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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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1 07: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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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凡是勞工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該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4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在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1-10 1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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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二),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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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法 #薪資所得 #費用認列
    薪資所得實額減除費用法制問題之探討 ----以日本及德國立法例為中心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2/20066

  •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在 新竹水牛曾資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5-20 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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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與憲政發展專題:
    陳淑娟同學報告釋字第745號解釋
    爭點:
    (一)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
    (二)財政部函釋認大學兼任教師之授課鐘點費屬由薪資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是否牴觸租稅法律主義?
    解釋文: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財政部中華民國74年4月23日台財稅第14917號函釋關於大專院校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亦屬薪資所得部分,與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規定尚無牴觸。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