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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判多久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性侵殺人,有多嚴重?】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程宇成立包含竊盜、強制性交、殺人在內等許多罪名,但其中最讓人驚駭的,依然是他被法院認定的性侵過程。
程宇緊掐被害人的脖子,使她因為窒息而無力反抗侵犯。被害人在他得逞以後醒來,程宇卻沒有讓她離開,反而拿起她一旁的背包,用背帶將她勒死。
依據《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如果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和他人性交,將面對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強制性交後,緊接著故意將被害人殺死,會因為觸犯成立「強制性交殺人罪」,刑度直接拉到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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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惡多端的犯人,依然能夠假釋嗎?
其實程宇並非第一次犯案,他在 2013 至 2015 年間,曾經因為與幼年人性交、過失傷害及詐欺等罪名分別被判刑確定,出獄後沒過多久,又因為犯下「詐欺取財罪」再度被判刑,屬於「累犯」。
關於累犯假釋,《刑法》規定除了受刑人有「真心懊悔」以外,還要超過「執行刑期間」的 2/3,才有假釋的「機會」。
但有一種累犯是沒有假釋機會的,就是符合「三振條款」的累犯。
「三振條款」指的是曾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的累犯,如果在:
1⃣️假釋期間
2⃣️刑期執行完畢以後
3⃣️刑期執行一部分,被赦免以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就不可以假釋。
不過,因為程宇先前所犯,並沒有一項是是不能假釋的「重罪」,因此他目前只處於被「2 好球」的狀態,並不適用「三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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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在法律演進上的意義
「強制性交罪」在 1999 年修正前,原名「強姦罪」,規定如果以強暴等方法,至使「婦女」無法抗拒而「姦淫」,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舊法時代,認為只有「女性」才會受到性侵害,男性只有被「猥褻」的刑罰規定,而「姦淫」也帶有放蕩的意涵,對於被害人並不公平。
雖然這些規定後來修正了,但至今還保留著,被害人因為性侵害而「羞忿自殺」時,應該加重刑罰的規定。
表面上,好像替被害人吐了怨氣,事實上,如果真的「羞忿自殺」,也是因為舊社會加諸的「貞操」道德,令被害人認為守貞的名節,甚至比自己的性命還要來得重要。
撇除形式面的法律規定,在法庭的實務攻防中,性犯罪也時常面臨證據不足的狀況,這時,檢察官和法官只能透過被害人「事後的反應」來進行判斷。
然而,對於被害人「應該要有什麼反應」的想像,卻又可能落入道德窠臼中,不僅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可能讓判斷偏離了事實。
也許,只有透過不斷加強性別教育,才能讓整個社會更加小心而溫柔對待每個性犯罪的受害者,也阻止更多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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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本站,並沒有結束,還記得當時大家全部都認為程男的女友也是共犯,大家都去臉書罵他嗎?
下一篇,讓我們來聊聊什麼是「無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