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所得稅溢繳ptt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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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溢繳 在 紅粉嘉人 | 姜梅紅 議員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11 14:29:39

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地方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圖片來源:網路翻攝)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空白) 下載網址:https://db.tt/6rTaZL0B 申請書範例教學 https://db.tt/koOrCfby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8月10日針對蘇迪勒颱風造成的災害減免稅捐相關規定...

  • 所得稅溢繳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3 08: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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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第21期(2021,9)
      
      
    📕本期內容
      
    【月旦時論】
    🎯房地合一稅之規避防杜條款──談所得稅法第4條之4的修正/柯格鐘
      
    🎯輕鬆掌握房地合一2.0,別讓獲利大失血/廖建勛
      
    🎯股權交易課徵房地合一稅可能之爭議/林俊宏
      
    🎯稅捐執行之拍賣無效/黃俊杰
      
    🎯個人在投保年金保險各種給付之稅負解析/陳心儀
      
    【爭點解析】
    🔸私設通路如何連結法定空地?得否免徵地價稅?──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13號判決簡析/鄧輝鼎
      
    【學習式判解評析】
    ✒遊戲幣交易的進項稅額問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公告房地合一2.0非自願交易房地情形/吳鳳琴
      
    ◾營業稅法函令釋示:正常營業人之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欠稅處理原則/黃琦文、夏翊翔
      
    【法規解讀】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解讀/曾邑倫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租稅法令(三則)(所得稅法令、貨物稅法令)/黃琪媖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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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稅溢繳 在 劉櫂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6 2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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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櫂豪提醒!
    因疫情影響營利事業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可申請免辦暫繳申報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30日止,櫂豪特別提醒相關業者,財政部公告,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有依據紓困振興條例申請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或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應於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另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而依財政部相關釋令經核准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暫繳申報, #毋須再提出申請 。

    適用對象:
    一、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
    二、 其他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

    申請免辦:
    暫繳申報期間內(9/1-9/30)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直接免辦:
    一、109年度營所稅暫繳已免辦
    二、110年度暫繳申報前經核准,延/分期繳稅、退還溢付營業稅

    聯絡窗口:南區國稅局06-2223111,轉分機8034張股長、1104王小姐

  • 所得稅溢繳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7 08: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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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有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不及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完成投資,亦可在最後完成投資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以107年度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於申報107度未分配盈餘後始完成投資之情形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5月29日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並自行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50萬元,於110年6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更正實質投資減除金額計1億1千萬元,經該局審理結果,甲公司係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進行廠區擴建、購置生產用機器設備、儀器等,最後一筆支出之投資日為109年11月1日,符合實質投資之範圍、一定金額、投資日、申請更正期限等要件,重新核定甲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0,退還溢繳稅款5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須在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投資,如在申報後始發生投資,則須在最後1筆投資日起算1年內,向營利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申請書)下載,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