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第20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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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第20條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6屆第5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第9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採購法第20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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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採購法第20條 在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4 15: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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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疫苗,台灣要活命!」

    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全民需求疫苗恐急,但在此國家危難當頭,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卻處處阻擋民間取得疫苗,而每個寶貴的人命就在政府的拖延中,不斷的逝去。國民黨團為喚起總統蔡英文及陳時中指揮官的良心,今天國民黨團上午8點30分由立法院出發,步行前進總統府,下午1時30分冒著外面大雨滂沱赴疫情指揮中心,公開呼籲總統蔡英文、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不要只顧高端的股價,而不顧全民的性命,要求這個無良心更無能的政府,請拿出良心來,不要再阻擋人民自救買疫苗。台灣人要疫苗不要口水,人民要疫苗救自己也救家人。蔡英文、陳時中你們有在聽嗎?

    國民黨團為遵守防疫規範,今天請願活動嚴守戶外不超過十人的群聚限制,且每人步行及陳情時間隔皆超過二公尺,由黨團總召費鴻泰、書記長鄭麗文、黨團副書記長李德維與委員林為洲、葉毓蘭、林思銘、陳以信等人由立法院出發,前進總統府公開呼籲蔡英文總統,正視人民要疫苗強烈需求,早日從國外進口國際認證的疫苗,讓全民盡速脫離染疫身亡的恐懼之中。

    總召費鴻泰表示,國民黨團今天站在總統府前,是為人民請願、為國家請命。統計到今天為止,疫情爆發以來總共有10446人確診,造成187人往生,短短20多天台灣陷入疫情嚴峻的狀態,民間團體包括佛光山在內,用盡一切力量、誠意的要捐贈疫苗給政府。但是我們政府,尤其是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非但沒有協助民間團體,反而用看笑話的消極態度,拼命阻擋。難道中央疫情指揮官陳時中以阻擋為樂嗎?擋快篩、擋疫苗、擋人民的生路,台灣正處於十字路口,現在唯一能夠救台灣的只有疫苗,沒有以疫苗,人們走不出門、出不了國境,只能等死,經濟將陷入困頓。國民黨團將在未來一周內,每天上午8點30分都會走到總統府,下午1時30分到疫情指揮中心,讓總統蔡英文、陳時中指揮官聽到人民的聲音、吶喊:「人民要活下去、國家要有未來」,阻擋佛光山、郭台銘捐贈符合國際認證疫苗,就是阻擋台灣前途、阻擋台灣人民希望。

    費鴻泰呼籲蔡英文總統,要聽聽人民的吶喊吧!民間捐贈的疫苗,將交給政府分配,沒有民進黨籍基隆市長林祐昌所稱,「將會造成貧富差距」,都是假訊息。費鴻泰強調,國家分配疫苗施打有一定標準程序,嚴正呼籲民進黨公職人員不要挑動人民的情感、破壞人民的團結,蔡政府擋了佛光山、郭台銘欲捐贈的疫苗,就是跟人民作對,人民需要疫苗,人民要活下去,國民黨團每天上午都會來到總統府前,提醒蔡英文必須聽聽人民的吶喊。

    黨團書記長鄭麗文指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民進黨政府自己在109年9月14日由工程會前主委吳澤成公布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二大項中,有關資格限制競爭之(二十一)以小綁大,例如⋯⋯⋯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書,是錯誤行為。(附上相關檔案資料)

    鄭麗文強調,此次民間進口國際買疫苗的過程中,衞福部部長陳時中要求申請進口新冠疫苗須提供八項文件,其中要求民眾提出原廠授權書已經違反工程㑹109年9月14日公布修正法令。依法不能要投標廠商提供「供應商之授權書」。現在鴻海公司申請文件只缺「原廠授權書」,這不是故意(刁難)嗎?陳時中不把人命當一回事,可惡至極!品質保證只須要求投標廠商提供「原廠出廠證明」及直接運送台灣,中途不得轉運就可以,法令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陳時中為了護航「高端」自行造法?誰是擋全民買疫苗的幕後黑手?蔡英文?蘇貞昌?陳建仁?不要躲在陳時中背後,出來面對全台灣二千三百萬的百姓。

    鄭麗文沈痛的指出,行政院團隊在蘇貞昌院長領導下早已出現重大問題,工程會身為公共採購主管機關,衞福部採購不符法令居然視若無賭,不予告知並糾正。若衞福部陳部剛愎自用,不理工程㑹意見,自行造法這問題就大了。人命關天,希望衞福部儘速回頭是岸,申請人只要出具原廠出產證明即可,儘速協助全民進口疫苗,避免疫情持續擴大,才是現在政府該應做的事。

    備註:
    工程會公布的「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內容節錄如下:
    二、資格限制競爭(二十一)
    以小綁大,例如:規定重要項目之分包廠商必須具備某一特定之資格條件,而具備該資格條件之分包廠商甚少;【規定投標廠商投標時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依據:採購法第六條、第三十七條。)

    來源: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032

  • 採購法第20條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3 1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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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近年四處撒大錢做交通建設,美其名是「前瞻」,卻 #不重視交通安全一事,我已在3月5日總質詢時提出,希望院長可以重視。臺鐵局15年內就有9名道班工死亡的事件發生,而先前普悠瑪號車禍,也與司機員過勞有關,要求交通部一定要痛定思痛,臺鐵局近五年行車事故每年均在600次上下,對於臺鐵局長期的顢頇與安全問題,卻有人主張不能怪交通部、鐵路局,但平心而論,#真的跟交通部和鐵路局無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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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的這場造成兩百多位同胞傷亡慘重的重大車禍,出事的車輛屬於工程名稱就叫做「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總經費達一億兩千四百八十萬,諷刺的是,這個工程還沒有為這段330公尺長的北迴線帶來安全,卻因為臺鐵沒有在施工過程中善盡督導之責,造成如此嚴重的安全危害,因為採購法第70條明文規定「#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這樣,還跟我說交通部、鐵路局都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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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包商工程施作,期間安全規定有諸多未落實之處,但顯然肇事者李義祥,身為主管卻對於安全規定視若無睹,導致了本次災難,但該包商並非今日才有相關劣跡,從相關報導整理來看,可清楚發現李義祥所屬的義祥工業社已是各種違法違規慣犯,從104年曾以「小畫家」造假工程照片詐領工程款遭判外,工程車輛亦有多次遭罰紀錄,包括超速、車輛未定期檢驗等,而李義祥背後更有另一家義程營造公司,近年來就有20筆違規遭開罰紀錄。但這樣的公司卻可以在五年內取得內政部、行政院、國防部等政府機關標案超過2億元,這樣的公司本身就是不定時炸彈。此外本次設計監造的廠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去年12月猴硐段坍方案,更是同一個廠商,因此本案在發包從上至下都明顯出現了問題,而東新營造也是在安全上疏於管理,但臺鐵局在工程管理、安全管理、包商管理上卻依然故我,未能有所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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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凍三尺,絕非一日之寒,#問題發生更應該從系統及制度面去解決,而非全部推卸給意外或是個案問題,透過這次案件,我強力要求在行政體系和法律面要雙軌齊下,要求全面檢視鐵路局十年內之公共工程及承包廠商,這些厰商熟知公共工程開標,發包,及驗收,甚至出包時如何避責避罰,才會讓問題可以一再發生,但卻都可以不斷得標。應該要求追查臺鐵局所有得標廠商是否能有效落實安全及相關規定,加以嚴懲,並且對於劣跡滿滿的廠商應提出相關規定與罰則,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更應該避免在人命關天的安全工程,以如此輕率的態度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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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亦不可把究責處罰工作全仰賴檢調法律途徑處理,因為不只曠日費時,法律更是無罪推定,查究責任的最低標準,而且個案判斷處理,對於長期的系統性問題解決效果不足,應從行政面與制度面進行改革。行政院要組調查委員會,#嚴格清查這些包商與臺鐵長期往來紀錄,並 #檢核過去各案例之交叉比對,並在 #行政體系上嚴懲不肖厰商,公諸媒體,以重建國人信心。甚至對於臺鐵系統性制度性的問題要破釜沉舟、打掉重練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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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安全到大眾運輸安全,可以說是全面崩壞,今天行政院務必拿出霹靂手段,嚴厲整飭沉痾已久,積習難改的臺鐵局及運輸安全體系,此外政府更必須拿出決心調查本件事情的真相,並將相關錯誤者予以重懲,積極改正錯誤制度,給予本次罹難者與受害家屬慰藉,更重要是重建國人信心,保障民眾安全,不然制度不改善,就算部長下臺,問題也不能解決,雖說官員去留非我所關心,#人民交通安全才是我最關心的議題,但是政府若沒有以破釜沉舟的態度,檢討我國腐敗的公共工程體系,行政院蘇院長在施政報告時高談的「臺灣是世界最安全的國家」,在太魯閣罹難家屬們淒涼的哭聲迴盪下,聽來格外諷刺!

    交通部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TRA

  • 採購法第20條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0-12-17 16:05:22

    第6屆第5會期科技及資訊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政府採購法第9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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