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恐嚇危害安全罪追訴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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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恐嚇危害安全罪追訴期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236的網紅楊朝鈞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 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

  • 恐嚇危害安全罪追訴期 在 楊朝鈞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23 16: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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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抓到被告不通通立刻羈押呢❓

    📰相關新聞連結: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589184
    #普悠瑪 #司機 #羈押

    羈押就是在還沒審判確定被告有罪之前,就預先將被告拘禁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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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國家要處罰被告,必須經過審判,確定被告真的有罪,才能依法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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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可知羈押目的不可能是在處罰被告。羈押的目的只是要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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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法律怎麼決定要不要羈押被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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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被告經過法官訊問後,若被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尚未確定就是有罪),且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即可以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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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有可能逃亡、滅證或串證,若不羈押,顯然很難繼續追訴、審判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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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被告有可能反覆實施某些犯罪(詳見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而有羈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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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之,若不符合上述要件,即不可羈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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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如果「涉嫌」違犯了很重的罪,但沒有符合上述情形,可以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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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因為如前所述,羈押目的不是要處罰,畢竟根本還沒透過審判確定被告有罪,而只是要確保日後追訴、審判、執行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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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就算被告涉犯重罪,只要不會影響追訴、審判、執行,就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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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不羈押被告,讓被告交保,被告不就可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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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可以交保,只是因為沒有完全符合羈押的條件,不代表他被認定無罪而可以逍遙法外。將來被告還是必需陸續接受偵查、審判,若被判決有罪,最終還是要接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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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何法律似乎總是很保障被告的人權,那受害者的人權誰來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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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審判過程中保障被告的權利,是要讓審判過程是公平的、客觀公正的,藉此方式來找出真兇,依法予以適當的處罰,並不是要縱放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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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罰真兇,避免其將來再犯,才能真正保障其他人民的權利,錯害一個無辜被告,對於受害者的權利並無幫助,甚至多製造一個無辜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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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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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174第1項 、 第2項 、 第4項 、 §175第1項 、 第2項之放火罪、§176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221之強制性交罪、§224之強制猥褻罪、§224-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225之乘機性交猥褻罪、§227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277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302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304之強制罪、§305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320 、 §321之竊盜罪。
    六、刑法§325 、 §326之搶奪罪。
    七、刑法§339 、 §339-3之詐欺罪。
    八、刑法§346之恐嚇取財罪。」

  • 恐嚇危害安全罪追訴期 在 劉育志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2-07-02 14: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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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屬公訴罪。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訴罪不必經受害者提告,檢察官可以依職權逕於起訴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最重本刑為二年,因此其法律追訴期為十年。

    犯此罪者應盡最大誠意取得被害人之原諒,才有助於獲得輕判。
    投機取巧、敷衍搪塞是不智之舉。
    切莫自誤!

    登在蘋果廣告版的道歉啟示!
    我從頭版半版、刊頭下退讓到新聞版,見報時卻和"求職王"並排?
    所以~調解筆錄是寫假的?出席調解委員會只是浪費我的時間!妳對我的恐嚇傷害和出爾反爾已經深深烙印,但道歉和解誠意我真的沒有感受~
    聽說只有台中區看的到!那就歡迎大家轉載分享~
    請繼續支持"還我醫護專業、尊嚴、零暴力的執業環境"!!謝謝所有好友們廣大的迴響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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