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抗告費用負擔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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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告費用負擔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0 08: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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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最高法院法官)
      
    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鄭傑夫法官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分析現行法律適用疑義,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給予自身法律建議。
     
    ✏關鍵詞: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訴訟費用額、特別代理人、律師酬金之酌定裁判之脫漏
     
    ✏摘要: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乃不同之概念。我國民事訴訟法於2021年1月20日公布修正第77條之25,增訂第3項及第4項。依上開增訂條文,任無訴訟能力人特別代理人之律師、法院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人選任之律師及當事人於第三審訴訟程序委任之律師,各該律師酬金之數額,於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對於酌定律師酬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上開規定,與向來實務作法不一致,增訂之說明中並稱如法院未為酌定,屬裁判之脫漏。惟裁判之脫漏,有一定之定義,上開立法及立法說明,是否符合法理?實務運作可能有如何之困難?實務應如何解決?立法是否妥適?均有再加檢討必要。本文針對此問題,從基本法理探討,期待立法之先,應與實務多加溝通,避免橫生枝節。
      
    ✏試讀
    🟧訴訟費用之裁判
     
    兩造進行民事訴訟,通常因經裁判而終結,訴訟之結果,起訴之原告,可能勝訴,可能敗訴,亦可能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負擔之標準,原則上係依訴訟勝敗之結果而定,即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11,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訴訟費用如係可歸責於勝訴當事人之事由或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律授權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但訴訟費用之支出,如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若仍命由當事人負擔,自非合理,法院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命第三人負擔。故訴訟因裁判而終結,其訴訟費用之負擔,法院在法律規定要件下,有裁量空間。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僅應負擔自己支出之費用,更應賠償他造當事人所支出必要之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修正條文評析
     
    修正後民訴法第77條之25,其中第1項、第2項為文字之修正,另增訂第3項及第4項之規定。修正及增訂後條文為:「Ⅰ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Ⅱ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Ⅲ前項律師酬金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Ⅳ對於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但不得再為抗告。」
     
    🗒全文請見: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鄭傑夫,月旦法學雜誌第315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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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抗告費用負擔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3-14 08: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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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寬容太陽花 軍公教陳抗應比照其無罪標準】
    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二審判決出來,22 個被告通通無罪,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說,這又是「先射箭,再畫靶」,法官為了要判太陽花被告無罪,而找出可讓他們無罪的理論法條做出判決。八一九世大運軍公教幾名被告前陣子被法院裁定不罰,但最近又收到傳訊,他要請問法院,能否把判決太陽花被告無罪的理論和理由也用在軍公教的抗爭上呢?

    李來希指出,太陽花學運一審無罪法官引用公民不服從及抵抗權的理論,二審則用抗爭推擠是正常且是最後必要手段來判決無罪,兩次審判結果都是無罪,但引用的法條法理卻不一様,看起來,國家掌握了行政立法司法權後,法官也向權勢靠攏。

     李來希說,警察對太陽花社運份子如此寬容,一讓再讓,法院為其找了好多理由,從:抵抗權理論、公民不服從運動到抗爭難免衝撞,沒有使用暴力和武器,推擠是抗爭的正常難免現象,那麼,「就請把高等法院判決太陽花學運份子的理由也用在軍公教年金改革抗爭事件上。可以嗎?」

     太陽花學運時,好多警察被打傷,法官判決文中說這是正常推擠行為,若如此,過去兩年軍公教群眾在陳抗中的多次推擠及衝撞,為何都被警察機關移送法辦,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此好多人現在還在纏訟當中。去年819世大運陳抗事件有人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後經法院裁定不罰,不料最近又收到警察機關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的傳訊通知。由此可見,掌權者心態完全是選擇性的對待人民,大家要知所警覺,仰賴司法主持正義還能期待嗎?

    …………………………………………
    #退休金訴訟需要繳那麼多錢嗎?

    李來希今天再次強調,行政爭訟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團體提出,可委請律師也可以不請,視個人經濟負擔與能力,再做適當決定。

    訴訟前階段的復審和訴願因為採書面審查,每個人都可自行填寫資料後郵寄辦理,完全不需要請律師,待復審和訴願被駁回後,兩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個人僅需繳交給法院裁判費4千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將免費提供訴狀定型稿並協助填寫,所以大家一樣不需要請律師,此階段主要意義是用幾十萬件的案海壓力,讓法院做出停止審判聲請釋憲,一旦停止審判,就等待法官申請釋憲,不需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李來希雖然鼓勵大家共同參與訴訟,但是卻發現此時許多團體打著協助訴訟名義,在廣收會員,綁定參加者必須繳交四年的年費,平均收費在四千到七千元,有團體因此已招到上萬名會員,若以每人6500元費用計算,一萬名會員就可收入6千5百萬元,還不包括正式訴訟後的律師費和裁判費。

     李來希奉勸這些團體要克制收費行為,他認為既然是協助打官司,有需要收那麼多錢嗎?收取入會費及年費無可厚非,但是用預期訴訟會打幾年來做為強制一次收取四年年費的理由就不太合理,甚至有的團體非要加入會員繳錢之後,才肯透露參加訴訟的內容方案。

     在開辦了許多場說明會後,李來希前天到了馬祖,他深深感觸到離島退休軍公教人員更需要關懷,截至目前為止只有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去到這些外島做退休金訴訟的宣講。馬祖場舉辦時,連江縣長劉增應親自率縣府官員蒞會,表示將成立專案協助馬祖退休軍公教的退休金訴訟釋憲。

  • 抗告費用負擔 在 李進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6-04-22 15: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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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強制執行之訴遭駁回 縣府抗告力爭司法正義

    記者會完整說明:https://youtu.be/8Z2yXWNijiY

    今日上午在縣府召開記者會,回應達榮公司查封縣府土地一案,強烈表達不滿及悲憤心情,希望讓各界瞭解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並呼籲司法機關彰顯公平正義,更嚴正聲明縣府為求縣民利益,在司法的努力不中止的堅持與決心。

    悲的是因林內焚化爐,縣府已付給達榮公司近20億元,且後續利息、本金及其他費用,財政負擔竟高達40億。憤的是達榮公司是惡意且違約的當事人,竟搖身一變成為受害者,受到司法袒護,十分不公平。尋求公平者,必須帶著乾淨的手才能進入法庭,惡意的達榮豈能獲得司法保護!

    林內焚化爐的環境影響評估,為興建廠商達榮公司應盡的義務,經最高行政法院「環評無效」撤銷後,幾經縣府催促提出環評,卻置之不理。當初達榮公司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中,隻字不提焚化爐預定地離淨水廠廠址不到2公里的事實,當時興建焚化爐議題,引起當地民眾與民意代表強烈抗爭,達榮公司豈有不知之理。

    另原應經過二階環評的案件,竟迅速經一階環評即通過,且興建過程中又發生賄賂案,涉案的當事人雖受法院判決,現仍在更審中。達榮公司是惡意的當事人,司法單位卻以無罪推定偏袒該公司,公理何在?惡意的當事人不可進入衡平法院,又豈能受到信賴利益保護。

    縣府於105年2月4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爭取公道還原事實,縣府並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裁判確定前,105年2月25日,提出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要求暫停查封土地之拍賣,3月3日卻遭法院以縣府故意拖延訴訟而駁回。我在此嚴正的聲明,官司未決,每年縣府即要付出5%的利息,拖延對縣府來說無益,對窮困的縣庫更是沈重的負擔,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進入司法程序是為爭取公平正義;擔保的土地仍在(查封之11筆土地經鑑定為10億9,714萬餘元),並不影響達榮公司的權益,反而是縣府土地一經拍賣,未來官司如由縣府勝訴,縣府將無從追討,如此駁回的理由,縣府怎能悅服,已於3月14日提出抗告,力爭到底。

    為確保縣府及縣民最大利益,縣府對司法的努力不中止,更呼籲司法機關應深入了解事件本質,不應保護惡意的當事人;至於查封土地一案,也絕不會影響2017燈會的籌備與進行,請縣民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