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拒絕加班正當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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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加班正當理由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2 18:58:49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想必大家這幾天最關心的事情,就是明天(7/27)全國將調降為二級警戒,先前疫情趨緩時已有不少公司也已陸陸續續取消原本的「居家工作」(WFH)措施,而在疫情警戒調降後,應該也意味著更多人要回到原本的工作場所上班了(嗯我聽到一片哀嚎聲)🥲 即便疫情看似日漸好轉,但相信還是有些...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12/today-work4.htm

〈勞資議事廳〉勞工有加班的義務嗎?

文/邱駿彥

Q:最近連續兩星期,老闆都要我們天天加班,雖然有加班費可以拿,但每天
一直加班三、四個小時,造成身體的疲倦不說,老公小孩也都在抗議。有
同事因小孩生病向主管告假無法加班,卻被威脅考績獎金會受影響,請問
勞工一定有加班的義務嗎(新竹嘉妤)

A:勞基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如公司內有工會者要先經
工會同意,無工會者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可以命令勞工加班,這是
公法上的義務。雇主如果未依上述法定程序者,會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
但就算雇主取得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也不是當然就可以命令勞工加班
。要命令勞工加班,一定還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

但所謂得到勞工本人同意,並非雇主每次命令加班前,每次都要商請勞工
同意。只要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概括同意,勞工有親口答應願意在必要時
配合公司需求加班的話,雇主命令勞工加班就不違法。因此如果勞工與雇
主曾經針對加班有特別約定,或雇主在工作規則明訂勞工有加班義務時,
基於私法自治與勞工有誠實履行契約義務的原則下,視為雇主已取得命令
勞工加班的權利。事實上,由於台灣自主工會組織率不高,也缺少談判協
商的能力,勞工在求職面談時,面對雇主詢問將來是否能配合公司加班,
幾乎都只能以「兩肋插刀在所不辭」來回答。

勞基法有考慮到勞工與雇主訂立契約時處於弱勢地位的立場,特別在第四十
二條中明確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加班者,雇主不能
強制其工作。因此即使勞工有答應過雇主願意加班,只要具體陳明身體健康
上有不適,仍可拒絕加班。至於以健康外的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必須
屬於社會一般通念所認可的事由,且必須注意誠信原則要及早告知雇主無法
加班才行。例如一星期前答應雇主下週四晚上可以加班,但事後卻有了相親
之約,姑且不論相親是否屬於正當理由,至少在得知與加班日有衝突時,應
在第一時間告知雇主,讓雇主提早安排因應。

嘉妤的同事因小孩生病必須照料導致無法加班,應可認為屬於正當事由,可
以拒絕加班。主管如果用考績獎金作為威脅,依勞基法第七十五條與七十七
條規定,該主管與公司會受到罰金以上的刑罰,不可不慎。

另外,嘉妤的公司連續兩週天天加班四小時,也有可能違反了勞基法加班時
數上限。勞基法為了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限制雇主讓勞工加班原則上一日不
得超過四小時,一個月總量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違反者會受到罰鍰處分。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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