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客死亡押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房客死亡押金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房客死亡押金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房客死亡押金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51的網紅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1118蘋果 淡大生求揭「凶宅門牌」官版租賃契約比房東可靠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1118/5S4IERZPE5BSJNGTVYHVXXPRIU/ 新北市淡水區「巧克力花園」近日發生租屋的海洋科技大學生情侶燒炭身亡事件,也引發網...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70310東森 向惡鄰說再見 租約附排除條款可無條件搬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nxnuqHMR_yU 亮出鐮刀,砍破隔壁窗戶,天天敲牆壁,製造噪音,以上這些超級惡鄰居,你碰過嗎? 記者 任以芳、呂佳憲 採訪報導……↓ 到底該怎麼預先防範?首先簽約前,記得多看多聽多聊聊...

  • 房客死亡押金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19 20:19:20
    有 5 人按讚

    201118蘋果 淡大生求揭「凶宅門牌」官版租賃契約比房東可靠
    蘋果原址→https://tw.appledaily.com/property/20201118/5S4IERZPE5BSJNGTVYHVXXPRIU/

    新北市淡水區「巧克力花園」近日發生租屋的海洋科技大學生情侶燒炭身亡事件,也引發網友討論,淡大校友指出,該社區多年來其實傳聞不斷,曾有住戶跳樓、發生火災,也有大學生在入住後害怕租到凶宅,在網上求助揭露「凶宅門牌」;房仲業表示,內政部版本的租屋契約書規定,房東必須告知在持有產權期間及持有前,是否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若房東刻意隱瞞,有賠償責任;若房東不知道,事後被房客查知,房客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並退還押金。

    (林佩萱/連線報導)……↓

    據悉,該社區大樓「巧克力花園」鄰近淡江大學,屋齡23年,為625戶大型社區。淡大校友曾先生、魏小姐、凌小姐表示,該社區知名度高,但多年來傳聞不斷,有事故屋在校園傳開。

    《蘋果新聞網》發現網友曾熱議,甚至有淡大學生求助,「剛搬進該社區,不知道我租的房間是不是凶宅,越聽越害怕。」因此希望揭露該社區所有事故屋的凶宅門牌。

    而PTT上早有網友提醒,該社區一共6棟,個別幾棟樓曾發生跳樓、火災事件,《蘋果新聞網》進一步請《屋比房屋》統計社區近5年成交價,從2016~2019年成交單價一路從18.5萬攀升,到了2019年單坪成交價為19.9萬已接近2字頭,不過到了今年1~9月,成交價跌至17.6萬,5年跌幅5%。。

    住商機構北市區經理錢思明表示,依據實價登錄該社區的平均交易單價每坪18.3萬,總價500萬以內可入主,套房租金約每月8千~1萬元,租金投報有2.5%~4%,投報率表現不俗,由於緊鄰淡江大學,承租人多為學生,且步行至輕軌淡江大學站不到10分鐘,大幅提升生活便利性。

    對於大學生在校外租屋,希望揭露凶宅門牌,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自2018年之後內政部版本的租屋契約中有規定,房東除了必須告知在持有產權期間是否發生過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等非自然死亡情事,也有必要告知在持有產權之前是否有上列情事。不過,關於持有產權「之前」曾發生的事,房東也有必要告知,若房東若勾選無發生相關情事,但事後被房客發現非屬實,那房東就有賠償責任。若房東不知道,但事後房客發現確有此事,房客可以要求無條件解約並退還押金。

    陳泰源提醒,學生在校外租屋,應留意房東是否按照內政部版本的租約範本、誠實告知屋況,在租屋之前多向附近鄰居、管理員、里長打聽,並在網上用關鍵字搜尋社區名稱,而且要不斷換關鍵字,例如「飛雲山莊 凶宅」、「飛雲山莊 跳樓」、「飛雲山莊 一氧化碳中毒」等,搭配不同的死亡關鍵字,較能發現內情。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1/201118_19.html

  • 房客死亡押金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8-08 11:00:16
    有 504 人按讚

    【如果租到兇宅怎麼辦】
    -
    各位在鬼屋裡受苦受難的悲苦租屋族大家晚安大家好,救苦救難法白大菩薩又來了。今天我們來看看,如果你真的租或買到鬼屋(這次是真的有鬼的那種),剛好七月半,該怎麼辦?
    -
    👻法律上所認定的凶宅

    內政部曾經發布一個函釋,定義所謂的凶宅,是指:

    1⃣️房子曾發生「兇殺」或者「自殺」,不包含「自然死亡」。

    2⃣️在「專有部分」有求死的行為而死去,像是跳樓死在中庭;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殺害而陳屍他處:像是在家被殺、但到醫院才斷氣。

    3⃣️不過,賣房子或租房子的人,他們只需要對自己的那間負責就好,意思就是凶宅不會出門,樓上是凶宅不代表樓下也是凶宅。(幹不過還是很可怕啊 QQ)
    -
    👻如何避免租到凶宅

    問!

    如果你跟我一樣俗辣,在找房子的時候最好先自己查清楚,像是問鄰居、問轄區警察、問管理員。

    另外,要注意契約書中有沒有「凶宅條款」,——也就是附註房屋「沒有發生自殺或他殺致死等兇殺案件」,如果房東違約(說不是凶宅結果是凶宅),可以提前終止這份租屋契約,然後叫房東把押金吐出來。
    -
    👻那租到凶宅怎麼辦?

    其實凶宅最大的爭議是,法律可不可以認定「鬼怪」?

    畢竟鬼神之說是信者恆信的問題(像我這種比較俗辣的就寧可信其有啦),從科學(講到這裡就好像 cue @pansci 出來喔🥺)的角度來看,即使死過人,房子也不會因此不能住人,「鬧鬼」到底能不能用法院認證呢?

    雖然說法律管不到鬼,但不能否認的是,一般人的觀念裡還是會忌諱,所以凶宅在市場上當然不吃香。法律上在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是側重在賣家、房東事前把所有狀況說清楚,確保買家或房客不會在不明不白的情況下住進真、鬼屋。

    如果房東故意不告知凶宅的狀況,在民法上會導致所謂「意思表示錯誤」,意思就是房客沒辦法正確的判斷要不要租房子,然後就被騙進去了,但發生這樣的情形,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撤銷掉租約。

    一旦租約撤銷了,房客自然就不用再給租金、押金也可以叫房東吐出來。如果房東真的非常 G8,結果房客真的受到影響(像是產生精神上的疾病),也可以準用民法的一些規定,要房東損害賠償。

    這個禮拜就到這邊,祝福大家的鬼屋都只是客觀上的鬼屋,不是主觀上的鬼屋。啊如果真的找到了,拜託不要跟我說,我很俗辣不敢聽,先這樣。
    -

  • 房客死亡押金 在 House123 我有好室告訴你!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9-05 20:12:35
    有 33 人按讚

    直播[租賃新制下,我是房東/房客,如何保障權益呢?]筆記來囉!

    室友們久等呀~~~~

    [直播重點統整✍]

    🔺租賃新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公布日:106/12/27
    👉施行日:107/06/27-正式上路!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
    1⃣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規範相當少

    2⃣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常見QA:
    Q:如果我跟建商買預售屋或買新成屋,簽買賣合約時,我是不是有合約審閱期?
    A:若是B2C,建商對消費者,就有合約審閱期,因為要保護消費者

    ➡若是跟一般的人/一般的法人(不是以賣房子為業)簽中古屋的買賣合約,基本上就沒有合約審閱期

    👉107/06/27新制上路-Now:
    1⃣公司名義=房東,租房給房客
    =以出租為業的契約經營者企業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指商家對消費者
    規範:依然受2016/6/23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

    2⃣一般房東=自然人,沒有開公司,不是以公司名義租房給房客。
    C2C(Consumer-to-consumer):指個人對個人的交易形式
    房東為自然人之一般房東:
    🌟規範:「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差異: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房屋租賃定型化『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常見QA:
    Q:我一定要用內政部的合約範本嗎?
    A:基本上是!合約有效性:須用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

    Q:那可以改內政部的合約範本嗎?
    A:可以改:可自行排版、可增加「特別約定事項」(須符合應約定與不得約定的規範,不能違反,若違反,該約定失效,不是整份合約失效)、

    Q:在107/06/27新制上路前,已經簽好的合約,我需要重簽嗎?
    A:不需要,新制施行前已簽約的租約仍有效,房客不可要求換約,房東也不可要求換約

    🔺合約下載:
    (請見留言區)

    🔺不得約定事項:
    1.廣告僅供參考
    2.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能限制房客不可報稅)
    3.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不能限制房客不可遷戶籍,房客需要遷戶籍一定會告知房東,因為需要租約、與房屋稅單影本)
    (Q:本身房東的戶籍在該房子怎辦? A:建議出租的房子,房東的戶籍不要在那,因為相關政府文件會送至戶籍地址,容易有隱私問題;同址分戶:戶政事戶所辦理)
    4.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房東的房屋稅、地價稅、所得稅有增加,不可由房客負擔)
    5.押金最多2個月,違約金最多1個月 (僅「違約金」。設備、房間損壞賠償金額可另計)
    (提前解約,僅能賠償1個月押金,若是電費沒繳、設備壞、垃圾清運、欠繳管理費、欠繳租金,的求償費用不包含在1個月押金)

    🔺轉租規定:
    107/06/27新制上路以前:限制不得轉租,否則皆可轉租
    107/06/27新制上路以<現在>:需取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才可轉租

    🔺房東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1.房客毀壞房子
    🌟2.遲繳租金>2個月 (不含押金扣抵)
    3.未經同意而轉租
    4.未經同意而裝修(裝修不是修繕;裝修是變動格局、拆牆等等)
    5.建物改建

    🔺房客可提前解約(不需違約金):
    1.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要有醫院證明)
    2.房子該修繕而未經修繕(Ex:漏水,請房東修,卻不修繕
    3.房子滅失(發生天災人禍,房子無法住)
    4.房子有其他人主張使用權(Ex:一屋二租、侵占;買賣不包含)
    5.承租人死亡

    🔺常見QA:
    Q:我是個人房東,委託代租公司出租,那麼,我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 C2C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因為你還是當事人

    Q:我是個人房東,租給包租業者,我跟包租業者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C2C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因為你還是當事人

    Q:承上,包租業者跟房客簽約時是用哪個版本?
    A:是 B2C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因為她是企業經營者

    🔺工商時間:
    吉姆羅傑斯-趨勢投資講座 :
    9/07 (五) 高雄 13:30-17:30
    9/08 (六) 台中 14:00-18:00
    9/13 (四) 台北 14:00-18:00
    報名講座還送🎁小禮物唷!
    報名網址:(請見留言區)

    👨‍💻想看更多細節內容👨‍💻
    👨‍💻快看重播影片吧(請見留言區)👩‍💻

    ⭐下一次愛莉老師直播的時間⭐
    ⭐在10/17(三) 晚上10:00⭐

    千萬不要錯過唷!
    #聊聊好室直播筆記

  • 房客死亡押金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7-03-21 08:40:03

    170310東森 向惡鄰說再見 租約附排除條款可無條件搬家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nxnuqHMR_yU

    亮出鐮刀,砍破隔壁窗戶,天天敲牆壁,製造噪音,以上這些超級惡鄰居,你碰過嗎?

    記者 任以芳、呂佳憲 採訪報導……↓

    到底該怎麼預先防範?首先簽約前,記得多看多聽多聊聊,跟房東管委會、附近鄰居打探有沒有惡鄰居,萬一事後搬進去,惡鄰居才現形,也別慌。

    如果遇到最常見的噪音怪客,像是故意敲打,走路太大聲,冷氣漏水,記得冷氣先扮柯南。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噪音的話,你就是帶著分貝機,然後同時用錄影的方式,溝通的過程當中,你都要留下紀錄。」

    有些人還遇到開全武行的惡鄰居,只要動手動腳、惡言相向,通通錄影當證據。因為根據惡鄰條款,只要有3分之2住戶出席,4分之3以上住戶同意,就能趕走惡鄰居,只不過這條款,限適用於社區、公寓大廈,不適用於獨棟透天別墅。那還有什麼方式,可以避開惡鄰居?

    記者 任以芳 :「如果你最近要租房子,記得把你的合約趕緊拿出來,再看一遍,要求房東幫你簽上“排除條款”,可以幫你遠離惡鄰居。」

    很多租房族都不曉得,這樣附加的排除條款有多重要,只要一簽下去,不但能舉證惡鄰居,換來自由身。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只要是房東跟房客雙方合意,被惡鄰居騷擾的話,就算租約還沒有到期,你只要負舉證的責任,你就可以要求房東無息全額退還押金。」

    如果社區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房東一樣都得同意房客搬家,無條件退還押金,所以建議租房族,簽約時,大膽的和房東簽下排除條款,為自己留條後路,和惡鄰居說掰掰。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7/03/170310.html

  • 房客死亡押金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12-08 15:21:18

    141204中天 大學生冰的啦 陳泰源當來賓

    【房東過濾房客,標準千奇百種?】
    我有遇過比較好的房東,她的房子是公寓隔間雅套房,假設先住進來的是女生,剩餘房間房東就會要求性別統一,也是只讓女生進住,會過濾性別。

    包含出租一些豪宅物件,屋主也會有各別的條件需求,比如說希望單純夫妻兩個人就好,如果有帶年紀過小的小孩子,就不願意出租,擔心小朋友會亂畫牆壁搞破壞。或者不要租給老人,年紀太大擔心會出意外,還有規定只租給外國人/外商公司,台灣人不租,因為可以對房子有加持效果。......↓

    【誇張的出租經驗】
    我曾經出租過三重(非大直區)的房子,簽約承租兩年,結果只住2個月就退租,首先是簽約人與承租人不同,再來是房客疑似在屋內拉K吸毒,因為房客幾乎天天被鄰居檢舉,三不五時警察也會上門檢查,但是苦於證據。

    所以很多包租公/婆現在都寧願多支付一筆房仲服務費,多一層把關,多一層過濾,例如我們也會要求房客拿出名片,知道對方的工作背景,收入是否穩定?當然,當雙方有糾紛時,至少有房仲居間協調當潤滑劑。

    【租期未到不得用押金扣除】
    過往有發生過承租1年,住滿10個月剩餘2個月,有的房客就會要求房東乾脆直接從2個月的押金直接扣除折抵租金,建議不要這樣做。

    我們通常都會建議房東,要求房客,在承租期滿後,檢查水、電、瓦斯、管理費是否結清,同時檢查屋況,家具家電是否毀損不堪,這些都可以從押金去扣除,剩餘多少錢再退還給房客,這樣比較有保障。

    【房客忌諱與房東住同一社區】
    一般我們在租房子時,房客都會問「房東是否住同一棟?或者住很近?」因為現代人多半注重隱私,都不希望跟房東住太近,有時候也會發生房東過份關心房客,這個都讓承租人感覺很差。

    【凶宅難查證】
    凶宅基本上除非「很兇」,才能查資料查到,一般凶宅分成兩種:一種是自殺,另外一種是他殺。

    一般我們去警察局詢問某戶是否為凶宅?警局的標準回答就是:涉及個資不便透露;就算透過管道可以查詢,也只能查「是否有刑事案件」發生,換言之,只能查得到是否有發生過他殺,如果是自殺,在警局也是沒有紀錄的。

    我個人處理過類似凶宅的糾紛,朋友承租房子,越住越不順、身體越來越糟糕,後來鄰居好心告訴他原來這是間「凶宅」,他就去找房東要求返還押金,他要退租。誰曉得房東剛好是黑道,全身刺龍刺鳳的,還反嗆我朋友說:誰告訴你這是凶宅?你叫他來!……誰敢來作證啊?於是我朋友就只好摸摸鼻子趕緊退租閃人。

    【凶宅可以投資嗎?】
    只要你不信邪,當然可以投資,反正也可以賣給基督徒。

    有些投資客買凶宅是因為可以兇宅可以透過法拍市場來漂白,買了之後很便宜,故意不繳房貸流落到法拍市場,反正法院又不擔保物件的瑕疵,海砂、輻射、漏水、凶宅,都不擔保,只要法拍沒有註明是凶宅,購買人再用市價買回,就會以為買到一個乾淨的房子。

    但如果今天這個法拍屋已經明擺著告訴你是凶宅的時候,有些人買來投資並不是從房子本身增值的角度去買,而是從租金投報率去買,因為台北市目前也只有套房勉強破2%,其餘正常三房兩廳的產品租金投報早就已經在1%多了!但是凶宅因為購入成本低,加上買來出租又不是自住,很多房客未必介意凶宅,畢竟只是租房子,投報率就至少5%以上。

    【惜命條款】
    現在很多租約都會在附註條款載明,如果房客承租期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影響房價下跌,法定代理人需按照市價的兩成賠給屋主。這條至少有一個嚇阻作用,讓想輕生的人,覺得死就死在外頭,不要拖累到家人。

    【租比買划算】
    政府要做的是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人人都可以買得起房子,房子可以是種商品,價格就讓市場機制自己去控制漲跌,其實我們可以把房子當做是骨董、名畫、跑車、遊艇、私人飛機,今天就算這些東西一個就要上億元,我們老百姓沒有這樣的需求,自然也就不會有「相對剝奪感」,你漲你的,關我屁事,對吧?

    不過現在確實租可能比買划算,畢竟要買新房子,1000萬頂多就是套房,但是你有可能每個月才1萬多元就可以承租到,比屋主要繳給銀行的利息還低,畢竟房價與租金行情是完全脫軌的,對於小資男女而言,租房子反而是一個容易存錢的方式。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26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