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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的推薦目錄
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3:53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今天是國際不再恐同日 —— 2019 年的今天,《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同性婚姻在台灣正式合法化。 然而,兩年後的今天,我們回頭看,這條路卻是充滿挫敗。 - 🏳️🌈1986 1986 年,祁家威在一家麥當勞召開開國際記者會,公開出櫃同志身份,是...
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故事 StoryStudio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5:24:21
👭秀雯與至潔:愛一個人是一項艱鉅的任務 「婚姻這個獨特的關係之所以受到保障,並不是因為這個關係是『一男一女』的結合,而是有一些超越形式的東西,是我們的立法者、是我們的憲法價值所珍視的。」 20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首位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現年 62 歲的祁家威與一名邱姓男子到台北市萬華戶...
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6:43:29
【你知道人權,其實在憲法裡面嗎?】 「我也有人權!」 這是一個很常在網路留言聽到的一句話。 但你真的知道什麼是「人權」嗎? - 📚 憲法其實有說...... 一般我們對於人權的理解,就是你有擁有的「權利」,讓你不要被「侵犯」,或是你可「主張」些什麼。 所以當我們常常被侵犯時,都會說:「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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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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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0:14 進入正題!愛家 vs 平權總說明
00:41 議題1:同志婚姻如何合法?
00:57 本集截圖重點
01:14 大法官釋憲結論
01:38 愛家第10案「婚姻定義公投」
02:34 愛家第12案「婚姻以外形式規範同性結合公投」
02:52 平權第14案「婚姻平權公投」
03:17 議題2:國中小學生應該要接受性別平等教育嗎?
03:26 愛家第11案「適齡性平教育公投」
03:41 平權第15案「性別平等教育公投」
04:01 教育部性平教育聲明
04:25 愛家團體反對性平教育的原因
05:10 霸凌不會從高中開始
05:45 民法才4真平等
06:00 結論:不要隱藏你自己
06:54 掰比
【註解】
00:53 釋憲原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04:12 新聞稿原文: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內涵,目的在於透過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減少誤解及偏見,進而避免發生性平法第2條所規定之「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的校園性霸凌事件。
04:52 課本教什麼?
在國小階段,健康與體育課本教大家認識男、女兩性,教導男生和女生應該平等的相處。 到了國中,課本內容多了認識多元性別的內容,利用同志、跨性別、變性者與易裝者的小故事,讓學生知道社會上有些人對於自己的性別,有著和大眾眼光不同的看法,在延伸討論感想中,引導學生尊重不同的性別氣質。 這些內容中,其實並不包含同志性行為,也不包含異性性行為。
【 製作團隊 】
|企劃:安安又是我歡歡 😘
|腳本:大法官釋憲也讀完了ㄉ歡歡 ✍🏻
|剪輯後製:剪片節奏越來越讚ㄉPookie
|剪輯助理:憨吉
|演出:揮舞🏳️🌈的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https://bit.ly/2udD8Cj
→ 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等3件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決議函請戶政機關查對提案人:https://bit.ly/2JRjsf2
→ 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與公投相關之新聞稿:https://bit.ly/2D8AL9U
→ 愛家公投Q&A:http://bit.ly/2Ozfh8f
【 延伸閱讀 】
→ 「同志教育」教了變同志?下一代值得什麼樣的性別觀?https://bit.ly/2DgOgFD
→ 中選會《 第7案至第16案公投公報電子書 》:
http://bit.ly/2OD9r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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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在去年底關於婚姻平權等相關議題的公投結果出爐後,結果雖然讓不少力挺婚姻平權的朋友感到相當失望,甚至,看到幾則令人感到相當遺憾的新聞。近來社會上也出現一種聲音,即:依公投的結果,台灣的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釋字748號因公投的結果已失其正當性,主管機關或政府應在尊重多數意見的情況下,對相關制度或立法作出檢討。
【#公投的結果不能當然導出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實不應以公投之結果徒增對立】
事實上,去年的公投第10案以及第12案之內容分別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這2案的公投結果皆為同意。但綜合這2案的內容來看,實在不能當然導出主流民意是反對婚姻平權的,甚至,若以此2案的公投內容及結果來看,#更應該要積極形成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的制度。所以,如果以公投的結果來宣稱並要求必須尊重主流民意,#並挾此反對婚姻平權的相關制度,#無異只是徒增對立,增加彼此的誤解,實非民主或憲政秩序之福。
【#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婚者在成立婚姻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不可或缺性且並無二致】
依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文本身已敘明:「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解釋理由書中亦已補充說明:「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傾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傾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不利之差別待遇。」,是其本質已闡明: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婚者在成立婚姻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不可或缺性且並無二致,不應因此形成差別待遇。
【#以公投結果主張大法官解釋失其基礎,#實非正確】
況且,依公投法,關於法律的創制案所呈現的立法原則通過後,仍需由行政機關提案並經立法院完成立法,此仍屬於「法律」位階,自不得牴觸憲法或相當於憲法位階之大法官解釋。因此,不論公投的結果如何,皆不應作成操作大法官解釋效力的議題。
【#作成整體憲政秩序下的地方主管機關實應有所作為,#避免彼此的對立加深】
雖然地方政府與縣議員的職權不在於中央政策與立法權的行使上,但在本次縣議會的臨時會過程中,因為公投的原因,仍對於婚姻平權以及目前地方政府同性伴侶註記及其權利出現不同意見。事實上,大法官在理由書中也語重心長地指出: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作為整體憲政秩序下的地方主管機關實應有所作為,避免在本不應存在的議題上,加深彼此的對立。
最後,請容我再此引用下列投書:
九位法律學者: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128/1508347/
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尤美女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司法院公布了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現行民法違憲,認為民法親屬編不允許同性別的兩人結婚,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並要求相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逾期沒有修正或制定,則同性別之兩人可以直接依民法婚姻的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大法官認為同性別之兩人也應該有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至於要透過什麼方式來達成平等保護,則交由立法形成。也就是說,接下來的重點將回到立法院;然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形成自由仍有限度,表明於大法官本號解釋的理由書中。
理由書指出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的保障範圍包括「是否結婚」及「與誰結婚」之自由,認為這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的維護,而同志與異性戀者有同樣的成立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的生理與心理因素,且允許同性婚姻並不會影響異性戀婚姻,也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同性婚姻甚至反而可和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的基礎。因此,大法官認為目前民法規定排除同性婚姻是重大的立法瑕疵,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的意旨。
此外,目前以性傾向作為是否得以成立婚姻的區分標準,並使同志的婚姻自由受到相對不利的差別待遇,大法官認為應該要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來判斷是否合憲。依照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差別待遇的目的應該是要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跟目的的達成之間必須要有實質關聯。因此,以婚姻保障繁衍後代的功能或認為婚姻是維護基本倫理秩序為由,來拒絕同性婚姻合法化,都不是合理的差別待遇,不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
由於大法官已經在理由書中表明,同性婚姻合法化應採取嚴格審查的標準,因此未來立法形成所採取的方式,無論是採取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去年已經完成審查的民法修正方式,或是另立同性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也必須要能夠通過嚴格的憲法審查,形式不平等或隔離而平等的立法,都很可能將難以通過憲法的檢驗。
祁家威在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這條路上已經走了四十年,而立法院從2006年蕭美琴委員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也已十一年,同志迄今卻依然被排除於憲法的保障之外,這是過去一直以來的立法怠惰。
如今,大法官釋字已經向前邁出了一步,從憲法上肯定了同志婚姻,站在人權高度引領台灣。接下來,希望立法院能夠深刻思考這份釋字所傳遞的憲法要求,以具體的立法行動來回應憲法的要求;也希望能夠有更多人一起來成為立法的後盾,讓婚姻平權,點亮台灣!
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 在 駱克刑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事導讀-有氣魄的大法官,同性婚合憲-釋字第748號】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承認同性婚姻合憲,駱克覺得太有擔當了!解釋文跟解釋理由書加了洋蔥,駱克看得感動到不行,字裡行間中大法官展現出氣魄,用精美洗鍊的文字講述幾件事。駱克用通俗白話的用語說一次:
【簡要版】
一、 立法院打混,大法官硬起來-接受釋憲,了不起,負責。
二、 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根本不會破壞社會秩序!是穩定社會的磐石!
三、 同性戀不是疾病!
四、 同性戀現在備受社會歧視的情況,一個字「慘」。
五、 為了避免立法院依舊打混,大法官硬起來-直接宣告定期失效。
六、 為了戶政機關拿尚未立法當擋箭牌,大法官硬起來-按照民法第982條讓他/她們登記。
【詳細版】
一、 立法院打混,大法官硬起來接受釋憲,了不起,負責:
1、理由書第8段提到聲請人祁家威超過30年來向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均遭拒絕的過程,流浪各機關30年的過程。理由書第9段提到95年就已經有立委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未獲得多數委員支持。簡單來說,就是延宕這麼久。
2、101、102年間雖然提出民法親屬篇修正草案,但是「何時得以進入院會審查程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白話來講,立法院雖然假裝有修正草案,但是大概會繼續打迷糊仗,根本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立法,但是同性婚姻自主決定權這麼重要的基本權,不容許立法院繼續拖延,大法官說「讓我來,我來釋憲」,理由書第10段「本院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了不起,負責!
二、 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根本不會破壞社會秩序!是穩定社會的磐石!
理由書第13段說得好「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既 #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 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 #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 #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之維護,就成立上述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生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可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簡單來說,大法官說同性婚姻根本沒有妨礙到其他人!根本不會破壞社會秩序!反而是穩定社會的磐石!
三、 同性性傾向者不是疾病:
社會上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是一種病態,大法官為他們平反,引用國際衛生組織研究說同性戀不是病!
理由書第15段「目前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辦事處)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均已認為 #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
四、 同性性傾向者現在備受社會歧視的情況,一個字「慘」:
理由書第15段提到了現在同性戀的現況,雖然是要說明為什麼要用嚴格審查基準,但是這段駱克看到很感動,大法官用洗鍊精準的文字,描述同性戀備受社會歧視的「慘況」:禁錮、排擠、歧視、孤立、隔絕、弱勢、劣勢地位。
理由書第15段「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習俗,致 #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 #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 #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 #刻板印象 之影響,久為 #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 #劣勢地位。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 #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並須具有實質關聯,始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五、 為了避免立法院依舊打混,大法官硬起來直接宣告定期失效。為了戶政機關拿尚未立法當擋箭牌,大法官硬起來-按照民法第982條讓他/她們登記:
駱克覺得大法官超有擔當,白話就是就算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也可能藉故拖延不立法,所以直接宣告2年定期失效,讓立法院不得不立法。再來就是,為了避免立法院在民法相關規定違憲失效後仍然不立法,行政機關可能說無法依法行政、不給登記,大法官說:#按照民法982條有兩個證人簽名的書面就可以登記!
理由書第17段「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釋字連結: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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