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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性狀意思產品中有3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詰雅花卉農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星雲~ 學名 : Echeveria 'Nebula' ~ 大捲肉品系~ 這一品可以算是捲肉裡非常特殊的品種!! 當年捲肉風行之時~ 也是常常被秒殺下架的品種!! 重點是價格還不低~ 捲肉品系裡 其實許多品種的瘤狀組織性狀很雷同!! 但星雲是屬於那種火山爆發型~ 而且是猛烈噴發!! 非常狂野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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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09: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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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6: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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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狀意思 在 Swin Liao.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0-08 05: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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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雲~
學名 : Echeveria 'Nebula' ~
大捲肉品系~
這一品可以算是捲肉裡非常特殊的品種!!
當年捲肉風行之時~
也是常常被秒殺下架的品種!!
重點是價格還不低~
捲肉品系裡
其實許多品種的瘤狀組織性狀很雷同!!
但星雲是屬於那種火山爆發型~
而且是猛烈噴發!!
非常狂野的型態~
這也是為何說星雲是很值得收藏的原因之一!!
而吳皣栽培大肉都沒有給予很大的空間~ (大盆真的很佔空間!!)
所以性狀表現上沒有很完整!!
對完全型態有興趣的花友可以用學名google一下~
栽培難度上不算高~
算好照顧的!!
繁殖上主要以胴切為主!!
抗病性算普通~ 露養無妨~
最後再說幾個值得收藏的原因~
捲肉其實很多品種都是屬於綠色葉系
要經過日曬才會轉色變紅~
所以對於一些環境光線比較不好的花友來說
養捲肉不是很吃香!!
但是星雲本身就是屬於紫色葉系~
所以不想讓自家陽台整片青筍筍的話
這種整年都是紫色葉系的品種當然可以入手幾棵~
且星雲生長速度不算特別快~
意思是指萬一缺光徒長
也不會像其他長莖型大捲肉脖子伸長長、搖頭晃腦
因此!!
假設不是特別排斥瘤狀組織~
也沒有密集恐懼症~
星雲室值得入手的!!
https://ayeah3713883.pixnet.net/blog/post/559171329-%E5%A4%9A%E8%82%89%E6%A4%8D%E7%89%A9-%E6%98%9F%E9%9B%B2-echeveria-'neb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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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這檔事 ep14. 孕期時的乳房超音波檢查
這次分享的話題可能會稍微嚴肅一點,而且有點長;但我覺得不少女生可能會忽略這一塊,還是來聊聊好了!
我相信大部分女生懷孕時(包括我)會把主要集中力放在胎兒上,從市面上琳琅滿目的各類檢查就可知道現今的大家對於新生命的到來有多麼謹慎、期盼和緊張。
不過在懷孕整個過程中,除了胎兒外,也是不能忽略媽媽本身的身體狀況,畢竟有個健康快樂的母體才會有健康快樂的寶寶嘛,所以這次想來講孕媽咪們不一定會去做的乳房超音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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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開始當飛傭之前一直都覺得自己是健康寶寶,連困擾不少人的婦科問題我也都沒有;直到有天請了一個中國大姐到府做全身按摩,按到胸部時她突然說:「欸你這邊硬硬的欸!你之前有發現過嗎? 」我順著她摸的地方壓下去,驚!真的有個小硬塊!她說她之前就按出些客人有硬塊,建議我去看醫生照一下尋個安心。
剛好當時緊接著要飛台北,於是馬上請家人幫我預約地方做檢查,而在回台北前我也找了無數關於乳房硬塊的文章,從普通情況看到最壞的情況,腦中直接輪了幾回的人生跑馬燈,想說我不會這麼好彩中獎吧?看著網上所分析的良性/惡性狀態,一直安慰自己會沒事的...🙏
回台北後馬上做了人生第一次乳房攝影和ABVS 3D乳房超音波...
恩!真的好痛XD 大家說被夾的很痛不是騙人的,是真的很痛欸~但為了知道最精準的狀況,這一點痛不算什麼的(握拳
在等待報告的那段時間是最煎熬的時刻!
坐進診間看著螢幕上n張的影像照片,醫生仔細跟我分析狀況,說我的都是良性纖維囊腫,不是腫瘤不用太擔心😓 包括我摸到的那個硬塊,只是因為它比較大所以被摸到了。
纖維囊腫是什麼呢?就是女性賀爾蒙分泌所致的生理變化,算是女性蠻常見的一種乳房狀況。西方女性乳房脂肪成份高,纖維囊腫比例較低;東方女性則是多數為緻密型乳房,纖維囊腫比例相對較高。(就是胸部比較小還比較容易長東西🥺🥺)
醫生說除了家族有乳癌史外,飲食高脂高油、肥胖、作息不正常、超過30歲還沒生第一胎的女性、沒有哺乳過的,其實也都是乳癌高風險族群,並不是家裡沒有病史就100%安全。
我整個大驚,畢竟我就是過30歲還沒生、作息又不太正常的那一種XD 醫生直接說:「要想改善的話不是不飛,不然就是趕快生小孩。」
首先要我先從生活習慣開始改變,一週運動至少三次、飲食走地中海飲食路線,但天知道把我原本的飛傭生活調節走健康路線是有多困難,我跟醫生說我會盡力,他要我一年之後再回來追蹤;一年之後第二次檢查,醫生說「依舊是良性,可是數目變多了....你是不是沒有好好改變生活習慣....😒」
我錯了...於是問醫生囊腫變多的話,需要割掉他們嗎?
醫生:「有些人是因為體質問題,割了會再長,無限迴圈...還是從生活習慣改變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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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時間來到再一年之後的第三次檢查,坐進診間這次醫生看著我冷靜的說:「你覺得你這一年來有什麼改變嗎?」
我:「痾我有努力運動了,也開始吃比較健康了,地中海飲食那一類....」(邊講邊發抖,因為我覺得我這一年生活習慣有在努力改善了)
醫生說:「那很好,所以你看影像狀況是有好轉的 (以下省略三百字) 你要繼續維持,下一次追蹤安排在兩年後就可以,快點懷孕還是最好的,不少媽媽在生完後小顆囊腫就會自己消失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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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的追蹤也就是來到今年了,我懷孕的這一年,原本有擔心孕期時做檢查會不會影響胎兒,但上網查過孕期時作超音波是無礙的,也建議孕媽咪不要忽略孕期的乳房檢查,因為就有孕婦在孕期間即使發現胸部怪怪的但沒去檢查,拖到懷孕後就來不及的例子。
在等待檢查結果時我又坐立難安,我不奢求囊腫們全都變不見,只要持平讓我們和平相處就好XD
一進診間醫生就說恭喜我懷孕了,我說我有聽醫生的話趕快懷孕XD
醫生看著片子說:「數量比上一次減少了一半,而且最大的那顆也變小不少,狀況都很好 (blahblahblah) ;生完也要記得哺乳,最好親喂四到六個月,對媽媽和對寶寶都是好的哦」
(所以懷孕真的可以有效改善!醫生說的話要聽~老公也說那為了我的健康就要生好生滿了🤪🤪🤪)
我:「可是如果我沒有足夠的奶喂怎麼辦?」
醫生:「你要positive thinking,怎麼可以還沒嘗試之前就覺得自己沒辦法喂呢?你可以的,然後下一次一樣兩年後再來追蹤就好了哦」
耶耶耶,撒花🎉~如釋重負走出診間,又愛又怕的地方兩年後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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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的是專門做乳癌篩險的診所,在第一次做完檢查後回到沙漠馬上跟身邊一樣過30還沒生過的姐妹們分享。
畢竟一般年輕女生真的比較容易忽略到這一塊,乳癌又是台灣女性癌症發生率第一名,加上我們的工作型態真的頗傷身,預防勝於治療,實在希望大家都能健健康康的,她們也都有聽我的話去做檢查,讓人感到十分欣慰啊!(結果大家都有纖維囊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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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台灣女生比較不好意思談到這方面的事情(還是我這個年代?),但真的不需要害羞討論,因為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嘛~
如果還是很害羞不想去做檢查,那至少維持良好的生活習慣哦!
醫生建議要想降低乳癌風險:
保持理想體重
多運動
地中海飲食
還有越早生小孩越好哦XD
#懷孕這檔事
#要先愛自己才有愛小寶寶的能力
#孕期乳房超音波建議還是來一下
#請忽略孕婦懶得ㄙㄟˉ抖的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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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你說的算?你要確定neh?
根據最高法院審理110年度台上字第3266號湯景華殺人案件新聞稿:「依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西元2018年對公政公約第6條做出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
為了釐清英文intent/intention/intentional/intentionally的意思,半夜特別去找出之前從亞馬遜買的美國刑法二手教科書,當時,那本書從訂購之後隔了好一段時間才寄來,除了花好多天以及一些運費以外,地址還被是寫中國的一省。(書目資料:Criminal Law Today (5th Edition) 5th edition by Schmalleger, Frank J., Hall, Daniel (2013) Paperback)
回到正題,根據書的內容,犯罪的主觀要素分成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以及特定故意(specific intent)。並舉例,如果行為人內心渴望犯罪結果發生,則有特定故意;如果行為人是故意為行為但缺乏渴望結果發生的這個想法(例如:是為了讓入侵者配合不侵害自己的財產而拿斧頭砍入侵者的腳),則屬於普遍故意。
知道了兩個種類的故意(intent)之後,現在我們要來與確定/不確定故意來做對應。
根據美國的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MPC),將犯罪主觀狀態分成4種,分別是:「蓄意」(purposeful)、「明知」(knowing)、「魯莽」(reckless)以及「過失」(negligence)。
書中並指出,MPC中的「蓄意」與普通法上的「特定意圖」是相同的,從這句話可以推論出:普遍故意最重落在MPC中的「明知」,或者也有可能落在「魯莽」,而「過失」由於明顯差距太大,這裡不考慮。
而MPC的「明知」,是指在知悉結果是很可能發生的主觀狀態下為行為,並且不要求行為人對該結果發生的特別意圖。由於我國第13條故意的類型沒有再區別是否有使結果發生的特定意圖,因此可能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確定故意」或第2項「不確定故意」。
至於下面一個等級的「魯莽」,則是對於主觀犯罪要素的「知」介於有與無之間的中性狀態(行為人沒有希望事情發生,也沒有希望事情不發生,在魯莽的狀態下行事),大概就是我國「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中間那條界線(在我國是非黑即白,在美國是一種獨立的主觀狀態)。
套用到本案中,如果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中採用的事實:「湯景華預見用火點燃停放騎樓的機車,#極易 造成火勢延燒到本案住宅及附近車輛,而且凌晨3 時左右,是一般人熟睡時刻,本案住宅樓上住戶 #會逃生不及,#而發生死亡的結果,也不違背其本意……」則應該是對應到MPC的「明知」。
承上所述,既然不確定故意落在MPC的「明知」與「魯莽」之間,而本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罪的「明知」狀態,那顯然具備普遍故意(general intent)。這也與People v. McDaniel(2011)案中提及:「A basic definition of general intent is the intent to perform the criminal act or actus reus. If the defendant acts intentionally but without the additional desire to bring about a certain result, or do anything other than the criminal act itself, the defendant has acted with general intent.」即使沒有特定意圖,仍使用「intentionally」的用語的情形相符。因此回到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本案符合intentional killing的要件,並非不能宣告死刑。
雖然MPC中的「purposely」常被稱為「intentionally」,但是個人認為,從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點的脈絡及體系觀察,「intentionally」只是要強調具備的故意狀態,與過失作區別,而無意排除「不確定故意」。
當然啦,以上很大篇幅是參酌英美法來解釋。不過無論如何,最高法院要把沒有在《兩公約》的條文上寫的文字拿來判決,還要自己當老大自為改判被告燒死6人而歷審都判死刑的判決,連雙重確認的機會都不想留,而且判了就會定讞、未來就算用非常上訴或再審也不能判更重的,那更有義務要清楚澄清「根據《兩公約》不確定故意,不能宣告死刑」是從哪邊出來的。是把「直接且故意」錯譯成「直接故意」?還是道聽塗說?不然,難道是抄襲廢死聯盟的文章?(前一篇:https://www.facebook.com/FuriousProsecutor/posts/1822169637957458)
而且,固然主觀狀態是刑法中極為重要的要素,但真的能夠因為主觀狀態不在法律歸類裡面的最嚴重的等級,就能outweigh其他所有情狀,認為不是最嚴重的犯罪嗎?何況,最高法院在98年台上字第2750號刑事判決敘明:「故意屬犯罪之不法要素,即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主觀構成要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及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並無軒輊。至在罪責判斷上,故意固具可非難性,惟直接故意抑間接故意,在科刑時於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上,兩者對罪責之成立,並無區別。僅於審酌同條各款之一切情狀時,可為諸多標準之一,且非必然後者較前者為低,而仍須視其各行為之具體情狀綜合判斷之。」
如果因為主觀並非直接故意,就說不是最嚴重之罪,那我們也可以從犯罪的每個層面看,例如:只燒死6個人,沒有撞死49個人,不是最嚴重之罪;或者,行為人沒有對被害人凌虐、分屍,手段不是最殘忍,也不是最嚴重之罪。那麼這樣子解釋的話,沒有案件可以宣告死刑了。
最高法院對於高等法院的判決,只要有點地方寫不夠充分就動輒發回,結果自己的判決(目前是新聞稿)卻交代得不清不楚。這就好像老師常常把班上同學的作業因為字跡不整的理由退回,結果老師自己的評語就像鬼畫符一樣。
就算我學藝不精,上面寫的通篇都錯,貴為終審法院,而且還是自為改判,不管從哪裡得到這個判決的法源以及推理,一定要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句話「第36號一般意見的拘束力解釋,對應到我國刑法架構,所謂最嚴重的罪行是指涉及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犯行,間接(不確定)故意殺人則不可以適用死刑。」帶過就可以的。
如有錯誤或其他意見歡迎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