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招標書範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招標書範本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招標書範本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招標書範本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0萬的網紅范雲 FAN, Yu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

  • 招標書範本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9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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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 招標書範本 在 王大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03 21:50:30
    有 375 人按讚


    還記得上次直播時,每當我要說身份證數位化,就會當機!奇怪勒~~搞得我現在超不爽直播!

    【新身分證有詭1】怪怪的!公開招標急喊卡 48億身分證標案就是要給它

    更詭異的是,中央印製廠隨即將預算提高至48億元,8月底還另開標案轉包,要求投標者須有銷售12億元以上PC晶片卡、護照或印製設備的經驗,等於完全排除本土廠商。爆料者質疑,此標案可能為特定外商量身打造,由外商掌控全台2,300萬人個資,恐有國安疑慮,扶植本土產業的口號也將淪為空談。

    濕評:我知道,濕兒的論述在本島內,實在過於特立獨行,太反莒光園地,每當講出後,都沒有人相信,然後指控我「陰毛論」;逐漸被邊緣化.....

    但只要有耐心些,會發現,我的預測會一一實現,雖然有些預測短期內,會走岔。但我堅信只是時間點的問題,而非方向錯誤。

    大家該問的是:

    為何新身分證改成限制性招標,為何不敢讓其他廠商參與,有何機密?

    為何這數位身份證,剛好跟反送中期間軋在一塊?

    什麼是「社會信用體系」?

    為何老美也很興奮?

    為何港府剛剛宣布,他們有單方宣布「戒嚴」的權限?

    為何黃之鋒神秘來台?他不是被逮捕?

    各位,這些都要想的,不要那麼懶!!

    所謂的反送中運動,只要各位願意摘下有色眼鏡,思想不要如此狹隘,聽聽濕兒的論述,會發現這運動充滿「神秘暗號」。

    #眼睛

    延伸:

    這個新秩序有幾項重點,北京將擬定一個,將所有產品綁定虛擬數字的條碼,為的是監控與計算,所有商品與服務的流動。這個特定帳號,會與手機及身份證綁定,並以IMF的SDR為範本,以臉書Libra幣為運用的世界性電子貨幣,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8262093

    刷臉刷虹膜,你不擔心「數位屠殺」嗎?
    https://accrcw75.pixnet.net/blog/post/66250092

  • 招標書範本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1-17 17:10:00
    有 20 人按讚


    ▍競爭法發展之新趨勢-結合、聯合、專利權之行使|廖義男 教授.黃銘傑 教授 主編➔ http://qr.angle.tw/26l

    ✔擁有多個外國立法例之參考,如歐盟競爭法、德國法、日本法及美國法之比較,讓讀者能跨越語言之藩籬,讓眼界不再受限於台灣法。
    ✔跨領域至智慧財產法之部分,使公平交易法與專利權法互相摩擦出火花,使讀者能整合他領域之法律,開創公平交易法之新境界。

      公平交易法,係由對於市場經濟競爭機制與競爭法為主之法律,與多方領域都有結合之可能性,而本書即鎖定在於公平交易法之核心─競爭法,本書涵括通訊傳播、智慧財產法之領域,其中又以專利法為特別著墨之點,例如:

    ⑴ 兩大領域之競合。二者關係為何,而強制授權在其中又扮演了什麼角色?
    ⑵ 侵權警告函的規範。警告函應如何管制,而美國法上是如何處理,台灣又應該何去何從呢?
    ⑶ 技術標準專利權的行使。市場力量與專利權之關係,而競爭法進入專利權行使後應如何處理之難題。在在顯示公平交易之多樣性及其複雜性。

      本書有兩篇文章欲探討競爭法之比較法,並且以歐盟競爭法為該外國立法例,歐盟可說是現今世界中貿易量極為龐大的經濟體,其對於競爭之相關規範,無疑為取經的不二對象。因此,欲了解公平交易法不可僅著眼於台灣法,而受到侷限。

      最後,本書仍有就傳統公平交易的問題為討論,如聯合行為之界定及應如何處理、公平交易法中管制之問題以及對於私人招標過程的規範。本書全方位的囊括重量級學術文獻,讓讀者理解公平交易法的輪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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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法研究|吳秀明 http://qr.angle.tw/kg0
    🔸競爭法與能源法|劉華美 http://qr.angle.tw/ims
    🔸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法之交會─相生與相剋之間|黃銘傑 http://qr.angle.tw/5s3
    🔸競爭法制之發軔與展開|吳秀明 http://qr.angle.tw/i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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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法對金融服務之衝擊與挑戰─以歐盟近年發展為例 http://qr.angle.tw/e0s
    🔹智慧財產侵害排除及預防請求權之法律地位與競爭法規範 http://qr.angle.tw/qym
    🔹基於競爭考量之強制授權-兼談競爭法與專利法之競合 http://qr.angle.tw/t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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