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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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 在 賣厝阿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12 0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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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明小教室 #房事辭解 #產權過戶
    Transfer of property rights
    買方:
    終於要過戶了!
    有一種名下真的有房屋的感覺了!!太棒啦~~

    阿明:
    先別急著開心,
    產權房屋時有許多需要特別注意的事情,
    你可千萬不能大意!

    買方:
    不是簽名跑流程而已嗎?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阿明:
    產權過戶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權」
    和「土地使用權」,除了帶證件跑流程,
    還要特別注意房屋的水電費、瓦斯費、房屋稅、
    地價稅等等都要按天數比例分攤,如果是大樓,
    還要向管委會詢問對方是否有欠繳管理費等相關情事
    ,才不會到時候虧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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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戶細節壟滴家:
    一、 買方準備資料
    1.土地及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2.身份證影本一份
    3.契稅單
    4.過戶尾款(剩餘全部屋款)
    5.代書費
    6.登記規費(土地及房屋現值之千分之一)
    7.印章
    8.戶籍謄本一份
    9.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 賣方準備資料
    1.增值稅單
    2.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3.身份證影本一份
    4.印章

    三、注意事項
    1.雙方依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擔計有水、
    電、瓦斯費、房屋稅

    2.可至管委會確認是否仍有欠繳管理費之情事

    3.點交時務必確認房屋有無漏水或瑕疵,
    附贈設備是否與契約簽訂相同,鑰匙是否正確等等

    確認以上細節更能確保您的不動產交易安全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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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7-13 2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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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廣傳我駐日代表謝長廷將「中華民國」申請更名為「台灣」,遭日本裁罰7千萬日幣,外交部13日重申該訊息是誤報,7千萬是外交部粗估的不動產變更登記規費,無關正名問題。
    外交部說,日本政府主動於今年元月1日,將原本的「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更名為「公益財團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後,我方的亞東關係協會也在5月17日更名為「臺灣日本關係協會」,未來我駐外單位正名為台灣也是外交部突破外交困境的方向之一。
    前駐日代表許世楷說,台灣駐外單位的館舍,以往曾發生多起登記為「中華民國」或「中華台北」的不動產,在駐在國和中國建交並與我方斷交後,這些不動產悉數遭中國接收,以致後來多數登記在個人名下;日本代表處是在斷交後,日本政府私下協助我方向農林省購買興建,並以當時駐日代表馬紀壯名義登記,直到現在仍未變更登記,這是雙方政府私下的默契。
    外交部說,去年各方針對外館產問題提出質疑時,監察院曾主動調查,監院也理解目前的特殊外交處境,僅將調查意見提供外交部參考,外交部據以核算出如果變更登記,在日本的規費是7千萬,事實僅止於此,並未真正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
    許世楷說,不只是各地外館館舍登記在個人名下,代表處購置的車輛也都登記為代表名下,雙方政府彼此達成默契,日方亦給予我駐外代表處外交人員禮遇。
    他說,連外匯的儲存也一樣,當時的目的都是防止一旦斷交後,全被中國接收,因而分散登記為私人所有,例如著名的興票案就是如此,然而,究竟有多少國家外匯因而落入私人口袋,外界不得而知。
    監院調查,因台日無邦交,我駐日代表處館舍、駐大阪、橫濱辦事處宿舍、駐福岡辦事處館舍產權,未以「中華民國」名義登記,而是以「駐處名稱加館長姓名」權宜方式「同步登記」,但此舉並不合理,個人可能因職務調動、逝世等原因,如常年不改正,恐有產權爭議。因更名須繳納7,000萬日圓(合約台幣2,100萬元)高額稅賦,實不合理,要求爭取改正。
    外交部表示,本案癥結在我駐日館處未能獲外交特權待遇,如變更名義登記,除須繳納鉅額手續費外,依日方法規,恐須接受日本主管機關監督,並非單純繳稅而已。
    駐日代表處表示,所謂產權爭議是為怕後代爭財產,但事實上不會有這問題發生,因當時有簽具結書,明確記載駐日代表處和辦事處館舍是「中華民國財產」。
    據知,過去中央通訊社在東京購置辦公室時,也面臨產權登記問題,名義是登記在當年支局長名下,支局長過世後還找家屬出面處理。過去台僑在日據點也無法用正式名義登記,只能掛名僑領個人名義下,衍生許多問題。
    外交部表示,依日本法律,僅「公法人」、「私法人」、「自然人」才能登記財產所有權人,我駐日機構未具外交機構或外國法人地位,故依規定僅能以代表人名義登記,後經交涉,日方同意權宜以機構名義及代表人名義並列登記。
    外交部說,每次變更權利登記,日方視為「權利變更」而非「表示變更」,均須繳納鉅額「登陸免許稅」(購屋登記規費),此稅則規定,遺產、贈與及其他無償名義移轉登記,依不動產價值課稅千分之25。
    有沒有可能比照美國訂定日本版的「台灣關係法」?外交部說,因為美國是在斷交前預知可能發生的情況事先因應,日本方面因為已斷交多年,又面臨中國的打壓,美國「台灣關係法」的制訂花了5年時間,日本恐怕更困難。
    國際法界人士表示,全世界的認知,「中華民國」早在1949年滅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權,在這種情況下,台灣還要堅持使用「中華民國」的國號,自然會面臨諸多問題,唯一的辦法是早日正名,外交部說,正名也是選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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