯綜複雜的案件,都會打電話進來;深具耐心的小劉律師,總是不厭其煩地向陳情人解說,電話一講就是一個小時,不但關心案情,更關照陳情人的身心狀態,是個溫暖的人。
     
    他對於浪費國家資源的事情也痛惡欲絕,曾經發公文給所有行政機關跟國營事業,表明辦公室拒絕收禮收花籃,某間國營事業搞不清楚狀況,硬送花籃過來,小劉律師立刻寫了一張紙「送花盆砍預算」貼在上面,以儆效尤,只要再有哪個白目單位硬是要送禮和花籃過來,我們就會指著那盆被犧牲的花籃給對方看。
     
    他就是一個這麼正直、認真、善良的好青年。
     
    推薦兩個人,其實已經超過了我原定只推薦一人的原則,但他們兩位都是曾經與我上刀山下油鍋的好夥伴,實在是難以取捨。
     
    當然,我也會有跟他們意見不合的時候。舉例來說,林沁曾經在台北市政府擔任勞動檢查員,在公部門工作過的她,對於跟行政機關的應對之道,有時候我們會有不同的意見;小劉律師身為專業人員,對於我寫的消防法草案,兩個人也差點大吵一架(不過他個性溫和,是我比較大聲XD)
     
    但是,即便如此,我們彼此還是能夠調和出最適當的方案來前進。
     
    這點,我認為非常重要!
     
    因為擔任黨代表,最重要的就是人格以及溝通協調的能力。
      
    人格的部分,我用過去的生命經驗跟他們互動過;溝通協調的能力,則是讓會議順利完成、事物持續推動的重要能力。說來好像陳腔濫調,但其實不可或缺。

    推薦人,當然要把對方最好的一面展現給大家;實際上,人跟人之間相處,不可能都是完美。
     
    最重要的是,不完美的我們,要如何互相扶持前進。而他們兩位,都是我覺得在這方面沒有問題的人。
      
    吵架很痛快,但不一定能成事;溝通跟磨合很痛苦,但卻是通向改革的必經之路。
     
    (大家有找到照片裡的我在哪兒嗎?😆)
     
    最後,當然就是要來跟各位拜票了🙏
     
    抱歉最近被許多事務追著跑,實在是焦頭爛額。趕在黨代表選舉報名截止的前一刻,匆匆按下「送出」,政見只有三行。
     
    但這三項政見,是我在組織經驗中,認為最重要的。
     
    首先,還是不厭其煩地要提,就是財務的穩定。因此我主張要調高黨費。黨費當然不可能完全負擔組織的運作費用,但黨費提高,是在強化個人與組織之間的緊密連結。
     
    黨費提高,可以增加人頭黨員的入黨成本。
    相對的,黨收取了較高額的黨費,也就必須以更負責任的態度來面對每一位黨員的心意。
     
    提高到一年2400-3600都是可行的方案,若有學生黨員或是經濟弱勢的狀況,則可以考慮以擔任志工的方式來折抵。
     
    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強化黨內的溝通頻率、增加跟地方民眾的互動、提高黨員對本黨政策與價值的認識,則是增加支持度最基本的法門。
     
    我做為國會助理,過去也曾經有過在社會團體服務的經驗,我很樂意擔任這樣的角色。
     
    最後,謝謝每一位耐心看到最後的你,無論你有沒有支持我,讓改革的腳步不要停歇,擴大進步價值與理念,在這條路上我們都沒有任何的不同。
     
    誠摯謝謝每一位願意替時代力量付出的黨員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