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損害填補原則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損害填補原則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udaPeter (同棲しよう、有村さん)看板Examination標題Re: [課業] 複保...
損害填補原則 在 FB: 陳泰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5-30 08:09:11
- 🌟保險寫實文-文長不喜勿入🌟 Part1 最近沉寂了一陣子, 雖說低調但還是收到眾多朋友私下關心我怎麼沒再發保險相關文章及近況,所以我想說準備好後再發這篇文章一起分享。 很感謝原東家的處經理、體系經理和團隊夥伴,這五年帶給我很多回憶和照顧,20歲到現在打開了很多視野,學習到很多技能等,體驗到共...
※ 引述 《baumen (baumen)》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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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覺得你標題寫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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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要問 責任保險有沒有複保險的適用?? 答案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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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你引用的大法官釋字 是576 不是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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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yulin0324 (琳)》之銘言:
: : 請問一下版上各位,複保險適用於責任保險嗎?
: : 問題的發想是源自於96簡任考古題,然而在網路上查不到相關文獻之下,只能整合陳雲
中
: : 老師書中對於「複保險」特性的介紹,整理出以下擬答:
: : ー
: : 責任保險者,即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補償責任之保險
,
: : 其亦係基於損害填補原則,故有複保險之適用。
: : 然而,責任保險並不以直接損失為限,尚且包括間接損失、附帶損失或精神上的損失,
故
: : 損失不易估計,恐生難以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之風險。且賠償上每受感情、利害及法
院
: : 裁判等錯綜複雜之因素影響,處理上相對困難.........(註)
: : ー
: : (註)
: : 按釋字第567號解釋,排除複保險有人身保險適用的理由之一,在於「被保險人之生命
、
: : 身體損完整性無法以金錢估計價值,自無從認定保險給付是否超額」。
: : 按此推論,在責任保險的損失估計上,亦有可能產生類似上述的困難吧。所以,我在擬
答
: : 第二段擅自做了些揣測XD
:
誠如前一篇回文所指出來的,問題(爭點)應該改成:責任保險有無複保險適用,才妥當
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理解實務和學說怎麼看待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而這牽涉到保險契約的分類
實務向來依照法條,將保險契約分成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學說則依照是否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利得禁止原則,區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
舉例來說:人壽保險是一個人身保險,但屬於定額保險(人死掉,就給固定的金額)
而醫療險傷害險,也是人身保險,但通常是損害保險(受多少損害、支出多少醫療花費,就
給付多少保險金)
現在回到我們的主題責任保險
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義務。比如強制汽車責任險。
因此他是一個財產保險,也是一個損害保險(撞到別人,該賠多少,保險金就幫你支出多少)
將責任保險定性分類完畢
接下來看複保險的適用範圍
1. 實務:
財產保險部分未有表示見解。人身保險部分,依釋字576,一概排除。理由是人身無價。
2. 學說(以台大汪信君老師為主):
前面說過學說上不以財產或人身保險作為保險契約的分類方式。而係以定額保險或損害保險
為區分。
複保險的目的既然是在避免要保人、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重複得利,那麼一切的損害保險都
有適用。
從而醫療險傷害險這種人身保險,也在複保險規範射程之內,釋字576一概排除並不妥當。
至於定額保險,雖和損害填補沒有關係,所以原則上並非複保險所欲規範,但是會有道德危
險的問題 (比如詐領保險金,為他人投了多數壽險) 。
因此為了使保險公司能控管此一道德危險、決定是否依然承保,宜類推保險法36條的通知義
務。
3. 綜合以上學說的看法,責任保險既然為損害保險,當然有複保險的適用。
否則將使被保險人得利超過所受損害,無異於鼓勵投機取巧,或者降低日常生活注意義務。
如此一來也就顛覆了保險公司的對價平衡。
至於原po 自行的推理:對第三人的責任範圍不固定、難以預見.......,這有一個簡單的反
駁點,就是:任何損害保險的給付,都是有上限的!
所以縱使被保險人造成他人的損害極大,責任險理賠的範圍最大就是那樣,是固定的,對保
險公司來說並沒有任何難以預測或不利益。
差不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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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只是受害之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喔。換言之要保人、被保險人依然還是請領保險金
的主體。
那麼假設你造成別人二十萬的損害,兩家保險公司都依你的請求給付二十萬,這樣不就賺到
二十萬了嗎。同樣的道理就算是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也會超出損害而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