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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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嗎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

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嗎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805號解釋:少年事件的被害人,沒有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嗎?》 1️⃣案例事實 一位未成年少女被三名少年用Line散布裸照,少女的家長知道後,對三位少年提起告訴,警察將三名少年移送少年法庭。在少年法庭法官調查後,對其中兩位少年裁定應予訓誡;另外一位少年查無實據不付審理。少女的家長對法官的裁定提起...

  • 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嗎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1 19:24:58
    有 40 人按讚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5
    ♦️面對強迫推銷之教戰守則:
    1️⃣遇到推銷,不予理會,直接走過。
    2️⃣未經同意而擋住去路,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未經同意而強抹乳液,當場報警提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4️⃣強抹乳液因而造成皮膚過敏,持診斷證明,報警提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5️⃣警方到場後,業者如否認擋住去路、強抹乳液、強迫推銷,則請業者提供監視器,如業者拒不提供,則書狀向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查扣監視器影片,作為提告證據。
    6️⃣萬一不慎當場付現、刷卡、簽本票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務必依照消保法訪問買賣規定,在「七日內」,「寄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副知分期貸款公司、刷卡銀行、消保官,同時向消保官申訴。
    7️⃣如上述報警,警方不受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陪同報案並製作筆錄。
    8️⃣如不慎購買,不知如何處理,請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消保官申訴、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撰寫民事起訴狀及陪同出庭。
    9️⃣如受害人是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未滿二十歲學生即未成年人,因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其所為法律行為(購買、簽約、刷卡、簽本票、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分別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如為無效,則自始無效,「無庸理會」;如為效力未定,則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即家長,「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再者,此類型並不受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之限制,「超過七日」,亦可。
    講人話就是,如果是「未滿七歲」,屬於「無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無效」,完全無庸理會;如果是「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律行為「效力未定」,須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始生效,如「法定代理人事後拒絕承認」,則「自始不生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應向業者表示(口頭、書面均可,只要能舉證即可),拒絕承認未成年子女之購買行為,則購買行為自始不生效力。
    1️⃣0️⃣因為無能力討公道或討公道需要成本(請律師寫存證信函、委任律師提告、裁判費等),許多受害人因此自認倒楣,而默默背負龐大債務,造成業者有恃無恐,長久以來無法杜絕。因此,為降低受害人討公道成本,提高受害人追究意願,我願意出面,「義務」協助受害人向業者追究一切責任,討回公道,這是「事後救濟」。更重要的,是「事前防範」,因而我不厭其煩發文,提醒更多人辛苦錢學生零用錢不要被騙,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豐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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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4
    剛才鄉親留言,前幾天還是被男店長強抹乳液,業者完全不收斂,我只好到總公司粉絲專頁給負評,並公開留言提醒所有造訪該公司粉絲專頁的人,如果還是不反省收斂,我會再有後續動作,為了保護大家尤其是學生們辛苦錢零用錢不要被騙,我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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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3
    鄉親一千多則留言,均認為是強迫推銷,但仍有兩位護航不是強迫推銷,並表示我是被網友誤導,為了實事求是,我特別大老遠親自前往,假裝路人,欲錄下我完整被強迫推銷過程,孰料本日店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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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2

    業者及自稱客人留言護航,均辯稱:
    這不是強迫推銷,這是「體驗式行銷」!
    鄉親們,您服氣嗎?
    ♦️歡迎鄉親留言表達意見:
    認為是「強迫推銷」,請留言1
    認為是「體驗式行銷」,請留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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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續1

    上周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後:
    ♦️業者前往警局,請警方協助請我刪文
    ➡️警方以個人言論自由為由拒絕業者

    ♦️業者致電本人,要求不公開該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否則涉及侵害商標權
    ➡️本人回覆:我就是要提醒大家,路過廟東,務必小心「berji泊姿」化妝品推銷,如果不公開公司名稱、品牌及商標,那我何必po文?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公司商譽商標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移除涉及該公司人員之照片
    ➡️本人回覆:你們都跑到店外騎樓拋頭露面拉客了,公開場合毫無隱私權期待可能性。再者,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果認為我侵害隱私肖像權,歡迎提告!

    ♦️業者要求我刪文,因為我的文章影響他們生意及員工生計,請我高抬貴手,給他們生路
    ➡️本人回覆:你們的強迫推銷手法,才真正影響許多受害人之生計,換我請你們高抬貴手,放過所有路過你們店面的路人,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生。如果你們承諾不再強拉路人、強迫推銷,我立即刪文!

    ♦️業者澄清,許多受害人是自願購買,並非他們強迫,不符合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
    ➡️本人回覆:這是你的片面說詞,一切由法官認定,屆時,我會上網公開法院判決書,揭發法院認證之事實真相及法律規定。再者,這麼多被害人親身經歷留言,都是假的嗎?

    ♦️業者最後,一再要求我刪文
    ➡️本人回覆:只要你們一日不停止強迫推銷行為,我就每隔一段時間po文提醒大家注意,事前預防被騙,而且,我還會提供存證信函範本以及法院判決書,讓不幸受害者,能夠免費輕易自力救濟,在沒有成本或低成本下,才能提高被害人追究之意願!
    最後,我再次重申,我不是假帳號,我的個人資料完全真實公開,我為我的言論負責,如有任何違法,歡迎提告!

    ♦️警方對於業者也很無奈與頭痛
    ➡️本人有提醒警方,雖強迫推銷,不涉及犯罪,僅消保法消費爭議,但,如果已硬擋住去路且未經同意便強行塗抹身上,則已觸犯刑法強制罪,如因而造成皮膚過敏,則又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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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發廟東berji泊姿化妝品強迫推銷

    受理豐原鄉親陳情遭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化妝品,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項處理、向消保官申訴及陪同出席消費爭議調解,主張消保法訪問買賣條款,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款。
    特別提醒,行經豐原鬧區豐源戲院至廟東騎樓,光南、屈臣氏、地球村隔壁時,如遇美容師或化妝品銷售人員上前推銷糾纏免費體驗時,請務必留意,儘速想辦法脫身離去,未經你同意而店家自行拆封產品、未事前告知產品價格,千萬不要付款或簽約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

    #上網搜尋阿蜜爾化妝品berji泊姿強迫推銷

    加上先前協助高雄友人遭其他化妝品業者強迫推銷購買十多萬元產品案例,台灣目前類似強迫推銷手法之化妝品業者,為數不少,大多全省連鎖,且選擇在鬧區、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附近等人潮眾多處設櫃,並派多位美容師在店門或騎樓處,見人即上前主動推銷免費體驗並強拉入內,然後,逛個街,就莫名買了數萬至數十萬元化妝品。

    ♦️綜合友人受騙經驗、媒體報導及其他受害者網路控訴,類此店家手法大致如下:
    1️⃣、在市場、鬧區、賣場設化妝品專櫃,派多位美容師在路上,看到人就上前大喊你的毛細孔粗大,可以進來店裡體驗做臉;或是請路人幫忙填問卷,藉此留下個資;或是贈送贈品並留下個資;或是推銷做臉、按身體低價體驗課程等。
    2️⃣、當你進入店裡體驗課程後,她們就會趁你躺在美容床做臉或按身體衣衫不整時,未經你同意,便擅自拆封產品,並拿出合約,未詳細告知合約內容並讓你審閱,便急忙要你簽名,你如果不簽,她們便群起包圍翻臉宣稱,產品已經拆封,並已在產品上寫下你的姓名,你必須購買,而金額通常高達上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此時,如你現金不足或未帶信用卡,她們就會立即打給配合之分期付款融資公司,並請你電話中回答你是本人,以完成照會,如此一來,你只是單純逛街或上街買菜,你就莫名背負上萬元甚至數十萬元分期付款債務,然後回家等著被家人責罵以及自責不已。
    3️⃣、店家通常鎖定年約二十歲至五十餘歲之女學生、OL上班族、菜籃族,或是青年學子、現役軍人或職業軍人(軍人受害者多是假日在火車站附近鬧區),經濟能力不寬裕,缺乏社會經驗與社會力,上街購物,遇到職業強迫推銷,毫無招架之力,莫名背負高額債務,無力負擔,也無力反擊。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強迫推銷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

  • 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嗎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2-08 11: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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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欸,小孩是人嗎?還是他是半獸人?】
    
    上篇說到,法律明白規定「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當我們從媽媽肚子裡出來的那一剎那,我們就是一個「人」了,而身為一個「人」,理論上會享有一樣的權利,無論是小孩或是大人。
    
    但是,曾經身為小孩的你,應該很明白一件事,就是無論在家中或是在外走跳,你可以做的事情根本跟大人不一樣,所以都很想趕快變成大人啊。
    
    所以「小孩」和「大人」真的不一樣嗎?
    -
    🧒哪邊不一樣?
    
    台灣的民法是以 20 歲為分界點,滿 20 歲的人才是大人,沒有滿 20 歲的都是小孩,不過如果你未滿 20 歲就結婚的話,也可以算是一個大人。
    
    如果不是大人的話,因為法律直接推認你不夠成熟,還需要受到保護,所以在生活上的行動就會受限制。
    
    例如,未滿 7 歲的小孩直接認定是「無行為能力人」,滿 7 歲以上未滿 20 歲且還沒結婚的小孩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
    🧒差別在哪裡呢?
    
    我們舉一個例子。
    
    假設要買特斯拉,如果是大人,有錢就可以買,但如果是小孩,有錢也不一定買的成。
    
    為什麼?
    
    如果是「7 歲以下」的小孩,他要從事的「法律行為」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來做,不然就是無效,因為法律認為小孩子年紀過小,基本上不可能有能力處理,所以如果要買特斯拉一定要通過爸爸媽媽。
    
    而如果是「7-20 歲」的小孩,就會比較複雜了。除非是別人送他的特斯拉,或是特斯拉是他的年齡或是身份是日常生活所需的,他才可以擁有特斯拉。
    
    不然如果他要自己跟車商買特斯拉,也必須要經過他父母的同意,否則他還是不可以買的。
    
    簡單來說,「7 歲以下」的小孩,原則上什麼都要靠爸爸媽媽來處理。而「7-20 歲」的小孩,除非是日常生活所需,不然法律行為需要爸爸媽媽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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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小孩是人嗎?
    
    小孩是人嗎?當然是,只是他是一個沒那麼完整的人,因為在還沒長成大人前,法律上會特別保護小孩,使小孩不會在還不懂社會的遊戲規則前,就把自己遊戲的籌碼丟光了。
    
    螢幕前的你,長大了嗎?
    -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2 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第 13 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第 75 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7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政治歸政治 #法律歸法律 #純法律 #半獸人 #小孩 #人 #民法 #法律 #20歲 #成年 #台灣

  • 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嗎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2-07 22: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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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男孩的逆襲!】
    前陣子有一則新聞「國中男遭班對女同學奪貞操 10年後讀法律系提告求償」,我乍看之下覺得匪夷所思,兩小無猜貞操權可以提起損害賠償嗎?而且10年後怎麼還可以提起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但細看判決內容後會,發現男孩真的做足了功課!
    究竟這個判決內容發生了什麼事?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篇判決的內容吧!(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792號民事判決)

    🎸誰告了誰?

    這個故事是,男孩在大學讀法律系以後,想對當年兩小無猜的事情請求賠償,所以男孩與男孩的爸媽,告了女孩與女孩的爸媽。除了當初的小倆口外,為何還有彼此的爸媽呢?因為雙方當時都還是未成年的國中生,因此女孩的爸媽可能需要負法定代理人的責任;而男孩當時因為此事,接受調查、感化教育、家庭失和等等,除了男孩本身貞操、名譽權受侵害外,他的父母的保護教養權也受侵害,因此男孩和父母都受有精神痛苦,要向女孩以及女孩的爸媽求償。

    🎸法院真的有認定,男孩被奪了貞操?

    男孩起訴主張,因當時兩小無猜的合意性交,讓他的「貞操權」受到了侵害,依民法的規定可以向女孩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賠償。但按照民法的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賠償的時效,是從「知道」侵害後2年內可以請求,但如果整個事情發生已經過10年的話,那就不行再請求了。

    判決中提到,當時兩小無猜的行為總共有五次,男孩的父母知道其中三次、不知道的有兩次(看來為了提告不小心穿幫了!! XD)。精神慰撫金的「知道受侵害」怎麼判斷?因為男孩那時還未成年,其中三次的時效,會從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爸媽)知道後,開始起算2年;而父母不知道的兩次,會從男孩自己成年後,才再開始起算兩年。但很不幸的,男孩起訴時,這五次行為的時效都已經到了!法院也因此沒有真的去審理男孩的貞操權是不是受到侵害。

    假設時效還沒有到,那男孩主張自己貞操權被侵害這件事情,合不合理?雖然貞操權的內涵,在現代社會大多會認為本質上是「性自主權」的展現,但依照法院的見解,通常不承認未滿16歲之人有同意性交的能力,所以跟未滿16歲的人性交還是算侵害到對方的貞操權,只是如果雙方都是未滿16歲,算是互相侵害對方的貞操權,一般可能會抵銷或是互相不請求。(臺北地院104年訴字第3068號民事判決)

    🎸最後,誰獲得了賠償?

    但是天無絕人之路,最後這個判決還是有判給父母精神慰撫金,因為男孩不小心穿幫的另外兩次性行為,父母是到兒子起訴後才知道,因此這兩次時效還沒有到,父母受到的「親權」的損害,還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最後法院判給男孩父母各一萬五千元的賠償。但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呢?現在關於精神慰撫金的賠償還沒有固定的標準,通常都是是法官按照個案,審酌兩方家庭經濟狀況、社會地位等等後得出的數字,各位覺得還合理嗎?

    總而言之,男孩的求償之路可以說是相當的坎坷,但學以致用的精神與耐心也是令人刮目相看的阿~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287806?comscorekw=fbia&utm_source=fbia&utm_medium=fb&fbclid=IwAR39RPd405smdo3i3KuD2xLOt5CFCsMvXsIrRXw-XDNckCh3bedq5XcKk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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