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產品中有70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舒翠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精神病患究竟可否享有刑法上的豁免? 屏東超商店員被重傷害乙案 造成社會上強大的震撼與不安 對於女店員所遭受到的傷害 除了表達不捨也衷心祈願她能早日康復! 村裡的街坊鄰居惶惶不安 不知道定時炸彈何時會爆? 爆在誰的身上? 更有許多人論戰 就像 #我們與惡的距離 戲裡探討的問題 究竟精神病患(現在...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王炳忠,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支付寶打賞:13581883245 🔥王炳忠今日頭條:搜索「王炳忠台灣」 🔥王炳忠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 受邀上「公視台語台」節目,全程閩南語發言,談論主題是西班牙左派政府上台,將昔日軍事強人佛朗哥遺骸移出烈士谷,台灣又應如...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的推薦目錄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carrie, a law major (inactive)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6 09:48:4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律師節 今天是 9 月 9 日,也是「律師節」,你知道這個節日怎麼來的嗎? —— 我們先來說一個律師的故事。 1880 年 9 月 16 日,台灣第一位法學博士:葉清耀,在台中出生。 👨🏻⚖️ 他是誰? 葉清耀出生在經濟不好的家庭,從公學校畢業後,放棄升學從事樟...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20:30:10
著作權法的重製罪,以「意圖銷售或出租」、「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區分手段,提高了法定刑到6個月以上;並以「重製物為光碟」作為告訴與非告訴乃論罪的差別。 這樣有沒有違憲呢? 釋字804號解釋討論了4個問題,認為全都合憲。 第一、著作權法中的「重製」,有沒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carrie, a law major (inactive)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2 05:51:01
20210718 【大三下學期總結:讀書篇】#派grade 今個sem主要take了五個law courses,一共16學分,是大學三年來學分最少的一個學期: - 《刑法各論1》:學刑法非常著重理論框架和刑法原則嘅應用同理解,應該係所有類別入面最難嘅方向,因為關乎國家對人民施行刑罰,所以需要法律界裡...
-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王炳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11-11 20:32:29🔥支付寶打賞:13581883245
🔥王炳忠今日頭條:搜索「王炳忠台灣」
🔥王炳忠臉書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bingzhong.wang
♦♦♦
受邀上「公視台語台」節目,全程閩南語發言,談論主題是西班牙左派政府上台,將昔日軍事強人佛朗哥遺骸移出烈士谷,台灣又應如何處理兩蔣陵寢?
我主張如下:
➡️ 兩位蔣總統至今未入土為安,過去說是因共黨未滅不回大陸,但現在理應國共和解,迎回大陸故鄉下葬,既是落葉歸根,也省得在台灣被台獨屁孩羞辱。
➡️ 至於「轉型正義」則是另一個複雜課題,關鍵在如何處理對中共的立場。如果以現在兩岸三通的和平年代,民進黨都能用「反共」之名限制人民自由,那當初兩岸正值交戰年代,「返校」原型鍾浩東、吳思漢、林正亨、黃榮燦、錢靜芝、計梅真、簡吉......等準備「解放台灣」的中共地下黨幹部到底有罪沒罪?(這些真實的共諜都在蔡政府促轉會公布的除罪名單裡。)
➡️ 蔣介石和佛朗哥,現在被民進黨拿來作為要被「轉型正義」的獨裁代表,然而這些威權強人卻是冷戰時期「自由世界」領袖美國力挺的盟友,給予他們大量援助,使台灣、西班牙在同時期經濟起飛,造成台灣沒被「解放」,留下今天大家談統論獨的空間,也難怪有人說蔣介石是「台獨祖師爺」。
➡️ 台獨屁孩潑老蔣靈柩紅漆,說是要訴求「去除支那威權,建立台灣共和」。但中國國民黨的威權早就不在,老蔣被潑漆,蔣家子孫反應冷淡,中國國民黨也避談自己總裁的功過。倒是蔡英文現在揹著「中華民國」,搞出個不倫不類的「中華民國台灣」(簡稱中國台灣),正是你們口中的「支那威權」,現在全由蔡英文繼承,還完全學會老蔣那套用反共之名壓制人民自由的手法,你們怎不去打倒她?
➡️ 阿扁至少大聲說「一邊一國」、「公投制憲」,得罪美國也無所謂。蔡英文卻完全給美國利用,毀掉了原本以中國正統自居的中華民國,又建立不了「台灣國」,還不如堅持中華民國法統的蔣介石,就是美國的棋子。
➡️ 鄭南榕基金會的代表說,現在台灣處於「國家定位」不明的「過渡期」,那又何來民進黨以懲治「叛國」之名大搞國安修法的依據?站在中華民國憲法立場,既已宣布結束動員戡亂,自當與中共和談國家統一,豈有主張統一者被冠以「叛國」之理?只有分裂國土、變更國憲的各種「台獨」才是叛國!現在說是言論自由,那就該是統獨都享有百分之百言論自由,除非以暴力脅迫才是違法,此即當初修改「刑法一百條」的精神。現在民進黨重回「戒嚴」思維,大搞綠色恐怖,而你們這些號稱「轉型正義」的「人權團體」竟助紂為虐,全部都是幫凶,必將難逃歷史的審判! -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4-01 15:51:45立法委員林佳龍今日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時表示,陳水扁前總統的醫療需求須盡速解決。林委員強調,根據台北榮總的報告,目前對陳水扁前總統健康問題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讓他回家進行"居家療養"。
林委員也引述「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條文內容指出,「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因此,他要求法務部在收到台北榮總的正式醫療報告後,不論是以彈性裁量,或是修法的方式,都要盡速找出方法,來解決陳水扁前總統的醫療需求。
林委員指出,北榮已表示由於陳水扁前總統已在院內停留半年以上,超出一般"急症"就醫的時間,遲早需要辦理出院,且其健康況狀,也不適合再返回北監。此外,北榮也曾在今年過年期間,向吳敦義副總統,與王金平院長報告過陳前總統身體狀況,並做出讓陳前總統回家休養的專業醫療建議,而吳、王兩人也均未表示反對態度。因此,法務部應採取更彈性的作法,不要讓此問題繼續拖延。林委員說,假若陳前總統進行"居家醫療",那其實法務部可考慮在他家門口派駐法警,作為戒護。或是也能更改現行法律條文,擴大保外就醫的適用範圍。總之,應努力以更彈性的思考來找出一條出路。
對此,法務部則表示,由於家庭不是醫療場所,因此陳前總統按現行規定是否能進行"居家醫療",仍有待討論。但無論如何,在法務部收到北榮的正式報告後的三個星期內,一定會就此問題作出結論。 -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2-11-19 02:41:58談近代刑法的例外狀態:死罪、死刑、死囚
主持人:何澄輝(荷蘭萊頓大學東亞區域研究博士候選人)
主講人:謝煜偉(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劉秉郎(蘇案當事人)、許家馨(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死刑,作為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手段,一般被認為必須適用在「情節最嚴重之罪」(capital crimes),必須經過最嚴謹的證據調查與量刑判斷程序,始能判處(capital punishment),同時,必須要在基於國家刑罰權之意志下才能執行以剝奪死囚之生命。可以說,現代的死刑制度便是由「死罪」立法、「死刑」判決、以及剝奪「死囚」生命所共同交織而成的複合體。
台灣,在揮別威權統治走向現代的刑事制度之後,有人樂觀地認為死刑不再是主權者強化統治權力的道具,而是維護社會安全的灘頭堡,只要我們謹慎小心避免濫用,沒有廢除死刑之必要。
同時,也有人認為,死作為一種處罰,意味著對加害者課以與罪行相對應責任的應報,不但沒有違反人性尊嚴,反而,透過處刑,宣示了被害者的人性尊嚴,也讓犯罪者在倫理上終極實踐了身為人的尊嚴。這種論述可溯及自啟蒙時代的康德與黑格爾,其可謂近代市民刑法理念的始祖。
市民刑法理念建立在個人彼此尊重、視對方為同等自由的人格,形成相互承認法關係等基礎之上;犯罪是上述法關係的破壞,以及對法規範效力的否定;而刑罰則是透過權利的剝奪,以抵消因犯罪所減損之自由或自律性保障。
然而,這種市民刑法的論理究竟潛藏著哪些根本性的問題?死罪、死刑、死囚究竟在市民刑法的理念中處於何等地位?本次座談即是從這兩個問題出發,反思台灣的死刑制度。
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PNNPTS )
PNN Justin.tv頻道 ( http://zh-tw.justin.tv/pnnpts )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精神病患究竟可否享有刑法上的豁免?
屏東超商店員被重傷害乙案
造成社會上強大的震撼與不安
對於女店員所遭受到的傷害
除了表達不捨也衷心祈願她能早日康復!
村裡的街坊鄰居惶惶不安
不知道定時炸彈何時會爆?
爆在誰的身上?
更有許多人論戰
就像 #我們與惡的距離 戲裡探討的問題
究竟精神病患(現在稱思覺失調患者)在犯下傷害他人的行為時
可以因為思覺失調而減輕其刑嗎?
我記得之前鐵路警察在火車上被刺死命案
嘉義地方法院一審法官宣判無罪時
法官所承受巨大的壓力….
二審宣判17年徒刑
究竟思覺失調患者是兇手?還是病患?
我個人認為
他是病患、不能視為一般兇手
不適宜以一般兇手審判
但必須接受高強度的治療與監控
台灣現在的問題
不在於法院怎麼審判思覺失調病患
而是醫院究竟如何收治這些具有暴力傾向會攻擊傷害他人的患者?
經驗告訴我~
1)警察消防衛生所的基層防護網不夠,對於思覺失調病患的言行無法做足夠判斷。
因此,家屬鄰居的觀察與意見應作為強制送醫的參考,並應加強轄區思覺失調病患的訪視追蹤。
2)醫院的強制治療不足!
對醫護來說,健保住院相關規定給了限制🚫,最多3個月一到就要放人。
病患的煩人囉嗦難處理,讓醫護人員能少麻煩就少麻煩,病患吵著出院家屬沒意見就放人。
少了2道機制評估病患是否繼續住院!目前僅由醫院內專科醫師評估,病人多,就趕快放出院,此其之一。思覺失調的病患不是智商有問題,甚至有的很聰明,所以病患懂得在醫師與護理師面前裝乖裝配合,醫護人員容易被矇騙。
所以,應該要有另外一個評估機制,跳脫照顧單位角色,中立而專業的評估。
病人需要的是治療
只要接受長期治療,一般病患的暴力行為是可以被控制的
#其實病人家屬很無奈
#其實病患也很可憐
#當然無辜受害的民眾更是無妄之災
#社會安全網要能發揮防護的作用
#如果衛生所的醫護都在做發漂白水抓孑孓辦戒菸活動這些事情,我們怎能指望他們有時間做更重要的社區精神病患防護網、流行病學研究及傳染病的防堵呢‼️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929001680-260402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應作為而不作為刑法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律師節
今天是 9 月 9 日,也是「律師節」,你知道這個節日怎麼來的嗎?
——
我們先來說一個律師的故事。
1880 年 9 月 16 日,台灣第一位法學博士:葉清耀,在台中出生。
👨🏻⚖️ 他是誰?
葉清耀出生在經濟不好的家庭,從公學校畢業後,放棄升學從事樟腦油的工作。但是學校老師認為他很聰穎,不升學實在可惜。在老師鼓勵下,考上當時的台中師範學校。畢業後先在公學校教書,後來又在法院擔任通譯。1910 年,葉清耀決定繼續深造,由於當時台灣沒有大學,於是前往日本明治大學法科就讀,半工半讀之下大學畢業。
然而,當時日本政府不允許台灣人考辯護士(律師),在他和司法大臣請願抗議後,日本政府開放台灣人應考,葉清耀也順利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辯護士。1932 年,葉清耀以《刑法同意論》為題的論文,取得明治大學的法學博士學位,也成為台灣史上第一位法學博士。
👨🏻⚖️日治時代的美麗島事件:治警事件的辯護律師
日治時代的台灣人,在武裝抗日失敗後,為爭取一定程度的自治,所以林獻堂等人進行「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而第二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失敗後,蔣渭水等人深感結社的重要,遂於請願運動進行到第三次時,組織「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但是,當時日本政府統治下的台灣,根本沒有結社自由,申請案直接被台北州警務部打槍。
1923 年,於是他們藉由前往東京進行請願的機會,向東京早稻田警察署申請成立獲准,「臺灣議會期成同盟會」在東京正式成立。台灣人繞過台灣總督府,跑到東京組成政治團體,總督府非常生氣,於是以違反《治安警察法》為由進行全台大逮捕,總共 18 人遭到起訴,其中包含大家熟悉的蔣渭水、蔡培火等人,史稱「治警事件」。
於是,葉清耀決定挺身而出,擔任他們的律師。
👨🏻⚖️奮力一搏,一審無罪,但二審失敗⋯⋯
當時,檢察官在庭上這樣指責被告:「台灣人竟不知感恩,反對同化政策,要求自治權利,是不自量力!」 在葉清耀等人的辯護下,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通通無罪。法院認為,他們的行為並沒有違法,此外,如果判決他們有罪,反而會使他們「英雄化」。而這個無罪判決,也使得葉清耀一戰成名。
可惜的是,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二審推翻一審判決,蔣渭水及蔡培火被判 4 個月有期徒刑,剩餘等人分別被判 3 月、罰錢、無罪。
——
👨🏻⚖️ 組織台灣地方自治聯盟
1930 年,葉清耀組織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爭取台灣人直選地方公職,然而,葉清耀卻在 1942 年不幸病逝,享年 63 歲。
葉清耀見證了台灣人在日治時期的反抗,並且自己也參與其中。台灣人的民主,大概就是不斷一直拚搏而來的。因為民主自由得來,從來就不是理所當然。
——
👨🏻⚖️為什麼今天是律師節
為什麼律師節訂在 9 月 9 日?流傳兩種說法,1948 年全國律師公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大會的時候,為了「紀念國父提倡法治、實施民主憲政」,以 1895 年第一次廣州起義——10 月 26 日(農曆 9 月 9 日重陽節)作為律師節。
不過,後來因為一些原因,轉了幾圈以後變成陽曆的 9 月 9 日。
而根據全國律師聯合會的資料,1948 年 9 月 9 日,全國律師公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因此將這天訂為律師節。
但你覺得這天適合嗎?
究竟是台灣第一個弁護士葉清耀出生日 9 月 16 日,還是遠在南京的 9 月 9 日更適合當「台灣的律師節」呢?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律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