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恐嚇罪認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恐嚇罪認定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恐嚇罪認定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sss86812 (胖寶)看板LAW標題[問題] 這樣是否構成恐嚇罪時間Tue Nov 13 1...

恐嚇罪認定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靠腰啊假消息別再傳了啦! —— 如圖,據說是最近在網路上瘋傳的法律科補知識。 刑法和憲法真的可以這樣用來當提款機嗎? —— 《刑法》第 24 條指的是「緊急避難」,基於避免自己或是其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 一個被認定是「緊急避難」的行為...


跟女友走去牽車的路上,
碰到一個行為怪異的男子,
一直對著我們叫囂,
原本想當作耳邊風一樣,
趕快牽車離開想說他等等就會走了,
誰知道他忽然轉過身來想侵犯我女友,
我女友被嚇到,大罵幾句,
他不但沒有快速離開,
反而拿出他身上的摺疊刀想刺向我女友,
不過幸好我快步向前,
把女友護在身後,並大聲要他離開,
女友也大喊要身邊的人幫忙報警,
還好當下有兩個年輕男子,
馬上反應拿出手機拍照,
不然我真的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事發地點在台中公園附近,
但我們不住在台中,也不認識對方,
有證人也有照片,但沒有影片,
而且也已經過了幾天這樣會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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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68.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42081096.A.B5B.html
KKyosuke: 證據能力問題 照片基本上不能證明甚麼11/13 11:56
那如果加上證人呢
hidog: 報警...11/13 11:57
KKyosuke: 不過能不能成立不是你需要困擾的事情 讓警察處理就好11/13 11:57
好的
Hermess: 對方拿刀作勢刺人。你們當下沒報警。事後上網問?11/13 12:05
因為當下對方看到有人在拍照就跑掉了,我們也嚇到,也就沒想到報警這塊,不好意思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12:11:23
showeig: 哈哈,檢討受害者來了11/13 12:13
Hermess: 瞭解。還是可以去報案。把準備好的資料給警方之後就等候11/13 12:21
Hermess: 吧。不過提醒一下。會有個指認的動作。所以如果不想再跟11/13 12:21
Hermess: 對方有關聯就自己斟酌。11/13 12:21
ultratimes: 恐嚇罪很容易成立,只要你威脅他人即可成立11/13 12:47
ultratimes: 例如 打去給中華電信 你敢斷我電話試試看11/13 12:47
ultratimes: 這樣就已經成立了 你要怎麼做法院不在乎11/13 12:47
ultratimes: 不是說要殺人放火才成立,而是威脅他人,且此威脅只要11/13 12:48
ultratimes: 不符社會常規即可成立11/13 12:48
showeig: 標準victim blaming,不用理這種論調11/13 13:13
showeig: 隨身攜帶摺疊刀,本身就有可能違反社維法、刀械管制條例11/13 13:15
DarkHumanity: 1f是不是搞錯了,本案照片又非傳聞證據,也非不法蒐11/13 13:16
DarkHumanity: 證,當然有證據能力阿,是證據力問題,僅是該照片11/13 13:16
DarkHumanity: 屬於間接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在某個時間某個場合有11/13 13:16
DarkHumanity: 拿刀,如果有證人並搭配證言,法官認定有恐嚇事實可 11/13 13:16
DarkHumanity: 能性很高11/13 13:16
謝謝,我知道了
showeig: 幫你轉台中板 11/13 13:24
bassmaster: 折疊刀有沒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還要看是否是有正當11/13 13:28
bassmaster: 用途的(多合1那種),其實很難判定對方帶刀是為了殺傷11/13 13:28
bassmaster: 。 11/13 13:28
bassmaster: 其實我覺得這樣不一定成立恐赫,第一是對方拿刀出來有11/13 13:31
bassmaster: 可能是因為妳女友的破口大罵激怒了他,並沒有恐嚇故意11/13 13:31
bassmaster: 。第二,他可能有神經病。。。11/13 13:31
回ba大,我們就是怕最後會以精神疾病為由,被判送醫,所以很猶豫要不要這樣大費周章
,桃園台中兩邊跑,然後其實我女友會破口大罵是因為對方衝到她面前想親她…她被嚇到
才如此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14:03:57
DarkHumanity: 所謂恐嚇,指利用言語或僅單純舉動使人心生畏怖,若 11/13 15:07
DarkHumanity: 是單純舉動,主要是看當時的情境,這部分可靠目擊 11/13 15:07
DarkHumanity: 證人證明,恐嚇包括利用工具的舉動,但是跟你利用 11/13 15:07
DarkHumanity: 的東西是否合法持有或原先是否正當利用並沒有必然 11/13 15:07
DarkHumanity: 直接關聯,也不以你拿刀有傷害或殺人故意為必要, 11/13 15:08
DarkHumanity: 例如水果攤老闆不爽鄰居拿西瓜刀前去鄰居面前叫囂 11/13 15:08
DarkHumanity: 或揮舞,這不會構成恐嚇罪嗎,樓上你要不要再仔細查 11/13 15:08
DarkHumanity: 一下 11/13 15:08
謝謝您的說明
bassmaster: 樓上,你看他的敘述:「對方拿刀攻擊女友但被原PO阻擋 11/13 18:10
bassmaster: 」,我的理解是以主觀犯意來說這屬於傷害未遂。若是傷11/13 18:10
bassmaster: 害未遂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能不能成立恐嚇我不知道,抱11/13 18:10
bassmaster: 歉。 11/13 18:10
所以ba大的意思是傷害未遂的機率比較大囉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18:57:59
showeig: 傷害沒未遂... 11/13 19:00
v3su: 按刑法第廿五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 11/13 19:04
v3su: 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區別 11/13 19:04
v3su: 傷害罪之既未遂,自以有無造成傷害之結果而定:如行為人著 11/13 19:04
v3su: 手實施傷害行為,惟未造成他方身體或健康遭破壞之結果者,即 11/13 19:04
v3su: 屬於傷害未遂,惟刑法除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項外,未規定傷害11/13 19:04
v3su: 未遂多之罰則,故傷害未遂非刑法之處罰對象。11/13 19:04
bassmaster: 傷害怎麼會沒有未遂,行為都有未遂只看罰不罰而已。 11/13 19:41
DarkHumanity: b大,拿折疊刀刺人可認有傷害故意這沒問題,但是本 11/13 19:42
DarkHumanity: 案能評價恐嚇罪的行為是「把拿刀出來」、「叫囂」這 11/13 19:42
DarkHumanity: 幾個行為,行為人有恐嚇故意就會成立,這與傷害是否 11/13 19:42
DarkHumanity: 既遂無關,評價的是不同行為。 11/13 19:42
bassmaster: 我不知道實務上傷害未遂之行為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能不 11/13 19:43
bassmaster: 能成立恐嚇罪,可能要請等有相關知識的人解答 11/13 19:43
bassmaster: 一開始的叫囂感覺以原PO的敘述並沒有使他們心生畏懼.. 11/13 19:46
bassmaster: .且每個動作是獨立的,叫囂不能跟後面拿刀要攻擊的動11/13 19:46
bassmaster: 作相結合吧,原文裡面並沒有拿著刀叫囂的描述。 11/13 19:46
bassmaster: 我查到的判決幾乎都是一邊拿刀一邊叫囂才會吃上恐嚇,11/13 19:55
bassmaster: 但是找到一個持刀要追砍結果太胖跑不贏受害者的,後來 11/13 19:55
bassmaster: 檢方將其以恐嚇罪起訴,可能實務上可能將「持刀追砍會 11/13 19:55
bassmaster: 使對方心生恐懼」當作恐嚇的間接故意??11/13 19:55
bassmaster: (就算只是單純想攻擊,並沒有想要恐嚇對方的念頭,但11/13 19:57
bassmaster: 因為人被拿刀追會害怕乃常識,故成立間接故意?) 11/13 19:57
我把當天內容打清楚點好了,因為我跟我女友,我們是同性戀,那天同志遊行結束,我們
要等紅綠燈過馬路去牽車,他就沿路跟著我女友並一直說『同性戀齁!同性戀齁!』『一
定是沒看過男人才喜歡女生』之類的話,我女友覺得很不舒服,但沒理他想快點離開,結
果對方就撲過來想親我女友,我女友嚇到才會跟他爭論,然後他就拿出摺疊刀(還沒展開)
,指著我女友說『要不要試試看』,之後就如同我上面打的一樣他就把刀展開刺了過來。
因為我女友現在走在路上都會緊張兮兮的,所以我才想可不可以讓對方被判刑,不好意思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20:35:08
Hermess: 先去報警吧。感覺是精神異常。說不定轄區警方都知道這人 11/13 20:40
Hermess: 。 11/13 20:40
DarkHumanity: 你看一下花蓮高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34號判決,裡面 11/13 20:58
DarkHumanity: 有提到305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成立,除了前述說的要件 11/13 20:58
DarkHumanity: 外,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 11/13 20:58
DarkHumanity: 他人生畏怖之心,且須審酌當時客觀環境、對話全部 11/13 20:58
DarkHumanity: 內容、行為人目的、被害人是否因其言行而畏懼來判斷 11/13 20:58
DarkHumanity: ,我提到「拿刀出來」跟「叫囂」就是認為即便本案被 11/13 20:58
DarkHumanity: 告沒有刺這個動作,叫囂並且把刀拿出來,以社會標 11/13 20:58
DarkHumanity: 準與當時情境很有可能認定是基於恐嚇故意所為恐嚇 11/13 20:58
DarkHumanity: 行為,僅不過是兩個行為都成立或僅一成立的問題罷了 11/13 20:58
DarkHumanity: ,而且你一直糾結刺這個動作傷害未遂能不能成立恐嚇 11/13 20:58
DarkHumanity: 問題,就已經跟你說是「把刀拿出來或叫囂」不是刺了 11/13 20:58
DarkHumanity: ,評價的是不同行為階段。 11/13 20:58
DarkHumanity: 阿真是不好意思原po,推文有點離題,我是建議要報 11/13 21:15
DarkHumanity: 警,也可以讓警察對危安加強,避免其他人也受害, 11/13 21:15
DarkHumanity: 犯罪成立問題,真的要看監視器跟其他證人了,如果真 11/13 21:15
DarkHumanity: 的都有,我覺得會成立,但若只有受害人的陳述,就 11/13 21:15
DarkHumanity: 不樂觀。 11/13 21:15
沒事沒事,看你們辯論我也從中學到很多,
因為我們都是半工半讀的學生,所以對於告下去之後,要來回跑台中跟桃園這件事對我們
的經濟是有點困難
v3su: 照片可以堪認證據一種,但能否找到了就另當別論,不過可以 11/13 21:33
v3su: 調閱附近監視器,看嫌疑犯是否有交通工具。但建議您若要報11/13 21:33
v3su: 案需儘快,不然路口監視器很快被洗掉,台中公園附近架設很多11/13 21:33
v3su: 路口監視器(自由路、三民路,但雙十路跟精武路較少)若您 11/13 21:33
v3su: 們有經過自由路跟公園路的7-11,那有路口監視器也可以請員 11/13 21:33
v3su: 警跟7-11調閱門口廣角監視畫面 11/13 21:33
v3su: 打錯字,是能否找到人就另當別論 11/13 21:45
謝謝你的回答,想問一下那如果告下去,我們是不是要下去台中開庭之類的?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22:14:35
v3su: 是的,刑事以案發地為管轄。但報案只需一次,如果有找到人再 11/13 22:16
v3su: 做後續討論即可,先趕緊報案,到了台中時撥打報案中心,查一 11/13 22:16
v3su: 下案發地的管轄派出所是哪一間,跑錯沒辦法受理報案 11/13 22:16
所以,我們報案也要去台中嗎?還是可以在別處報案?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3/2018 22:19:45
v3su: 開庭部份先不用想那麼多,因為光是從監視器或是照片找人就 11/13 22:19
v3su: 需要時日,再加上傳喚到案說明又要時間,所以等收到嫌疑犯 11/13 22:19
v3su: 到案、或是傳票再思考下一步即可,但是真的不能再拖,因為 11/13 22:19
v3su: 監視畫面不會保存很久 11/13 22:19
v3su: 只能在台中報案,並且是案發地管轄的派出所或分局 11/13 22:21
bassmaster: 我大概懂Dark大的意思,但我只是需要找到一個完整沒有11/14 04:50
bassmaster: 任何疑點的解釋,目前找到的判決都是將重點放在被害人 11/14 04:50
bassmaster: 有無恐懼心及實際狀況能不能使行為人有執行其行為的可11/14 04:50
bassmaster: 能,感謝。可惜的是這個判決拿起利器時是酒醉狀態,連 11/14 04:50
bassmaster: 出拳都被法官認定為軟棉無力的繡花拳... 11/14 04:50
bassmaster: 但根據原po補充的完整信息來看,恐嚇罪已經無庸置疑得 11/14 04:54
bassmaster: 成立了:持有殺傷力的刀械對被害人說道「要不要試看看 11/14 04:54
bassmaster: 」足見使對方害怕之恐嚇犯意(我前面著眼的點是以為他 11/14 04:54
bassmaster: 一言不發的掏出刀子攻擊) 11/14 04:54
謝謝各位的解惑,今天已經去報警了,之後就等辦案結果了,不好意思麻煩大家了
※ 編輯: sss86812 (223.136.68.82), 11/15/2018 02: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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