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屋贈與兄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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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房屋贈與兄弟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人的配偶時,都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房屋贈與兄弟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7 08: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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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應申報的遺產,除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財產外,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人的配偶時,都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房屋贈與兄弟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1-12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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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務人脫產│債權人該如何處理?

    📝債務人積欠債務未清償,債權人好不容易取得勝訴判決,卻發現債務人已先將名下財產移轉給別人,債權人該怎麼辦?

    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的勝訴確定判決後,可依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查調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但明明債務人住在豪宅內,開著豪車啊?再查調豪宅的謄本及異動索引,才發現債務人已將豪宅移轉給了太太、子女或是別人。

    其實,債務人如果以贈與的方式,將原有名下不動產移轉他人,債權人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贈與他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債務人名下。

    債務人如果以買賣的方式,將原有名下不動產移轉他人,債權人雖然一樣可以起訴,請求撤銷債務人贈與他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債務人名下。但依民法規定,必須債務人明知有害債權,且受讓人也知悉有損害債權,才可以撤銷。

    律師會從幾個方向來判斷,債務人是不是為了損害債權才處分不動產:

    1⃣受讓人是不是債務人的親友?
    如果是子女、配偶或兄弟姐妹受讓債務人的不動產,提起訴訟勝訴的機會就高了許多。因為子女、配偶或兄弟姐妹與債務人間的親屬關係,比較不容易讓法院相信受讓人完全不知悉債務人的債務狀況(當然還是有可能是真的不知悉)。

    2⃣債務人有無住居在不動產內?
    如果債務人出賣不動產後仍然住在不動產內,提起訴訟勝訴的機會也高多了。因為出賣不動產後,通常即由買受人居住,債務人出賣不動產後,仍然住居在不動產內,多半也不容易讓法院相信債務人是真實處分不動產(雖然,債務人還是可以表示是沒地方住,回租房屋)。

    3⃣其他處分上的細節:
    例如債務人處分不動產的時點?有沒有給付價金?有沒有透過仲介出售?貸款金額是否符合市場行情等,都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但要知道的是,債權人雖然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債務人已移轉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債務人名下。

    但債務人現在都會很認真的規劃好處分不動產(脫產),所以,債權人起訴後能不能撤銷,還是須要個案判斷。

    #脫產
    #撤銷權
    #陳明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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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贈與兄弟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03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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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節和兒童節都要到了,關於送孩子東西,有哪些重要判決?
    父親生前購買房屋,借名登記在子大華名下(俗稱人頭),父親死亡後,房屋是遺產嗎?大華要求跟父親同住的兄弟姐妹搬家,有理由嗎?

    社會上經常發生這種情況,可能基於某些特殊的原因(例如節稅)使用別人的名義購買不動產,登記在人頭名下。這個案件就是這樣,父親因為節稅等的目的,把房子登記在小孩大華名下,但房子實際上是父親跟其他兄弟姊妹在居住。

    父親死亡後,大華說房子是父親要送他的,要求其他兄弟姊妹搬家,其他兄弟姊妹則說,房子登記在大華名下是借名登記(也就是說,大華只是人頭),房子在父親死後應該是遺產,其他兄弟姊妹是共有人,當然有權居住,拒絕搬家。

    這個案件最大的爭執點在於,父親出錢買房,登記在大華名下,到底是借人頭?還是贈與?
    一審說是借名登記,二審說無法證明有借名登記,所以房子是大華的,最高法院則說有可能是借名登記,並指出一些方向,要高等法院重新調查。

    在最高法院眼中,什麼叫做借名登記呢?108年度台上字第430號判決認為:

    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也就是說,自己的財產,為了某種目的,登記在別人的名下,但實際上是自己在管理、使用財產。

    借名登記最常發生的糾紛就是沒有任何書面的憑證來證明雙方當事人間有借名登記的契約關係,導致在一方死亡的時候,爆發產權的糾紛,因為財產所有人跟人頭間,通常都有極佳的信任關係,覺得沒寫也沒問題。

    在台灣的社會實況中,為了節稅,把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情況很普遍,人頭帳戶也是一種,時有糾紛,請切記,若果真要把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一定要用書面將權利義務關係寫清楚,以防萬一。

    #劉北元理事長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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