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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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新北市議員鄭宇恩,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婦女新知Q&A 懷孕是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在職婦女的一大考驗,最近有準媽媽來詢問,如果懷疑是因為懷孕而被解雇的救濟途徑有哪些,以下是幾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行政申訴: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進行行政申訴。即希望政府行政處罰雇主,政府經過調查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1:14:04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無國籍的移工小孩 #在疫情之下的黑戶寶寶〕 今年六月底,疫情依舊肆虐的時期,聯合報報導指出淡水某檢疫所收治一對新冠肺炎確診母子,相關人員在造冊登記時才意外發現該五歲孩童並沒有戶籍、國籍,是由失聯移工母親所生的「黑戶寶寶」。 今天要向各位壯士們介紹,那些一出生就沒有國籍,...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6:43:29

#以前立什麼法 ───────────────────── 曾經女人被規定要「禮儀端莊」?  2002 年 3 月 8 日,台灣正式施行《兩性工作平等法》(後來改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這部法律的制定,是來自於一個受壓迫的故事。 - 👵 曾經女人 30 歲後,人老珠黃不便接待外...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在 徐詠琳 Ereen Hsu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0 11:06:49

先前略略提到的強吻性騷擾驚魂記終於圓滿落幕了。 . . 感謝團長群哥不辭辛勞的跟公關公司及單位協會不斷的溝通、協調, 甚至是不惜代價的維護詠琳的自尊和權益(超感人), 還去餐廳調閱監視器, 一來一往耗費很多人力資源及時間, 為的是爭取女性一個安全工作環境。 我們並不樂見這樣的事件發生, 這樣的事發...

  •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在 新北市議員鄭宇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4-12-15 15: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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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新知Q&A

    懷孕是人生中的大事,也是在職婦女的一大考驗,最近有準媽媽來詢問,如果懷疑是因為懷孕而被解雇的救濟途徑有哪些,以下是幾個方法,供大家參考:

    1. 行政申訴: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向當地縣市勞工局進行行政申訴。即希望政府行政處罰雇主,政府經過調查程序,認定確實有性別歧視,將會依歧視情節輕重,對雇主作出裁罰,而判定之行政罰鍰將全數繳納至國庫,你不會拿到金錢的補償。

    參考資料:1.行政申訴流程圖 2.台北市勞工局《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範例 3.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

    如果你已向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且勞工局處理完畢,但你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在1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也可直接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不一定要申請審議);若不服處分,則可在30日內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必須在兩個月內向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再不服判決書,20日內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 第38-1條

    參考資料:1.行政救濟流程圖 2.申請審議流程圖


    2.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若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之金額給你。

    選擇民事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因職場性別歧視導致的損害賠償(精神、財產或名譽上的損害),要求雇主負起民事賠償的責任。經過訴訟程序,如果法院判定雇主有性別歧視也造成你的損害,將判決雇主應賠償金錢給你。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你知道你的權益受損,兩年內若沒有提起訴訟主張你的權益,損害賠償請求權便會罹於時效,也就是它只有兩年的有效期限。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26條 第29條 第30條 第32條、民法 第184條

    3. 以上「行政申訴」與「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是可以同時進行的,但要注意的是,結果不一定會一致。因此,你可以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五條,請法官審酌行政申訴的結果,並且繼續大量的蒐集證據和資料佐證自己的主張。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5條


    http://www.awakening.org.tw/chhtml/qna_dtl.asp?id=117&qtype=B&qtype1=B0&qtype2=B03&

  • 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書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6-09 10:33:59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