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指導同義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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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指導同義詞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936的網紅妙思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甚麼是美?】張叔平 美的服務 「有些東西對我來說是bad taste,但只要這個世界接受了,東西自然就會變得美麗。」 張叔平不僅是宗師,也是一個源頭。關於香港電影美術指導一詞,在1981年譚家明執導的《愛殺》才正式首度出現,由張叔平擔任。一直至今,張叔平這名字尤如美指殿堂的同義詞。 阿...

  • 指導同義詞 在 妙思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24 14: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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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甚麼是美?】張叔平 美的服務

    「有些東西對我來說是bad taste,但只要這個世界接受了,東西自然就會變得美麗。」

    張叔平不僅是宗師,也是一個源頭。關於香港電影美術指導一詞,在1981年譚家明執導的《愛殺》才正式首度出現,由張叔平擔任。一直至今,張叔平這名字尤如美指殿堂的同義詞。

    阿叔說,美指是跟導演提供一個服務,到今天,不是甘詞厚幣就可以輕易請得動他。反而他近年比較積極參與剪接工作,大部分都是扶植後輩,凡年輕的,凡低成本的,只要有運氣找到他,他有時間就會盡力幫忙。他認為自己生於香港電影最蓬勃的年代,享受過最豐盛的果實。現在行業衰落,他好想為電影行做點事。

    今年是《阿飛正傳》三十周年、《花樣年華》二十周年,有幸約到阿叔在一閣樓房間見面,傾聽美藝心路。驚鴻一瞥,以為迷濛煙圈中的是周慕雲,還好,我們不用等到2046。

    《美紙》從網絡延伸到紙本,今日,與你一同呼吸美藝,記錄時代美好。

    Filmed by FUKHAHH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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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紙 #美指 #ARTANDPIECE #ARTANDPIECEHK #張叔平 #WilliamChang

  • 指導同義詞 在 倒立先生Mr. Candl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25 05: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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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1663821557256450/
    準備了三年,歡迎藝術工作相關朋友加入雜技(特技、民俗技藝、馬戲團、魔術)產業工程社團(喜愛雜技藝術的朋友再等等),幫助台灣建構正常雜技產業環境,增加劇場、藝文就業機會,讓雜技工作者享有跟戲劇、舞蹈工作者一樣的政府資源,為世界帶來更多歡樂:)
    社團宗旨-推動台灣雜技產業正常化:
    1完整雜技產業工程草案
    2雜技史文獻收集與推廣,
    目前請先參考 郭憲偉博士 碩士論文
    台灣戰後雜技表演之發展研究(1945∼2006) 指導教授蔡宗信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 ;
    3世界雜技史推廣;
    4正名名稱討論;
    5串聯雜技界團隊、名單與連署;
    6舉辦雜技正名記名投票大會,從雜技、特技、民俗技藝、馬戲團等名稱中投票決定統一名稱(或不需要,文資法已有雜技);
    7推動雜技工程所需法律、行政程序(記者會、公聽會等);
    8公告正名成功;
    9永續監督政府執行(監督正名執行與監督雜技專業人才聘任等)。

    中華民國雜技(特技、民俗技藝、馬戲團、魔術)產業工程草案
    (以下簡稱雜技工程,2017/03/22開始撰寫,此為2020/04/22版)
    請藝術相關作者幫助雜技人撰寫完整,以便日後推動(強烈建議您就近加入願意為您發聲的工會,因將來應是以「工會聯盟」的方式推動雜技工程,保護自己隱私之下推動改善雜技產業工作條件與增加就業機會)。
    中華民國依法行政,行政文件以法律名稱為主,故暫以文化部行法之「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載之傳統表演藝術「雜技」做主詞(雜技也是中文歷史、學術論文最廣泛的專業用詞,國際用語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無形文化資產並列 Acrobatics / Circus ,兩字為國際專業同義詞。)並非不重視其他業界用詞,懇請諒察。正式名稱暫定日後業內「記名投票」決定。)
    雜技正名工程文案草稿撰寫:光班志工黃明正,指正、交流請電洽或 Line:0952 808012 。
    *建議您先將使用雜技、特技、民俗技藝、馬戲團名稱爭論擱下,先從下列十六項內容之三、四、五項內容討論起,因為這三項才是雜技工程真正重要的內容。名稱問題暫定日後業內記名投票決定是否要推動中華民國立法院修法(或是不需要,因文資法已有「雜技」可使用)。
    藝術業內公告所有內容皆起草階段,敦請業內賢達一起完成。草案內容易有不當描寫,為求顧及多方,時時修改,供藝術業內傳閱請勿外流,各自顧問除外。此次公告共十六項內容,大綱如下:
    一,公告目的
    二,法源根據
    三,雜技工程宗旨
    四,雜技工程目的
    五,雜技工程訴求
    六,推動方式(分三階段)
    七,雜技工程運作內容;
    八,自己可以做什麼來推動雜技工程?
    九,答客問
    十,正名推廣志工聯絡人
    十一,為何要加入工會?
    十二,工會聯絡方式
    十三,連署人
    十四,補充資料
    1全臺縣市政府對雜技專業名詞使用與的補助部分現況
    2世界雜技/馬戲團概況
    十五,雜技在臺灣歷史上重要貢獻
    十六,文化部雜技專業用詞使用亂象
    一,公告目的:
    1再次引發業內討論雜技工程事項、溝通連署,事關雜技世世代代權益,誠摯敦促一起推廣至每一人;
    2請大家協助蒐集業內名冊,以完成第一階段業內統計工作(名冊蒐集請先聯絡 光班志工黃明正0952 808012 )。
    二,法源根據:
    (ㄧ)憲法第 165 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 「二、無形文化資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非物質文化遺產)(一) 傳統表演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表演藝能。...」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306_19723.html
    (三)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傳統表演藝術,包括傳統之戲曲、音樂、歌謠、舞蹈、說唱、「雜技」等藝能。http://www.moc.gov.tw/information_309_19939.html
    三,雜技工程宗旨:
    為完善文化多元之專業化、
    建設雜技藝術家世代沃土與傳承、
    提升觀眾高質量雜技藝術活動之呈現,健全雜技之法律、政府、學術、教育(專業與推廣)、產業、觀眾培養正常環境,故推動雜技工程。
    四,雜技工程目的:專業、保護、尊嚴。
    (ㄧ)專業與歷史:雜技就是雜技,不是戲劇或舞蹈,是獨立的表演藝術。但未統一「官方專業名稱」會使整體產業努力無法累積、無法編寫系統性雜技藝術史。
    (二)保護與資源:建立雜技藝術正常產業系統環境,藉由整理法律與雜技史並追認功績、產業統計、教育推廣進而全球定位等,正式注入政府全面性資源(文化部文化政策、教育部、教材與課綱、體育署運動項目、縣市政府文化局...等)以建立保護、培育雜技專業之永續環境。
    (三)尊嚴與榮譽:目前雜技沒有法律、官方、教育、學界統一的名稱與獨立資源,在發展雜技藝術過程中會產生認同混淆、申請政府資源出現「踢皮球現象」、職業榮譽感低落等發展瓶頸的嚴重問題。所以快速推動文化部正名能讓雜技在專業累積、保護資源與尊嚴榮譽上深深扎根。...

  • 指導同義詞 在 On8 Channel - 岸仔 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4 08: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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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兆初、林文瀚、區慶祥的共同謬誤】

    必須同意,上訴庭就《禁蒙面法》一案的上訴解決了很多法理問題,只是未能解決的問題更嚴重。3位法官不敢面對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涉公然蔑視法庭這一重中之重的嚴重問題,但又帶給筆者更大批評法院的言論自由,於是筆者亦不得不對這件充滿法理邏輯謬誤的上訴庭裁決,表示歡迎。

    前終審法院法官烈顯倫在本年1月8日在報章發表長文,那是上訴庭正在準備聆訊本案雙方陳詞之前的時刻,公然批評高院就本案屬違憲的裁決,公然支持了警員過去多個月來彰彰在目的暴力執法。恭喜烈老,你成功開創退休法官干預現任法官的先河,充分發揮中國人(烈顯倫倒非純種中國人)退而不休老人干政的傳統,極為成功。

    只是普通法從來視批評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係蔑視法庭,係對法官施加不當影響力,係中傷法院,威嚇法官。這等言行與在法院外塗鴉寫大字,甚而放個小火,性質相同,只是表達方式不同而已。大家相信不止一次聽到司法部、律政署及兩個律師會跳出來指摘公眾不應謾罵法官,但為何德高望重的烈顯倫老先生享有特權?法律界精英對烈老就算不是違法也是極不尊重法治的行為,屁也不敢放一個?因為烈老的觀點反映了北京法學權威的想法嗎?

    [ 成批評法官先例 ]

    這些問題筆者在本欄1月14日的文章公開提出了。(烈顯倫何以不怕蔑視法庭?)筆者準備若然司法界及法律界及政府不公開澄清,則一定見賢思齊,一改以往不評論審訊中案件的做法,公然藉激烈的評論影響法院審訊中的案件,包括對法官的言行作出以個人為本的批評。本想坐言起行,但疫情令社會的焦點轉向,也就沒有執筆效法烈老指導潘兆初、林文瀚、區慶祥3位法官應如何判案。

    這也許是好事。今天《禁蒙面法》案也就成為「烈顯倫先例」的同義詞及先例。按此先例,一眾記者評論員及網上KOL再無禁忌,大家可就審訊中任何案件無差別限制地作輿論監督,可隨心所欲地作出猛烈批評(烈老文章很激烈,直指原審不識如何判案),不批評不再是不方便不合適或是要尊重什麼的,更非違法,而是失職了。

    再強調一次「烈顯倫先例」給大家罵法官教法官如何判案的自由,筆者從來認為本當如是,所以極表歡迎。

    回到這件受烈顯倫指導下的上訴庭案件,筆者沒有細閱判詞也就分不開哪一觀點是哪一位法官提出的,但既是一致的裁決,3位對本案的基本謬誤有負有共同責任。

    而事實上,潘兆初、林文瀚、區慶祥的法理保守與終審庭的張舉能、馬道立沒有大差別,差別只在於迎合北京法學界的意欲方面如何包裝得更符合普通法傳統而已。可惜就算沒有筆者這類懂得法律又不給面子的評論員,市民憑常識也知道法治不保,法官聽令於北京多於尊重市民的權利,對本案的結果與其失望,又無謂地大呼小叫法治已死,不如思考如何行動,人人直接行動發揮革命精神,令法治可以如戴耀廷教授所期望,得以「浴火重生」,而不是將希望寄託給終審庭那幾個法官。

    3位法官的邏輯不單謬誤,而且矛盾。3位既要表現出獨立見解,沒有受到烈顯倫的影響,但事實上已經受到他的影響,也不敢批評受到北京器重的烈顯倫行為不當。於是結果是既要接受《禁蒙面法》的制定沒有違憲,但又要裁定其中第5條違憲無效。

    這是既不同意警察有隨意的執法權力,但又不批評人人皆知皆見的濫權警暴事實;不敢基於事實果斷地裁定這次立法是理應無效,只好在原則上同意特首有權就緊急情況立法,這不是矛盾咁簡單。西諺有云:想討好所有人,結果是沒有討好任何人。法官想保持自己崇高獨立的司法形象,但就表現出一個小媳婦要想討好幾個婆婆的尷尬相。

    [ 無視已發生的事 ]

    被廢的第5條是指警員有權要求市民在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屬違法,這一點市民還須記取,法官老爺保護你們了,但市民亦深知警察不單濫權亦濫釋法律,很隨便就指市民在非法集結,馬上就執行濫捕,3位法官的裁定從何保護市民的人權?完全經申請合法的集會警方多次隨意宣告取消,馬上變成未經批准的集會了。現實如是,3位法官的持平就變成只是方便警方的偏幫了。

    3位無視已經發生的事實,就是市民的人權已經受到零尊重的事實;充滿想像力地指出:「法例有必要阻遏人們通過佩戴蒙面物品,以妨礙《公安條例》的正當執行。」空洞的道理已經令人生厭,前提的「正當執行」早被無情的事實打破而3位法官不置一詞,你們以為受害的市民會給你們的法理予以尊重,還是回應以一句粗口?

    相信市民會同樣以粗口回應說堅持會就本案上訴到終審庭的郭榮鏗及梁國雄。上訴之日上訴庭首席應該換了張舉能吧?未換也好不到哪裏,更重要的是政客不帶領政治改革而天天去打官司(用公眾籌來的錢),將政治問題交給被指偏藍的法官去解決,何必再投票支持你們?

    市民不必再重視這條法令及對什麼上訴什麼法治再有幻想,必須記着的是警方無權在公眾地方叫你除去口罩,有警員叫你除口罩時大聲說:第5條已經廢了便可。其餘的事,各自修行,量力而為,抗爭就是抗爭,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打官司,從來如是,此案之後更清楚而已。

    信報財經新聞 2020-04-14
    A15 | 時事評論 | By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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