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39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採購法39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採購法39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採購法39條產品中有1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

採購法39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第一次當大法官就上手 2019 年的今天,立法院通過了大法官楊惠欽、謝銘洋、蔡宗珍、呂太郎的提名案。他們的任期,依法到 2027 年。 根據法律規定,要被總統提名為大法官,你必須很棒。 到底要多棒?而這麼棒的大法官,到底都在幹嘛? 
—— 👩‍⚖️大法官在幹嘛 中央政府...

  • 採購法39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9 11:58:35
    有 1,037 人按讚

    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 採購法39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21 12:11:29
    有 56 人按讚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採購法39條 在 洪秀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31 16:35:22
    有 8,412 人按讚

    雙北地區升至三級警戒已過半月,民進黨政府持續漠視民眾對疫苗的需求,並藐視藥政審查專業,在國產疫苗二期尚未解盲的階段,就貿然簽約購買一千萬劑。
     
    已有媒體聚焦檢驗國產疫苗背後的政商關係,也有檢察官投書媒體,質疑疫苗廠商股價獲利驚人,這些獲利營收究竟會歸於誰?我們希望政府主動揭露採購價格、利益分配,也向大眾說明,國產疫苗是否將全民當作三期試驗白老鼠?
     
    2009年H1N1大流行時,當時的蔡英文主席曾向國民黨政府呼籲「#放寬採購法的限制,#加速購買國際藥品及疫苗」;如今新冠疫情已奪走超過百條人命,值此救急救命的關鍵時刻,民進黨應向全體國人謝罪,並說明放棄諸多可選購的國際疫苗的真正原因,而不是持續擺爛、裝聾作啞,落得民眾打不到疫苗、廠商生不出疫苗、而政府仍不進口疫苗的三輸局面!
     
    前副總統陳建仁在媒體上讚國產疫苗是「慈悲與智慧的產物」,更稱接受試驗後無任何不適,問題是,第二期是「雙盲」實驗,受測者和實驗人員皆無從得知施打的是否為疫苗,陳建仁此言,難道不是刻意「帶風向」、意圖帶給大眾錯誤認知?
     
    從疫情升溫至今,包括「自導自演認知作戰」事件、「BNT疫苗假訊息」事件、「國際疫苗二期試驗假訊息」事件,至今仍未看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提出任何澄清,也沒有看到檢警調主動針對漏洞百出的假訊息傳播介入偵辦,難道這些機構在政府的壓力之下,除了擔任打手之外,對於「假訊息」的澄清難有任何實際作用?
     
    攸關社會大眾的生命安全,民進黨竟可以專斷橫行至此,比極權更極權、比腐敗更腐敗。「一個執政黨、或一個政治人物,做得再怎麼差,只要自我感覺良好,都可以編出美麗的謊言、開出美麗的空頭支票;一個執政黨,對於人民的痛苦,無動於衷到這種程度,真是台灣的悲哀!」這是蔡英文在2015年底說過的話,如今成了一面照妖鏡,讓蔡英文醜陋的面目現形。現在,我們把這句話送還給民進黨政府!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