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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暗網仔 2.0,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dw_kid12/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deepwebkid/?modal=admin_todo_tour 訂閱: https://www.youtube.com/chann...
提出控告英文 在 故事 StoryStudio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0 22:10:10
【#楊貴智: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臺北」?】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臺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臺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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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控告英文 在 暗網仔 2.0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3-05 12:46:35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dw_ki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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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8vabPSRIBpwSJEMAPCnzVQ?sub_confirmation=1
鬼故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4rmkFI1ik0&list=PLglqLngY6gv5BCwaoP-q6DOwUmw1lIusF
我最高觀看次數的影片 (我為何不再拍暗網? 只說一次):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bihKaqEEQw&t=127s
曼德拉效應: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MutzRIE_uE&list=PLglqLngY6gv5BCwaoP-q6DOwUmw1lIusF&index=17&t=5s
我的100K成長故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htp6A6YJE
破解Kate yup事件是假的! 不是綁架! 不要被騙! (Facebook上的證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NJVt56ORWo&t=2s
日本最殘酷的直播節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E81OKVX7wc
網上最可怕的一個字 (Ft. HenHen TV):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LedkSHc7Os&t=145s
美國紐約真實怪物紀錄片 Cropsey (令我極度不安!!!)
【恐怖】美國紐約真實怪物紀錄片(令我極度不安!!!)
外國長大的小孩小時候聽到的鬼故與亞洲長大的小孩是jit yin不同的. 亞洲鬼喜歡長成長髮紅鞋白面. 我們Halloween永遠都會有一個mung住面的黑衣人, 手是一個鉤. 不聽話的小朋友就會被jook走到黑衣人的地lo, 叫多大聲也沒人聽到.
我住的城市跟美國紐約只是幾小時的車程. 小時候常常跟家人一起去旅遊. 紐約的staten island小島上Cropsey的傳說我小時候就聽過.
Cropsey描繪為靈體嗎? 他是7-80年代一位從精神病院逃走出來的變態殺手. 又是住在fong fai醫院的底lo下面,又有著手鉤. 1981年電影The Burning, 1982年Madman, 也是kuy fat於這個都市傳說.
直到有一天, Crospey開始在Staten island現真身.
1987年12歲的Jennifer Schweiger, Tiahease Jackson,, 一個一個的小童開始離奇失蹤. 最年長有21歲的Hank Gafforio. 這麼多年屍骨無存. 當年全部都是弱智人士.
2009年Breaking glass pictures製作這部Cropsey紀錄片. 到Tribecca電影節, 被影評譽為: 美國最恐怖的紀錄片.
該片導演Joshua Zeman, Barbara Brancaccio本身身份也duk sooh. 兩位分別都是小時候居住Staten Island, Cropsey怪物伴隨著長大的人. 長大成人後卻想回到家heung, chung破自己的童年陰影.
而他們拍攝過程中真的找到cropsey答案. 這答案是糾纏在當年一間非法殘障學校,一個地底秘密社kwun, 和撒但教juy ji yi sik當中.
大家好又是我暗網仔. 今天又是看看我小時候常聽的一個傳說. 你們即將看到的片段. 令到我極度不安.
87年, 夏天, 12歲有唐氏綜合症的Jennifer Schweiger在街上被lo走. 除即一位可疑的流浪漢Andre Rand被捕. 審查中卻發現Rand跟多行兒童失蹤案可能有關連. 最早可疑個案發生於1972年5歲Alice Pereira. 1981年Holly Ann Hughes, 到87年的Jennifer.
Andre rand被懷疑除了因為他有犯罪前科, 就是他曾經在Willowbrook State school做過校工.
Willowbrook曾經是美國最大的兒童殘障設施. 亦出名做過一些非常不道德的事.
美國肝炎爆發的50至70年代,Willowbrook變成人體實驗基地. 多名殘障兒童被joo seh病毒然後被yin gauw. 有20年時間, chit si人數超過容量局限的4000名兒童, 長期居住6000名殘疾兒童.
原來Rand當時除了做校工也是Willowbrook其中一位治療師. 1987年willowbrook正式關閉後, rand失業, 但仍然在fong fai的土地上居住. 同年,jennifer schweiger失蹤.
物證不足的情況下,Rand只被控告兩行綁架罪. 他sik fong年份:2037. 他將會是93歲.
Chum找各個失蹤屍體是推進紀錄片的主sin劇情.
導演Joshua和Barbara嘗試找Rand訪問, rand姐姐. 主要解答多年來誰也不知道的問題: 死屍chong在那兒?
但其實這種不肯定情suey chung jik整個1小時24分鐘的影片.
片-中-後段: 探索Willowbrook舊地,附近醫院地下室,發現有一個地下社區居住過的hun jik. 是城市的底下gaiy chung和流浪hon吧!
當局人員相信那些小孩就是被Rand帶到這個地方被這些城市地底人為所yuk為.
1小時01分發現一些撒旦教的標記. 小孩是否被迫進行撒旦教的juy ji儀式呢?
真相到30年後的今天, 仍然在Rand的心入面, 不肯講出來. 相信到他百年gwuy老的那一天, 我們還是不會知道真相.
Cropsey片最後想帶出意思就是:傳聞的答案永遠不會只得一個. 多個觀點被提出後, 就是kauw觀眾自己, 去決定peen向那一個真相.
無論是Cropsey導演Joshua和Barbara相信的: Rand因為當年willowbrook工作變得非常tung hun世上殘障兒童, 覺得他們不應該存在. 企圖將他們殺害.
或者根本不相信Andre Rand是殺手, 他就算是也一定不是主maui這個角度.
其實整個Andre Rand案件處理充滿著草率馬虎的辨事態度. 沒有物證 (影片/相片也沒有)沒有屍體, 沒有確定動機, 只是一推傳言. 片中也講了:當Rand第一次審理被帶到法院門口, 流口水的那一刻, 大家其實已經poon了他的罪. 其實我覺得只是社會需要在這麼多不安事件上找一個答案解釋而已. 流浪hon, 怪人, 就是最好做這一集代罪go羊. 讓社會上的人可以繼續他們朝9晚5的生活. 而sik日的tung fu可以被社會遺忘. 你可知道20多年後那班小孩的家sook是仍然想念他們.
其實cropsey事件跟我最喜歡的外國都市傳說1999相似. 曾擁有著90年代電視機的作者憶記小時侯電視節目?出現的奇sook sook.
一間奇怪兒童電視台背後是為了殺小朋友. 地點在我住的fu gun小鎮發生. 90年代電視也跟我一樣. 我之前頻道有Vlog型式去過該小鎮甚至森林?面拍攝.
結尾我假jong當時是死了. 最後fan生. 整個事件都當作笑話.
但知道Cropsey整個故事後. 我的童年. 笑不出. -
提出控告英文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1-10 11:38:45今天(9日)下午正式控告周玉蔻女士,刑事自訴周女涉犯洩密及加重誹謗罪,民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
我在提告前發表宣言,提告不只為了我和全家人的清白,也為台灣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污,為台灣的新聞工作者爭回被敗壞的尊嚴!
很遺憾有網友到現在還在扭曲,說什麼我提告「洩密」等同承認周女士的指控是真的?!我講得明明白白,「洩密」指的是周女士在地檢署公布前,就已多次洩漏「戰時管用」這四個和後來新聞稿上相同的字。連我被問訊時都沒看到的資料,周女士從何得知?她說不是檢調,而是被問訊的軍人?那事情就更嚴重,周女士可以直通「軍事機密」?
至於周女士所謂「有500萬台幣等值的外幣匯入王炳忠父親帳戶,用來為中共發展組織、訓練軍隊」的不實指控,在我揚言提告後,周女士回應「北檢起訴書可茲佐證」。但且不論1月2日北檢發布的是「偵結新聞稿」而非「起訴書」,該新聞稿從頭到尾都沒有周女士所說500萬等值外匯的內容,周女士憑空捏造,無中生有,已是不爭的事實。
早就不記者多年的周女士,頂著「資深媒體人」頭銜胡謅亂咬,已是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就在我提告後兩小時,法院判決周女士污衊馬前總統收受頂新獻金案,周女士須賠償百萬並登報道歉。這位周女士可說是一犯再犯,法官諄諄訓勉可見並無效果,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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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並發表宣言如下:
所謂「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周女士,早已不是記者多年,卻沉迷不實爆料不思悔改,一旦被告就以採訪自由推託責任,不僅信口雌黃傷害他人,更敗壞全體新聞工作者名聲,踐踏台灣媒體人尊嚴。
周玉蔻周女士,是中華民國法院認證的誹謗慣犯。從郭台銘先生的「三億男案」,到馬總統新台灣人基金會遭受到的不實指控,法院都已判決周女士敗訴賠償,公開道歉。周女士汙衊馬總統收受頂新二億元案,更經法院判決定讞,誹謗有罪,周女士沒有以坐牢自證清白的氣魄,低調易科罰金,飛奔英國,閃避媒體。
法官說,希望她爾後記取教訓,謹慎處理,本於專業給予民眾正確的事實認知,量刑不必從重。很遺憾的,周女士顯然仍無悔意,更不願改頭換面、重新做人,直到今天,依然如馬總統所言,「口沒遮攔、恣意汙衊、從不查證、毫無責任」,故請求法官從重量刑,並准許本人之具體求償新台幣1487,000元,作為本人家人之精神撫慰,以及捐助公益回饋社會,購買弱勢團體產品與大眾分享。
周女士總以對方是財團或總統為由,塑造自己被打壓形象,但本人在她面前絕對是小人物,因為早在我還在讀小學時,周女士就已是驚動社會的話題人物,掌握媒體顛倒眾生。身為大人物的周女士,有資格可憐我這個小小政黨工作者,但我不敢可憐周女士,只敢努力透過我的提告,為所有可敬的新聞工作者爭回尊嚴,為台灣被汙染的輿論環境掃除空汙,為我個人及全家人的清白討回公道!
王炳忠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感謝陳麗玲律師一路相挺!並感謝到場關心的民眾及媒體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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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微博:http://weibo.com/1611864142/
提出控告英文 在 故事:寫給所有人的歷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臺北」?】
國共內戰結束之初,「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確實獲得較多國家的支持,「臺北政府」得以代表「中國」直到 1971 年為止。
至於國際奧委會,則自 1958 年起就陸續遭到其他會員國質疑「臺北政府並不具有代表全中國的正當性」,當時蘇聯更表示,讓臺北政府代表全中國,只會導致「中國大陸」的運動員無法參加奧林匹克,此舉事實上嚴重違背奧會憲章中「任何人均應不因任何原因受歧視而被剝奪參與奧林匹克運動大會」之不歧視原則。
提出這些質疑的會員國認為,臺北政府就只能代表臺北當局,「大陸地區」則應該要讓北京當局來代表,這是「一中一臺論」在國際舞臺上首次出現。
而 1959 年國際奧會年會上,他們甚至將不能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奧會 (The Chinese 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除籍,不過他們建議臺北當局將奧委會改名為「福爾摩沙(Formasa)/臺灣(Taiwan)奧委會」以避開爭議。
然而不僅中共不接受「中國與臺灣同時出現在國際舞臺上」這件事,因為此舉形同表示「臺灣與中國分屬不同政府統治」。
在當時的時代氛圍下,蔣介石政權也不接受「被降格為臺灣」這件事,畢竟此舉形同放棄對中國的代表權與領土的控制權。
雖然在折衝樽俎下,雖然得以使用「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The 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重新獲得會籍,但已不可能再代表「中國」,必須使用 Formosa 或是 Taiwan 名義。
因此 1960-1968 年間的夏季奧運期間,我國就以「中華民國代表隊」出賽,但是必須在制服加上英文「Formosa/Taiwan」字樣,目的在彰顯蔣介石政權實際管轄範圍為臺灣地區而不及於大陸地區。
這也使得當時我國代表隊「不得已」以臺灣為名出賽,這件事令當時的政府很是惱火,現在看來卻令只能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TPE)」出賽的我們,有種時空倒錯之感。
1971 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 2758 號決議,即為當時我國政府所稱的「排我納匪案」,決議中通過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內代表「中國」之位,並要求「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失去聯合國代表中國的權力後,實質上也等於我國退出了聯合國,自此便失去參與國際組織的各種機會。
1972 年的慕尼黑奧運因為由同樣身處「自由陣營」的聯邦德國(西德)所舉辦,「中華民國」得以再次使用「Republic of China(ROC)」以及國歌國旗參加奧運,但這也是最後一次 ROC 字樣出現在奧運場上了。
此時的國際奧委會在「兩個中國」的爭鬥下,一度容許(中華民國/Taiwan)的方式暫時保留了我國的會籍,但由於中共叩關的聲勢越來越響亮,國際奧委會也開始施壓我國更改國內奧委會的名稱來解決「一個中國問題」。
此問題還導致主辦 1976 年蒙特婁奧運的加拿大政府拒絕我國選手以中華民國(ROC)身分入境,經過折衷後雖然可以拿國旗與播放國歌,但只能以 Taiwan 名義參加該屆奧運,使得當時行政院長蔣經國認為被矮化而拒絕出賽。
同時間,也隨著美國與中共的關係正常化並與中華民國斷交,國際奧委會的態度也逐漸與聯合國合流不再承認中華民國(ROC/Formosa/Taiwan),甚至以通訊投票做成「名古屋決議」,除承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奧委會來代表中國外,還要求我國更改會名,也不得再使用國旗與國歌,更不得使用中華民國名義出賽。
當時政府一開始並不接受此噩耗般地「決議」,遠赴瑞士洛桑法院,控告名古屋決議違法奧會憲章,但畢竟大勢已去,雖然當時的國際奧委會主席薩馬蘭奇,及時任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徐亨不斷地調停與奔走,希望協調出國際奧委會與臺北當局都能接受的方案。
不過我國政府高層主張「寧為玉碎,不與瓦全」,乾脆從此退出奧運賽事。
但是到了 1981 年,時任行政院長孫運璿體認到,不應再度重歷我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外交挫敗經驗,尤其體育外交深受國際重視,必須為我國體育選手爭取參與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機會,才能保持國際能見度。
最後和國際奧委會達成和解,除撤回訴訟,亦於瑞士洛桑簽訂「洛桑協議」,以政府僅能代表其實際管轄的地理疆界為原則約定:
➤我國承諾修改會名為「中華臺北奧委會」
➤新的會旗會歌不使用國旗、國歌及國徽
➤國際奧委會則確保臺灣選手和其他國家選手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我國奧委會亦同
此種使我國在形式上放棄使用國名國旗國歌、但是實質上享有和其他國家相同權利義務之參與國際事務的方式,從此被稱為「奧會模式」。
理論上,奧會模式(不得出現國名、國旗與國歌)只適用在奧運賽事之中,像是臺灣自己辦的瓊斯盃,理論上也因為不是奧會賽事而無須遵守奧會模式;但是此作法卻在日後廣為使用,除了衍生到非奧會賽事、甚至是非體育的國際賽事。
而臺灣主辦的國際賽事也據此被要求「不得出現國旗與國歌」,我國雖然仍能實質參與國際賽事,但仍遭到「禁止使用自己國名國歌」的歧視待遇。
本文摘自: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被沿用的奧會模式:為什麼選手出國比賽一律稱「中華台北」?〉https://storystudio.tw/article/gushi/chinesetaipei/
提出控告英文 在 譚蕙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Two melded into one]
國安法首審進入最後判刑程序,早前傳出負責審議此案的三名法官,在兩日前判處唐英傑兩項罪名成立後,受到電話恐嚇。今早「求情」程序開始,法庭的保安措施明顯加強。高等法院地下門外駐守了約20名軍裝警員,而三樓的一庭外,亦有大量穿「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出現。
庭內平日有兩位外判保安員坐在當眼位置。他或她平日穿着寫有保安公司名字的白色制服,均為上年紀的中年男女。但今天,坐在這些位置的人,卻換了幾位穿西裝結領呔的男子,相信為便衣警員。兩名西裝男子坐在法官席與記者席中間,旁邊再加一位外判保安;另一位坐在犯人欄前面。
早上9時50分,清脆的金屬聲從法庭後方響起,懲教職員亮起腰間掛着的大串銀色鎖匙,咔嚓一聲,一名穿墨綠色懲教制服職員,把犯人欄打開,他走到庭內把文件交給法庭書記,自行回到犯人欄裡。
不一會,三名懲教職員押送唐英傑進入犯人欄。懲教職員今天的坐位清楚以三角型陣式,唐則坐在欄內角落。辯護律師團把握機會急步走近,俯腰跟唐談話。由於犯人欄加設膠片以隔飛沫,談話有點困難。
這天坐在家屬席的親友有多位,一名身型壯碩穿白色T恤的中年男士頭髮微白,有女性親手拍一拍他的肩略作安慰。唐亦多次望向親友席揮手,或在審訊期間,以手指及雙手放在胸口造心心手勢,向親友打招呼。據知唐母及唐父均有到庭。
早上10時8分開庭,八旬的外籍辯方律師Clive Grossman以柔軟的英語說:「明顯地,這是第一宗國安法案件,被坊間廣泛談論,被大幅報導,消息已經傳播到很遠。人們知道犯了國安法後果嚴重。」說時他眨了眨眼,扯一扯大狀袍。
「他(唐)是第一名被控告的人,我們要以全新的眼光,只聚焦這宗案的個別事實(peculiar facts),只看這宗案的狀況。他已向社區發出訊息,就是不要幹這些事。」
Grossman引述國安法條文關於判刑的段落,唐涉及的「分裂國家罪」(國安法20及21條)「情節嚴重的判5-10年」「情節較輕的判5年以下」。另一控罪「恐怖活動罪」(國安法24 條)「若有前科、引致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的判10年至無期徒刑,「其他情形」則判3至10年。
Grossman指出,唐並沒有籌劃組織甚麼,只是開着一支插了幟的電單車,「無疑他是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沒有人受影響,除了有些圍觀的人拍掌喝采,這應該是『情節較輕』的煽動。」
皮膚泛紅,尖鼻子眼袋大的Grossman攤一攤手續說:「至於恐怖活動,他(唐)不是有意襲擊警方,受傷警察的傷勢亦不算嚴重。唐亦沒有撞爛甚麼物件。」
坊間特別關注,兩項控罪是「同期執行」還是「分期執行」。早前法院判處兩宗非法集結罪,會提出若控罪本質相類似,會扣減總刑期的造法。
Grossman指出:「法庭在處理兩項控罪,都有提及被告駕駛如何惡劣,兩個控罪『煽動』與『恐怖活動』是否可以合以為一去處理 (two offences melded into one)?」
法庭處理求情,辯方有時會在庭上讀出親友師長撰寫的求情信內容。Grossman簡單處理,他輕輕說:「我只是想說,這是一位有為青年(decent young man who do something very very stupid)。他只是做了一件很愚蠢的事,取笑警察,魯莽開車,但他不是想謀殺警察。」
Grossman補充道,唐英傑正修讀管理及英語課程,急救課程則未完成,在社會運動中曾照顧傷者,他日唐重獲自由,可以在餐廳及咖啡店找到工作。
「他(唐)向警察表達真摯的歉意。我很久之前見到他,他已經跟我說過這事。我重申,他對警察表達道歉及悔意。」
Grossman再說:「這次對他來說是一個大教訓。他(唐)的人生已經被毁了,受到重大影響。他明白法庭對他的批評。我只是希望法庭對他寬大處理。」說完,Grossman彎腰跟旁邊的劉偉聰大狀及另一名女大狀商討,之後便說:「These are my submission」。簡短求情完成。
法官杜麗冰跟Grossman澄清了幾點唐英傑的背景:「他教育程度到中五?在餐廳任厨師?」Grossman澄清:「不是厨師,是侍應。」唐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公屋單位,父母已離異,唐供養仍在求學的妹妹。法庭上披露,唐的祖母患有癌症。
三位法官退後商議片刻回到席上,彭寶琴法官提問,引述判詞與Grossman斟酌,「你提及被告人魯莽駕駛 (reckless driving),然而法庭認為被告人在警方防線有機會停車,被警告仍然不停車,被發射胡椒球槍仍向前開車。」
Grossman堅持,唐英傑在頭三條條防線沒有撞向警察,是迴避了撞向警員。彭官不同意:「你可以有你的意見,但法庭並不接納,已經在判詞上反映了。」
彭官亦指,Grossman那句「兩控罪二合為一」的說法不清楚,着他解釋。Grossman指因為法庭判兩罪時,綜合了整件事來看,就是一個人插着旗開快車。「兩控罪互相摻合,不是不同日子的不同罪案。」
杜官及彭官都說,兩罪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彭官補充:「不爭議的是,兩控是來自同一組事實,但兩罪是分開和明確的(two offences are separate and distinct)。」
此時唯一男法官陳嘉信再說,「『恐怖活動罪』是來自被告直接衝擊警方防線,而警方是法紀的象徵;至於『煽動分裂國家罪』是關於被告展示帶有分裂國家意思口號的旗幟巡遊。法庭需要分開來審視兩條控罪 (the court is entitled to look at the matter separately) 。」
辯方與法官們交換了判刑觀點後,控方此時提出一些補充。
以往代表控方的周天行今天缺席,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他戴着大律師假髮。
張專員向法庭提供了海外判刑案例,亦提供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判刑參考資料。張專員在庭上提及的英語是 “PRC law legal texts” 。張指相關資料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對「最低刑期」是不會少於字面上的年期。
杜官指,海外的案例對法庭具是 “interesting” 但卻沒有「約束力」“not binding”.
Grossman直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香港國安法不相關。」
三官討論之後,彭官總結:「控方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參考資料是相關的。法庭告訴你,我們會跟據香港國安法,及以往香港法律一向使用的工具和法定詮釋。」張專員表示明白。
雙方曾經用了不少時間爭議充公證物的問題。辯方爭取讓唐英傑拿回開電單車的衣物及保護裝備,個人電話等。控方則指出,某些電子產品中有「光時」相關物品。
Grossman爭取替唐拿回一些物品:「(唐)坐牢出來可能想拿回物品做救護工作,這些東西他將來利用作犯案的機會微乎其微。」
Grossman亦指出,這是第一宗國安法審訊,有可能上訴至更高法院,擔心證物被干擾;法官們則反駁,上訴程序和充公證物是兩回事。Grossman則指:「始終這是第一單國安案件,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We don’t know what we don’t know. 第一宗國安法,在沒有案例情況下,審訊、判決、判刑的過程,成為大眾關注焦點。
三名法官最後宣佈,於一天之後,(7月30日)周五下午三時,宣判刑期。散庭時,律師走到唐英傑身旁商議案情,而唐被押送離開犯人欄進入羈留室時,幾位女性親友向他揮手並喊道:「聽日見!」
在庭外,多名記者向張卓勤專員查問,律政司向法庭呈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文件」是甚麼。張專員只重申,該資料是「國內法律書籍」,內容「提及國內刑法」,該書「包含法律內容及評論」,而他在庭上向法庭提及的是國內法律的一個總的原則,就是「最低刑期」在判刑時「不可以少於(法律條文寫明)的最低刑期」。
本地及外國媒體記者多番請張專員提供該「國內法律書籍」的名字,並有人追問「是官方還是學者撰寫」?但張專員表示不方便提供,只說了一句:「本書係以簡體字出版」。
張專員離開時,分別以英文及中文澄清他是自行找書籍參考:「我係冇搵過任何國內人士,或國內特別人士,我要特別講呢一點」。
(圖為今天高等法庭外情況)
提出控告英文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日本《產經新聞》駐台特派員矢板明夫說,任何國家都希望有國產疫苗,但台灣卻出現國產疫苗是「內線交易炒股」、「非常危險」、「沒有效果」、「很貴」的言論,「我從來沒看過任何國家這樣妖魔化自己的國產疫苗」。不過,抹黑與妖魔化只是個現象,為什麼今年二月抹不成,今年六月抹得成?當然是客觀環境已經改變。二月到六月客觀環境最大的不同在於台灣從全世界的防疫模範生,淪落到「防疫破功」、「自己成功故事的受害者」的地位,也導致台灣人看待自己的視角全然不同。
台灣長期以來被國際社會排擠,幾乎沒有身份,所以格外地在意別人怎麼看自己?去年一整年,歐美國家受困疫情哀鴻遍野,鄰近疫情發源地的台灣居然奇蹟地成功抵禦疫情攻擊,國外媒體連篇累牘的盛讚欽羨讓台灣人自信心爆棚,連帶地,也讓台灣人對自己國產疫苗的信心水漲船高。但五月中旬疫情爆發,台灣的防疫神話瞬間被瓦解,那個自信不足、謹小慎微的台灣人又回來了,國產疫苗也跟著遭受池魚之殃。
現在回頭再看蔡英文政府的疫苗政策其實已經非常清楚。延續去年一整年台灣的順風順水,這個政府原本打算以今年上半年陸續進來的數百萬劑國外疫苗作為過渡,捱到八月國產疫苗開始量產,即可確定台灣面對這場抗疫戰爭,不再出現缺乏疫苗這項戰略物資的變數。但人算不如天算,台灣疫情早在國產疫苗可以量產前80天爆發,不但讓台灣疫苗短缺窘態畢露,連帶使得台灣人看待國產疫苗的心態也完全不同。
其實,高端還是高端,聯亞也一樣是聯亞,這兩支疫苗不會因為台灣有沒有爆發疫情而讓它們變成另外兩支不安全或不夠保護力的疫苗(如果它們原來就有的話);但在疫情緊急之下,高端聯亞懷璧其罪,成為政治攻擊的標的。台灣以擴大二期取代三期臨床作為緊急使用授權是去年十月專家會議的決定,當時台灣除了極少數專家學者提出異議以外,在台灣社會幾乎水波不興。如今說國產疫苗是「偷吃步」、「照劇本演出」,這就如同在野黨去年要求執政者必須「注資扶持國產疫苗」,現在卻翻臉不認帳,跑到台北地檢署控告官員圖利國產疫苗廠一樣,無異於在發國難財。
國產疫苗以擴大二期免疫橋接的方式取得緊急授權(EUA),安全性「應該」無虞,但在沒有完成三期臨床的情況下,其有效性與輝瑞、莫德納、AZ被大規模接種前一樣,都是一個「謎」。在台灣的「緊急狀況」已經沒有那麼緊急的前提下,充分告知民眾接種國產疫苗可能的風險與有效性,或要求有限度的施打,讓民眾有充分的疫苗選擇權,都是該為之事。但把疫情反轉當成政治破口,連帶打擊台灣的生技產業,這是把國產疫苗當成另一個宇昌案。
對科學而言,高端作為新冠肺炎的第一支國產的EUA疫苗,它的利基與侷限其實非常清楚。但從政治來講,高端到底是不是「高端」,卻其實只存乎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