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第99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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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第99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 採購法第99條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05 08: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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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2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檢視順序🔎
    ⭕️依法行政原則
    1.消極:法律優位(憲§171、§172、地制§30)
    2.積極:法律保留(中標§5、§6、J443)

    ⭕️明確性原則
    1.法律明確性: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可預見、司法機關可審查。
    2.授權明確性:
    (1)具體明確受權:目的、內容、範圍
    (2)概括授權: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
    3.行政行為明確性:具體行政行為之內容、對象均須明確。

    ⭕️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1.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
    2.重複錯誤請求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判例)

    ⭕️比例原則(適當、必要、衡平)

    ⭕️誠實信用原則(禁反言)

    ⭕️信賴保護原則
    1.要件:基礎、表現、值得保護
    2.效果:存續保護(行程§117)、財產保護(行程§120、§126)

    ⭕️一體注意原則
    1.實務見解:稅捐稽徵應考量納稅義務人有利即不利證據。(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合義務裁量原則(裁量逾越、裁量濫用、不為裁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程§94)
    1.實務見解:廣播電視經營權換照之附款有違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45號判決)

    📖考題觀摩📖

    (一)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 28 條之 4 第 2 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 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 1 次處罰鍰 10 萬元,停業 1 個月,第 2 次處罰鍰 20 萬元,停業 3 個月,裁處甲「罰鍰 10 萬元,並命停業 3 個月。」甲就關於停業 3 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99司法官)

    📌解題關鍵📌
    行政程序法第4條到第10條逐條檢驗。

    (二)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21條第1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請問:乙可否主張平等原則,主張縣政府應核發其工廠設立許可?(107警特三節錄)

    📌解題關鍵📌
    不法之平等、重複錯誤請求權。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民國92年11月6日工程企字09200438750號函(以下稱A函),規定將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認定為符合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違反廠商所繳押標金應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試問: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得否以發布行政函釋(即上述A函)方式,補充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之內容?(104法警)

    📌解題關鍵📌
    A函之定性、法律保留。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 採購法第99條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1-18 17: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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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長,建議搭配陳奕迅的《十年》比較看得下去XD

    #十年之前後龍衛生所風光重建
    #十年之後我們竟又回到這條重建的路上

    十年之前,後龍衛生所在眾人矚目下動工重建;十年之後,我們仍走在這個準備重建的時刻。

    ----
    隨著近來最高行政法院近來對於97年簽約、98年開工興建的「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相關判決又一則的作成,自由時報在上個月某日也以頭版頭條的方式就此事件加以報導,再次勾起大家的回憶與注意。

    在97年的時候,原後龍鎮衛生所因原廳舍已有 20 多年歷史,辦公空間狹小老舊,且診療保健儀器擴充困難,鎮民就診或預防注射皆極為不便,於是縣府興辦「97年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採購案,在當時風光剪綵。

    但是,這樣一個所費不貲,風光開幕的嶄新建築,究竟為何在不到5年的期間,即面臨拆除重建的命運?  

    【#衛生所新建完工驗收合格後,#所生問題竟然至保固期滿仍無法修復?】

    本件工程為「97年苗栗縣後龍鎮衛生所重建工程」採購案,營造廠商以36,442,900元得標,於97年12月簽訂契約,98年7月間辦理第1次契約變更,並於98年2月13日開工,99年3月16日竣工,同年7月6日驗收合格,自驗收合格之翌日起依約保固5年,至104年7月6日保固期滿。另就設計監造部分,則於97年4月16日與建築師簽訂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契約價金依該契約第3條約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然依法院調查審理後發現,新建的衛生所於驗收合格後每逢下雨房屋皆有多處滲水,#然至保固期屆滿(即104年7 月6日)#竟仍無法修復!並於104年8月間,因不耐蘇迪勒颱風吹襲,造成外牆嚴重損壞及屋頂破洞,且西側外牆與主結構剝離。

    【#本件之原因,#已經由多個專業單位鑑定及多個法院加以審理】

    本件曾於104年9月間委任公證第三方單位臺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損壞鑑定。於105年4月間又委任臺中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辦理現況保存鑑定。另有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中為鑑定。

    且目前對於建築師以及營造廠商間的行政爭訟,均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施工所生的相關瑕疵修補費用與拆除及重建費用,#竟需逾原來工程造價的一半以上】

    一、原瑕疵可修補部分:鑑定金額10,309,300元
    本件依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結果,得以補正與施工圖說相同之施工瑕疵(包括:壹層結構平面圖8處SC2柱側邊未加封16mm鋼板、壹層結構平面圖SC2柱柱底基礎螺栓尺寸未採φ38、貳層結構CSb2梁與鋼梁下翼板接頭未採Backing-bar銲接,致接頭無法形成剛性接合、貳層結構平面圖Sb2梁,接頭型式現場施作為簡支接合未依設計圖面剛性接合、結構體鋼構件採用A36型鋼未採用SN400B型鋼、結構體鋼構件銹蝕、鋼承鈑配置方向錯誤等),可採整體結構系統補強方式修復。經比較兩補強修復方案成果:兩方案均符合法規安全要求。方案一雖修復費用較方案二高出883,900元,惟方案一靜不定度數較高,安全性較大;側向變位量較小,使用者舒適性較高;接頭型式與原設計較接近。綜合考量,建議採方案一方式進行補強修復,修復費用為10,309,300元。

    二、無法修補僅能重建部分:無法修復之重建費用合計須9,200,558元
    包含:外牆外覆塑鋁板、外牆外覆磁磚、入口大門雨遮裝修板。

    三、另依鑑定單位的鑑定報告,造型屋頂上、下層纖維外牆板及下層塑鋁板部分,雖經鑑定機關估算拆除及重建之費用經估算為1,115,641元,惟因造型屋頂部分經鑑定機關研判其瑕疵係設計不當造成而可歸責於設計監造單位,未計入此處可歸責於營造商的修補或重建金額之計算。

    四、綜上,系爭工程契約之總金額為36,442,900元,可歸責於營造廠商之瑕疵修補費用與拆除及重建費用總金額為19,509,858元,#已逾原工程契約總金額的一半。

    【#依法院及鑑定之調查,#本件施工所使用之鋼材,#竟為營建署不建議使用之鋼材?】

    依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96年「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第13章耐震設計章節之第13-1頁及13-2頁所述,用以抵抗地震力之鋼構材其材料規格應符合第3章之規定,且須符合以下計26種規格(內含SN400B,不含A36),並特別敘明「#A36鋼板之實際強度與標稱強度的比值較高而導致韌性設計結果變異性較高,#故不建議使用。」。

    臺灣地處地震帶,且常有颱風,而颱風、地震難以精確預測發生時間之天然災害,因此政府機關必須因地制宜的制定相關規範,將災害發生之可能降至最低。由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96年「鋼構造建築物鋼結構設計技術規範」第13-1頁及13-2頁所述用以抵抗地震力之鋼構材其材料規格應符合第三章之規定,且須符合以下計26種規格(內含SN400B,不含A36)。

    本案原設計圖說係設計SN400B型鋼,#現場實際施作採用A36型鋼,與原施工設計圖說約定之使用型鋼不符。

    【#幸賴法院並未認定有同意變更鋼材之情事】

    依91年2月6日修正之政府採購法第70條3、4項分別規定:「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而依此所制定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查核小組對「#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查核之程序及標準;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等等。對「#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等等,得有查核之權限。

    事實上,本案曾經發生一爭點,即建築師等曾分別主張:「系爭工程自98年2月3日開工日起迄98年6月1日,#即由苗栗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多達9次之實地督導,勘認被上訴人確有默示同意變更鋼材之事實」、「本工程為鋼構之建築,H型鋼工程費占總工程近30%,依據工程慣例,#營造廠商須送審材料與各分項施工計畫書給業主審核,業主審核通過後,才能開始施作,因此當時確有將上開資料送給業主審查,經准予備查後才施作,惟上開准予備查之文件因經過多年,原告已無留存,倘若無此資料,工程查核委員定會列為工程缺失,需改善補件,改善完成本工程方能結案。」法院最終雖未認定鋼材之抽換係行政機關之指示或同意,但仍發生實際施工完成之建築是使用非原圖說且營建署不建議使用之鋼材之憾事。

    【#十年過去了,#我們又回到相同的重建的時點】

    看到這行很不容易,感謝每位讀完的人
    #十年之前後龍衛生所風光重建
    #十年之後我們竟又回到這條重建的路上

  • 採購法第99條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2-10 1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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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進步黨新竹市議會黨團總召鄭正宗議員新聞稿 12/9

    鄭正鈐涉嫌主導社大弊案詐騙市府公帑,新竹市府應重啟調查依法提告!

    自媒體爆發「新竹市青草湖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弊案以來,案發當時的協會理事長鄭正鈐議員多次對外辯稱,他只是該協會的掛名理事長,且該案只將他列為證人並未將其起訴。今天新竹市議會邀請市府教育處和政風處進行專案報告,徹底將其謊言戳破,不但證明鄭正鈐涉嫌操控該協會運作,為本弊案最直接的負責人,並且已被起訴的國科會案之外,另有詐騙市府公帑的案件還在地檢署偵辦中!

    過去新竹市共有五所社區大學,其中發生嚴重舞弊案件的「青草湖社區大學發展協會」就經營了其中三所社大〈青草湖社大、風城社大和香山社大〉,該協會在鄭正鈐擔任理事長期間受政府補助超過五千萬元卻滋生弊案,除了已被起訴的國科會案之外,尚涉嫌詐騙新竹市府教育處、民政處、社會處、文化局等局處的補助款!因為涉案的青草湖社區大學理事長鄭正鈐具有議員身分,因此本弊案充滿前市府違法包庇的疑點。

    第一、100年度該協會所屬三所社大被評鑑為丙等和丁等,依「委託經營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應即解約並公告為不良廠商,新竹市府卻違法不解除契約及公告不良廠商,此事監察院審計部一直糾正新竹市府在案,自99年到100年都有提出糾正,包括:市政府沒有按照採購契約解約求償、沒有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上網公告不良廠商。隔年101年辦理102年度招標時,竟然還降低投標資格,並對審計意見置之不理,若非有人向市府施壓,市府豈敢違法包庇?

    第二、99年度該協會參與香山社大招標時和玄奘大學相互競爭,根據今天壹週刊報導,99年一月香山社大招標時,青草湖社區大學和玄奘大學評比同分、同序位,依最有利評選辦法第14條規定應抽籤決定,但市府卻廢標,再於六月重新招標,讓青草湖社區大學推廣協會得標。我這裡有一份公文,是鄭正鈐理事長向監察院陳情,他自陳第一次招標時青草湖社大發展協會拒絕抽籤,所以重新招標。依法,拒絕抽籤即喪失資格,何來廢標重新招標之舉,當時的市府難道沒有包庇護航嗎?

    第三、社區大學依「終身學習法」規定屬於市政府公辦委託經營,據檢舉人爆料,98年間鄭正鈐為了自己的選舉,竟然把社區大學的員工叫到競選電話中心去打電話催票,運用其社大協會理事長的身分,逼迫社大工作人員為其輔選、公器私用。

    並且,在今天的專案報告中,政風單位已經證實單單風城社大在98、100年度就有「疑似同一課程重複報領經費、成果不實、學員未實際參加等約20門課程涉及異常情事,金額為543萬9,877元!」政風處長也在專案報告中表示「市長已指示成立跨局處調查處理小組,就相關人員之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依法追究。」

    因此,依上述違法行徑,其行為已明顯涉嫌觸犯洗錢防制法、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規則及刑法公務員圖利罪〈刑法131條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詐欺背信罪〈刑法339,342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文書罪〈刑法210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等,本席認為應徹底清查所有弊案,市政府應依法提告,並將相關證據予以保全,追究失職與包庇的人員,務必將詐領市府千萬補助的犯罪集團首腦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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