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契約變更要件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契約變更要件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HELF (工作 QQ)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簡回
(今日應酬 狀況超差)
※ 引述《OolightoO (極光)》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時間: Thu Jun 1 23:00:51 2017
:
: ※ 引述《bota (llll)》之銘言:
: : 有一個兼含財物性質的勞務案
首先
本案一開始的辦理方式是?
最低標
準用最有利標??
適用最有利標??
我的意思是...
牽涉到 招標文件 有否"平板電腦" 這個規格 ?? (EX 最低標時)
或是廠商評選(如果有) 服務建議書內廠商自行提出???
前者 才會繼續討論怎麼執行廠商提出變更的程序
後者 ..."廠商自己推翻自己..." 暨使業務單位傾向要變更
個人會強烈建議 原廠商減項平板 NB另案新標...XD
(除非牽涉 獨家軟體 但 都可以從平板換NB 猜測未購買獨家軟體)
因為這種自己提規格 又自己改規格...恩~~
採購人員 要多個心眼...
BUT 如果您是業務承辦 就更要小心
: : 假設
: : (1) 勞務部分 200萬
: : (2) 財物部分20萬 (機關購置平板電腦供承攬業務的廠商使用,
: : 財產屬機關)
: : 現在廠商提案: "平板電腦" 改成 "筆電" (一樣20萬)
: : ------------------------------------
: : 如果業務單位傾向同意, 是不是要這樣做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 : b. 通知廠商來針對筆電議價
: : c. 增項筆電19萬(假設最後議價是19萬決標)
: : d. 簽新約, 然後作定期彙送
: : 我比較有問題的是,
: : 上面那個程序, 我以前做小額工程, 都是用
: : 第22條第6項、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
: : 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 : ,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
: : 額百分之五十者。
: : 洽原廠商變更契約(增減項)
: : 那這個勞務案, 變更財物部分,... 即使要變更, 有洽原廠商的必要性嗎?
: : 也就是說, 洽原廠商的適法性如何?
: : 如果要跟原廠商議價, 要用哪一條來簽(22條第6項,顯然不行了)
: : 如果不ok, 流程是不是要改成
: : a. 減項平板電腦20萬 (雙方合意)
: : b. 在做一個標案: 公開取得筆電20萬? (可能是為另外的廠商b得標,...
: : 也就是這個案子, 會變成有機關,a,b 三方).............這樣一來,
: : 感覺會變得很複雜(3方賽局, 總是比2方賽局難控制)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財物比較單純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 二、針對增作筆電購置進行議價(此作法係將平板購置及筆電購置視為兩種獨立之履約標的、且將平板改作筆電購置視為「新增工項」)
: 平板減帳金額20萬
: 筆電增帳金額20萬
: 加減帳變更金額絕對值為40萬
: 按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第一項規定:「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核准規定: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
: 法律依據:
: 如果要洽原廠商施作,僅能從中未辦法2-1-1及2-1-2來著手
: 以這案來說,走2-1-2就「個案敘明不經公告理由簽報首長」來洽原廠商議價較有可能成功
: (或是找到本案有任何可以符合22-1-1~22-1-15的要件,也可走中未2-1-1)
: 至於什麼理由可以讓長官接受,就看承辦人的文字能力了
:
: 另外,減作和增作的契約變更可合併辦理,只要契約變更協議書上載明減作項次為何、金額多少及增作項目為何、金額多少即可
: 建議以圖框來表示原契約工作項目及經費、契約變更後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會較清楚
: 另請注意各期程付款方式是否受總價金變更而影響
: 如果受影響亦要在契約變更協議書上重新載明付款方式
二.就本案假設條件下 尚無異議
再來 "契約變更" 這名詞 定義在哪裡???
其實母法 細則內 並未出現...
PS.法26 "同等品" 本身不是 "契約變更" 只是 訂定規格的方式...
而且 這是 招標階段就決定要不要的事情...
出現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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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205.225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329254.A.75D.html
: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08:34
: 推 bota: 感謝 06/01 23:07
: → bota: 二 06/01 23:08
: → bota: 的方法, 要用 2-1-2, 感覺很牽強, 因為筆電不可能是獨家供應 06/01 23:08
: → bota: ps: 廠商的提案, 是不影響總價,...(20台平板換10台筆電,... 06/01 23:10
: → bota: 差不多是一樣的價格) 06/01 23:10
: 獨家供應是GPL22-1-2。我上面講的是中未辦法2-1-2:「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 ※ 編輯: OolightoO (114.24.205.225), 06/01/2017 23:15:19
: 推 mygod15: 我覺得可以不簽依採購法的規定,而是直接以契約規定為主 06/01 23:13
: → mygod15: ,不過重點感覺是會計接不接受 06/01 23:13
個人的觀念 與您不同
民法 適用於 機關對廠商
但是 機關決定 非適用民法...
簡單說...
與廠商契約變更 是屬民法
(但民法僅規定 雙方都有權利提出變更契約 並未 規定准駁做成之方式)
但機關准駁(EX決定要變更)做成之方式就非屬民法
而機關準駁做成之方式其實就是回到採購法...XD
因為 決定藥變更後
機關要辦理加減時(尤其是加時) 等於是
回到 採購法 第二章 招標
也就是要從 招標方式 開始...(EX 公開 或 限制性)
...口語上 另案新標 OR 原廠商變更加減
而因為 契約變更 往往希望跟原廠商
所以基本上 都是 限制性招標 ...(法22 中未2)
應該這樣說
結果依民法/契約規定和廠商變更契約
但是 決定和"原廠商"變更 其實回到了採購法 限制性招標...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核准規定就可看出此一特性
: 推 bota: 喔喔喔, 感恩 06/01 23:16
: 推 Sugarberry: 以雙方訂定的契約為主,若有變更項目,建議需在雙方合 06/01 23:21
: → Sugarberry: 意下換約。契約是民法,在訂約後,採購即屬私經濟行 06/01 23:21
: → Sugarberry: 為。大法官解釋418。 06/01 23:21
: 推 Imuran: 私經濟沒錯 麻煩在於機關是否有損失的認定以及預算科目的 06/01 23:26
: → Imuran: 問題 06/01 23:26
如上...
契約關係本身是民法沒錯
但 機關要做成契約意思表示前 就不一定屬民法...XD
個人不是念法學的 很討厭說明這段...因未說不清楚 T_T
希望有能人補充
: 推 bota: 所以一 06/01 23:33
: → bota: 的方法, 不用議價, 所以也就沒有說服洽原廠商辦理的文字 06/01 23:34
: → bota: 能力的問題(說服長官)? 06/01 23:34
: → bota: 感覺一的方法比較簡單? 06/01 23:34
另外
本案最好先釐清
平板 到底是哪方先提...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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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沒討厭過記者,只是不喜歡一部份自稱記者的寄生蟲。我討厭的是那些對可能受到
政治力的事避而不提,而專寫會傷害一般市民的隱私及名譽的記者;更過分一點成為當權
者的利益代辯人的傢伙而已。 ~ 宇宙曆 797.1.26 楊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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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70.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96335809.A.855.html
這就是沒看到原案文件討厭的地方...XD
而且話說 資訊設備 要開規格 超難...唉~~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00:56:44
而這兩種方式 其實都是 契約變更中的 廠商提出變更契約
只要是跟原廠商最少都適用到採購法(EX.限制性招標)
A廠商可以提供 其他廠商也都可以提供
如您所述 單純的 平板 換 筆電
還真的不懂為什麼不能 減項後 另開標案???
這時候審計就問 原本預估45台 變成 20台 (原本可同時提供45人用 變成只能20人用??)
那 您編原本40台 是不是浮編...有浪費公帑之虞!!
XD
所以 財物有明確的數量 要電更時要很謹慎
如果真的單純是 平板換筆電...沒有其他考量(EX 軟體)的話
還真的建議 這種財務類的變更 除數量或明顯規格提升外
少用與原廠商契約變更方式執行
因為財物的取得很少獨特性...(APPLE 除外)
另外 資訊設備的採購 其實很敏感...
而且某些機關很愛查 (因為資訊設備一定掛財產 資料超好撈...)
最好是單獨招標(而且注意共契有沒有)
除非 那些東西是廠商贈送項...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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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其實回這篇 目的不是解套原案...
(因為個案.. 且OolightoO 大的回文 本身就是常見的契約變更方式)
只是 分享一下 對於 決標後 適用"民法"的補充...
(民法是約束機關和廠商 但機關做成對外決定前 還是要遵循其他行政法)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11:54:58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12:05:44
※ 編輯: AHELF (118.171.170.130), 06/02/2017 12: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