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分鐘開始講從警的大小故事(被撞、車禍、死亡案件、開槍、跳樓、酒駕)
143分鐘開始竟然教健身🤣
小弟下單位就來到許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地方,新北三重!
以下就讓小弟為大家分享、解析如何上榜吧!
今年真的很幸運能在拼盡全力的第三年考到了刑事系榜首!
考了三年,名額從20個到14個,到今年僅存的...
66分鐘開始講從警的大小故事(被撞、車禍、死亡案件、開槍、跳樓、酒駕)
143分鐘開始竟然教健身🤣
小弟下單位就來到許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地方,新北三重!
以下就讓小弟為大家分享、解析如何上榜吧!
今年真的很幸運能在拼盡全力的第三年考到了刑事系榜首!
考了三年,名額從20個到14個,到今年僅存的9個名額= =
真的是讓人越來越心驚膽跳,但是天下無難事!不要被名額給嚇到以及警正資格才派官,就這樣放棄不考了!
我108年第一次考完,分析完榜單、成績單後就知道,只要繼續努力、堅持下去,兩年內一定會考上!
「高見」每年都會Po出榜單及成績單,我就會把每年的成績單對照榜單,把能考上的落點分數都算出來!第幾名分別考了幾分,大概需要多少積分、多少筆試分數!越了解這項考試,你就越容易上榜!
「積分」:
學歷、考試、年資、勤區分數、特殊警力年資、近三年的考績分數、近三年功獎,這些你都要會精打細算!
再來英檢、多益等等語言檢定是可以加積分的(最高可以加到4分,原則上是五年內的都有效)
還有學習時數上滿140小時的課程,積分可以直接加2分(我在108年上完到現在加的2分都還在)交接班的時候開電腦掛一下,一個月就可以完成了!
其他的功獎積分來源,就得靠你平時的累積,要自己去熟悉各單位可以爭取的獎勵!
筆試:
很多人最常問:學長你怎麼準備筆試的?
108年第一次考試的時候,想說積分還很低,可以說是沒什麼準備,寫了一些考古題就上陣了!
但沒想到意外的考的不錯,國文憲法77.8分、刑法刑訴73分,
英文:
但是我的英文只有29分...
我一直都知道英文是我的弱項,所以第二次109年的時候就買了高見的英文年度版,以及全科考猜班,不斷加強單字的背誦,還買了以往學長姐都推薦的柯慶忠老師「執法英文字彙手冊」
開始把書裡的英文單字、考古題都出現的單字一個一個寫下來,但最好是把單字接著的前後單字一起背才有效率,選擇題出來的時候就可以馬上選出那個單字前後需要加上的單字了!
然後因為有多選題,我的方式是直接用Google翻譯,把單字相近的全都寫在一起背誦,比如說最常考的:arrest、bust、apprehend、tackle、catch都可以用來稱為逮捕、抓!
雖然英文從第一次29分進步到56分,到這次61分,還是考得挺差的,但因為只有考四科,每一科都很關鍵不能放棄!
還有英文的基礎文法也都會出現在考題,推薦大家YouTube搜尋:秒殺英文文法,10部影片中就涵蓋了許多文法!
憲法:
考猜班中,老師會帶你把最新的釋字都讀過一遍,因為是考選擇題,寫過考古題之後,你就會發現你可以把釋字做成簡單的條列式:
比如說:釋字791號刑法239通姦罪>第22條性自主權>不符第23條比例原則>公布日失效。刑訴239對配偶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不符第7條平等權>公布日失效。
另外考很多的就是人事同意權幾分之幾、大法官解釋憲法需要出席幾分之幾...等等的各種數字,這些你可以在寫阿摩測驗題的時候,從下方詳解處找到很多歸類出來的重點筆記!
你可以開一個只有你一人的Line群組(我是設:上警大)
然後把這些重點分科目的丟進去相簿裡,考前可以迅速品嚐一番!
此外還有增修條文、五院組織法、地方制度法、選罷法、公投法、公懲法、國賠法、國籍法等等都會出現在考題中!把考古題全部寫一次你就能大概的歸類出來常考的了!
國文:
其實我高中的國文、國學常識、歷史都還不錯,考題也蠻常考作品排序,記得複習一下「朝代歌」,然後各家流派闡述內容、各種史書、形音義、成語、借代、年紀代稱、季節等,都是考題!每天增加一點國學常識,拿到基本分不是問題!
我補的考前猜題班也會提供考前衝刺講義,都給他看熟就對了!
刑法刑訴:
除了法條要熟記,每個題目一定要搞懂他的意思!還會出了一些司律的選擇題!(直接複製貼上...)
刑法三階論、罪刑法定原則、各種構成要件錯誤、保安處分、作為不作為犯、競合關係、緩起訴、緩刑、假釋、羈押、搜索、拘提、逮捕、扣押、傳聞法則、傳聞例外、證人詰問、各種期日等等,都是出題重點!
如果很久沒讀書的你,要先從頭了解架構,才有辦法繼續深入考題,可以上youtube找撲馬刑法!免費課程超多堂,一堂超過2小時!
還有不少考題是名詞解釋!有很多類似的名詞會把你搞混,所以要去理解意義,多看幾次對照實例題,就可以事半功倍了!
另外我有買上「周易」老師的刑法、刑訴的選擇題線上課程!根本解題的超級有條理!邏輯清晰又好懂!但是原課程觀看期限到8月底,不知道會不會出新的!
犯罪偵查:
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偵查犯罪手冊(最少考5成)、蒐證法、刑事鑑識手冊、數位蒐證手冊指紋、指紋辨識採集、指紋手冊、逐級報告規定、偵查不公開辦法、各種光源採證、犯罪剖繪、犯罪模式手法、跟監技術、毒品分級種類術語、通保法、控制下交付、組織犯罪條例、少年事件處理法、殺竊性詐騙犯罪、詐騙術語、新興犯罪,會考的大部分都列舉下來了!安排好你的時間,一點一點的吸收,這科要拿到好分數不難!
最後我想說:考上真的沒有比較厲害,只是我一直用盡全力的堅持著!每個人每天都只有24小時,好好善用時間,我們都可以很不一樣!
因為「成績真的不會陪你演戲!」
祝各位學長姐上班一定要平安!
#榜首 #警大 #中央警察大學
#警大二技 #刑事系 #警察特考
不作為犯構成要件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裁判時報 第111期(2021,9)
📕本期內容
【裁判時報】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
──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吳信華
🎯民事訴訟與遺產稅協力義務的履行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1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分包商與主承攬商之關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評析/黃立
🎯保全原因之釋明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353號民事裁定/姜世明
🎯決議、協議與契約之辨
──評析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判決/王文宇
🎯傷害或妨害行動自由致死的論罪難題
──評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151號刑事判決及歷審見解/許恒達
【月旦時論】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
──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楊智守
【智匯觀點】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連哲輝
【司律評台】
◾併執行徒刑之假釋與累犯構成要件
──兼評釋字第775號解釋/陳松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Google與Oracle間著作權訴訟的介紹與啟發/吳尚昆
【實務法學】
📃縱約定不物調,就超過常態性波動範圍仍可適用情事變更
(106台上2032)/曾品傑
【法苑、法觀】
◾小劉挨告記/施慶堂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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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構成要件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作出解釋,政府若查到新增違建卻不拆,就可能構成圖利罪!
農地違章工廠,就是在不對的地方從事不對的生產。尤其持續新蓋的新增建,更是知法犯法,依照規定,所有新增建的農地違建,都應該要「即報即拆」,但常常沒有辦法如期發生,使得這些違建還可以持續的使用,造成土地破碎,以及公安與污染的風險。
而檢舉後,面對政府「我有在處理」卻遲遲等不到拆除,這樣的狀況,著實讓人感到無力。
近日台北市一起違章檢舉案件,負責查處的建管單位小隊長,被控圖利業者。圖利是否成立?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近日作出裁定,公務員如果沒有立即的拆除發現的新增違建,即構成貪污罪中圖利罪的條件。新增違建的定義隨各縣市違章建除自治規則的定義而異,如台北市1995年之後增建屬新違建,台中市則是2011年。
明明知道該違建還在而且還可以用,且沒有相對應的重要公益(如社會安全、居住權),等於是間接讓違法者還能夠以違法的方式獲得利益。以原案件來看,就是該違建明顯是作為營利使用,完全沒有公益可言。因此法官們才認定此種違建不拆,構成圖利罪的要件。
雖然目前還沒有以這個解釋做出判決,但未來我們對於新增建違章工廠,又多了一項武器。
公務員不拆,有時是受限於預算不足。我們認為民意代表們其實比這些公務員更有責任!
九月各縣市議會即將開議,也恰是民意代表審核年度預算的時候。民意代表應主動保留甚至增加違章拆除代執行預算,讓違法建物不會持續冒出,讓基層公務員不會陷入違法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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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最高法院說明新聞稿👉 https://bit.ly/38XN8nT
不作為犯構成要件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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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