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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1 14:02:19
    有 2,962 人按讚

    ▎大餅先畫才補票,基層診所倒一片?

    根據媒體報導,從本土疫情爆發以來,全國診所病患平均減少超過5成,光是今年5月到7月,全國診所歇業、停業就高達208家,更慘的是,政府竟拖欠施打疫苗每例100元掛號費補助,超過兩個月,使診所財務狀況更雪上加霜。

    📌 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急就章,先畫大餅、政策宣導賺聲量?

    首先,讓我帶大家來回顧這整起事件的始末,6月5日台北市市長柯文哲率先宣布「台北市民接種疫苗一律免費」,因為疾病面前沒有特權;當天晚上上從蔡總統,下到指揮中心接連宣布跟進,中央政府已編列40億預算來幫全民免費打疫苗。

    然而,執政黨政府口中聲稱的40億全民免費打疫苗預算,是列在肺炎防治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中。執政黨和行政院竟搶在立法院審議前,就急著深夜在蔡英文總統的臉書粉專公布刷一波聲量,該貼文也吸引了12萬多人按讚。

    於是,在6月8日的預算審查質詢中,虹安就指出,送交至立法院之預算書中,該項預算編列說明僅有二十幾字,並無任何公式說明具體全民免費疫苗施打所需的處置費、診察費、掛號費、醫材費等項目,質疑四十億真的足夠?超出的費用,是否規劃由地方政府或醫院診所買單?

    沒想到,陳時中部長當場僅支吾其詞地說,每劑大約補助100元處置費。由此當時可推論,如仍照原先編列四十億,全民免費施打疫苗所超出的費用,恐怕還是由醫療院所或地方政府「做功德」吸收。當下,虹安已疾呼指揮中心應重新調整處置費、行政費,且應讓基層診所有足夠的資源來面對疫情施打壓力的所有綜合需求,將錢花在刀口上,而非讓基層醫療機構在刀口上搖搖欲墜。

    如今立院即將開議,在最新的第4次追加預算中,中央政府編列了 #31億「#獎勵醫療院所施打疫苗行政作業預算」,與第3次追加預算中的40億預算,#合計71億,修正為每劑補助200元。這就再次確認,當時6月初蔡政府喊出的40億全民免費打疫苗,預算編列過程根本沒有審慎思考「劑次乘以合理的單劑補助費用」,儼然是畫大餅,也難怪施打疫苗的補助款拖欠至今,遲遲不入帳。

    現在蘇內閣才發現錢不夠想事後亡羊補牢,無奈的是傷害卻已經造成,全台208家診所歇業接下來恐怕就如同骨牌般,重擔就會落到各大醫院,讓民眾生病時更難及時會獲得診治,甚至全國的健康安全防護網將會出現破洞,這個責任又是誰該承擔?

    #你以為預算數字應該是xyz數學問題
    #沒想到原來是用喊的
    #都來備詢了你怎麼連話都說不清楚

  • 承擔費用英文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06 11: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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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認真減碳就會完蛋!低碳、減排浪潮開始從電力部門逐漸擴散到交通運術部門! - 散裝船股王搶造節能船 不只環保,更是生存問題!(08/03/2021 商業周刊、風傳媒)

    「節能船成了主流,節能船不夠的公司,將退出市場,」
    減碳規定變嚴 成存亡之戰

    文/韓化宇 、 責任編輯/周岐原

    「以前我在訂造節能船時,同業笑我:肖ㄟ(台語:瘋子)!市場這麼差,你還不多存點錢,造什麼節能船?」散裝航運股王慧洋海運董事長藍俊昇,與商周4個小時的訪談中,重複了10次股神巴菲特的經典名言:「潮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節能船不夠將退出市場」

    1999年成立的慧洋,是台灣船舶數最多的散裝航運公司,也是亞洲最大的「船東」之一。今年第1季,慧洋稅後淨利8億9千萬元,每股盈餘(EPS)為1.19元,兩個數字,皆居所有上市櫃散裝航運公司中之冠。

    特別的是,針對未來趨勢的節能船,它們已先布局,預計到年底會有近5成的船,都配節能引擎。「這個比率在國內是最高的,」船舶設計及工程服務公司天星顧問總經理張長根說。

    「節能船成了主流,節能船不夠的公司,將退出市場,」藍俊昇自信的說。

    藍俊昇與胞兄四維航運創辦人藍俊德,出生在澎湖的航運世家。退伍後就投身海運界的藍俊昇,跟大海搏鬥半世紀,古稀之年的他,雖年過半百才創業,卻建構了台灣散裝航運界最大的船隊。

    它擁有138艘船,主要競爭對手裕民、新興、中航、台航、正德的船加總起來,也不及慧洋多。

    減碳規定變嚴 成存亡之戰

    當前,航運界最大的挑戰,是國際海事組織(IMO)對於減碳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今年6月,IMO通過新規定,2023年後,將限制船舶的碳排放量。這項新規,可說是船公司的「大魔王」,根據統計,2023年後全球的散裝船有高達47%無法達到標準,貨櫃船更有高達53%無法達標。

    高雄海洋科技大學航運管理系教授楊鈺池表示,不符合IMO環保規定的船,到了港口很可能被扣船,「船被扣,會留下紀錄,沒人敢租這艘船了,等於被宣判『死刑』!」

    張長根認為,IMO減碳規定「是玩真的」。這代表著,減碳不再只是停留在社會公益的層次,而是關係到一家船公司能否經營下去。

    多年前,慧洋為何會想布局?

    時間回到2013年。

    當時,散裝航運市場正處於低谷,同業都在大幅縮減造船的資本支出,據英國海運諮詢機構Clarkson統計,全球散裝航運公司的訂船數占現有船舶數,在2009年達到高峰,超過80%。但該比率在金融海嘯後如自由落體般下墜,最低時只剩8.4%。

    然而,藍俊昇卻也聽到,國際級競爭對手都在準備造節能船,布局未來,於是他決心投入,積極花錢訂新船,但也招來小股東反對。

    單看財務報表,他的資本支出和利息支出都高於同業。若看今年第1季,它的預付船舶款金額,還比營業活動產生之現金流入高。

    被股東罵 也要砸錢拚規模

    每次慧洋的法說會上,分析師都會關心,慧洋資本支出及利息支出如果能「少一點」,獲利表現是否會更好?每年小股東則會來抗議,慧洋太會花錢,導致股利配得少,在景氣谷底時期,慧洋的競爭對手裕民,其股利配發率平均高達9成以上,慧洋的股利配發率平均只有5成左右。

    由於他在慧洋持股比率高達近5成,在董事會上沒有人挑戰他「投資未來」的堅持。

    2009年,慧洋約有51艘船,現在擴張到138艘船,等於金融海嘯後,慧洋不但沒有縮手,船隊規模還逆勢成長1.7倍,其中不少是配置新世代節能引擎的節能船。

    其實,慧洋是最晚踏入散裝航運的航商,但能後來居上,也跟藍俊昇敢於投資的營運邏輯有關。

    多數散裝航運公司的營運模式,是自己攬貨,收取運費,或將船短租給租家。慧洋則是將高達9成的船長租(通常1年以上)給客戶使用。

    其主要租家是日本大型航商,如日本郵船、商船三井、川崎汽船等;也有國際大型糧商,如加拿大最大的糧商Viterra等。

    「包租公」營運模式雖有一個缺點,就是當海運市況大好時,因為是長租,沒辦法即時調漲運價,當下可能錯失賺「順風財」的機會;但當市況轉差,運價暴跌,它能避開重大虧損的風險。

    因此,慧洋2010年上市後,儘管航運市場委靡不振,卻沒有1年虧損。

    也有船公司想仿照慧洋的營運模式,但這個模式要成功,船隊規模必須夠大,也就是你必須敢投資、敢造船,光這一點,很多同業就卻步。

    「我每年賺到的錢,幾乎都投入造船,錢不夠我再向銀行借!」藍俊昇表示,他大可選擇,維持50、60艘船的規模即可,「這樣我管理起來反而比較輕鬆,」但問題是,航運業不像科技業,競爭力是來自技術創新,要領先別人,「規模經濟」是一大關鍵。

    他舉例,大型糧商長租船載運穀物,但有時景氣突然升溫,需要更多的船載貨,船舶多的公司,就有辦法臨時增派船隻給糧商使用,「久而久之,大型糧商覺得隨時能跟你租到船,就願意跟你長期往來,這是規模經濟帶來的好處。」

    願意看長期,人就會願意做麻煩的事。一名跟隨藍俊昇的老臣觀察,慧洋初入市場時,為了爭取客戶,別人嫌麻煩而不願提供的服務,它會費心思去解決。

    舉例來說,大多數船東有一個根深蒂固的觀念,航行時必須繞開海盜多的海域,但刻意繞遠路,運送的時間拉長,對租家來說總是不便。

    但藍俊昇思索,穿越海盜出沒的海域,固然有風險,「但這是無法解決的問題嗎?」

    於是,他花了很長的時間跟保險公司協商,若遇上劫船,能幫忙理賠部分的金額,還在船上安裝對抗海盜的設備,並聘請海上保全護船。

    全副武裝後,海盜發現要搶慧洋的船「吃力不討好」,就改搶別的船。慧洋還發現,租家為了縮減航行時間,也願意承擔這些額外的安全費用。

    就這樣,租家覺得跟慧洋往來,限制較少,安全也不輸人,於是跳槽。口碑傳開後,慧洋有不斷增長的客戶做為支撐,才更放膽造船,呈現良性循環。

    現在,慧洋內部又養了50、60名工程師,專門負責研發節能技術,如何讓一艘船用最少的油,跑最遠的航程。

    慧洋是散裝航運股王,受惠今年散裝市場復甦,慧洋7月19日除息,但立刻就填息,顯見投資人的信心。元大投顧出具的報告分析,目前散裝新造船訂單量仍低,且造船廠要增加產能不容易,在船舶供給增加有限下,慧洋近3年展望樂觀,惟報告提醒,慧洋的歐洲線收入比重提高,歐洲客戶穩定性高,但要求也高,是未來挑戰之一。

    我們問,他這麼晚創業,為何沒有急於收成,反而要一直把獲利拿去投資未來?

    藍俊昇說,他對自己的期許,就像慧洋的英文名Wisdom。人得有看清未來的智慧,才不會被眼前的困境迷惑,而喪失領先對手的機會。

    「該做的就去做,時間,終會證明你是對的,」藍俊昇這麼說。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storm.mg/lifestyle/3848553

  • 承擔費用英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14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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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直播重點整理來了♡ 順手分享好人一生平安~~

    【直播EP23重點整理】 台澎小堅果

    時間:7/10(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主題:

    1. 同盟國是什麼?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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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盟國是什麼?
    同盟國當初怎麼出現的?扮演什麼角色?但因為它的中文翻譯有個「國」、讓人以為是法人,這其實都是文字造成的誤解。同盟國的英文是 Allied Powers,這個 s 是複數,意指由很多國家組成的軍事同盟。

    在1941年,針對法西斯主義(納粹德國)以及軍國主義(義大利、日本帝國)等等的侵略,一開始是由26個國家集合起來合作簽署這份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這些簽署多邊國家條約的國家彼此之間達成協議,在軍事上合作約定來對抗共同敵人。

    同盟國只是軍事政治結盟並不是國際組織喔!也不是法人喔!也沒有組織架構!

    聯合國則是二戰結束後組成的國際組織,具有國際組織法人格,聯合國憲章就是組織章程,加入的成員必須簽署並遵守組織章程。

    同盟國成員基於法律上平等原則共同建立軍事同盟,彼此地位平等,這些國家建立起來的軍事同盟,這之中不一定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中還有大英國協的自治領喔!例如加拿大、澳洲等。

    我們在看到同盟國的行動時,要知道這是所有成員的行動集合。每一個成員都有其獨立性,是基於共同目標進行軍事合作。關於戰區分配、軍事戰略合作等等就是彼此一起協調,達成合意後而作出共同決定。

    那什麼是盟軍?只要是加入同盟國的這些成員(國家或政治實體),他們的軍隊在執行與軍事同盟目的有關的軍事行動任務時,就是盟軍、同盟國軍隊。

    「同盟國軍隊」指的是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各個成員的軍隊。盟軍成員的軍隊必須聽命於各盟軍成員。

    本質上這些軍隊仍舊是參與同盟國成員的軍隊,只是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取得盟軍的身分。像美軍在二戰執行同盟國的任務時,它的身分會是美軍也同時會是盟軍身分。

    這些盟軍成員的軍隊彼此基於聯合國家宣言互相協助,並在執行同盟國任務時同時多了盟軍身分。

    任何以軍事同盟名義執行的行動,本質是參與同盟國的各個成員行動的集合。就像二戰美軍執行同盟國任務打日本時,這個過程中美國軍事行動跟策略,法律上的效力會向上延伸到所有同盟國成員。

    原則上,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要對所有盟軍的行為負責,而加入同盟國的所有成員也要為此負責,但在責任追究上,最終仍舊會回歸到實際做出該行動的成員身上。

    所以才會說每一個參與成員的獨立性是存在的,同盟國的行動是所有成員行動的集結。如果同盟國是法人,責任會規屬於該法人。一旦法人解散了,就找不到對象可以負責。但情況不是這樣。由於同盟國不是法人,如果有哪個盟軍成員出問題,追究責任時不會「只是」停留在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上,而是可以追究到實際發生問題的成員身上。

    同盟國要執行哪些任務,原則上也必須是經由相關成員討論好才會執行,所以每個成員當然多多少少要對任務造成的結果負些責任,但最終責任還是由實際造成結果的成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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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是以蔣介石為首的ROC政權。

    軸心國陣營眼中的中國代表政府則是汪精衛在中國南京成立的ROC政權。

    在國際法上,蔣介石這個ROC政權才會是國際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

    而1937年日本把中國南京拿下來還佔領下來,日本扶持的汪精衛這個ROC政權本身是由佔領者在佔領地扶植成立的政權,在法律定性上會認定傀儡政權。在國際法上是不會得到承認的,因為傀儡政府沒辦法展現一個主權國家必須具備的獨立自主性。

    這張圖說明了「同盟國(軍事同盟)」、「盟軍成員(軍事同盟參與者)」、「盟佔代管(軍事同盟參與者共同授權特定對象代全體參與者實施的佔領及管理)」之間的關係。

    蔣介石代表的ROC政權就是當時同盟國軍事同盟中所有成員認定的中國合法政府。當日本投降,舊金山和約還沒簽時,1945.9.2《降伏文書》簽署當天,盟軍總部發布《指令第一號》裡面的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有指派蔣介石的ROC政權代表盟軍全體來台受降並軍事占領台澎。

    《一般命令第一號》寫得很清楚就是同盟國分區佔領日本的軍事安排。

    ROC政權履行盟軍的任務,在1945.10.25在台北辦受降典禮,同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這一天開始運作。提醒大家,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中的「台灣省」這三個字,看起來很像是ROC政權想代表的中國中的內部組織。但它其實是為了執行盟佔代管任務所成立的機構,所行使的權限是同盟國所有成員所授予的權限,並不是中國自己的權限,有權佔領戰敗國日本領土的是同盟國所有成員。任何為了佔領成立的機構,無論是那個國家、編制如何,這個機構在法律上的性質就是盟佔機構。

    換句話說,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這個盟佔代管機構的職權是獨立於ROC政權代表的中國之外的。ROC政權就是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人」的身分,即使它故意將成立的機構名稱裡加上「台灣省」也沒辦法改變盟佔代管機構的本質。

    補充聖峰在社群提過的:

    蔣介石(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被指派代表盟軍到台澎受降,之後在台澎成立軍事佔領機構A實施軍事佔領,這個軍事佔領機構A在實施軍事佔領時,可以運用同盟國任何一個成員的軍隊,只是因為蔣介石是同盟國成員X的軍事將領,所以蔣介石使用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真正具有佔領權限的單位,是蔣介石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在台澎成立的「為盟軍全體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軍事佔領機構A,而不是蔣介石所屬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

    所以假設:

    1.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政變另立軍事政府,與ROC執政黨對立,則此新的軍事政府/組織還有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佔領台澎的權力嗎?

    答:佔領台澎的權限在軍事佔領機構A,不在派員運作軍事佔領機構A的同盟國成員X的政府,所以即使同盟國成員X內部出現有別於原中央政府a的其他政權b,政權b也不會因此取得佔領台澎的權力。

    2.ROC將軍隊裁撤,ROC政權可以代表盟軍佔領台澎嗎?

    答: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運用任何盟軍成員的軍隊,同盟國成員X的軍隊裁撤,軍事佔領機構A可以使用同盟國成員Y的軍隊。

    「軍事佔領是幹嘛用的、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是國際社會長期運作之下形成的慣例規則,不是由英國內閣的報告來決定,也不是由美國國務院的發言來決定。

    這就好比我說:在台澎殺人(依照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規定)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時,之所以在台澎殺人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是因為「我」這麼說,而是因為目前治理台澎的治理當局的刑法如此規定。

    同理,美國國務院提到ROC政權在代表盟軍受降之後合法治理台澎,英國內閣提到軍事佔領要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才結束、就只是相關國家在闡述「(依照國際法及國際慣例)軍事佔領會以什麼方式開始、在什麼狀況下才會結束」,而不是因為他們這麼說,軍事佔領才有這樣的作用、才會那樣結束。

    「軍事佔領的作用,是在戰爭正式結束,戰後相關處置確定前,維持被佔領地區的正常運作」,這是國際社會數百年來進行大大小小成千上萬次的戰爭所形成的規則、慣例。

    所以,在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軍事佔領不會結束。

    另外,由於軍事佔領本來就只是「最終處置確定前,維持相關地區在正常運作狀態」的「手段」,所以,規範軍事佔領要如何進行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當然不會有決定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的效果。

    至於佔領何時會結束,取決於最後處置何時確定。

    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本來就不會特別寫何時結束,因為在下命令的當下沒有人知道最終處置何時才能確定。

    因此,實施軍事佔領的命令一定都是有開始時點,沒有結束時點的命令。

    至於《舊金山和約》第六條指的是「《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日本』的軍事佔領」該怎麼結束,由於台澎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一部份,規範《舊金山和約》生效時的「日本」的軍事佔領何時結束的《舊金山和約》第六條,與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已經不是「日本」的台澎的軍事佔領該怎麼處理無關。

    ➖➖➖➖➖➖➖➖➖➖➖➖➖➖➖➖

    3. 如果ROC政權與PRC政權簽訂和平協議,假設ROC政權併入PRC政權而消失,那台澎的盟佔代管機構怎麼辦?
    盟佔代管機構即使一開始是由ROC政權成立的,由於盟佔代管機構是在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下成立的單位,法律上是有別於ROC政權而獨立存在,所以不會被ROC政權發生的任何事情改變。

    假設如果真的發現ROC政權消失了,沒人運作盟佔代管機構,那同盟國成員中就會有人接手了。在所有盟軍成員中,與台灣距離最近的就是美國了,美軍在沖繩有部署。萬一ROC政權說要跟PRC政權合併,那當然同盟國成員之一美國就會出手。

    但我們要強調,法理建國派從未主張己願他力或要等到別的同盟國成員接手。

    法理建國派主張的「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由台澎住民以身為原日本殖民地駐民及其後代的身分趕快來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決定未來,這時候就會確定台澎的戰後最終處置,那這個盟佔代管就可以終止了,因為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到此也算確定了。

    ➖➖➖➖➖以下進階思考➖➖➖➖➖

    #進階思考:分享社群中聖峰曾說過的

    盟佔的實際執行單位是中華民國政權成立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後來改制為台灣省政府),這個單位雖然在組織架構上列在中華民國政權的組織內,但實際法律上屬性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與中國國家政府是誰無關的盟軍機構」。

    這個盟軍佔領機構是「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設立,並「由中華民國政權以盟軍代理人身分派自身人員實際運作」。而目前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實質凍結「省」這個層級,所以中華民國政權可以說已經沒有派自身人員運作這個盟軍佔領機構,而是把這個盟軍佔領機構的工作移轉到中華民國政權其他單位來執行。

    在中華民國政權因自主宣布解散,或因選擇與PRC政權合併而消滅的場合,由於盟軍佔領機構是「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所以中華民國政權若在法律上消滅,這個「獨立於中華民國政權之外的盟軍機構」並不會跟著消滅。機構仍舊存在,只是沒有人實際運作。此時,二戰盟軍成員可直接派員到台澎接手運作該機構。由於這個盟軍機構當初成立時所依附的中華民國政權已經不存在,到台澎接手的盟軍成員自然會將其名稱做適當的修改。

    另外,PRC政權並不會因為ROC政權消滅或併入該政權而取得派員接管的資格。講白了,二戰盟軍成員本來就沒有打算讓PRC政權接管台澎。

    其實,大多數二戰成員早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因此,對大多數二戰成員來說,「中國主權國家『早就』是由PRC 政權代表」。英國在 1950 就已經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美國也在1979年承認PRC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它們從來就不曾考量過要將台澎的代管權限移交給他們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PRC政權。

    總之,ROC政權之所以能夠佔領代管台澎,本來就不是因為它是中國代表政府,而是因為盟軍授權它來台澎受降、讓它成立並運作盟軍佔領代管機構。這個盟軍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盟軍機構,不是ROC政權的內部單位。只是因為這是ROC在盟軍授權下成立的,裡面的人員又是以ROC政權的人為主,所以被ROC政權塞進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當然,ROC政權為了把「台灣光復」的戲演下去,也必然會將這個盟佔機構放在自己的政府組織編制裡。但無論ROC政權把盟佔機構放在自身組織內部的哪個地方、叫什麼名字,盟佔機構始終就是一個獨立於ROC政權的存在。

    所以就算ROC政權解散了,當初它為了執行盟佔任務所成立的盟佔機構「在法律上」仍舊存在,即使沒有人運作,這個盟佔機構仍舊存在。而任何在後來得到二戰盟軍成員任命接手的單位,都可以直接讓這個盟佔機構復活,並發揮所有的作用。

    事實上,二戰盟軍成員在任命接手者這件事情上,享有極高的自由度。它們可以任命任何可以履行法律責任、承擔法律上義務的法律上行為主體來接手。因此,任何國家政府、任何國際組織,乃至於任何個人,都可以被任命來接手運作盟佔機構。

    《舊金山和約》的未定安排就是將台澎戰後最終安排「留待日後處置」。

    在這情況下,因為盟軍成員是將本來該在和約中處理的事留到日後才處理,佔領當然「必須」要繼續。

    如果《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最終處置沒確定的台澎的佔領就結束了,那日後要回來處理的時候,如果台澎被其他沒得到授權的單位強佔,盟軍成員豈不是要先打一仗奪回控制權才能處理?

    盟佔不結束就是要確保盟軍成員之後處理時控制權仍在手上。

    《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二戰後所有對日軍事佔領、讓日軍繳械的法律根據(甚至包括駐日本本土的盟軍總部在內),當然非常重要。

    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實施的軍事佔領,必須遇到具有可以結束戰爭關係的法律效力,且對相關地區的戰後安排有辦法做出最終決定的文件或動作出現才會結束。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法律根據是48個盟軍成員跟日本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不是《一般命令第一號》。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所有盟軍成員實施軍事佔領的法律上根據。

    另外,請注意一件事:

    《一般命令第一號》是對日本及全體盟軍成員都具有效力的軍事命令,是只用幾個字就能指示數百萬軍人的行動,影響上千萬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軍事命令。

    請對這份命令給予應有的尊重。

    -
    其實基本原則就只有一個而已:只有在法律上具有適當權限的主體,採取足以產生法律上效果的行動,才有可能改變法律上的狀態。
    要解決「在國際法下,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問題,只能透過在國際法中可以確立領土歸屬的方式來進行:由具有領土主權歸屬決定權的法律上主體來決定。

    要結束「台澎的盟佔狀態」,只能透過讓「盟軍全體成員對台澎進行軍事佔領的理由」消失來進行: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讓台澎戰後領土主權歸屬確定。

    所以,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盟佔就不會結束。

    而要讓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確定,兩條線:

    1.盟軍全體成員聚在一起決議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或議定一個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的程序,然後依據該程序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對象。

    2.直接依據二戰後「去殖民化」國際共識,讓原日本殖民地台澎的住民,行使在國際法架構下得到認可的自決權直接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

    盟軍成員身為戰爭勝利者所具有的「戰勝者決定戰敗者領土(台澎)未來」的權利,跟曾受日本殖民的台澎住民在「去殖民化」脈絡下,「殖民地住民決定殖民地(台澎)未來』的權利兩者相互獨立,在法律上存在「競合」狀態。

    任何一個權利行使之後,都能夠確定台澎的領土主權歸屬,也都能夠產生「讓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進而使盟軍佔領狀態結束的效果。

    至於ROC政權跟PRC政權之間,不管怎麼私相授受,或甚至是讓PRC政權派解放軍來掌控台澎,都無法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是盟軍佔領地」的法律狀態。

    這就好比你的房子,被從某黑幫被趕出來的黑幫前幫主佔據,然後這個前幫主某天跑回自己的黑幫,然後跟現任幫主講好,說要讓現任幫主用你家的房子。

    來,請問你家的房子會因為這樣就變成黑幫的財產嗎?

    不管黑幫前幫主、現任幫主住多久、用多久,你的房子,始終是你的房子。

    ROC政權具有兩個身分:

    可以被承認是中國代表政府的中國(流亡)政權跟盟軍佔領任務的執行者。

    中國政權身分讓它能以中國政府的身分合法治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甚至可以處分中國領土金馬東沙。

    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讓它可以成立、運作佔領機構來合法治理台澎,但這個身分只能治理台澎,而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所以,就算它掩飾自己身為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的身分,始終以中國政權的身分示人,還扯「台灣光復」說台澎領土主權屬於自己要代表的國家,它在台澎,仍舊是盟軍佔領任務執行者,它也仍舊沒有決定台澎領土主權歸屬的權限。

    今天你在公司委託下管理公司車,就算你平常都開著公司車在外面跑,還很無恥地說這台車是自己花多少錢買的,甚至還將這台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進行改裝,公司車仍舊是公司車。

    你不會因為把公司車依照自己的喜好改裝、你的街訪鄰居親友都「相信」這台車是你的,就能把這台公司車轉手賣給你的混帳兄弟。

    這樣應該就可以瞭解為什麼法理建國派會一再強調並說明「台灣地位未定/盟佔」狀態持續至今了吧?

    法理建國派之所以會一再強調「盟佔狀態」持續至今,

    就是因為至今都不曾發生過可以改變/終結「盟佔狀態」的事件。

    法理建國派提出來的,是「法律上的狀態」。

    -

    法律上的狀態(應然)與現實上的狀況(實然)未必是一致的。
    但這並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法律上的狀態不存在」,也不表示「當現實上的狀態與法律上的狀態不一致時,現實上的狀態不存在」。

    應然與實然之間如果出現差距,連結出來的是兩個行動方向: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

    舉例來說:

    某甲偷偷開著只能用於公務的公司車A上下班,親朋好友也都以為那台車是他的

     應然:公司車A屬於公司,且只能用於公務。

     實然:某甲將公司車A當成自己的車用於私務,親朋好友也認為那台車是他的。

    此時,讓應然與實然一致的方法有兩個方向,至於要朝哪個方向走,自然要做利弊評估:

    1.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法律狀態的行為,讓法律狀態與現實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變成某甲的車,能自由使用於私務。

    做法:某甲跟公司把公司車A買下來,自此取得該車所有權。

    2.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採取能改變現實狀況的行為,讓現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符:讓公司車A維持公司車狀態,只能使用於公務。

    做法:某甲停止將公司車A用於私務,並老實告訴親朋好友那台車是公司的,不是自己的。

    回到台澎的狀態:

    法律上,應然面: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中華民國政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

    現實上,實然面:中華民國政權不斷宣稱自己所代表的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並把台澎當自己的領土在利用。

    若以確保現實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代表的國家(中國)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主張自己繼承ROC政權的PRC政權可以合法主張統一台澎。

    若以確保法律狀態為目標,那就必須採取行動讓ROC政權承認自己沒有台澎領土主權,只是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而完成這個路線的直接結果,是讓「台澎還不是國家」的法律狀態被清楚認知,此時,希望台灣是主權國家的人就會去採取行動完成建國程序,讓台澎成為國家。

    存在不等於真理。

    一個現實狀況存在,不代表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本身合理、但這個現實狀況的存在一定有它的理由。至於這個理由合不合理,那是另一回事。

    類比到台澎的狀況:

    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這個威脅雖然存在,但它存在並不表示這個威脅是合理的。

    而這個威脅的存在,確實有它的理由:

    因為ROC政權主張它已經為自己代表的國家(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而PRC政權主張它繼承ROC政權的中國代表政府身分,所以PRC政權主張身為中國代表政府的它可以行使武力為擁有台澎主權的中國掌控台彭。

    所以,PRC政權威脅行使武力侵略台澎,確實有理由。但這個理由合不合理呢?史實跟國際法告訴我們,不合理。
    -
    雖然資料裡面都講過了ROC政權可以主動終止代管了,

    不過我想順便藉這個機會「法普」一下,講一下相關的基本法律知識。

    在基本法律關係中,有個關係稱之為「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則對本人產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產生如同本人自己親自做這個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而在基本契約關係中,有種契約稱為「委任/託」:當事人A(委任/託人)與當事人B(受任/託人)間約定,由當事人B為當事人A完成一定事務。這就是委任/託。

    由於委任/託關係是由雙方「合意」所形成的「契約」關係,所以在概念上,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結束這個關係。

    如果今天有兩個人約定成立一個「委任/託」契約,而契約的內容,是由委託人A(本人)請受託人B(代理人)以委託人A的名義去完成一定行為,而且這個行為對委託人A產生法律效力,這個關係就是所謂的「代理委託關係」。也由於「代理委託關係」是一個委託契約,所以,委託人A(本人)跟受託人B(代理人)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在「為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這件事來說,盟軍全體成員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就是代理委託關係:

    盟軍全體成員(本人)委託ROC政權(代理人)以盟軍全體成員的名義去佔領、管理台澎。

    由於是代理委託關係,所以無論是做出這項委託的盟軍全體成員,還是接受委託的ROC政權,都可以主動結束這個關係。

    因此,ROC政權當然可以終止自己被委託交付的代管任務。

    但在這裡要注意的是,

    「盟軍全體成員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的結束」跟「盟軍全體成員跟ROC政權之間代理委託關係的終止」是兩回事。

    由於「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前」盟軍全體成員都會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因此,就算ROC政權自己主動宣布終止與盟軍全體成員的代理委託關係,

    只要「台澎戰後最終處置尚未確定」,盟軍全體成員仍舊具有佔領管理台澎的權責。

    如果要舉例的話,就好比: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要子女成年,父母身為法定代理人的權責才會結束。

    假設某對父母需要離開自己的小孩到海外工作,於是委託友人甲代行其法定代理人職務,

    然後友人甲覺得這對父母的小孩一天到晚搞事,不想管了,於是跟他們的父母表示自己不願意繼續當代理人了。

    此時,雖然父母與友人甲之間的代理委託關係因為友人甲終止契約而終止,但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權責仍舊存在。

    所以,父母可以另行委託友人乙代替自己行使、履行法定代理人的權責。

    另外,法律上的關係並不會因為實際執行者的主觀認知而改變。

    這就好比,我今天叫你去開「我的車子」,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這台車子也不會因為你「主觀上」把這台車子當成自己的車子在用,就變成你的車子啊。

    在盟佔任務的執行上,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照它本身的運作規則,運用自己的人去「執行這項任務」。所以不管它主觀上怎麼想,總之任務是被執行了。

    這就好比你今天委託某個工匠為你做一個雕像,這個工匠用他手邊的工具、叫他的學徒來雕刻這個雕像,然後這個工匠把這個雕像當成為自己製作的那樣來雕刻。但無論如何工匠在過程中使用多少工具、找了多少人來幫忙、投注了多少感情,那個工匠始終只是在為你製作雕像。

    -

    經過數百年的實踐,國際社會對於軍事佔領該怎麼進行、要遵守什麼規範,已經形成一些必須遵循的規則。具體明文化的內容可參考《海牙公約》及《日內瓦第四公約》。
    ROC政權在執行佔領代管台澎這項任務時,所運用的人員、工具、規則(憲法、法律、命令)及手段,只有在符合國際法中關於軍事佔領所形成的規則與慣例的範圍裏面,才能合法產生法律效果。如果是超出或違反相關規則慣例的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若要追究ROC政權在執行過程中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基本上要在自決建國之後才有辦法有效追究。

    舉例來說,在關於軍事佔領的規範中,佔領者可以「『有償』徵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來應付佔領管理之需。如果佔領者今天訂了一個規定說可以「『無償』取用佔領地人民的財產」,這個規定違反佔領規則,不會被認定是合法的管理措施。佔領者依據這個規定無償取用的財產都是非法取得、非法使用,並會因此產生返還徵用物並支付使用費,或支付收購徵用物費用的法律責任。雖然在仍處於佔領狀態下去要求佔領者面對錯誤給予賠償並不是不可能,但成功機率不高。現實上,這類法律責任的追究,基本上要等到在法律上可以合法代表佔領地人民的單位出現之後,才能有效向佔領者追究責任。

    最後一點要提的是,對盟軍全體成員來說,ROC政權在佔領代管台澎過程中所做的一切違反國際法中佔領規則及慣例的行為,都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

    盟軍全體成員確實「可能」會因為明知ROC政權違規,卻還放任它這麼做而必須負上連帶責任,但最終仍舊必須由ROC政權負最終責任。而ROC政權的繼承者,則必須繼承它的法律上責任。

    舉例來說,

    你委託自己的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A,結果朋友甲在做例行保養的時候,用了劣質的產品導致車子引擎受損,朋友甲因此必須負責將車子A的引擎修好。

    後來你在甲修好車子之前就把它賣給朋友乙,因為甲的責任是把車子A的引擎修好,誰擁有車子A就能要求某甲把車修好,所以乙可以要求甲將車子引擎修好。

    後來某甲不小心因為吃麻糬噎死,他的兒子小甲身為他的繼承人,就必須擔下將車子A引擎修好的責任。

    另外,朋友乙當然也可以要求賣車給他的你跟甲一起負責把引擎修好,但因為把引擎弄壞的是甲,所以即使你幫忙把引擎修好,最終也會向甲/小甲追討修理費用。

    在上例中,委託人是委託朋友甲照顧自己的車子。

    在盟佔的例子中,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的台澎,雖然在法律上並不是盟軍全體成員的領土,但盟軍全體成員在法律上可以決定台澎領土要歸屬給誰,所以雖然不是「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上擁有者」,但在法律上具有的權利,與「台澎領土主權擁有者『相當』」。

    所以,「委託他人照顧自己的車子」的例子雖然與「盟軍全體成員委託ROC政權佔領管理台澎」在「所有權」的角度上不一致,但在「決定所有權歸屬的權利」這點,在法律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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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17: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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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為本段內容文稿:

    我是在2016年的12月19號,開始製作並且分享『一天聽一點』,經過這一年多下來,很多朋友的支持跟鼓勵,讓我繼續走到了今天。

    我知道對很多朋友來說,『一天聽一點』的內容可能陪伴著你,每天在睡前的一個學習跟成長,或者是有些人是在早上起床,要上班的途中,開始聽我的內容。

    那無論你用什麼樣的形式,來吸收我所分享內容,我都非常的感動,也非常的感謝。因為當初最早的一個出發點,我只是做了一個嘗試而已,我也不知道我能夠堅持多久,結果想不到我這麼一試,而你卻成了主顧,就讓我這麼堅持下來了。

    那隨著時間的推進跟累積,尤其現在網路的世界,很多人會找到我在社群媒體的帳號,然後開始發私訊給我,問我一些問題。我每次收到這些問題的時候,我的心情都是蠻矛盾的。

    矛盾的地方在哪裡呢?矛盾的地方在於如果我不回答、如果我不理會,這違反了我自己看待我自己的出發點跟信念;但是如果我回答,或者是我太認真的去處理的話,那我就會陷入了一些困境。

    這個困境第一個就是在於,我會活在一種被問到飽、被問到爽,然後我累到死的這樣的一個狀況。我必須承認一件事,我只是個凡人,我並不偉大,我也不覺得我有多麼高尚的道德情操。

    只是在我的訓練跟工作裡面,我有心理的專業,然後我也陪伴了很多進我教室的朋友,他的學習成長,還有他生命可能的超越。

    然而如果是在網路上,任何人發的任何問題給我,我都要能夠去回答的話,那事實上我就不可能有時間,跟有足夠的精力去處理、去面對那些真正需要我的人。

    那我到底要怎麼樣去判斷,誰真正的需要我呢?其實我只要邀請你,把你自己放到我的位置,或許你就能懂了。

    如果一個人真的想解決他生命的問題,那麼許下一個承諾,踏進教室去做一個深度且完整的學習,這是不是一個必要的投資?

    就像如果你覺得自己生病的話,你花個掛號費去看醫生,不管在時間還是費用上,這是不是都是必要的投資呢?

    如果再把角度放在我自己身上,如果我是個醫生,我是要去照顧那個,在遠方一直嚷著跟我說,他有多難過的病人,還是我要去照顧那個已經在我診所,或者在我病房裡,等著我照顧的人呢?

    我想這個答案已經非常的清楚了,所以我想如果你聽到這邊,你曾經在網路上問過我問題,而我給你的答案,似乎讓你沒有覺得很滿意的話,我希望你能夠體諒我的出發點。

    甚至於如果我直接鼓勵你「進教室」的話,那麼我也希望你能夠理解,為什麼我會這樣想。那當然我遇過更多、更有趣的狀況就是,很多人他直接在找到我的帳號之後,然後發訊息給我。

    他也不問我,我能不能被他問問題,或者是也沒有問我,我是不是能夠去好好的處理他的問題,他就開始寫了一篇非常、非常長的文章;或者是他就已經假定我可以,甚至於我必須解決他的問題。

    如果這樣的狀況,我一樣拿「看病」去做比方好了,你如果真的希望醫生幫助你,你是不是得自己掛號,而且你掛的號並不是你隨時想看醫生,就能看醫生,你是不是要先瞭解一下,他的門診時間是什麼時候?

    我想沒有任何一個醫生,或者任何一個能幫助你的人,他可以為你隨時隨地的Stand by;然而反過來說,如果今天我的工作、我的角色,我把我自己活成,我隨時隨地的要為任何人Stand by的話,那麼當你聽到這邊,你真的不要進我的教室。

    因為我們常常說,我們帶給別人的影響,除了我們說的話,除了我們有意識的內容之外,更重要一點是我們怎麼「活出」我們自己。

    你想想看,如果我活的是如此的沒有界限,如果我活的是如此的剝削我自己、燃燒我自己,然後去照亮那個不知道在哪裡的人,請問你學到這個,對你的生命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然而我當然知道,很多人在鼓起勇氣發訊息給我之前,其實你真的是在痛苦,否則你不會發訊息給我,然而你的痛苦可能會是什麼呢?是不是很多時候,我們的痛苦來自於我們「承擔」的那些,我們不需要承擔的?

    或者是反過來,那些我們真的需要「承擔」的,我們卻無能也無力去承擔。好的!如果是這樣子,請問我是不是應該要先「活出」什麼是我應該要承擔的,什麼是我「不需要」承擔的?

    我把我應該要承擔的,「優先」的去做到盡善盡美,而我不需要承擔的,就讓它隨風而逝。如果我是這樣活,你來跟我學習,是不是才有真正的價值?

    可是如果我用沒有界限,剝削自己的方式,彷彿把自己活的跟菩薩一樣,聞聲救苦,然而我又卻只是個凡胎肉身,你覺得這是你想要學習的嗎?

    所以這一段內容,跟你分享到這邊,我無非想講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就是,如果你曾經在網路上,發訊息問我問題,如果我給你的答案,讓你不甚滿意的話,我在此代表我自己,跟你致歉。

    然而第二個,我想告訴你的是,我只是個凡人,如果你想要學會,怎麼樣在你的生命裡面活出圓滿,那麼你要學的是凡人就可以達到的圓滿,還是你要讓自己活得根本 「不是人」?你想要讓自己活成「神」!

    套句我常常打趣說的話,我說:「如果我們是人,就是人,如果任何人想要活成神,那麼有可能會先活成神經病啊!」。

    最後無論你會不會進我的教室,希望我的分享,能夠為你帶來一個示範,什麼樣的示範?叫做「活出一個真實的人」!

    然而「真實」的定義就是,那些需要我們承擔的,我們一個都不要逃,而那些不屬於我們需要承擔的,一個也都不要擔。

    再次謝謝你的體諒與包容,更謝謝所有朋友,持續支持『一天聽一點』,希望我今天的分享對你有幫助,我是凱宇。

    如果你喜歡我製作的內容,請在影片裡按個喜歡,並且訂閱我們的頻道,別忘在訂閱旁邊的小鈴鐺按下去,這樣子你就不會錯過,我們所製作的內容。

    然而如果你對於啟點文化的商品,或課程有興趣的話,你想要開始踏進啟點文化的教室,那麼我最近的課程,是在8月30號開課的『人際回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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