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解除委任狀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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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解除委任狀產品中有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4萬的網紅老天鵝娛樂,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老鵝特搜#452 館長案/康軒/八方雲集/丹堤咖啡 ▶️ 新北警破獲黑幫逮10人 槍手辯護律師將解除委任 - 47天前的林口槍響 館長恢復訓練 - 寶和會被抄 案情持續調查中 - 99通的浪漫 槍手被王牌律師放生6 ▶️ 康軒董座違反防疫外出挨罰 員工遭秋後算帳 - 李董回國無視隔離規範 騎著...

律師解除委任狀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08:07:54

#香港最新【香港國安法法庭保釋決定出爐,47名泛民人士被繼續關押;群眾在外呼籲「釋放義士」;中國政協同時發布「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遭到香港律政司以違反港版《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罪」起訴的47位泛民派人士,在今天(4日)傍晚8點左右,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宣布包括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

  • 律師解除委任狀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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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律師解除委任狀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3 11:04:24
    有 2,419 人按讚

    「金錢不該被視為人命的合理賠償」—— 一封太魯閣號美籍罹難者家屬的公開信
     
    今天上午,我與 陳孟秀 律師 召開這場記者會,我們的心情非常沈重。帶走 49 條生命的太魯閣事件,發生至今已過了一個月,其中不幸罹難的外籍人士Senead Short,她的家屬,有話想對台灣說。
     
     
    「我們的女兒Senead,是個滿懷熱情、堅定地追求人生各種冒險與可能性,並深深啟發她周遭的人。然而,這道閃耀的光芒卻在24歲時,在太魯閣號的事件中不幸罹難。Senead於大學求學期間,便活躍於ONE反貧疾運動、在美國聯合勸募組織實習,也曾經到法國尼斯留學。大學畢業後,Senead加入門諾會在黎巴嫩首都貝魯特的志工活動,救助敘利亞難民。
     
    Senead原先在中國福州擔任老師,因為COVID-19疫情而提前返回美國。但她並沒有停下腳步,而是加入美國當地的食物銀行的志工活動,為那些不幸因疫情而失去工作或收入的人們提供食物和住所。後來她獲得美國的Fulbright訪台獎助金,才來到台灣擔任英文老師。
     
    Senead原先是計畫在台灣耕耘後,回到研究所攻讀國際關係,因為她對國際外交懷抱很大的興趣,也期待自己有朝一日能夠成為美國大使。

    任何一個認識Senead的人,都認為Senead可以為這個世界帶來改變,變得更好。她重視世上的每一個人,是個不折不扣的人道主義者。這世界上所有美好的詞,都不足以形容我們的女兒,然而,Senead卻離開了我們,讓我們只能在失去她的傷痛中度過餘生。

    根據報導,台鐵將提供新台幣1500萬元賠償金。而台灣衛福部可能會分配捐款,提供新台幣1,500萬元給罹難者家屬。我們很肯定台灣民眾對這次悲劇的幫助,也認為這樣的善舉令人感動與尊敬,我們更無意否定台灣人的愛心。

    然而,我們擔心的是,在本次事件中,台鐵的利益已凌駕民眾的安全。我們認為之所以要追究台鐵的法律上責任,是為了台鐵未來的安全性,並預防日後發生其他悲劇。無論是新台幣3000萬元、或者1500萬元,都是筆不小的金額,然而,卻不應該被視為對我們女兒性命的合理賠償。

    在2018年造成18人死亡的台鐵普悠瑪事故的調查報告中顯示,肇事原因是超速和ATP自動防護系統未運作,在此次太魯閣號事件之前,先前的這些肇事原因是否已解決或改善?甚至,早在1981年鐵路事故後,台鐵有何後續改善?這些問題是否已經解決?如果沒有,難道台鐵不應該承擔更大的賠償義務嗎?

    我們關注的,並不是賠償金多少,而是認為因台鐵的重大過失所生的金錢賠償,應用於成立基金會,紀念Senead並幫助世界各地的人。這樣的為善之舉,不僅是Senead的初衷,也是她一生中所奉行的信念。

    同時,必須要對台鐵的法律責任追究到底、並使台鐵承擔更大的賠償義務,才能促使台鐵解決所有問題,確保民眾的安全。我們沉痛地呼籲,我們最不希望看到的,是這個世界上有任何其他父母,像我們一樣經歷這樣的悲劇,只能在失去摯愛的傷痛中度過餘生。」
     
    (影片連結:https://fb.watch/5f6GJK_J2y/)
     
     
    從公開信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到Senead的父母對這件事情的悲痛與憤怒,影片裡,他們更難掩情緒一度哽咽、頻頻拭淚。
     
    Senead的家屬在事故發生後幾天,便立即來到台灣將寶貝女兒帶回家,並同時主動聯繫上陳孟秀律師,希望委任她,在台灣替他們處理太魯閣號事故的後續司法程序。
     
    他們對於台鐵相當不諒解,甚至主動查到台鐵兩年多前才發生普悠瑪事故,更無法理解,怎麼會在短短兩年多的時間再次發生這樣的意外?
     
     
    #台鐵改革不能再等
     
    過去,我曾參與台鐵專家會議外部專家的討論中,才更完整了解到目前推動台鐵總體檢的制度面,出現了許多問題。

    🔴列管項目 1405 中,有強調TCMS訊息,應該每日運轉後下載及檢視,同時也要建置將TCMS即時重要資訊回傳行控中心及維修基地的系統。但在解除列管的說明中,即時回傳行控中心的部分,僅還在規劃的狀況就被解列,現狀下都還是每天列車入車庫後,才做手動下載,與總體檢的需求不符。
     
    🔴列管項目 1303 中,是關於加強軌道沿線施工之加強施工安全措施及養護標準作業程序,在去年時台鐵即在辦理情形中敘明有訂定SOP跟自主檢查表即解列,後來是今年二月時安全委員會質疑實際上路的改善狀況,才又被台鐵納入重新辦理考核的狀態,後續即發生意外。
     
    從這兩個例子,便可看出台鐵總體檢解除列管的不紮實。
      
    此次意外的發生,交通部及台鐵局責無旁貸,請即刻對台鐵總體檢的項目徹底重新檢查,並且,應該讓外部專家組成改善小組,實質查驗台鐵針對體檢項目的改善方式,並引入基層的聲音。
     
    不能讓台鐵「球員兼裁判」,讓改革出現盲點。
     
     
    #家屬看新聞才知賠償金
     
    這次的事件,家屬和我們說,台鐵除了一開始的賠償金250萬元及10萬元慰問金外,之後便無再向家屬們主動進一步說明;甚至連最新的賠償金數目,都是看了新聞才知道的。
     
    我們必須質問台鐵局,為何無法在第一時間主動與家屬們聯繫?為何家屬們都只能從媒體上獲得資訊?家屬們的權益到底在哪?
     
    請台鐵尊重、重視被害者家屬,後續的相關具體作為、改善,也都應該讓家屬知道,他們希望的是不要再發生這樣的遺憾,而不是只有賠償而已。
     
     
    #構築讓人安心回家的路
     
    這次事故發生後,我們看到全台民眾的莫大愛心與關心,但是,我們希望,這樣的關心不要只是一時的。
     
    台灣不能忘記這些罹難者、傷者,要持續關注、監督台鐵能夠妥善處理這次事故後續,真正徹底檢討所有鬆掉的螺絲,並痛下決心著手改變。
     
    這次的意外,不僅只是人為疏失,更有許多結構面的改革必須被貫徹,包含包商管理制度、人員管理層面,甚至延伸到財務方面,都不斷有人提出問題。
     
    唯有台鐵願意誠實錯誤,並落實檢討改善,才有可能構築一個讓人們安全回家的道路,我們也會持續監督台鐵,期許能給人民一個安全的未來。

  • 律師解除委任狀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04 21: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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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最新【香港國安法法庭保釋決定出爐,47名泛民人士被繼續關押;群眾在外呼籲「釋放義士」;中國政協同時發布「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遭到香港律政司以違反港版《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罪」起訴的47位泛民派人士,在今天(4日)傍晚8點左右,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宣布包括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區議會議員劉偉聰等15位受審者得以保釋;但控方代表律政司隨即要求覆核裁判官的判決,又令15位受審者暫時不得保釋。

    經歷了4天3夜針對保釋案的審理,蘇惠德在今晚宣布此次被保釋者包括:譚文豪、李予信、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柯耀林、林景楠、呂智恆、鄭達鴻、楊雪盈、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彭卓棋。

    但這15名獲得保釋的泛民人士,卻在律政司的覆核後,立即還押。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若律政司司長向裁判官申請覆核保釋的決定,而獲准保釋的人在場,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因此48小時內再開庭,確認這15名是否能順利被保釋。

    而另外31名泛民人士的保釋申請則被法院裁判庭駁回。包括前香港眾志祕書長黃之鋒、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梁國雄(長毛)、毛孟靜,以及現任區議會議員岑子杰、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等32位泛民派,未獲保釋,遭到還押。他們將在獄中渡過近3個月的時間,等待下次5月31日的提訊審理。前香港大學副教授戴耀廷則是今日在佔中九子的上訴案中,被上訴庭撤銷保釋、立即還押,隨後他決定撤回本案的保釋申請。

    高達32名被駁回保釋者分別是:區諾軒、戴耀廷、趙家賢、鍾錦麟、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胡志偉、黃之鋒、李嘉達、譚得志、朱凱廸、黃子悅、譚凱邦、吳敏兒、尹兆堅、劉頴匡、何桂藍、楊岳橋、林卓廷、鄒家成、范國威、梁國雄、陳志全、岑敖暉、王百羽、余慧明。

    這47位泛民派的人士,在2月28日根據警方的指示前往警署報到之後,於3月1日被送往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從3月1日上午9點30分法院開庭之後,連續4天馬拉松式的法院審訊,其中前兩天超過12個小時,至深夜時間才結束。多數人經歷了5天4夜無法更衣,在審理過程中要到深夜,才被送往各地拘留所稍作休息的待遇,被輿論評為有違人道。

    蘇惠德批准控方押後案件審理時間至5月31日,從今天起至5月底,允許警方進一步對泛民人士進行400多項的電子與數位證據的調查。

    蘇惠德指出,15位獲得保釋的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任何可能違反港版《國安法》與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發、發放,任何可能違反港版《國安法》與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
    ・不得組織、安排、參與任何級別的選舉,無論政府或非政府組織所舉辦的選舉。
    ・不得以直接或間接聯絡外國官員、外國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
    ・每天必須遵守晚10、朝7的宵禁。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每週須向指定警署報到3次。

    在晚間宣布保釋名單之前,數百位民眾聚集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高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釋放義士、還我公義」等口號,對受審人士表達支持。入夜後,在場維持秩序的警察人數也增多,警方一度舉起紫旗,警告民眾有觸犯港版《國安法》可能,並且也拉起封鎖線,將民眾與法院之間隔出一段距離。當總裁判官做出所有被起訴者還押的決定後,警察封鎖街道,不讓支持者送車。但支持者仍努力在黑夜中亮起手機的燈光,並拉起「愛你們,撐!」的布條,給予溫暖。

    ■連續4日馬拉松式開庭,多人體力不支送醫

    如此高強度的身心折磨讓包括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瑩、區議會議員譚凱邦、阿布泰生活百貨創辦人林景楠等幾位被起訴者,因身體不適而在法庭上分別暈厥或送醫。遭起訴者在羈押的時間裡也無法更換新的衣服,並且一直到昨晚才第一次獲准盥洗。

    從3月1日首次開庭開始,每天都有近百位的民眾以排隊申請入庭旁聽的方式,在法院外面聚集,表達對47位受審者的支持。在這4天裡,民眾不時地喊出「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釋放政治犯」與「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等口號。雖然維持秩序的警方與民眾之間的摩擦,但在大部分時間,警民雙方都沒有發生嚴重衝突。

    ■多人在陳詞中表示一生貢獻香港,講至哽咽、落淚

    在連續4天的法院開庭期間,47位遭起訴者輪流陳述自己申請保釋的原因,大部分的人都是由委任律師代為說明,但2天後包括林卓廷、楊岳橋、譚文豪、何桂藍與楊雪盈等人決定解除委任律師,親自陳詞。今天楊雪盈在陳詞時,一度哽咽、落淚。林卓廷在結束申請保釋的陳詞前哽咽,並表示「願我的家人、親友、各位朋友平安、幸福、健康」。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以及林卓廷在結束陳詞之後,法庭內都有人鼓掌表示支持。

    擁有大律師身分的楊岳橋昨(3日)在陳述的過程中對總裁判官表示:「作為大律師想像不到,我要在這塊玻璃(隔離被告的玻璃)後面陳詞。」曾任裁判官的大律師劉偉聰在2日陳詞時也提到他自己一生奉公守法,從沒想過會成為階下囚;他也提到法庭工作人員還尊重他叫他一聲劉大狀(劉大律師),而不是叫他D16(第16號被告)。在陳詞的過程中,劉偉聰也一度哽咽。法庭內外皆有旁聽者和記者跟著落淚。

    ■總裁判官否決放寬媒體報導限制

    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於法院裁判的過程與內容,媒體只可以報導基本的資訊,不得報導控方與辯方所陳述的細節。但因為在這4天的過程中,有部分人士在法院上陳詞的內容,被流傳到網路與社交媒體中。因此辯方律師在昨天提出,因為此案件受到社會關注,因此希望可以放寬報導限制,讓民眾可以知悉法庭審判的細節。

    法院今天花了數小時的時間討論是否放寬媒體採訪與報導限制。在下午5點左右,蘇惠德表示拒絕放寬媒體採訪限制,所有媒體仍須依循《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的規則報導。

    ■47人因參加或協辦民主派初選,遭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香港警方在1月6日上午以突襲的方式,對總共55位泛民派的人士進行大抓捕。當天警方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多數人被捕理由是因為參加了2020年民主派初選時,企圖通過「民主35+公民投票」過半數的席次後,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議案等方式,來迫使港府做出更大的讓步,進而實踐戴耀廷撰文的「真攬炒十步」,達到解散香港立法會、癱瘓港府運作等效果;這些行為被視為涉嫌違反港版《國安法》中第22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當時55位遭到逮捕的人士在被關押38小時之後,皆給予保釋,但必須在警方指定的日期前往報到。

    涉嫌相關案件的人員原本預定是在4月8日前往指定警署報到,但港警在2月26日發出通知,要求其中53人在28日前往警署接受調查。53人依照指示前往警署接受調查後,其中47人遭到警方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羈押。

    ■中國政協開幕,政協主席汪洋:「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

    而中國一年一度的「兩會」,全國政協會議(政協)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會議,從今天(4日)和明天(5日)舉辦。政協主席汪洋在今天中午宣讀今年的政協工作報告,但今年並沒有如往年一樣多次提及一國兩制的字眼。跟往年相比,今年涉及港澳的部分大幅刪減,只有數百字。

    但在工作報告中,汪洋提到政協將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加強港澳青年的愛國主義教育。他在報告中說:「強化港澳委員政治責任,支持特別行政區和行政長官依法施政,鼓勵港區委員圍繞推動香港國安法制定實施等持續發聲......」

    這一波對47位反對派人士的逮捕和起訴,是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最強硬一次的落地;在正式審判開始前,他們將被關押數個月;不少港人對於香港的法院是否能維持獨立有了更多的懷疑。
    (文/楊智強、李雪莉、張詩芸;攝影/陳朗熹)

    #相關報導回顧
    【香港國安法106大抓捕:逾50名民主派人士38小時後獲釋,「堅持住日常生活就是最好的抵抗」】https://bit.ly/3kASASA
    【痛苦與希望的共同體──首本離散港人雜誌《如水》在台誕生】https://bit.ly/37UhE1N
    【#越洋連線 聽見「大抓捕」後的此刻香港與未來,專訪立場姊姊何桂藍】https://bit.ly/3nmUUwh

    #報導者 #香港 #民主派 #民主派初選 #大抓捕 #拘捕 #保釋 #港版國安法 #基本法 #串謀顛覆國家

  • 律師解除委任狀 在 老天鵝娛樂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10-13 21:00:14

    老鵝特搜#452 館長案/康軒/八方雲集/丹堤咖啡

    ▶️ 新北警破獲黑幫逮10人 槍手辯護律師將解除委任
    - 47天前的林口槍響 館長恢復訓練
    - 寶和會被抄 案情持續調查中
    - 99通的浪漫 槍手被王牌律師放生6

    ▶️ 康軒董座違反防疫外出挨罰 員工遭秋後算帳
    - 李董回國無視隔離規範 騎著單車趴趴走
    - 違規遭檢舉挨罰 開找吹哨員工
    - 與女員工達成和解 李董發聲明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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