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持分土地變價分割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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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持分土地變價分割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這兩天看533或55標準,讓我想到之前桃園老家的土地分割訴訟,這案子一審從我沒結婚打到女兒二歲。 對方是投資吸金公司,取得其中一個公同共有人持分後先要求我們高價買回,對方律師還對我們說:你們不接受我們的條件,小心我告你們拆屋還地,連住的地方都沒有! 這案子打很久,而且對方資力雄厚,中間有親戚跑來...

  • 持分土地變價分割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19 10: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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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兩天看533或55標準,讓我想到之前桃園老家的土地分割訴訟,這案子一審從我沒結婚打到女兒二歲。

    對方是投資吸金公司,取得其中一個公同共有人持分後先要求我們高價買回,對方律師還對我們說:你們不接受我們的條件,小心我告你們拆屋還地,連住的地方都沒有!

    這案子打很久,而且對方資力雄厚,中間有親戚跑來問:要不要送東西給法官?這讓我當場大怒說:現在不是以前,不要拿你們以前那套來。親戚回:那是你沒有門路。

    我記得,承審法官非常認真,親自到我們偏僻鄉下看土地實際使用現況,還很有耐心問了親戚相關問題。那時阿公阿媽要拿糖果和茶給法官喝,法官好像秉持連水都不能喝原則,真的都沒喝沒吃。

    當我們年輕的法律實務工作者堅守人民對司法的高度期待,居然還可以有533或55標準,其中法務部的標準是:接受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我在想是不是只要5次以下,一次收30件都沒關係?

    接下來的改革為是什麼?會不會變成學習司法官或學習律師要多上法律倫理課程?然後法律系必修多了法律倫理學還六學分?或者國考考法律倫理實例題?

  • 持分土地變價分割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24 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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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心!不動產繼承 這種共有形式最麻煩】

    上個月律師曾分享關於未辦繼承土地分割的處理,學生課堂就問:父親留給他的土地繼承人好多,好複雜?瞬間激起課堂討論,可見土地繼承細節不少。

    長輩往生後,子女在辦理繼承時,只要 #向國稅局調閱長輩的遺產清冊 ,就知道遺產細節。但早年的土地常是與他人共有,當兄弟姐妹繼承人間意見不同,就容易形成產權複雜的動彈不得現象。

    代書(地政士)遇到這類家務事,就僅能先行以公同共有辦理繼承,留待日後繼承人間有共識了再來處理。這就常常變成一種特殊的繼承型態「在分別共有土地中,又有著公同共有」的現象

    📍民法有幾種不動產共有形式

    1⃣分別共有 代表共有人分別持有共有財產的特定比例。ex:兄弟繼承A地,兩人將土地平均持分,各自持有50%所有權

    2⃣公同共有 代表共有人共同擁有全部財產,沒有持分的概念。ex:姐妹繼承B地,兩人都擁有B地全部所有權

    3⃣準共有 是針對的是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ex: 礦業、農牧漁貨、商標獲利等

    也有可能在「1⃣分別共有」中,還有「2⃣公同共有」的存在型態,雖然依民法規定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公同共有物,但因為公同共有也準用分別共有,而 #遺產分割也是結束公同共有的方法之一。

    📍複雜產權的處理建議:請求分割

    所以遺產之不動產,如果是「1⃣分別共有」中還有「2⃣公同共有」的存在型態,雖然全體繼承人無從全數同意分割方法,#仍然可以由任何一個繼承人自己單獨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將「分別共有」中還有「公同共有」的不動產遺產分割,分割方式就如同律師之前分享的,可以有原物分割及變價方割。

    提醒大家的是,因為長輩遺留的不動產,不論是哪種型態登記,通常是共有人眾多,不動產難以細分。

    特別是「分別共有」中還有「公同共有」的存在型態更是如此,考量地盡其利,建議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時,還 #以變價分割方式請求分割不動產比較妥適及便捷。

  • 持分土地變價分割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3-01 16: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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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系列(五)-分割共有房地有哪些分法呢❓

    先前文章有討論到共有房地(分別共有),如果沒有得到全體共有人同意,是不是還能分割。

    這次要接著說明,當開始進行分割,房地到底該用什麼方法分配給大家呢❓

    又該由誰來決定分配方法呢❓

    分割共有房地時,要先看共有人之間有沒有辦法協議出分配方法。如果共有人彼此談不攏,就可以找法院決定。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法時,原則上會依照持分,將房地分給每位共有人。

    但如果因為個案因素,導致要將房地「分給每個人」是有困難的,例如共有人最後分到的房地,將少到難以利用,此時,法院可以只把房地分給「部分的共有人」。

    如果「房地本身」要分割就顯有困難,例如分割後將明顯減損房地價值,或使房地難以作通常使用,法院可直接將房地「全部變賣」,再將賣得價金分給共有人們。或是將「部分房地」分配給共有人,「部分則一樣變現」分配。

    另外,法院變賣房地時,若是由「共有人以外」的人得標,這時每位共有人都享有「優先購買權」,法院會詢問共有人是否要用相同條件優先購買。如果有兩個以上共有人,都想要優先購買,就要由法院用抽籤方式決定。

    那在分配房地過程中,沒分到房地的人,或是分到的房地較持分比例少的人,該怎麼辦呢❓

    依照民法規定,這些人可從分到較持分比例多的人,取得金錢補償。至於金錢補償的數額,法院會斟酌一般市價去決定。

    不過要注意,有時在分配房地時,法院可能會基於考量共有人的利益,或是特殊必要情形,僅將房地的一部分分配給大家,一部分仍然決定維持共有。例如保留部分土地維持共有,作為通行道路之用。

    法院在決定分割方法時,考量的重點主是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及公平經濟原則,且此決定可不受共有人要求的分配方式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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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規定與判決:
    民法第824條規定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決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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