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護國群山遭移山,速修法規保台灣!」 #比扯鈴還扯的故事 🔊 虹安今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原本由我國工研院技術轉移並投資入股的「瀚薪科技」,於今年2月初清算解散後,卻在中國大陸出現了產品內容歷程幾乎一模一樣的「#上海瀚薪科技」,原核心團隊包括總經理李傳英更到上海瀚薪科技發展,虹安認為,台灣瀚薪解散並非...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22 18: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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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國群山遭移山,速修法規保台灣!」
    #比扯鈴還扯的故事

    🔊 虹安今日召開記者會,針對原本由我國工研院技術轉移並投資入股的「瀚薪科技」,於今年2月初清算解散後,卻在中國大陸出現了產品內容歷程幾乎一模一樣的「#上海瀚薪科技」,原核心團隊包括總經理李傳英更到上海瀚薪科技發展,虹安認為,台灣瀚薪解散並非單純的新創投資失利,背後很可能涉及我國產業核心技術與人才外流等重大 #國安漏洞。政府出資研發技術還入股新創,卻對於暗渡陳倉的團隊無力管理與防堵‼️

    ➡️ 瀚薪科技是一家由台灣工研院團隊創立的半導體晶片設計公司,主要產品正是近來最熱門的第3代半導體 #碳化矽(SiC)功率半導體,對未來的電動車、電動巴士產業發展至關重要。2013年以工研院電光所研發團隊為核心,成立了瀚薪科技,除了取得碳化矽技術移轉外,還由工研院完全持股之「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入股投資。

    其後數年工研院將瀚薪視為 #技轉育成新創之典範,除了在2015年的總統府月會中報告,還曾入選2018年工研院出版的《#創業超新星》。今年初公司黯然解散之外,原班人馬居然在大陸風光掛牌,除了核心團隊、公司名稱之外,連商標都一樣,差別只在股東由台灣政府所屬法人變成大陸財政部所屬基金。

    過去三年平均來看,#工研院每年約取得經濟部80億元委辦或科專計畫預算補助,所執行出來之研發成果,怎可 #淪為對岸彎道超車之助力?

    更弔詭的是,除了台灣瀚薪與上海瀚薪同名同姓同團隊之外,本來登記於新竹的瀚薪科技解散之後,原地成立了僑外資的「#凰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負責人與瀚薪科技一樣,連人力銀行的徵才頁面也使用相同的商標與公司網址,也不諱言以「瀚薪」品牌為主軸。令人不禁質疑,台灣瀚薪赴陸成立以及外資來台成立凰騰公司,其間的金流與技術的移轉,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 從日前智芯科技、芯道互聯合作組織挖角團,到這次瀚薪解散、跨海重生等案,已可見到我國的半導體護國群山,正遭逢挖角移山,#應保護我國科技業競爭優勢的法規機制,包含:#營業秘密法、#經濟部投審會、#科專成果境外實施條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清單,#四大關卡全數失靈!

    虹安呼籲政府相關部會盡速檢討加強防護機制,除了修法防堵智慧財產權漏洞,更要積極訂定哪些技術會被列為涉及台灣國安的關鍵技術以及相關的認定標準,讓廠商以及司法機關都有更清楚的規範可以依循,以保護營業秘密和關鍵技術,從而達到事前預防,事後追訴技術流出的可能性。

    ➡️ 虹安從去年到今年多次質詢經濟部、科技部:到底什麼時候要更新與建立屬於台灣自己的「#基礎科技關鍵技術清單」以保護我國高科技產品與經濟命脈?而經濟部和工研院更應該對瀚薪案所揭露的問題作出檢討報告。

    現場出席的 #工研院 技術移轉法律中心執行長王鵬瑜說:「我們是真的很痛心,好幾個晚上都沒睡好覺,尤其看到自己的同仁在台灣發展不好,卻跑到中國去!我們一定是要求保密!如果李傳英還同時兼職的話,一定有背信罪。」

    而 #投審會 劉佳佳專員表示,經查上海瀚薪為純大陸內資企業,凰騰則是經核可無陸資之外資企業。#技術處 楊傳國專門委員則說明,目前已有貿易法、經濟部研發成果歸屬運用辦法、在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許可辦法、科技部的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科技基本法、營業秘密法等多元機制,李傳英若未經申報或陳報董事會即前往對岸擔任董事,亦可以背信罪追訴。

    如果只有事後的調查與追緝卻又無法定罪、達不到嚇阻效果,台灣的技術優勢總有一天會流失殆盡。速修法規保台灣,已經是刻不容緩的第一要務!💪🏻

    #感謝媒體報導 🙏🙏🙏

    民視新聞 - 「瀚薪科技」解散 變「上海瀚薪」原班人馬起死回生 中資蠶食鯨吞早有前兆?
    https://youtu.be/uSe2QO_4LzE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322F02M1

    信傳媒 - 在台灣解散後竟在中國上市 高虹安:半導體護國群山 正遭逢挖角移山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6431

    央廣 - 政府投資半導體台廠解散西進上海 高虹安籲修法保台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94848

    民視快新聞 - 中資挖台半導體人才 護國群山恐遭移山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aBLMvJS3LU

    自由時報 - 工研院投資瀚薪科技上海另起爐灶 立委憂:重大國安漏洞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474919

    風傳媒 - 中資恐藉重點領域產學條例滲透大學?高虹安:投審會已有幾個失靈例子
    https://www.storm.mg/article/3554827

    中時 - 科技產業外移 立委高虹安:恐成國安漏洞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322002680-260407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 在 公視新聞網 PN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27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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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針對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除非取得核可,否則禁止輸出到伊朗、伊拉克、蘇丹、敘利亞、北韓、古巴等國,但台中精機一名林姓副理,卻涉嫌從2015年至2019年間,違法將被我國列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的加工中心機、立式車床、臥式CNC車床等機台,賣給伊朗的一家公司。台中檢方在今天依法起訴台中精機和林姓副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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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管制地區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03 1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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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竹科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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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易法修法案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請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受罰!🎉🎉🎉

    由於少數國內不肖業者將中國大陸貨品運至我國,並以台灣製造之名稱再輸往美國,以規避美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之額外關稅;或將我國原產地證明書用於中國大陸貨品,以規避外國對中國大陸貨品課徵反傾銷稅;這些都將損及我國整體產業利益及聲譽,有鑑於此,貿易法修法一案經貿易主管機關努力下,業於108年12月27日生效,本次修法重點說明如下:

    修正條文第17條
    出進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二、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
    三、未依規定申報來源識別碼、商標或申報不實。
    四、以虛偽不實之方式申請相關貿易許可、證明文件,或使用該許可、證明文件。
    五、未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交易契約。
    六、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
    七、其他有損害我國商譽或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
    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檢舉出進口人產地標示不實之行為。
    主管機關對於依前項規定檢舉之人得予以獎勵,其身分應予保密;其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條文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修正條文第27條之2及第28條
    第 27-2 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以外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管制地區以外之第三國家、地區。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而非供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第 28 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
    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

    資料參考於國貿局宣導說明會資料https://www.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4056&pid=686676

    貿易法法規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J0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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