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廢考監吵什麼?#為什麼要廢監察院〕
兩周不見,政經八百今天繼續討論上次的主題,先來複習一下上次 #為什麼要廢考試院 !
前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先前身陷桃色風波,而此事件於上週遭監察院以11:0全票通過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廢考監的議題再次浮上檯面,究竟考監兩院廢不廢?本週將與大家聊聊監察院存廢。
▌監察院的職權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之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彈劾權是在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務人員有違法失職時,由監察委員向懲戒法院提出彈劾。
糾舉權則是在同樣的前提下,由監委向違法失職公務人員的主管或上級長官提出糾舉,目的皆為懲戒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
另外,除了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監察法中亦有提到監察院可提出糾正案。糾正權的行使對象則為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監察院在發現其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經監委調查及有關委員會審查決議後,方能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相關部會,督促其注意改善。
從上述說明可以看出,監察院無法直接處分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和公務機關。也就是說,監察院對於違法失職的公務人員和機關並沒有真正且直接的懲處權。
當違法失職的情況嚴重,司法權也會介入調查並行使其職權,相較之下,監察院作為五權之一,制衡的力量十分單薄。
▌彈劾權失其意義?
監察院雖具有彈劾權,卻常被詬病「只敢打蒼蠅,不敢打老虎」。
舉例而言,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因關說酒駕案被判處有罪,然在監察院彈劾案中卻二度未通過,儘管犯罪事實與判決明確,彈劾案未通過的狀況使張通榮依然可擔任市長直到任期結束。
除此之外,許多公務人員早在有違法失職之疑慮出現時即請辭,後續監察院彈劾就無法發揮完全的懲戒功能,近日剛被彈劾的丁允恭就是一個例子。
這樣的情形層出不窮,不禁令人懷疑,監察院的彈劾權是否真能發揮其所被賦予的精神與意義?
▌監委淪為政治酬庸?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7項第5條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然而,現任監委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樣的產生方式讓監委時常被批評為政治酬庸,且提名人選通常具有黨派色彩,除有公正性疑慮外,不禁令人思考,這樣的監委是否真能以超然中立的角色獨立行使職權?
▌監察權與司法權界線不明確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99條,當司法院人員有違法失職之情形,監察院可依法予以彈劾。
然而,由憲政角度來看,基於司法獨立,不得干涉法官對法律條文之認事用法,而除判決以外之違法事實,如收賄、瀆職等,亦不需由監察權處理。
且司法本身已具抗多數性,法院亦具內部監督機制,若有嚴重之違法失職事實,也應由司法權行使其職權自行制裁,非有受監察院監督之必要。
▌監察院轉型
透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監察院組織法》的增訂,將監察院逐漸轉型為國家人權機構(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NHRI),推動國內人權議題之發展。
而根據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國家人權機構的職責應包括:
❶提供政府部門諮詢意見,以協助立法、修改及行政措施之改善,促使人權保護之增進。
❷促進及確保人權保護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❸激勵國內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條約。
❹提供獨立意見,做為國家人權報告之參考。
❺與聯合國、區域及各國內人權機構合作。
❻推廣人權教育。
❼宣導人權理念與知識,消滅各種可能的歧視,尤其是種族歧視。
▌結語
總結本週與先前提到之考試院存廢,廢考監之議題在台灣已被討論多年,然而,修憲的高門檻使廢考監淪為口號,雖然朝野具有相同共識,仍難以實際著手進行改革。
儘管如此,不合時宜的憲法勢必需要被更新,無論是修憲或制憲,該如何透過有效的方式進行憲政改革,健全台灣的憲政體制,方為全體台灣人現今須共同面臨的重要課題。
#政治 #台灣 #科普 #科普政治學 #政經八百 #大學生 #政府 #公民 #民主 #社會 #考試院 #監察院 #公務員 #廢考監 #陳菊 #官僚 #改革 #丁允恭 #彈劾 #憲法
懲戒法院組織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個轉念,就能讓手上的錢犯罪的是什麼?】
▌故事是這樣的
阿涂犯了糊塗,做了遺憾的事,且讓小編娓娓道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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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涂三年五年高普考,以為穩定生活超美好。殊不知,好不容易考上以後,終於在高雄市六龜高中謀得一官半職,在99年到106年間,當過出納組長、文書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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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期間,他經手了非常多帳款,也保管了六龜高中15萬元以下的零用錢,俗話說管錢就是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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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危機四伏,最大的危機來自阿涂的小心心,阿涂沒有忍住誘惑,把這筆錢拿來清償他的個人債務及供女友生活開銷,兩種用途,公費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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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不是!這是公帑欸!沒有人可以制裁這個傢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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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惡魔貓男!你今晚的噩夢!(鋪了這麼久,只為這個哏
▌阿涂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
法律不允許貪汙,但阿涂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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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在法律上的概念叫作「#易持有為所有」。白話來說,就是這個東西不是我的,但因為一些原因在我手上,我卻起心動念,以 #所有人 姿態佔據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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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上面說的「一些原因」有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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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把侵占當作是「#特殊的背信」,他手上拿著的不只是託付之物,更是託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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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個「持有」必須限於「合法原因」才會成立本罪。像公務員持有公務用的東西,應該是再合法不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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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公務員侵占,我們一直都是出動特別法 #貪汙治罪條例 第4條第1款處理他,刑度跟刑法規定的公務侵占罪相比,可以說是油門催到底。所以我們挑重的貪污治罪條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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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條例當中是規定可以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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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已經超級嚴重了,但告訴你一個小秘密,這個條文在81年修過,原本甚至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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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修法刪掉死刑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罪刑不相當」。畢竟他還是屬於 #財產犯罪,可以處到死刑,未免太過苛刻!
▌關於公務員的懲戒,修法啦!
公務員做錯事,不要忘了還有設計給公務員的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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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的性質是相對公正的法院嗎?所以我們才說之前的公務員的特別權力關係突破了一半,要看措施對他是否重大決定他可不可以向公懲會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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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在,已經完全不同了。現在不但在 #釋字第785號解釋 承認不管怎樣的措施都應該允許公務員突破行政圈,衝向司法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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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前幾天也修正了關於公懲會的規定,正式更名為 #懲戒法院,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 #一級二審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也更名為懲戒法院組織法。這些都更保障了公務員的權利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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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是,之前很多人為了規避懲戒,會提前退休。現在也不行了!新法規定在審查結束前不可以申請退休、退伍,也不能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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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們,目前這些修正是預計在7月17日施行。你們,準備好了嗎?
▌快點侵門踏戶這邊的文章!
呂佑文|大法官:公務員也應該享有訴訟權!
https://buff.ly/2TBetFa
江鎬佑|議員A助理費的兩三事(上):這樣可能犯什麼罪?
https://buff.ly/2IUnHGA
廖柏翔、楊貴智|什麼是在陳前總統判決中出現的「實質影響力說」?
https://buff.ly/3ejPTRl
判決字號:橋頭地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53號
https://buff.ly/2TA8Reh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3d3ygVq
懲戒法院組織法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懲戒法院七月上路 司法改革再開新頁】
立法院在朝野政黨合作下,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以及「懲戒法院組織法」,加上去年通過的「法官法」,法官以及公務人員的懲戒新制已然成形,將在今年7月17日正式啟動!
首先,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懲戒法院將執掌法官與公務員的懲戒,分別設立職務法庭以及懲戒法庭,職務法庭審理法官評鑑委員會移送或是監察院彈劾的法官,且在第一審時會有外部人員參與審理,以避免僅由「法官審理法官」而產生的弊病,懲戒法庭則是負責審判監察院移送的公務員,懲戒的審理將更加專業。
第二,全面採行「一級二審」制。過去公務員的懲戒僅有一級一審,也就是當第一審判決公務員必須接受懲戒時,即便當事人不服,也只能接受,為了「不縱放也不錯判」的政策目標以及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52號的意旨,本次修法讓公務員擁有與法官懲戒相同的制度,都能夠有上訴第二審的機會,讓我國公務員的懲戒更加公平,另外,未來民眾也可以旁聽公務員的審判程序,讓法院更加公開透明。
第三,防堵「公務員搶退」的漏洞。過去時常有公務員犯罪或是預期將受到懲戒,因而迅速辦理退休,讓政府無法追究其責任,因此,除了在年金改革時設計「防搶退條款」外,本次修法也規定,公務員從被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是移送懲戒的時候開始,到判決確定且懲戒處分生效之前,都不能辦理資遣或是退休,以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
最後,立法院亦保障公務員的訴訟權益。公務員的懲戒方式相當多元,本次修法也明定公務員若遭到減俸或是罰款的財務上的懲罰,法院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執行,除了讓當事人心裡能夠較為確定踏實外,也強化政府執行的成效,另外,若是公務人員有需求,懲戒法院也會有通譯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以保障當事人訴訟上的權利。
本次三讀的「公務員懲戒法」共有103條,當中有進行表決的條文僅有1條,而「懲戒法院組織法」的29條條文更是不需表決,各黨團在協商時就有高度共識,且在討論時都相當理性平和,也期盼新一屆的國會能夠繼續理性溝通,讓社會衝突能夠消弭於立法院,讓國家能夠持續前行,不負人民所託!
懲戒法院組織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務員懲戒制度的變革: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懲戒程序也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月18日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
司法院指出,鑑於自懲戒新制施行迄今,外界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否為法院的體制仍有誤解,為求名實一致,及遵照司法院釋字第396號解釋「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名稱,併予檢討修正」的意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確實有更名為懲戒法院的必要。
司法院的提案說明指出,這次修法有6大特色,分別為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強化懲戒實效、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以及符合實務運作。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也更名為懲戒法院組織法。
此外,公務員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俗稱防搶退條款),藉此強化懲戒實效。
三讀條文也規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的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的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的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這項裁定於送達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的翌日起,發生停止職務效力。
另外,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至於懲戒法院組織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懲戒法院置院長1人,特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法官;法官9人至15人。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第二審案件的審理及裁判,以法官5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等。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的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而第二審是採法律審。(編輯:蘇志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