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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93條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啊五倍券等同貨幣,有防偽設計,
政府當然是限制性招標,找中央印刷廠印製,
難道要公開招標讓印大富翁的廠商來投標嗎?
另外緊急情況下也可以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
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至於包裝部分,
購買身心障礙人士、原住民、受刑人勞務,
也可以用限制性招標,
這個可以看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2 款。
經濟部也出來澄清了,
說印刷部分已經在9/3議價決標,
包裝部分在9/11議價決標,程序上沒問題。
#立法委員應該有很多管道可以查證吧
#看朱同學爆料就可以問政那立法委員給朱同學當好了
採購法第93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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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93條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最高行105.3決(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授權是否明確?)
【法律問題】
甲廠商於民國 93 年 8 月間因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參與乙機關辦 理工程採購案之投標,觸犯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增訂之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之罪經刑事判決確定,乙機關乃於 103 年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之規定(經投標須知加以引用), 並援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對於「廠商或其人 員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 為之意旨,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下稱原處分),是否適法?
【決議文】(採肯定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1 月 19 日(89)工程企字第 89000318 號函(下稱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就「廠商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 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 之授權,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係就涉犯該法第 87 條之罪為概括認定,而非就其規定之犯罪行為類型為個別認定。從而 ,解釋該條文所規定之行為類型如有增修時,增修之行為類型與既有之行 為類型之本質如無明顯之不同者,於增修之規定生效時,亦為該函經授權 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尚無違法律授權之明確性。 91 年 2 月 6 日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新增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 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行為類型,與工程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發布 時該條文規定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 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行為類型之本質 相類似。故廠商或其人員如於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修正後,涉犯新增之「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依首揭說明,並未逸出工程 會 89 年 1 月 19 日函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範圍。是本 件乙機關通知甲廠商繳回已發還之押標金,乃適法之處分。
短評:
這問題比較複雜,比較適合考在律師司法官的題目,涉及的議題是授權明確性、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問題,特別可以注意最後林文舟法官提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