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採購法契約變更程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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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契約變更程序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雄市議員 邱于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 于軒於今(18)日召開記者會,向市民朋友報告,有關大港開唱為何不唱「落跑」了,原因有幾點,補助經費刻意規避政府採購法、大港開唱的背後靈、大港開唱憑什麼不被監督。 依據高市文化局與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白紙黑字合約清楚寫明『#乙方應...

  • 採購法契約變更程序 在 高雄市議員 邱于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18 12: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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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

    于軒於今(18)日召開記者會,向市民朋友報告,有關大港開唱為何不唱「落跑」了,原因有幾點,補助經費刻意規避政府採購法、大港開唱的背後靈、大港開唱憑什麼不被監督。

    依據高市文化局與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白紙黑字合約清楚寫明『#乙方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兩位時任局長尹立和王文翠與出日音樂簽訂合約。這就說明高市文化局補助出日音樂大港開唱的經費,就須符合政府採購法,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上網公開招標,並接受監督。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補助音樂類經費,大多為1萬-5萬間,但政府補助大港開唱2017年1000萬、2018年1000萬、2019年800萬元,為何獨厚大港開唱?身為受委託機關代表,竟未盡監督之責;所以于軒身為高雄市議員,更應向本案進行監督,給市民一個交代。

    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成立時,出資者為現任立委林昶佐與其太太葉湘怡,各投資100萬元,該公司資本額為200萬元。

    大港開唱始於2006年10月,當時的策展人閃靈樂團主唱林昶佐於2016年當選立法委員後,退出出日音樂股份,同年5月出日音樂負責人也由其太太葉湘怡變更為汪子驤,而汪子驤就是閃靈樂團的鼓手。到底誰是大港開唱的背後靈?誰在護航?我想這都很清楚。

    這陣子于軒因大港開唱事件,遭受網路霸凌、甚至受到威脅與恐嚇,這都顯示于軒所說的內容皆是事實,我也呼籲,#公共事務探討,#應回歸法制規範,對於上述過激行為我將依法提告。

    于軒更呼籲出日音樂,將大港開唱還給高雄市民,讓榮光重返高雄、大港回歸市民,既然大港開唱是高雄市府一手孕育扶植,我們就讓他回歸高雄市民;于軒再次重申,相關政府補助經費,是人民的血汗錢,都必須經過監督,每一分納稅錢,都需公開讓市民朋友知道。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更指出,依據『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第15條規定出日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採購事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若出日音樂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文化局應依契約第6條規定行使權利(收回補助款及罰款10萬元)。文化局對於出日音樂,違反『文化局補助展演契約書』之規定,未確實依約行使權利,則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的「失職行為」
    于軒也請相關單位,審慎檢視此案是否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

    于軒認為,如果高雄沒有政黨輪替,這些文件根本不會被看見,這些違法亂紀的事實,也不會被發現。我們相信高雄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這也難怪去年陳菊前市長,在選前口口聲聲呼籲「高雄不能輸」!更多事情,都會一一被攤在陽光下檢驗,我一定會善盡議員監督之職,捍衛我們鄉親的權益。

    #藝文補助應該雨露均霑而非一支獨秀
    #正視網路霸凌做為規避監督的煙霧彈!
    #照著合約走回歸法治面

  • 採購法契約變更程序 在 陳秋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3 2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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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秋萍議員於第二屆第八次市政總質詢上就台南新化果菜批發市場冷藏庫興建營運移轉的招標案提出質疑,陳秋萍指出,全台灣各重要的果菜市場冷藏庫均由官方自主經營,唯有台南新化果菜市場採促參之BOT營運。會中指出契約內容摘要及招標過程經過,此案採BOT招商,此目的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並應依公平、公開程序及符合公共利益、公平合理原則辦理,以提升公共服務品質;但招商過程卻啟人疑竇,陳秋萍在財政部促參司的促參公告案件查詢,得知此案招商階段經四次公告,第一及第二次公告無人申請,第三次公告有1家申請,但理由因資料不全,所以甄審結果不合格;第4次有1家申請,甄審結果合格;陳秋萍發現第三次及第四次的投標廠商均為同一家廠商,進而提出質詢;陳秋萍發現,在第三次的招商公告中,市政府的定額權利金規定為冷藏庫興建不可小於或等於1620平方公尺,定額權利金不得低於50萬元整。若大於1620平方公尺,每33.058平方公尺應多繳交1萬元定額權利金,尾數不及33.058平方公尺則無條件進位,以1萬元計算;第三次招商公告有1家申請,但因資料不全所以甄審不合格,這代表著此申請人能接受第3次招商公告定額權利金的條件;但為何第四次招商公告中,投標仍是同一家廠商,市府直接把定額權利金大輻度的放寬,1-10年定額權利金不得低於25萬元,11-20年定額權利金不得低於35萬元,21-30年定額權利金不得低於45萬元;並取消每增加33.058平方公尺需多繳1萬元的規定,這樣減損市府的權利金,令人疑慮;會中請被授權單位農業局說明,並提出質疑是否有黑手介入?第3次及第4次都是同一家廠商投標,陳秋萍查出在此之間的過程中,此特定廠商透過人與農業局接洽,並剛好在第4次投標時,此廠商在定額權利金上,30年少了630萬元,並且取消擴建面積每超過33.058平方公尺所應增加的權利金,更是一大筆錢;農業局並没有因第4次招商公告權利金大輻度的放寬,而再一次的召開招商說明會,告知此權利金之重大變更,讓資訊更為公開透明,讓更多的廠商參與,在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上,是否有圖利之嫌?
      陳秋萍指出雖然BOT招商比政府採購法立法寬鬆,但過程更應嚴謹透明,既然第3次的條件已有人有意願投標,應該第4次仍要訂此條件,屆時無人投標,在下次再做調降;而不是一次性將定額權利金大輻度調降,會中也送交市府政風室調查,是誰?是什麼原因?有誰介入?將第4次的定額權利金大輻度調降。

  • 採購法契約變更程序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03 1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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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2月最新圖書📚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作 者】黃鈺華.蔡佩芳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採購法者、在校學生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c0u
    📖試讀➔http://qr.angle.tw/oq4
     
    【相關書籍】
    🔸政府採購法實用│謝哲勝.李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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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T契約法律與政策│謝哲勝.吳光明.蘇南等教授
     http://qr.angle.tw/h52

    【相關影音】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人員之刑事責任│蔡步青
     http://qr.angle.tw/jfn

    🔸政府採購法契約變更之作法與案例分析│王國武 
     http://qr.angle.tw/s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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